第三章 宗教改革(1 / 2)
都铎英国的宗教改革是16世纪整个欧洲宗教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结束了中世纪英国二元权威并立的政治、社会结构,实现了英吉利教会的民族化和国家化。在英国宗教改革中,君主始终起主导作用,其宗教信仰与政治取向,决定了其臣民的信仰和宗教改革的方向。
英国的宗教改革有深刻的政治与文化渊源。15、16世纪之交,英国人的民族意识已相当强,对罗马天主教会的干预和控制十分不满,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教会占有大量土地,苛税繁重,谋取暴利。教会地产占全英国的三分之一,年收入达到2.7万镑,而同一时期王室的收入只有1000镑。圣奥尔本斯(St.Albans)的格拉斯顿伯里(Gstonbury)等大修道院以及温切斯特(Wier)和德拉姆主教区的收入,都超过最大的世俗贵族的收入。第二,教会法庭滥用司法权,引起社会的普遍反感。中世纪以来,教会法和普通法并存,教会法庭不仅管辖教士,也管辖平信徒的婚姻、财产乃至生死问题,而政府则无权过问。在民族意识觉醒和民族国家形成的16世纪,教会司法权已成为英国国家构建的巨大障碍。第三,教会腐败加剧了人们的不满。上层教士往往占据多个教职,然后低薪聘人代为管理,自己获取厚利。在林肯主教区,1514年有超过五分之一的俸禄是由多职务人员领取的;与上层教士相反,下层教士生活贫苦,他们缺乏教育,甚至不能用拉丁文做弥撒(Mass),因而难以履行职责,也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总之,英国在宗教改革前夕弥漫着强烈的反教皇、反教会的情绪,这种情绪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15世纪以后基督教人文主义者(Christian humanists)逐渐挣脱了经院哲学的束缚,新教(Protestantism)改革家借助于《圣经》的翻译和研究,动摇了天主教的神学基础。16世纪20、30年代,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的“因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faith)学说在英国南部和东部迅速传播,以剑桥大学(Uy of Cambridge)的托马斯·克兰默、罗伯特·巴恩斯(Robert Barnes)、休·拉蒂默(Hugh Latimer)和马修·帕克(Matthew Parker)为代表,形成了新的神学理论群体。由于英王及其宠臣沃尔西对新教持一种敌视态度,所以在罗马教会看来,英国依然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国家。然而,亨利八世的离婚案打破了英国和罗马教会之间的稳定关系,将英国推向了新教改革。
按照《圣经》的说法,亨利八世娶寡嫂凯瑟琳,这种结合违背了婚姻禁忌,也就是违背了神意,因而无子,这似乎应验了。在长达25年的婚姻中,亨利和凯瑟琳共生育五个孩子,但只有玛丽活下来,而且到1525年时,凯瑟琳已40岁,有七年未曾怀孕。对于从贵族纷争和王室战乱中走出来的都铎王室来说,让一个女性继承人承袭王位是不可想象的。为了确保都铎血统的延续,且不致再发生王位继承纠纷,亨利迫切需要一个合法的男性子嗣。正值此时,他结识了年仅24岁的宫女安妮·博林(Anne Boleyn),并开始追求她。安妮是凯瑟琳的侍女,她不愿在没有名分的情况下接受亨利的求爱,因此从1527年开始,亨利正式开始了与凯瑟琳离婚的程序。不过,由于他们的婚姻曾得到教皇的恩准,他的离婚申请也需要获得教皇的同意。但是,在位教皇克莱门特七世(Pope ClementⅦ,1478-1534)却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Ⅴ of the Holy Roman Empire,1500-1558)的控制下,而查理又是凯瑟琳的姨侄儿,克莱门特怕得罪这个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君主,也就不敢轻易批准亨利的离婚请求。面对克莱门特的拖延,性急的英王亨利就在新教改革家的支持下,试图寻找绕开教皇批准的离婚方案,终于启动了英国的宗教改革。
接下来,亨利便以议会为工具,借助于法律程序来达成自己的目的,同时也使宗教改革具有了深厚的政治色彩。从1529年11月到1536年4月,亨利共召集七届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法令。在第一届“宗教改革议会”(Reformation Parliament)上,他“提请与会者注意,教会法庭如何利用收取丧葬税和遗嘱验迄税对可怜的国民,特别是伦敦市民进行违背人道的敲诈勒索。”在亨利的压力下,议会通过三项法令,涉及限制神甫收取葬礼费用、规定中等数目的遗嘱查验费和禁止兼任有俸圣职等内容。1530年12月,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检察总长在亨利的授意下,以蔑视王权罪起诉全体英格兰教士,控告他们非法行使宗教司法权,向其收缴近12万镑的罚款。在1531年1-3月召开的第二届改革议会上,亨利允许对宗教会议施以宽恕。但1532年1月开始的第三届改革议会,开始全面攻击天主教在英国的教会,并通过了《有条件限制首年俸法》(A ditional Restraint of Annates),规定除非得到国王的许可,英国的主教不得向罗马教廷上缴上任的首年俸禄。在英王政府的授意下,议会还攻击英国教会的司法权,指控教会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俗界同意,并历数宗教司法的种种弊端。针对教士会议的抗议,亨利向下议员煽动说:教士根本不是“对朕忠贞不贰的臣民,所有高级僧侣在接受圣职时都曾向教皇宣誓,将这个誓词和他们向朕宣誓的誓词作比较,就会发现他们对教皇比对朕更加忠诚,由此看来,他们似乎是教皇的子民,而不是朕的子民。”在国王和下院的巨大压力面前,宗教会议被迫提出一份名为“教士的服从”的文件,事实上拆除了教会的立法功能,承认了英王的最高立法地位。
1533年2-3月,第四届改革议会通过了具有重大意义的《上诉法》,将全部教会司法权转移到英王手中,英国由此摆脱了外来势力对其主权的干预。《上诉法》宣布:“英吉利是一个帝国,它已被全世界所承认……由一个至高无上的国王统治。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够对包括僧侣和俗界在内的所有人的一切行为进行审判……不受任何来自帝国之外势力的干涉。”《上诉法》还规定,英王是英国教会与俗界的最高领袖,由教会法庭判决而引起的纠纷不得向罗马上诉,只能向英国法庭上诉,并由其处理。据此,坎特伯雷大主教宣布亨利与凯瑟琳公主的婚姻无效,并承认他与安妮·博林的婚姻。
第五届改革议会于1534年初召开,它通过了新的《绝对限制首年俸法》(A Absolute Restraint of Annates)、《教士服从法》(Act of Submission of the Clergy)、《第一王位继承法》(Act of the First Succession)等法案。相较于1532年的《有条件限制首年俸法》,《绝对限制首年俸法》不仅无条件地禁止教士将第一年圣俸上缴罗马,而且禁止英国人接受教皇关于主教授职的训令。《教士服从法》则以法令的方式确认了“教士服从”的具体内容,如规定未经国王许可,教士不得擅自指定与公布新的教规;由国王指派委员会负责审查新颁布的教规,否则不准施行。《第一王位继承法》确认了亨利新婚的合法性及其后嗣的继承权,并要求所有臣民宣誓承认该法案全部条款,违者将以叛逆罪论处。
1534年9-12月,第六届改革议会通过了著名的《至尊法》和《叛逆法》(Treasons Act).《至尊法》规定:“国王陛下,他的后嗣和继承者,这个王国的诸国王应取得、接受、被称为英吉利教会在尘世中唯一的至尊领袖”,由此将都铎君主推上了英吉利民族国家主权者的地位。根据《叛逆法》的规定,自1535年2月1日起,蓄意侵犯国王的尊严和称号,否认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领袖,认为国王是异教徒、教会分裂者或暴君者,均属叛逆,将处以极刑。《乌托邦》(Utopia)的撰写者、接替沃尔西担任大法官的托马斯·莫尔爵士,因拒不承认英王的至尊地位被处死。
1536年春召开第七届改革议会,通过了《解散修道院法》(Act of 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这部法律对英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该法,年收入低于200镑的小修道院被解散。1539年春,议会又通过了解散所有修道院的法案。解散修道院的借口是修道院效忠于教皇,违反了《上诉法》和《至尊法》,其实是为了摆脱王室的财政危机。1536-1547年,王室因没收修道院财产获得年均13万镑的收益,然而由于战争开支等因素,到亨利八世统治末年,只有大约三分之一还留在英王手中,大量被没收的修道院土地流入乡绅和约曼农手中,改变了英国农村的阶级结构。解散修道院还造成修道院院长在上院消失,使上院中世俗贵族居多,宗教势力就大大弱化了。在地方上,官员的举荐也越来越垄断在俗人手中;而在文化上,解散修道院对传统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冲击。
通过议会立法,亨利八世不仅解决了个人的离婚问题,而且完全控制了长期游离于王权之外的英国教会,结束了中世纪形成的政教分离的局面,英国也完成了从封建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亨利登上英吉利民族国家君主至尊的地位。在英国宗教改革中,亨利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早在1515年,他就倾向于王权至尊,他曾说:“根据上帝的意志和恩赐,朕乃英格兰君主。英格兰的君主在过去除了上帝没有更高者。朕故应保持君主在世俗司法及在所有其他方面的权利”。不仅如此,这种思想还反映在离婚案前夕他的诸多行为中。1529年10月,他在和新任神圣罗马帝国大使埃斯塔科·查伯斯(Eustace Chapuys)谈话中强调了教会改革的必要性,他认为:皇帝有责任提出改革,“而在他自己的领土上做同样的事是亨利的责任”。1530年5月,亨利召开由大主教、主教和大学代表参加的会议,听取与会者对英译《圣经》走私入境的看法。就在这个场合,他禁绝了七种图书和圣经的翻译本,并补充说他将让圣经“被博学多识之人虔诚、完整地翻译为英语,以便他可以在合适的时候交给臣民。”一个月后,他发布敕令,重申这一许诺:“如果他的臣民抛开不洁的书籍,他将转而交给他们真理的清泉”。可见,亨利已经把为其臣民提供圣经译本视为己任。1530年夏末,他开始发表反教皇言论,9月乃命令派往罗马的特使威廉·贝尼特(William Be)告诉教皇:王权“坐落于荣耀的顶点,世上没有更高者”。他坚持王权至尊,“因为他是王国的最高主人,他规定(禁止或剥夺)下属的权力就是应该的”。亨利还告诉查伯斯大使,如果教皇不同意将离婚案交给英国法官审理,那么他也不会把它送交给任何的教皇法官,他将“履行其对上帝和自身良心的义务……提请议会作出决定”。显然,英国自治和帝国荣耀的观念在亨利的心中已经成型,他甚至相信原始的教会和教皇无关,国家事务应该由君主处理。
亨利对教皇的不满,与英国普遍存在的反教会主义相吻合。在他的默许下,反教士情绪在1529年底召集的议会上表现得非常明显。下院一开始就提出请愿,恳请国王要求上院中的僧侣贵族就教会的不当行为作出判定。由于政府未加阻拦,请愿迅速转变成议案。时人注意到,下院议员们谈论“以前根本不会触及或谈论的事,除非他们是异端或者(不怕)丢失财产,……但现在情形不同了,因为‘上帝擦亮了国王的眼睛’”。1531年,亨利默许议会通过针对教士的蔑视王权罪指控,对此,斯卡里斯布里克(J.J.Scarisbrick)评论说:“根据这一法案,中世纪教会最为珍视的司法独立在根本上被宣布为非法”。
在宗教改革过程中,亨利选择托马斯·克伦威尔担任国务秘书,直接推动了改革的成功。亨利早期重用托马斯·沃尔西长达14年之久,后者在司法、财政、行政等方面都表现出不凡的才能。在司法上,沃尔西不但主持大法官法庭(Court of cery),还将星室法庭转变成为遵循固定程序的国家机构。他鼓励诉讼,加快司法程序改革,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强硬手段惩罚越位的贵族,“教导他们学习星室法庭的法律”。在经济上,沃尔西是英王征税的得力助手,1513-1527年间,政府收税41.3万镑,强行借款25万镑;相比之下,1485-1497年间只收税款25.8万镑。为了使税务公平,他还于1522年重新评估国家的财富和军事资源,以此作为借款和征税的依据。在社会问题上,沃尔西亲自在大法官法庭惩处了260起不法圈地,后代历史学家认为这是都铎政府最为有效的反圈地行为。可见,沃尔西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强化王权的趋势,为亨利推行专制主义作出了莫大贡献。但沃尔西的成功,并未脱离中世纪政教分离的二元结构,当英国宗教改革的引火线——离婚问题暴露时,他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他虽然一直设法让教皇同意英王的离婚,但未能如愿,终为亨利所抛弃。正如沃尔西在1529年6月所言:“教皇拒绝了我曾经许诺给国王的所有让步,这就注定了我的毁灭”。尽管沃尔西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相当程度地适应了社会转型时期强化王权的时代潮流,但在这最关键的一点上,他没能跟上那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君主,最终功亏一篑,付出生命的代价。
16世纪30年代,克伦威尔成为亨利首选的重臣,他身兼枢密大臣、机要大臣(Clerk of the Hanaper)、掌管王室领地大臣(Master of the King''s Wards)、财务大臣和掌玺大臣等要职,全面主持王室政府。他不但促成了英王的离婚,而且精心策划,借助议会之手颁布一系列改革法案,使亨利主张的至尊王权变成现实。在宗教改革过程中,克伦威尔主持了议会立法,推进了英国教会的民族化,确立了王权至尊的地位。他主持实施修道院的解散,创建了增收法庭与首年俸法庭。在政策出台后,他重视政策的执行效果,并发动大规模的宣传攻势,按照宗教改革的新观念塑造公共舆论。可以说,克伦威尔洞察了英王专制统治的需要,是宗教改革的重要执行者。经过宗教改革,英国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新教,即安立甘宗(Angliism,Angli Church),也称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nd)。
但是,英国国教的保守性从一开始就被宗教改革的发动者决定了。对天主教教义和礼仪,亨利是怀有真诚感情的,他无法全面否定自己早已信奉的天主教。早在1521年,他就在剑桥大学校长圣约翰·费希尔(St.John Fisher)主教和莫尔爵士的帮助下,撰写了《捍卫七圣事》(Defense of the Seven Sacraments)的小册子,公开回应马丁·路德的论文《论教会的巴比伦之囚》(On the Babylonian Captivity of the Church),斥责路德为“毒蛇”和“地狱中的狼”,因而被教皇授予“信仰捍卫者”(Fidei Defensor)称号。16世纪30年代初,亨利指示当时是约克大主教(Archbishop of York)的沃尔西驱散路德派团体。即使在英国与罗马教会决裂时,亨利对于天主教的感情也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按照他的指令,1533年有两名宣传新教圣餐礼的教徒被送上火刑柱;两年以后,又有14名新教再洗礼派(Anabaptists)被处以火刑。1540年,三位坚持“因信称义”的人也成为新教殉难者。在打击新教的同时,亨利竭力维护天主教传统。可以说,通过议会法令维护天主教精神,是亨利利用议会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办法,所以天主教的教义、礼仪和制度几乎完好无缺地被保留下来。1536年颁布的《国王陛下为基督教安定制定的条款》,即《十信条》(Ten Articles),是亨利时期最重要的宗教文件,其中心内容是确认和肯定天主教的教义和礼仪。在这十项条款中,论述教义和礼仪的各占五条,而真正涉及改革的内容微乎其微,连在欧洲大陆已成为新教主要攻击对象的“炼狱”(Purgatory)说和教堂偶像也未被否定。议会秉持亨利的意志,于1539年又通过《六信条法》(Act of Six Articles),以法令形式维护天主教的正统地位。它宣布:凡忽视圣事,或否认圣餐、否定“变体论”(Transubstantiation)的人,都属于异端(heresy),均应没收财产,并处以火刑。该法案颁布仅两周,在伦敦一地就逮捕了500人。人们把这项严酷的法令,称为“六根带刺的血腥之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