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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唐代官场经费靠“捉钱”来解决(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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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济贫民就相当于父亲救儿子

现在要来说一下隋唐至五代的信贷情况了。

唐朝立国,“民为贵”的调子是唱得最高的。那么它究竟是唱高调,还是确实办了实事呢?当然是办了实事。

古代有史官,有史书,做好做歹都有后面一朝的人给你下定论。皇帝不畏天、不畏鬼神,甚至不畏民意,但总还要考虑后世名声;因此高调只要唱出来,一般都会落实。

在唐朝,对灾民的赈贷,是完全制度化了的。

其实从隋文帝开始,政府就建立了一种“义仓”,由政府管理,在每年收获季节动员富户捐出稻谷和麦子,存入义仓。灾年时就发放出来,“赈给”灾民。

所谓“赈给”,有专家指出,这应该就是无偿提供,跟现代的情况一样了,不需要返还。

义仓,也就是建在乡间村社的粮仓,所以也称“社仓”。

到了唐太宗时代,各州县又普遍建立了县级以上的义仓,存粮实行摊派,按每亩土地收取粮食2升,对无地的商人按不同等级收粮,但对贫困户和少数民族不征收。

遇到灾年,由县级义仓发放救灾粮,并贷给灾民种子,等到秋后偿还。

后来,义仓粮食改为按户征收,最上等户要出粮5石,以下各等级根据富裕程度递减。

富人不仅要先富起来,也要比别人多承担义务。这在古代是很朴素的道理,并非政府“仇富”或“绑架富人”。若富户中有恬不知耻的铁公鸡,那就是铁公鸡,那时候也没有自由主义理论可以做掩护。

唐朝的这个赈灾机制,就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民间做支撑的联合体。赈灾的事,有人出钱,也有人管理。

百姓不都是富得流油的商人,因为收成不好而穷困,不是他们的罪过。政府有责任帮助他们,这不是什么恩典,而是职责。

隋唐五代,民本意识是比较强烈的,在皇帝身上也是一样。

比方,百姓日子过得苦,隋文帝就会思考:“我怎么这样无能?”

百姓日子过得穷,就会有柴世宗这样的皇帝出来说话。后周显德五年(958),淮南发生大饥荒,柴世宗就下令州县发放赈灾米。

有臣下说:“民贫,恐怕无法偿还,如何办?”

柴世宗听了不大高兴,说:“民,吾子也。怎有子倒悬而为父者不救解之?”

他质问臣属,怎么就非得让他们还贷呢?

——不错,柴世宗只不过是个“封建”皇帝,但他说的不是真理吗?

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那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

当然,唐代也有“歪嘴和尚”,把唐太宗的经给念歪了。到唐玄宗时,义仓的粮食经常被挪做他用。到了该赈灾的时候,却拿不出粮来。

老百姓饿得没法,只好去向商人借“倍息”的高利贷。

唐玄宗也知道了这情况,专门发了圣旨说:“贫民都去借‘倍息’,致使贫者越贫,富者更富。”于是他下令,在各州设立农桑官员,各县要负责审查农民的粮食和种子情况,不够的就要贷给,还规定了赈贷口粮的标准。几年后,他又重新规定了义仓粮的征收办法(《册府元龟》)。

玄宗,《长恨歌》里的唐明皇,看来这人也不是心中只装着杨贵妃啊!

唐朝的好经验,就是政府把慈善事业纳入了自己的职责范围,主动管了起来,发挥了政府和民间两个积极性,而不是将慈善事业向民间一推了之。

再一个是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建立赈灾保障体系,使得慈善事业有了强大的实力做后盾。

史籍上还记载,在特殊情况下,唐政府也曾动用过国家粮仓的粮食进行赈济。也有免除民欠官债的大量记录。

有这样一群奇特的“捉钱”专业户前面所讲的唐朝的货币情况,都还没超出我们的常识,而这个中国古代最好的王朝在放贷方面,却就有现代人难以想象的举措了。

那就是所谓的官营高利贷。

官营高利贷,最初是出现在隋朝,隋朝时叫“公廨钱”。到了唐朝,把这个制度继承下来,称为“公廨本钱”,凡从事官营高利贷的种种活动,都叫作“捉钱”。

古人的形象思维,真是不知比现代人发达多少倍,比起现今常说的“捞钱”来,“捉钱”——是何等虎虎有生气!

怎么捉钱?当然还是由朝廷发给本钱。

从唐高祖李渊上台的那一年起,就在京师各部设立了公廨本钱,这就是放贷基金了,每个司都有。由各司出几位“科级秘书”来管理,这些人就号称“捉钱令史”。

也有一些六品以下官员的子孙来干这项工作的,则称为“捉钱品子”。

一般来说,是每个司指定大约9个秘书,每人发给本钱4万文到5万文,再由他们将这些钱交给物色好的“中介人”(下面要专门讲到)拿去放债,要求每月收回利息4000文,每年收回利息5万文,相当于月利率8~10分。收上来的利息,就作为京官的料钱(津贴)。

对那些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中介人”,有特别的奖励,只要干满了一定年限,便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

到唐高宗麟德年间之后,公廨本钱制又从京师推广到各府、州、县。东西南北中,官场是一家,大家都一起来“捉钱”。

由“捉钱令史”借出去的钱,等于政府是债权人,没有皇帝的免责令,是绝对不能免除债务的。

如果借款人死了,由子孙偿还;没有子孙的,由亲戚偿还;连亲戚也没有的,由保人偿还;要是保人也死了或者逃亡了,那也要找到一个人代纳。总之是赖不掉的,不能只在账面上做个“呆坏账处理”就算完事。

因为这个事情的负面作用很大,唐朝开国重臣褚遂良就曾经激烈反对,他认为中介人只要按时缴还利息就给授官,会导致很多“惯于求利”的人得官,这将严重败坏干部队伍风气。

迫于道德的压力,唐太宗时曾经两度废罢公廨本钱,但很快又恢复了,因为软道理要服从硬道理——钱紧是办不了公的。此后,在玄宗开元年间,又曾罢废全国公廨钱一次,于8年后再次恢复。

每次恢复后,月利率都有所下调,太宗时就降到了5~6分,玄宗和武宗时最低,仅为4分。不过即便是这样,合年利率也高达48%,其间的油水还是大得惊人。

“捉钱”看来不是本职工作,只是一个附带的任务,所以月利率下调,大概是为减轻“捉钱”的难度,以免经办的官员除了钱不想别的。

那么,唐朝后期放债的钱,是不是越来越少了呢?

不,正好相反。

以京师为例,初唐时京师共有70多个司,有捉钱令史600多人。各司的公廨本钱总数在2400贯到3万贯之间。

而到了中唐贞元十二年(796),京师68个司所置的公廨本钱,总数已达24万多贯,捉钱官的人数也大大增加。

这算是个规律吧。一个王朝,越往后,办公经费的需要量就越大,大概是官员人数越来越多、官员们也越来越讲究品位的缘故。

从唐高宗永徽年间(650—655)以后,公廨本钱的运作,就交由“高户”即百姓中的富户来代理。这些富户,就成为官府的放债中介人,被称为“捉钱户”,可免除徭役,捉钱户是良莠不齐的,什么人都有,有人能按时交回利息,有人则赖账不还。到唐宪宗时,积欠本息的实在太多了,只好免去一些本息。如果借钱的人所付利息已经超过本金10倍的,本利全免。如果付息已达本金5倍的,所欠利息就不再要了。

做一个捉钱户,还有一个绝大的好处,就是按唐朝法律,捉钱户一旦犯罪,府、县地方官管不着,要由本司的捉钱令史负责追究。这样,有的捉钱户本意就不是要帮官家放债,而是找一棵大树好乘凉,他们连本钱都不要,照样按时交付利息,图的就是一个受保护的身份。

还有的捉钱户,在公廨钱里加入自己的私钱,一起放债,收来了利息归自己,收不上来,就算官家的呆坏账。

还有的商贩富户,主动投靠官衙当“捉钱户”,就是想以“官本”资金为依托,主要目的是私人放债。他们明明放的是私人钱,在讨债的时候却说是官家的钱,对不能及时还钱的欠债人任意欺凌(以上均见《唐会要》)。

政府也知道这些捉钱户的猫腻,但是衙门里的人头费就全靠这些人来解决,撵走了他们不是要让我们喝凉水?所以也睁眼闭眼地不大管。后来只是规定,捉钱户放债的私人本钱,不得超过官家给的本钱数,超过的部分就要没收。

唐高宗以后,地方州县和军事单位也都设置了公廨本钱,由典吏(办事员)主持运作。收上来的利钱,作为各级吏员的吃饭钱和各级官员的工资、津贴。到唐玄宗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的总额,已达80万贯至100万贯。

回过头去看这段历史,唐朝政府通过放债来筹集机构人员工资,而不是直接由中央财政拨款,总还算有点良心,知道老百姓的血,不应该抽得太多。

而且这办法,也强于朱元璋狠命压低官员工资水准的笨办法(既然工资低,你就别怪我放手贪污了)。

虽然官营高利贷也有一些负面效果,在“捉钱户”中会有一些仗势欺人的恶徒,但总比官员人人都肆无忌惮去“捉钱”要好啊!

唐朝法律不许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上面讲的是公家放债的情况,在隋唐,私人放债也非常活跃。各种信用机构也应运而生,在长安的“西市”,还出现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有了各式各样的信用业务。

可以说,我国古代的金融业到这时候,才全面成熟,迎来了它的第一个兴盛期。

这是经济发达使社会生活变得丰富的实例,比起南北朝时和尚一手遮天的情况好多了。

隋唐放债的人,主体是富商,有专门以放债为业的,家产能累积到千金。与此同时,也有其他的人在干这一行。

从隋朝起,王公贵族就踊跃加入了放债取利的大军,他们有钱有势,玩得相当大。

隋文帝有一个儿子杨俊,就是放债的能手。他老爹当了开国皇帝,他想不富都不行,有了钱就想更有钱,于是便“违反制度”,到处放债。这样的主儿,谁敢惹?无论官吏还是百姓,都深受其苦。

在隋朝,放债叫“出责”“举债”。而到了唐朝,则叫作“出举”“举放”“举债”“放债”“放息钱”“责息钱”等。

借债为何被称作“举”?在词源学上我还真搞不懂。我琢磨着,大概债务就像大石头,借到了手,就像举着个大石头,压得人不舒服。

唐朝初期,皇室的公主是最能放债的一批人,其他皇亲国戚也都差不多。他们图的,就是那月息的10分利。到了还钱的期限,还要派家奴去催债,想来是没人敢不还。

这个带头作用是巨大的,各州县官员都看着眼红,也蠢蠢欲动,都借钱给本部下属,以此牟利。

官员们有俸禄,不犯错误的话就是捧着金饭碗,他们为何还要汲汲于放债图利?

这个,很简单——想往上爬。

我说一个例子,大家就会明白。一般唐代的节度使(地方军政要员)都是从禁军将领中选拔的,节度使就等于土皇帝,是个特大的肥差,许多禁军将领都眼巴巴地盯着。而当时对任命节度使起决定作用的,是接近权力中枢的高级宦官。

禁军将领为了能够外放,就要拿钱打点。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他们就对富商放高利贷,收取“倍息”,再拿着赚来的钱去贿赂宦官。

早在唐玄宗时期,就曾下令禁止这种财迷心窍的官场作风。不过,看样子几十年都没能禁掉。23年后,他又下了更严厉的禁令,规定州县官员放债一匹绢以上的,就要免官,并处财物充公。

可是这种纸面上的禁令怎能有效?

这不光是潜规则不可动摇的问题,而是制度决定的。

唐玄宗也好,大唐王朝也好,就好比是一个车身,全靠下面的轮子带着跑。你想,他要是忽然下令让轮子不要再转了,那怎么可能?

所以“封建社会”里皇帝下的反腐令,大可不必当真,那也可能是舆论反应太强烈了,需要略踩一踩刹车而已。没有一个皇帝会像惩治谋反那样惩治腐败,除非他想让自己的车就地趴窝。

唐朝的高利贷专业户,也很有政治头脑,他们还盯住了在京师刚被选任的新官员,借钱给他们做打点费和路费,等他们到任后再还。这就是当时很有名的“京债”。

一个新补选的官,两手空空,连赴任的路费都凑不齐,为何到了任上就还得起?此中的猫腻,我不说,大家也都清楚。

这个陋习到后来越闹越不像话,新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考虑如何“捉钱”,这对官吏队伍形象太有影响。到晚唐时,唐武宗干脆做了规定,新选的官员可以互相“环环相保”,先向户部借两个月的津贴,这样不至于欠着一屁股债去上任,总还可以有个清廉的起点。

当时借债的利率如何?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上,可以看出,一般都是月息10分,高的也有月息15分、20分的。

玄宗时代有官方的规定,民间放债利率不得超过月息4分,官本钱不得超过5分,典当月息也不得超过5分。可是从出土契约看,这个规定,民间并不执行,恐怕只是个官样文章。

唐代的借贷合同,条文规定得很细密。因为有时皇帝会忽然高兴了,对全国百姓开恩,全面“免责”,把公私债务一扫而光。所以,有的放债人还特别在契约上注明,即使碰上皇帝免除债务,这一笔借款也不在免除之列(圣旨对契约关系无效)。

吐鲁番出土的借贷契约上,还有关于欠债不还的条文,写明如果借方拖期不还钱,那就要以家产抵充。

唐朝法律,一般是不审理这些民间债务纠纷的,但是有明文规定,当你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时,如果其家产价值超过了你借出的金额,就要以“赃款”论罪。

唐朝法律还规定“不得回利作本”,也就是不得按复利计算,不能把欠息折算成本金计息,搞“驴打滚”。

我在少年时,经常读控诉万恶旧社会的文章,“驴打滚“是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说穷人借了“驴打滚”的债,最后被债主逼得家破人亡。

唐朝为了杜绝“驴打滚”,对放债取息有严格限制。比如,因借方还不上本金,拖延日久,导致付息超过本金一倍的,那就算还完了本金。贷方要是另外再讨要本金,官方不予支持。

后梁、后唐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仁慈的后唐明宗还明确规定:凡是付息超过本金一倍的,就算已经收回本金;付息超过本金两倍的,本、息都不得再讨要,两下里就算清帐。

我说古人在很多地方放强于今人,有人也许要撇嘴。但这个事例起码说明:古人的思维逻辑还是很正常的,不会搞出200元的罚款单最后要交几万元滞纳金的荒诞剧。

唐朝的政策看起来很人性化,但我也怀疑:民间实际情况怕不会这样温和。因为,凡是官方强调的,在实际上的情况可能就是正好相反。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也不要太单纯。

《旧唐书》里就记载,有借款人向富商借了八千贯,逾期三年没还,大概属于恶意欠账。结果富商告了官,官府将借债人收捕,一顿打板子,限期偿还,并警告说还不上就要抵命。

这也是够厉害的!一面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一面是维护债权人利益,都是真理,就看你强调哪一面了。

谁的钱币在飞

对中国古代金融业来说,唐朝就是一场大大的春雨,催生了形形色色的信用方式,也催生出了各种金融机构。除前面所说的“公廨本钱”之外,还有别的类型。

这里分别来说一下。

汇兑。这项业务,是从唐代起才开始有的。

现代银行里,汇兑是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但古代早期没有承揽这项业务的机构,所以李白才在诗里写“腰缠十万贯”。那时候用钱,就只能随身带。

今天有人较真,说:“一贯钱十斤,那么十万贯是多少斤?这么多的铜钱如何缠在腰间?甭说十万贯,十贯钱缠在腰间行走都困难,骑鹤上扬州更无从谈起。”

呵呵,不错。从李白的浪漫,可以看出现实的尴尬来。

在古代做一个行商,不大容易,真正的太平盛世还可以,世道稍一不靖,带钱上路就有性命之虞——绿林好汉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冒出来!

唐代,带钱上路难如登天,不过不是因为治安问题,是因为钱币缺乏,有些地方政府立法,不许钱币出境,后来连京师也限制商人运钱出境。这一来,钱只能在局部地区流通,有时候大把钱在手,却办不了事情。

最后,解决的办法是由京师的商人想出来的。

举例说明:一个四川商人,在京师卖广柑,赚了十万贯钱,他没法子把这钱带回家,那么,在回乡前,就可以把钱交给剑南道的“驻京办”。

这种驻京办,往往有好几个不同系统的,可任意挑选。比如,可以交给各地在京的进奏院,也可以交给各地军政衙门的驻京办。

此外,交给民间人士也行,比如在剑南道有联号的京师富商。

只要你把钱给了他们,就可拿到一个文牒(取钱凭证)。这种文牒,是分成两半的,一半由商人自己持有,另一半由驻京办快递回本道。等他到达了剑南道,再到相关衙门去,经过“合券”手续,就可在当地取出十万贯来。

这个办法,就叫“飞钱”。

瞧古人这说法,是何等形象!

——你不是能够“捉钱”吗?那我就会“飞钱”!

飞钱也叫“便换”,跟现代的汇兑毫无二致。所谓“文牒”,就是我国古代最早的汇票。

那时候的汇兑,不收汇费,你存入十万,到了地方凭汇票就拿走十万,相关衙门分文不取。

那么,这些衙门难道是慈善机关,要干这种无利可图的买卖?

不,他们有利可图。

——利在哪里?猜一猜吧。

如果你是银行系统的读者,大概早就看明白了:首先,来驻京办飞钱业务的,不可能是一个两个,而是好多。这样,驻京办的手里就总能有一大笔可以支配的活钱。这些钱有走的,也有来的,可以保持一个相当的总量。

飞钱对于他们,虽然是过手钱,可是一样可以花、可以放债。驻京办,最需要的不就是钱吗?

其次,过去交通不方便,钱能飞,人不能飞。从京师到剑南道,起码得走两三个月。那么这笔钱放在我这儿三个月,我是不会给你利息的。它在我手头期间,我拿去放债,所产生的利息,对不起,那就是我的收益。

这个业务,并非朝廷批准的,而是各地衙门和民间达成的默契,算是制度创新吧。

唐宪宗的时候,大概看不惯地方政府在他眼皮底下这么取利,就下令禁止飞钱。

钱不准飞了,商人就只好囤积起来不用。越不用,流通的货币就越少。货币的总量一少,物价就下跌,到处是百业不振的样子。

这倒是稳定了市场,不过死也是一种稳定,那有用吗?

为了拉动内需,几年以后,宪宗只得又开禁,但是肥水不能流入地方政府,他规定商人飞钱要通过中央的财政“三司”(盐铁、户部、度支),每飞1000钱,收手续费100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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