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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王与政府(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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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铎王朝(Tudor Dynasty)是英国从中世纪向现代转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英格兰政治体制中发生的最深刻、最具影响力的变化是王权转型,王权从等级君主制转变成专制君主制,即所谓的“新君主制”(New Monarchy),都铎君主也从贵族领主第一人转变成现代国家的主权所有者了。与此相对应,中世纪等级状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转变成由上而下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通过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体制并且垄断武力,都铎王朝的政治权力渗透到每一个人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铎因此而建立了一个现代性质的国家,并与之等同为一体,其权力也走向前所未有的顶峰。

应该指出,早在1471年,当约克(York)家族的爱德华四世(Edward Ⅳ of Engnd,1442-1483)取得巴尼特战役(Battle of Bar)胜利时,英国已进入政治上相对稳定的时代,爱德华的某些措施也为都铎王朝的政策奠定了基础,例如,他利用中等阶层渴望王权强大、消除动乱和不安的社会心理,推行一系列加强王权的措施,目的是通过提升王室的经济独立地位,来避免贵族(Grandee)与议会的掣肘。首先,他没收敌对的兰开斯特派贵族的领地,扩大王室领地。第二,他说服议会授予其终身享用关税权,包括对羊毛、皮革、呢布的出口税和对一般商品征收“吨税”(toax)和“磅税”(pouax)的权利,使关税成为君主收入的主要来源。他还亲自向富商平民游说,让他们“自由捐赠”,获得临时性捐款;作为回报,他吸收骑士、法官、律师等平民进入御前会议,以此与贵族抗衡。第三,他着力保护并亲自参与商业活动,通过代理人将上等的羊毛、呢布和锡等商品运到意大利和希腊,获取厚利,被时人称为“商人国王”(mert king)。第四,他规避大陆战争,节约王室开支,例如与法王路易十一(Louis XI of France,1423-1483)签订《皮基尼条约》(Treaty of Picquigny),暂停了对法战争。由于上述几个原因,爱德华四世能够做到“自己养活自己”:他在位22年,仅召集六届议会,无疑,这些措施都为都铎王朝提供了经验,英国也因此而开始走向政治稳定。

1483年爱德华四世去世后,年幼的爱德华五世(Edward Ⅴ of Engnd,1470-1483)以长子的身份继承王位,但是爱德华四世的弟弟理查篡夺其侄儿的王位,自立为理查三世(Richard Ⅲ of Engnd,1452-1485),引起约克家族内部的叛离,从而为都铎的兴起创造了条件。两年后,亨利·都铎(Henry Tudor)在博斯沃斯战役(Battle of Bosworth)中击杀理查,英格兰王位转给了都铎家族,亨利·都铎是兰开斯特(Lancaster)家族的远亲,于是这位来自威尔士的小贵族就成了都铎王朝的开国之君。都铎统治确立后,亨利七世(Henry Ⅶ of Engnd,1457-1509)能够顺应历史大势,抓住机遇,在结束英国中世纪的封建分裂的基础上,接受了爱德华四世的政治遗产,推动英国王权从等级君主制向专制君主制的转变,带领英吉利民族走上了现代主权国家建设的新时代。为此,他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首先,他铲除王位争夺人,争取欧洲君主对都铎王室的承认。在经历了百年战争(Hundred Years''War)和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的动荡之后,英国人普遍渴望和平,希望国家统一,亨利七世巧妙地利用了这种情绪,在英吉利民族主义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成功地消灭了王位的觊觎者。1486年,他迎娶爱德华四世的女儿、约克家族的伊丽莎白(Elizabeth of York,1466-1503)公主,而他作为兰开斯特家族的代表,以此婚姻就将两个曾经敌对的家族联合为一体了,消除了约克家族叛乱的借口。同年,他还镇压了由约克派贵族林肯伯爵(Earl of Lin)、罗弗尔勋爵(Lord Rovel)和爱德华四世的妹妹、勃艮第公爵夫人玛格丽特(Margaret of York,Duchess of Burgundy)支持的假沃里克伯爵(Earl of Warwick)。1492-1496年,他又击败由法王查理八世(Charles Ⅷ of France,1470-1498)、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四世(James Ⅳ of Sd,1473-1513)和玛格丽特以及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 I,Holy Roman Emperor,1459-1519)共同支持的假称爱德华四世次子约克公爵的珀金·沃贝克(Perkin Warbeck,Duke of York)。当亨利七世取得王位时,法国、尼德兰(hernds)和苏格兰的统治者都相对虚弱,比如查理八世继位时年仅13岁,尼德兰的统治者也未成年,詹姆士四世继位时也仅15岁,这些都是亨利巩固其王位的有利条件,于是他通过联姻、合约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争取西欧国家的承认。1489年,年仅三岁的亚瑟王子(Arthur Tudor of Engnd)和西班牙公主凯瑟琳(Katherine on)订婚,并于1501年举行婚礼。五个月后亚瑟王子却去世了,为了维持英国和西班牙的联姻关系,亨利七世又安排其次子亨利和长他六岁的寡嫂成婚,这种王室联姻使都铎王朝从1489年起就得到了大陆强国西班牙的外交认可。

亨利七世的和平外交思想,也影响到法兰西和苏格兰的传统盟友关系。15世纪末,逐渐统一起来的法兰西幅员辽阔,它的地域从英吉利海峡延伸到地中海沿岸,在人口数量和财富方面都三倍于英国。英王精明地认识到,战争威胁比战争本身获利更多,因此当1491年法王查理八世吞并布列塔尼(Brittany)时,亨利七世经议会批准率英军渡海,包围了法国北部港市布洛涅(Boulogne)。法王无力同时对付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和英国的攻击,也担心引起布列塔尼贵族的反抗,于是于1492年和英王达成《埃塔普勒条约》(Treaty of Etaples)。根据该条约,英国终止了对法国王位和领土的要求,彼此保证不支持对方的敌人,允许两国臣民平等通商,法王偿付英王在布列塔尼的债务,并在未来15年中每年向英王支付五千镑年金。这样,亨利七世一举两得,他不仅将议会给他的税金储存起来,而且得到了法国缴纳的大量贡金。《埃塔普勒条约》签订后,亨利很快在1502年又和苏格兰签订了永久和平条约,并在第二年把他的长女玛格丽特嫁给苏格兰王詹姆士四世。通过这一联姻,中世纪以来苏格兰和法兰西结盟对付英格兰的消极影响受到了遏制,从而为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实现和解、并最终实现合并埋下了伏笔。

其次,他力求做到经济自立,摆脱贵族对国王的约束。都铎君主能否实现英格兰的和平与安全,并获得其臣民对其统治合法性的认可,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能否结束中世纪盛行的贵族动乱。为此,亨利七世采取了严厉的遏制政策以对付企图叛乱的贵族。他在位时期,有九个贵族被剥夺爵位,其中三个是永久性的;五分之四的贵族被置于交纳财产保证金的处境下。然而出于友谊、血统以及政治的需要,都铎君主也封授新贵族,但在这方面亨利七世的态度非常谨慎,除了将其叔叔贾斯珀·都铎(Jasper Tudor)封为贝德福德公爵(Duke of Bedford),将自己的两个儿子亚瑟和亨利分别封为康沃尔公爵(Duke of wall)和约克公爵外,亨利仅仅封授了三个伯爵。结果,亨利继位之初,英国尚有20个公爵、侯爵和伯爵,而到他去世时仅剩下一个公爵和九个伯爵,高级爵位人数减少了一半。爵位减少的原因之一在于男性继承人的缺失,但是,亨利无意遏制这种贵族的自然减员现象,反而对这种现象的扩展起了推动作用。1489年,他同意晋封诺丁汉伯爵(Earl of Nottingham)为伯克利侯爵(Marquess of Berkeley),但有个附加条件,就是不能将伯克利侯爵爵位传给他的兄弟。结果,诺丁汉死后,伯爵和侯爵两爵位同时后继无人。除了剥夺爵位和财产、严厉镇压叛乱的贵族外,亨利还限制贵族豢养家兵,限制家仆穿着号衣,禁止贵族兴建新城堡、储存新武器,以防贵族地方势力坐大。亨利七世之后,都铎君主继续遏制贵族势力,如亨利八世(Henry Ⅷ of Engnd,1491-1547)时期有12个、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 of Engnd,1533-1603)时期有6个贵族被褫夺爵位,1572年诺福克公爵(Duke of Norfolk)被杀,到都铎王朝终结,英国竟然没有一个公爵。

在经历了玫瑰战争时期贵族间的自相残杀之后,都铎君主更倾向于“收编”而不是消灭贵族势力,其办法就是大棒加胡萝卜。在君主专制的权力框架中,只要服从君主的权威,贵族就仍然能成为都铎专制的受益者。在政治上,贵族可以出入宫廷,出任官职,领导军队,参加议会,其政治角色日益多样化,获得众多的好处。在经济上,他们或者得到特许权,可以直接参与工矿业、交通运输业、商业贸易等经营活动,或者从君主那里得到官职后,可以管理国家经济,而不仅仅局限于土地之上。虽然贵族可以影响君主,却不像以前那样能够左右君主;虽然都铎需要贵族服从,但是不怕贵族不服从。虽说在都铎国家的权力框架中,贵族是中央和地方的重要联结点,承担着不可或缺的地方治理和军事指挥职能,但在王权和社会的双重作用下,都铎时期贵族的权力性质与以前不同,他们只代表国家的权威,行使都铎君主赋予或者许可的权力,由此,英格兰贵族迈上了向现代统治阶级转变的漫长之路。

在遏制贵族势力的同时,亨利七世还试图在财政方面摆脱议会的制约,走出中世纪贵族政治的窠臼。一方面,他通过继承权得到兰开斯特公爵领地、约克公爵领地和里奇蒙伯爵(Earl of Rid)领地的收益,使王室仅从领地和封建监护权得到的收入就从每年2.9万镑上升到4.2万镑,增加45%;另一方面,都铎王朝初期,随着海外贸易的不断扩大,英王终身享用的关税就从每年3.3万镑上升到4万镑,增加20%,此外,王室法庭收缴的罚金、国王个人的经商收益和出租王家舰队的获利,加上议会拨款和教士税,总收入超过了13.3万镑。根据学者统计,1485-1490年,亨利七世的平均岁入约为5.2万镑,为了支付开支和偿付债务,他不得不向主教、伦敦和意大利的商人借款。1492年他实现收支平衡并开始有结余,在其统治的最后五年他的年收入达到14.2万镑。弗朗西斯·培根爵士(Sir Francis Ba)认为,亨利去世时拥有价值180万镑的现金珠宝。亨利七世在位的24年间,只开过七次议会,共持续210天,相当于平均每年9天,其中1497-1509年只召集过两次议会。通过财政自立,他既赢得了社会的尊重,也摆脱了中世纪等级君主的角色。

最后,亨利七世扶持中等阶层,满足社会需求,开始了向民族君主的转变。都铎王朝是以城市保护者的面目出现的,从一开始就重视和依靠中等阶层,它不仅结束了封建混战,而且恢复了秩序和法律。城市需要君主出面对抗封建领主,保护市民的经济利益和市政管理权利。亨利七世还通过和西班牙、尼德兰、丹麦、佛罗伦萨等订立商约,促进英国的海外贸易。在亨利七世统治时期,英国的呢绒出口上升了60%。亨利七世自己也从事海外贸易,比如在1505-1506年,单是明矾(制造肥皂的重要原料)进口一项,就为王室增加了1.5万镑的收入。

15和16世纪,乡绅(gentry)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他们所占有的土地远远超出贵族,占全国土地的一半,另一半则由王室、教会、大土地所有者和约曼农(Yeoman)占有。出于乡绅的重要性,他们被都铎王室重用,担任地方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不领薪,自愿为当地服务。亨利七世时期通过的法令中,超过10%涉及地方治安法官的职责。治安法官在得到授权后,可以在没有陪审团(jury)裁决的情况下听审和裁定除重罪之外的司法案件。他们还可以监督郡县的行政管理,其势力渗透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他们有权质询地方官员,包括郡守(chief)和市长。曾经由庄园法庭(Manor Court)、地方法庭管理的地方经济事务也交由治安法官来管理。在都铎的国家权力结构中,尽管乡绅官职卑微,不领薪金,但他们却从国家公权力中获得诸多好处,包括声望、名誉和地位。他们不仅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扩大自己在地方政治中的作用,还能优先得到很多的地方闲职,如王室行苑、猎场、庄园或城堡的管理职务等。他们是都铎王权在地方上的代表,对于希望在地方事务中有所展露的人来说,获取治安法官一职成为公认的先决条件。由此,治安法官就成为地方上争相追逐和竞争的职位,乡绅向宫廷宠臣、咨议大臣、法官等有权有势者要求关照,甚至不惜向文吏、小官僚请求说项,以期获得大法官(Lord cellor)的任命。

都铎时期,中世纪造成社会动荡和战乱的两股最大的分裂势力即贵族和教会受到遏制,这就打破了英国一直存在的多元权力结构,而形成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型国家体制——君主制民族国家(nation-state)。在本质上,这种国家是以新君主制为核心、以民族共同体(national unity)为特征的现代主权国家。都铎君主成为英吉利国家的化身和主权体现者,换句话说,16世纪英国的国家主权表现为都铎王权,都铎君主作为英国的国王,具有最高统治者所具备的一切特权(privilege)和统治权。亨利七世在玫瑰战争的废墟上登上王位,他由此而摆脱了任何贵族或者贵族群体的制衡,贵族原先享有的封建权力由于失去了支点,便不再构成对王权的约束或威胁。都铎君主的特权不再源于贵族的同意,而是依据君主的身份。在立法方面,都铎君主借助议会,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决定或解决任何问题;在司法方面,他作为司法的最终裁决者,可以左右法庭的判决。中世纪后期,议会法令曾经是唯一被认可的立法,但一旦脱离了封建权力的束缚,这种立法对于都铎王权来说,反而成为君主进行统治的便利工具。简言之,都铎王权从封建状态的多元权威之一升华为社会的终极权力,而君主也成为真正的统治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都只是都铎特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君主可以任意选择为自己服务。总之,君主根据上帝的意志统治,他是统治的源头,并拥有统治的特权,他通过这种特权的行使,保持政府机器的运作。他是政府权力的指导者和控制者,所有的官员由他任命,高级官员由他挑选和指定;所有的外交事务以他的名义、并在他的指导下进行;议会根据他的意志而召集、休会或延期;司法以他的名义运作。根据他的利益和愿望而受到影响。亨廷顿指出:“权威的合理化和权力的集中不仅对统一是必要的,而且对进步也是必要的……权力的集中对于铲除旧秩序、摧毁封建特权和封建束缚,并为新社会集团的崛起和新的经济活动的发展都是必要的。”都铎诸王切实履行了他们作为君主维护王国安全和司法秩序的职责,同时又顺应了16世纪变动的局势,对经济、社会、宗教、外交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刻的干预。借助于都铎王权,英格兰凝聚成一个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迅速站在了走向强盛之路的现代化起点上。

都铎君主不仅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权力集中,而且对权力的合法性进行了革命性的变革,它将王权建立在君权神圣和民族主义这两个合法性基础上,从而赋予王权新的政治意义。自中世纪以来,君主就被看作是“最高统治者”,负有免遭外敌入侵、维护社会公正和国内和平的职责,而且这一地位被基督教赋予了神圣的色彩。君主自己可能经受磨难,但君主的地位从来没有被怀疑,马克·布洛赫曾经说:“尽管在封建社会,王权的实际有效行动变的无足轻重,但是王权至少掌握两种重要的潜在力量,在更加有利的条件下这些力量都会扩展,这就是王权享有的古老威望这一神圣不可侵犯的遗产,以及它所拥有的通过适应新的社会制度而获得的新生力量。”都铎君主直接将王权追溯到上帝,并将王权神圣的传统和都铎新权威结合为一体,“王权神圣”(Sacred Kingship)是都铎王权的理论出发点,成为“建设强盛的民族国家的流行理论”。从这一点出发,都铎将自己说成是国家的无可置疑的化身,由此为自己确定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亨廷顿从现代化的角度看问题,他认为“君权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理论是一种新的权威概念,它打破了传统社会的风俗和法律,是实行现代化的必要准备;君权神授“实际上是一种宗教性的理论,在那个意义上是用传统的形式为现代的目标服务。”

“全国公意”(on sel of the kingdom)是都铎王权的第二个合法性基础。在中世纪后期,王权在保护私人财产、抑制封建割据、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的需要中找到了自己的特殊地位,并最终从混乱的社会纷争中脱颖而出。“国家将提供公正和保护的主要职能从庄园和地方男爵那里承接过来”,王权代表和平和秩序,“国王被绝大部分人坚定地支持,因为强有力的君主是免于私战复发的保证,而私战干扰了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英吉利民族厌倦了王朝纷争,急于实现国内的和平。”有学者说:“民族国家为了发展,首先是利用与国土没有联系的集体表象:它利用君主制神话使自己凌驾于日益失势的封建领主之上……国王的神话粉碎了领土割据,建立了适应经济需要的辽阔的民族共同体,所有居民都被忠君思想连接在一起。”

都铎王权重视新生政权的民族性质。都铎王朝建立在玫瑰战争的废墟上,从一开始就以民族的需要作为合法性基础。由于血统方面的欠缺,亨利七世直接求助于号称是全民代表的议会,强调“既成事实”,而不是传统的血统原则。议会也“根据现任议会的权威”,宣布亨利和他的继承人为英吉利国王,从这个时候起,都铎王权就和议会结为同盟。议会抛开血统原则而迅速承认都铎的地位,反映了经过激烈动荡的英吉利民族对于稳定的渴望,他们希望新君主能够引领国家走向和平。这样,议会就不仅充当了国王和臣民之间的中介,它还将自身锻造成新王权的合法性基础,换句话说,只有议会的认可才能使王权合法,这就为英国后来的发展埋下了伏笔。正是通过议会“公意”的认可,都铎君主才顺利完成了从贵族第一人到英吉利民族代表的转型。

都铎时期,新君主不但摆脱了中世纪以来封建社会的等级框架,而且摆脱了国王作为贵族第一人的角色,成为一个真正的、至高无上的统治者。都铎君主不仅是英吉利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且通过合法性变革,将其自身权力奠定在神意和公意的坚实基础上,以一种上帝代理人的面目和现代国家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英吉利民族的象征和代表。没有君主,就没有因君主才有的共同王国和国家权威,更没有国家的权力和管理。君主就是国家,他们的健康、在位时间、子嗣多少都和王国及人民的福祉相连,他们的私人利益和王国利益之间高度吻合。英吉利民族在都铎王权的庇护下,走进了统一和强盛的新时代。

随着都铎诸王登上了英国君主梦寐以求的权力顶峰,都铎王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政治能力考验。他们必须解决专制王权的效能问题,如果不能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统治机制,使公权力得以正常运行,那么国王的权力就仍然是虚幻和不切实际的。实际上,强大的政治能力不仅是国家共同体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区别于封建国家的优越性所在。出于巩固王权的需要,都铎君主对传统的政府机构进行改革,建立了一套以王权为核心的现代国家机构,这就是英国历史上所说的“都铎政府革命”(Tudor Revolutionin G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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