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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物 由人“铸就”的时代现象(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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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正常收入太低,尽管朱元璋惩处的措施十分严厉,贪污还屡禁不绝。随着这位开国皇帝的去世,后继者既不具备那样的权威来执行如此严厉的法律,也没有兴趣来对付越来越普遍的贪污现象。稍有作为的皇帝明知低俸禄的弊病,但又不能更改“太祖高皇帝”的制度。而昏庸的皇帝自己沉溺于奢侈享乐,除了朝廷的正常开支外,还经常要大臣和地方贡献,自然不会管他们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明朝初年以后,大小官吏贪污成风,几乎无人不在俸禄以外设法搞钱,真正的清官就相当拮据。

海瑞去世前的两年担任了南京右都御史,年俸是七百三十二石,是高级官员中第三位的高薪,但相当多的下属是要由他支付薪水的,可以肯定他也不会像其他官员那样让下属自己去办“三产”挣钱,而他生活又极其节约,死后却毫无积蓄,可见官员们靠正常收入是没有办法维持生活的。

要让一般官员这样严格地遵守本来就不合理的俸禄制度,既不合情理,也完全不可能。明朝的奸臣赃官自然不用说,就是一些在历史上有影响的人物,也免不了广为聚敛。如江南名流、东林领袖钱谦益,在清兵攻下南京以后,率领文官投降。为了表示自己的廉洁,他向清军统帅多铎送了一份最薄的礼品,也包括鎏金壶、银壶、玉杯及古玩等二十种,而其他大臣的礼物大多价值万两以上。

明朝的权臣和太监迫害政敌或者清流常用的手段就是给对方栽上“贪赃”“受贿”的罪名。这固然出于诬陷,但也说明当时像海瑞那样的清官实在太少,清流们也未能免俗,要说他们贪污受贿是最容易的。

清朝初年沿用明朝的制度,官员还是贪污成风,大权在握的官员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康熙皇帝一度惩办了一些贪官,还树立几位清官作为典型。但后来他发现,不但贪污无法肃清,连自己树为典型的清官也并非两袖清风。比如张鹏翮在山东兖州当官时就曾收受别人的财物;张伯行喜欢刻书,每部至少得花上千两银子,光靠自己的官俸肯定不够。晚年的康熙也意识到这个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反而认为:“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果不稍微有点贪污或者受贿,官员日用开支和家人、衙役靠什么过日子?

既然知道要维持官员正常的“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的开支无法靠正常的薪俸解决,为什么不对这个制度进行改革呢?

雍正皇帝继位以后,下决心改除积弊,在严厉打击贪污、整顿吏治的同时,他进行了一项重要的改革。具体办法就是实行“耗羡归公”,将全国的耗羡——在征收粮食或上交库银的过程中间,损耗量原来是不统一的,有的甚至加征相当高的比例,改为每两统一加征五分,列入正常的税收,存留在各地的国库。官员按照级别,从这笔五分加征中间提取“养廉银”,作为生活补贴和必要的办公开支。“养廉银”的数量一般大大超过原来的俸禄,官员们完全可以靠“养廉银”过上体面的生活,开支必要的办公经费。这并没有增加国库的开支,只是化暗为明,把原来不规范的惯例改成全国统一的税收,所以百姓的负担也没增加,相反,不少地方的负担都有所减轻。

贪官污吏想再在耗羡上做手脚,既直接犯法又不易隐瞒,所以在雍正期间吏治有了明显改善,贪污虽不能说就此绝迹,但的确大大减少。

但随着行政机构的膨胀和老化,吏治的腐败,朝廷对贪官污吏的纵容姑息,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开支没有被纳入正式的预算,所以到清朝后期,“养廉银”已养不了廉,这个制度也名存实亡。

清人许仲元的《三异笔记》中记载了一位“王二先生”的故事。这位王先生是绍兴人,善于写奏折公文,不管是刑事还是财政方面的事都非常内行。他在云南的时间很久,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成为当地的首席幕僚。他的家就在省衙附近的一座花园里,亭榭戏台,奇花异草,样样齐备。总督、巡抚有事还可以批条子召见他,但道台、知府以下的官员就只能登门求见了。

云南的布政使是浙江德清人许祖京,按察使是湖北江夏人贺长庚,都是他的儿女亲家。省会所在的云南府知府是杭州人庄肇奎,与他的关系更加密切。平时他的左边一个皮包里放刑事方面的文书,右面一个皮包中放财政方面的文书,签订意见后就让仆人报到布政司和按察司衙门去,两位长官一般不会再有任何改动。

各府、厅、州、县的官员到总督、巡抚衙门参见以后,中午必定要聚集到他家中,有的拜见上司和要人,有的会见朋友,审理案子的也跑到他家,消遣娱乐的更离不开他家。他家里常常是一个厅上在审讯,鞭打声和吆喝声一片喧哗;另一个厅上却是笙歌悦耳,舞姿婀娜;彼此互不干扰,各行其是。

王先生每天晚上都要设宴请客,用具也与众不同,有专门设计的大方凳、宽茶几,每人用一套。送上菜单后可以各人自点,每人有一把酒壶、一个菜盘,各吃各的,专品一种还是每样都尝悉听尊便。

王先生是位绍兴师爷,虽然是省里的首席幕僚,却是毫无官职的,当然属于吏,而不是官。但他的权势却远在省里绝大多数官员之上,除了总督、巡抚这两位最高首长,谁也不能不听他的。他的家俨然就是处理省内日常事务的衙门,也是实际上的行政中心。他的生活在省里也肯定是第一流,并且十分新潮,推出当时绝无仅有的高级自助宴会。不用说一般中下级官员,就是省中大员也未必能有如此排场。

王先生这样的例子或许只是个别的,但吏的权力之大,并且往往在实际上操纵着官,却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朱克敬的《晦庵杂识》里面记载了清朝末年一个吏所说的话,其坦率和自信的程度简直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他说:“来办事的人就像乘客,政府各部门就像车子,我们这些人就像是车把式,各部门当官的就像是骡子,我们用鞭子抽着他们往哪儿走就行了。”本来应该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的官却会被名义上的下属和附庸的吏当成拉车的骡子,用鞭子抽着,爱往哪里赶就往哪里赶。这些吏居然还敢公开说这样的话,这不能不使我们考虑一下:官和吏,究竟谁管谁,谁服从谁?古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名实不符的怪事?

要说官员们都心甘情愿,那当然不可能。哪一位当了官的人愿意做自己下属的傀儡?又有哪一位官员会主动让幕僚来摆布自己?但有时却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清朝雍正年间河南总督田文镜的故事就很说明问题。

据说当时有位绍兴师爷邬先生,本领极大,但脾气也不小。田文镜请他做自己的幕僚,专门给雍正皇帝拟奏折。邬先生提出的要求是,放手让他写,保证对田文镜有利,但写些什么不许田文镜看。田文镜同意了,邬先生就任幕僚,几道奏折呈上后,果然皇帝龙颜大悦,田文镜一下子成了宠臣。

原来邬先生认准了雍正一心要除掉了解他篡位隐私的顾命大臣隆科多,所以以田文镜名义接连上奏揭发,使雍正获得借口消除了这个隐患。但不久邬先生脾气越来越大,田文镜受不了,打发他回老家去了。从此以后,田文镜上的奏折无不受到雍正的批驳,弄得他胆战心惊,只得再次请邬先生出山,并且答应了他的苛刻条件。邬先生重新操起刀笔,果然身手不凡,为田文镜起草的一道请安折奏上,雍正居然认出了他的手笔,亲自用朱笔批上:“朕安。邬先生安否?”田文镜对这位幕僚自然只能奉若神明了,哪里还敢说个“不”字?

此事究竟是否是历史事实,现在已很难查考了,但类似的故事很多,足以说明绍兴师爷们的威力,也说明无论职位多高的官员都离不开吏的辅佐和指点,经验丰富、办事干练的吏更是不可或缺。

说奇怪其实也并不奇怪,只要看一下古代时的官员是如何培养和选拔的,就不难找到问题的答案了。

在隋唐全面推行科举制以前,选拔官员主要是采用世袭制和荐举制。世袭制一般限于皇室、贵族和少数门第高的世家大族,这些家族的子弟到了法定年龄,甚至无论多大,就能继承某一级官职,或被任命为某一方面的官员了。这些人中虽也不乏人才,但大多数却是养尊处优的纨绔子弟,或者还是不懂事的儿童,甚至根本就是个白痴。他们出任的官职既有中央政府的具体部门,也有地方的军政大员,如果没有各种吏替他们效劳或者包办一切,可能连一天也混不下去。

荐举制是由官员向皇帝或上司推荐,且不说不少人趁机扶植亲信、结党营私,就是完全出于公心,采用的标准也主要是道德和学问,而不是行政能力。如一个人父亲死后在墓旁搭草棚守孝三年,这期间不吃鱼肉荤腥,不喝酒,不亲女色,没有娱乐,整天哀伤哭泣,人消瘦得连路也走不动了。地方官认为这个人是大大的孝子,极力向皇帝推荐,于是此人被任命为官员。当然如果只是把他树为典型,或让他到处做报告介绍经验问题并不大,可是如果派他为地方官或朝廷某一部门的负责人,这位孝子就未必干得了,要不出洋相就只能请吏来代劳了。

实行科举取士解决了很多世袭制和荐举制的弊病,但科举考试的内容却与行政管理根本无关,也就是说,未来的行政首长并不是根据管理能力挑选出来的。从隋唐到明清,科举考试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是这几项:书法、八股文、诗、策论。

书法是基本要求,考官对字写得太差的考卷往往连看也不看。八股文是用自己的话为四书五经上的一句话、一段话做解释,文章必须按规定次序写出八个小节,连字数也有规定。诗是根据命题和规定的韵目、长短写一首规范的诗。策论则根据提出的问题写一篇对策性的论说文。书法和八股文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诗,用得最少的倒是多少有些实际内容的策论。

但一旦考上进士,他们就会被委以具体的政府部门如军事、刑法、财政、赋税、户口、建造、仓储、漕运、水利、档案等各方面的行政职务,或者被派为县级或县以上的地方官。在任期届满以后,一般还要调动。这些人原来根本不掌握专业知识,又没有经过任何行政管理的训练或见习,每次升迁还调动部门或地方,靠他们自己的本领是绝对无法胜任的,所以也只能依靠吏。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专制、集权、官僚的体制。皇帝或朝廷的命令等于法律,既不能更改,更不能反对。但这些决定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根本不符合通行的法律,也不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从汉朝以后的各个王朝都标榜以儒家经义治天下,各种典章制度都必须符合儒家的经典教义,至少在字面上应该如此。但统治者的真正目的往往与这些教义相反,儒家经典也不能包罗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官场上长期形成的各种惯例、不成文的条例、办事程序、人际关系更加复杂,并且因时因地而异。各种机构必须处理的文书、簿籍、档案也名目繁多、数量巨大,既有严格的规范,又必须弄虚作假。由荐举或科举出身的官员在这些命令、制度、惯例和公文面前往往一筹莫展,而经验丰富、手段灵活的吏却能大显身手。

以原籍绍兴的师爷为代表的吏们一般都没有进入比举人更高的科举,也没有得到过朝廷的正式任命,但他们通过家庭或师徒间的口耳相传和长期的实际操作,已经谙熟一切与自己的部门或地方有关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历史和现状、各种习惯做法和官场的微妙关系,完全能够在不影响皇帝和法令尊严的表面下,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利益和习惯做法;在不改变制度条文的前提下,实行完全不同却切实可行的对策。他们既能成全好事,为主人、部门、地方谋利消灾,也有办法把坏事做绝,不留把柄。

再一个原因是尽管从秦汉以来各个中央集权政权都有相当完整的职官制度,却一直没有形成一套吏的制度。以明朝为例,主管全国刑法的刑部正式编制只有一名尚书(二品);左右侍郎(三品)各一名;司务厅司务(从九品)二名;分管各省的十三个清吏司各有郎中(五品)一人、员外郎(从五品)一人、主事(正六品)二人;照磨所照磨、检校(九品)各一人;司狱司(管监狱的)司狱(从九品)六人;合计六十五人。主管一个省的政务的布政司的正式编制也只有二十余人和若干派出人员。一个县的编制只有知县(七品)、县丞(八品)、主簿(九品)和典史共四人。当然从中央到地方的衙门远不止这些人员,但其余的都是没有正式品级和编制的吏了。他们不是朝廷命官,而是官员聘请或招募来的;不领国家发的俸禄,只有主人给的薪水;高级幕僚与官员是宾师关系,一般的吏则是雇佣来的,或者是高级幕僚的徒弟。高级幕僚一般都随主人进退升迁,一般的吏也没有固定的任期或升退制度。所以官员到了新的任所并没有现成的幕僚和办事班子可用,只能自己随带或重新聘请招募。而官员又不可一日无吏,所以更不得不依赖自己的吏了。

千百年来中国形成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大大小小的吏组成的管理系统长期管理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具体事务,即使是改朝换代时也很少受到影响。从理论上说,这一管理系统应该听命于大大小小官员组成的决策系统,但实际上官员往往不了解吏做了什么,或者是怎样做的。在很多情况下,吏反而成了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实际的主宰者。没有吏,朝廷和地方官的决策根本无法变为现实;但有了吏,也使一部分决策无疾而终,或者变得面目全非。

这种奇特现象已经随着封建制度的灭亡而成为过去,但在一个国家如何建立起一套稳定而有效的公务员制度,主管官员与幕僚属员、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应该形成何种关系,官员与幕僚属员应该分别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方面,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吸取历史的经验。

隋朝时候有个叫燕荣的,出生将门,武艺高强,性格刚强,立下赫赫战功。在隋朝灭陈的战役中,他被任命为行军总管,率领水军从今天的山东沿海而下,进入太湖,直取吴郡(治所在今江苏苏州),一路包抄南朝,直到把南朝的江南地区全部平定,立了大功。之后朝廷又让他防卫北方边疆,屯兵幽州(治所在今北京城西南隅)。但这个人生性残暴,特别喜欢用各种手段打人。他在辖区里面抓到的盗贼,都是要重打,打到皮开肉绽露出骨头,所以那些盗贼吓得都逃到其他地方去。连其他地方经过他的辖区的那些行人都不敢休息,怕万一得罪了他被处罚。

燕荣在外面看到一束荆条,他觉得打起人来肯定很管用。就当场采下荆条,找了个属员说:“来,你来试试看。”那个属员向他哀求:“我今天没有犯什么过错,干什么打我?”他说:“这样吧,今天打了你,下次有过错的话可以免除。”下一次那个人真的有了过错,燕荣抓了他要打他,他说:“你不是答应过我,上次打过了下一次可以免掉的吗?”这个时候燕荣话就变了:“上次没有错也得打,何况这次真有错呢。”照打不误。他打人经常是动不动打上千下,打得那些人鲜血直流,但他坐在旁边照样喝酒吃肉,神态自若。

因为他有这样的恶名,所以当元弘嗣被派去做他的属员——长史的时候,非常害怕,再三推辞。

隋文帝说:“你别怕,我会下一道保护你的命令。”他传令给燕荣:元弘嗣如果犯了错,要打他十下以上,都必须上报我批准。他对元弘嗣说:“这下你放心去了吧。”元弘嗣不好再推辞,只好赴任。

燕荣听到这个消息气得不得了,说这个家伙竟敢在皇帝面前告我的状,戏弄我。等到元弘嗣报到以后,就派他去管粮食仓库,然后经常派人去检查,只要找到一点差池,比如在粮食里发现一点糠,找到一粒石子,就毫不客气,下令打,但是每次总不超过十下,都没有违背隋文帝的规定。但是有时一遍接着一遍,元弘嗣很可怜,刚刚挨过打,衣服还来不及穿好,又得打第二遍了,有时一天会打三次。

一年下来,两个人结怨越来越深,一方面元弘嗣受不了,另一方面燕荣觉得还不够,干脆把他抓到监狱里面去,并且断绝他的粮食。元弘嗣饿得不行了,把衣服里的棉絮抽出来,和着水,咽下去充饥,他的妻子不得不跑到京城为他鸣冤。

这时候,隋文帝才派一名官员到当地去查问,结果调查下来,燕荣的确罪行严重,除了打人以外,他还贪赃枉法、奸淫妇女。此时隋文帝才把燕荣抓到京城,逼他自杀。

这件事表面看来是燕荣格外残暴,但实际上罪魁祸首还是隋文帝。首先他在下命令的时候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他规定每次打人不超过十下,表面看来是防止燕荣把更重的处罚加在元弘嗣头上,但是他竟然没有规定一个总数,没有规定比如每天或者每个月最多能够打几下,只是规定每一次不能超过十下,这样就让燕荣有机可乘。

实际上,完整的法律条文都有单项罪做什么处罚,合并起来最高不能超过什么处罚这样的规定。我们看隋朝以前的法律条文已经有这样的规定,但隋文帝下命令的时候,居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被燕荣钻了空子。更严重的是,燕荣的这些罪行隋文帝并不是不知道,特别是元弘嗣不愿去当他的属员,就是因为害怕他随便用刑,随便用残酷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但是因为隋文帝只看到了燕荣的功劳,以及他防守边疆、治理地方的政绩,对他另一面违法的事根本不去追究、不去处理,只是想通过一个具体的限制能够保护元弘嗣,而放弃了根本的原则。

现在我们有的时候讲到有些事情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关键还是政策到底对不对,政策它本身有没有漏洞,特别是政策的前提对不对。比如说对待燕荣这样的人,既然元弘嗣已经提出了他的这种担忧,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是首先调查处理燕容,而不是采用一种姑息纵容的办法,并且做出一个有漏洞的决定。

不过如果我们再深入考虑一下,即使隋文帝做了具体规定,比如说每次只能打几下,在多少时间里面总数不能超过几下,那么像元弘嗣那样的遭遇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呢?

其实汉文帝的时候就废除了更加残酷的肉刑,用笞刑来代替割鼻子和砍脚,应该说是很大的进步。但不久就发现,犯人的鼻子和脚虽然保全了,却有不少犯人在执行笞刑的过程中被打死了。甚至规定的数量还没打完,人就已经死了。每年被打死的犯人居然有一万多,大大超过了原来判处死刑的人数。所以到他的儿子汉景帝的时候,就下令减少打的数量,但是被打死的犯人还是不少。于是汉景帝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规定打人的刑具要用竹子来制作,五尺长,一寸宽,半寸厚,竹子上的节要刨平。行刑的时候只准打臀部,每个犯人施刑的过程中间不能换人,打完一个人才能换。

以后有的朝代还制作了标准的刑具,派人拿到各地检查比较,一定要照这个标准。秦始皇当年推行统一度量衡的时候,制作标准的量具、衡具,制成标准的打屁股的竹板子,拿到各地去比较。明朝干脆实行专业化生产,规定每年由江南的官府提供三千块标准的竹板,供全国各衙门使用。

这些规定不能说不具体,制定者的用心也不可谓不周到,但是任何规定都没有办法确定打手该用多大的力,也没有办法测定挨打的人有多大的承受力,所以就给徇私枉法的官员以至衙役,留下了足够的余地。

比如说有的就在竹板上做手脚,绑上重的东西,甚至在中间灌铅,还有的在行刑以前把竹板浸在水里面,甚至浸在小便里面,这样不仅可以打得重,而且一旦皮破了还可以通过小便中间的盐分刺激伤口,造成更大的痛苦。

另外就是在“打”上下功夫,比如明朝的锦衣卫、东厂这些特殊衙门,在招收打手的时候都有一项奇特的考试:在砖上面铺上一层纸,打手必须在规定的数目中用标准的刑具将砖头打得粉碎,但是不能把这层纸打破。可见这些打手日后在行刑的时候会做出什么事来,结果可想而知。所以明朝的官员在接受“廷杖”(由皇帝亲自下命令在午门外打屁股)时,如果监刑的太监说一声“用心打”,或者两只脚尖相对,那个人肯定会被打死。各地的衙役虽然不会人人都有这手绝招,但几乎都有把坏事干得教人抓不到把柄的本事,既可以把人打死,也可以为人消灾。

比如说明清时候,几乎所有地方的衙门,都可以花钱雇人代挨打。江南有些富户欠了赋税,一般都派仆人代替上堂受审,如果被判处要受笞杖,就可以出钱找个乞丐去代挨打,根据被打的数目付钱就可以了,所以就出现一些代人挨打的专业户。明朝中山王徐达的后人徐青君,入清后家产被没收,一度沦落到与乞丐为伍,就曾干过这事。

如果事先买通行刑的衙役,也可以两三下就打得皮破血流,声音山响,实际却不受多大损伤和痛苦,更不会有性命之忧。

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同样地打那么几下,或者用同样的力量,每个挨打的人的承受力,他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都是不同的,很难判定究竟是行刑过分了还是他本人缺乏基本的承受力。

所以我们看到历史上的有关事实,一定要认真思考。要考虑在一个专制集权的社会,在一个法律往往是通过皇帝或者官员的个人意志来实施的情况下,在执法者有很大运作余地的情况下,在一个没有公众监督的情况下,这些问题有没有正确的答案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中国历史上的专制社会中是有相当长的传统的。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希望大家进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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