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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宗教与教育(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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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学观点上,卫斯理倾向于阿明尼乌主义(Arminianism),反对加尔文的预定论,认为该信条使神变成独裁者;他认为上帝之爱是普遍的,神决意要拯救所有的人。出于这种信念,他要向所有人布道,让所有人感受到上帝的恩宠;尤其要向被国教会和其他非国教派别忽略的劳苦大众布道,让他们体会上帝的温暖。正因为如此,卫斯理“时刻准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传道——无论是早晨还是深夜,无论在大教堂还是在小礼拜堂或房间里,无论在街道上、野地里还是在公共场合或草坪上”。他与怀特菲尔德并列,被认为是那个时代最伟大的传教士;但与怀特菲尔德不同,他不仅是一位传教士,也是优秀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四处布道的过程中,卫斯理发现仅靠一两次布道不足以维持人的信仰,唯有建立健全的组织,才能巩固人们的信念。为此他建立了“会社”(Society),并为会社成员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准则,他要求会员避免恶行与“不义之事”,“尽其所能”地向“所有人行一切可能之善事”。

随着传教事业的不断发展,“会社”在各地建立起来,“会社”所具有的开放性使之对广大下层民众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卫斯理强调:循道派“不强加……任何观点于人,他们……可以是国教徒,也可以是非国教徒;可以是长老派,也可以是独立派,这些都不是问题”。通过建立会社、班组和年会等等,卫斯理使户外布道变成有组织的传教活动,从而使零星的传道活动发展成一场席卷全英的宗教复兴运动。1746年循道宗大会第一次划分了巡回布道区(circuits),传道士可以在不同的布道区巡回讲道,从而打破了固定教区的限制。卫斯理还打破了由教士进行布道的教会传统,任用平信徒(俗人)作为传道人,这些人被卫斯理称作“助手”(helpers)。他甚至还任命妇女承担布道工作,这些在那个时代都是革命性的变革。

卫斯理宗吸引了来自不同阶层的信徒,但主要还是由社会中较为贫困者组成。按伊恩·克里斯蒂的说法,卫斯理宗的吸引力源于其教义的“极其简朴”及其具有的“乐观主义”精神。卫斯理相信所有人均可获救,他对于深奥的神学毫不在意,基督教教义的绝大部分也被他弃之不顾,留下的只是“耶稣救世论”。在卫斯理看来,上层阶级的宗教至多只是一系列关于良好行为的规范,连“名义上的”宗教都算不上;在国教诉诸人们的理智时,循道宗诉诸人们的情感。总之,卫斯理宗教的个人色彩及他向情感发出呼吁,使他远离上层阶级,而在下层阶级中得到强烈反响——这些人恰恰是国教会长期所忽视的。

如果说卫斯理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是卫斯理运动成功的主观因素,那么,18世纪中期开始的英国工业革命则是推动卫斯理运动迅速发展的最有利的客观因素。工业革命改变了英国的经济地理布局,人口重心也由东、南部向北方转移。而面对这些变化,国教会没有做出有效反应,其高高在上的态度,也使它与广大民众严重脱节。相反,“卫斯理兄弟把传道活动面向城市和大市镇的群众,以及矿区,因为这些人一向为教会所忽视,不关心宗教,往往还道德败坏,酗酒习以为常并成为越来越严重的恶习”。处于社会边缘、一向被国教会忽视的穷苦工人们热情欢迎卫斯理及他差派的布道士,诚如汤普森所言:“循道派打开教堂的大门,为工业革命中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了某种团体,以取代正在瓦解的旧社团模式。"1767年循道宗首次公布其会员人数,当时总计为25911人,其中约克郡一郡就占大约1/4;由此可见,卫斯理信徒集中的地区,正是工业革命最早发生的地区。

卫斯理运动对于工人阶级的影响是多重的,它既为屡受挫折的工人们提供了精神慰藉,也以强调服从和循规蹈矩而为工业革命培养了第一批遵守纪律的工厂工人,它并且还以宗派内部各种形式的民主参与为工人们培育起最初的政治觉悟,同时为工人们提供了学习场所,并为其积累组织工作经验创造了条件。汤普森认为18世纪的卫斯理运动是重大的社会事件,其意义远远超出于纯宗教事务之外。

相对于新教不服从国教派信徒,18世纪居于英国境内的天主教徒受到更大的压制。在詹姆士二世逃离伦敦、威廉三世于1688年12月抵达伦敦之前,“临时政府”曾命令所有的天主教徒离开伦敦,并下令逮捕苏塞克斯和肯特境内所有港口的耶稣会士。“光荣革命”后,当其他新教不服从国教者得到自由时,天主教徒却被排除在《宽容法》之外,失去了信仰自由。不仅如此,从1692年开始,天主教徒需交纳双重赋税;1700年天主教学校被宣布为非法,天主教教士一旦被发现在履行其宗教职责,将被处以终身监禁。18世纪上半叶,天主教徒一再因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企图而受牵连,处境艰难。天主教徒的财产也遭到剥夺,根据阿瑟·扬的说法,到1775年,仅有5%的爱尔兰土地仍然掌握在天主教徒手中。直到18世纪后期天主教徒的处境才有所改善,其在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数从1700年大约8万人上升到1778年的大约11万人。1778年,议会通过一项法案,取消天主教徒拥有和继承土地的限制。1793年的另一项法案将选举权扩大到拥有40先令收入的信奉天主教的自由持有农。

英国是世界上最先步入现代化的国家,但其在教育方面却一直进展迟缓,长时间落在其他西方国家之后。总体上说,18世纪的英国既缺少全国统一的国民教育体系,也没有形成涉及各门学科尤其是自然科学和应用技术学科的现代教育体制;政府不过问教育,在教育问题上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各宗教教派尤其是国教会。

宗教改革后,由国教各教区负责的教区学校逐渐发展起来,这类学校接纳穷人子弟入学,以《圣经》为主要教学内容,教学时多采用英语,这可以说是英国初等教育的最初形式。1662年《宗教一致法》规定,教师必须宣誓效忠国教,初等学校的开办权一律归国教会,从而加强了国教会对初等教育的控制。18世纪上半叶,初等教育的主要形式是由国教会主办的慈善学校。1699年,英国国教会成立“基督教知识促进会”(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1701年又成立“国外福音宣传会”(Society for the Propagation of the Gospel in Fn Parts),为在国内外广泛开展传教活动,这两个团体开办了许多招收贫苦儿童的慈善学校。此后,各地纷纷仿效,出现了“乞儿学校”(Ragged School)、“劳动学校”(Industrial School)、“贫民日校”(Charity Day School),以及收容犯罪儿童的“劳动感化学校”(Reformation School)等各种形式的学校,总称为“慈善学校”(Charity School)。这类学校大多条件简陋、规模不大、教学水平低,在其中就读的贫苦儿童大都不能进入中等学校继续学习。

18世纪后期,英国的初等教育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随着社会对初等教育需求的增加,一些新形式的初等教育开始出现。一是“主日学校”(Sunday School)的开设。1781年,传教士罗伯特·雷克斯(Robert Raikes)首创一种让贫苦儿童尤其是童工在星期日学习宗教条文及简单读写知识的班级,称作“主日学校”,很快被推广,迄1795年,全英“主日学校”已达1012所。二是私立学校的出现。这类学校由私人创办,收取学费,其中以“妇女学校”(Dame School)和“普通私立学校”(on Private School)最具代表性。前者系由老年妇女在自己家中开办,学生中女生比例较大,除教授基本读写知识外,也教缝纫。有些“女学”还兼有托儿所性质,招收5岁以下的幼儿。而“普通私立学校”中男生比例较大,教授读写算及文法等。这些私立学校为数不少,收费较低,但通常规模都很小,且存在的时间不长;其教学内容大多比较实用,适合中产家庭孩子们的就业需要。它们与新教非国教学校的区别在于,这些学校一般没有宗教背景。

第三是慈善学校有了新发展,出现两种新的慈善学校:“导生制学校”(Monitorial System of School)和“幼儿学校“(Infant School).”导生制”也称“相互教学制度”,1798年,非国教传教士约瑟夫·兰卡斯特(Joseph Lancaster)在伦敦创办一所学校,因经费短缺,无法多聘教师,于是采取从学生中选取一些年龄较大、成绩优秀者作为“导生”(Monitor),对他们先行施教,然后再让他们转授其他学生的做法,由此形成“导生制”教学制度。差不多同时,另一位国教会牧师贝尔(Andrew Bell)在英属印度殖民地采取类似做法,并自1796年回国后宣传其办学经验,故“导生制”又被称作“兰卡斯特贝尔制”。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花费很少,因此颇受欢迎,在英国盛行近30年,对欧美一些国家也有一定影响。

第一所“幼儿学校”系由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创办。自1800年起,他在自己经营的新拉纳克纺织厂内为工人子女设立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等在内的“幼儿学校”,规定,凡工人子女满2岁即可入学,同时规定,10岁以下儿童不得为童工,并从6岁起进“幼儿学校”学习文化知识。欧文首创的“幼儿学校”经过他的宣传,一时形成了“幼儿学校”运动。

18世纪英国的中等教育仍然延续传统,教学模式陈旧,覆盖面窄。当时的中等学校主要有两类:文法学校(Grammar School)和公学(Public School)。英国的文法学校历史悠久,其名称的确定可上溯至1387年。文法学校强调学习古典语言和文法,使用拉丁语教学,其毕业生一般可以进入牛津和剑桥继续学习,或成为普通官吏、医师、法官等。由于文法学校需交纳学费,因此只有贵族和有财产家庭的子弟才能就读。“公学”其实也是一种文法学校,主要进行古典文科教学,但由于受教会支持,因此在教学中重视宗教课程及开展集体宗教活动。其所以称为“公学”,是因为这类学校最初系由公众团体集资兴办,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教育水平及培养一般的公职人员。实际上,公学是一种寄宿制的私立学校,需交纳学费且学费昂贵,只有贵族和富家子弟才能进入公学。由于公学办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强,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优秀,因此其地位一直在文法学校之上。英国著名的九所公学是:温切斯特(Wier,1384)、伊顿(Eton,1440)、圣保罗(St.Paul''s,1510)、施鲁斯伯格(Shrewsburg,1552)、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1560)、泰勒(Mert Taylor''s,1561)、拉格比(Rugby,1567)、哈罗(Harrow,1571)、查特豪斯(Charter-house,1612)。

18世纪英国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始建于中世纪的古典大学,即分别创建于1168年和1209年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当时,所谓大学并非近代学制中继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之后的高等教育阶段,并且在入学时有严格的宗教限制,仅对国教徒开放。两所大学以教授古典文科和神学为主,但从18世纪初开始设立自然科学讲座。两校各有约20所学院,教学方面采用导师制。在18世纪,两校入学人数均呈下降趋势,1733年,剑桥大学基督学院仅有3名新生入学;牛津大学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据称,到该世纪中期,其新生人数已降至每年不足200人。两所大学学费高昂,贫民出身的子弟,除少数可获奖学金者外,大多被排除在校门之外。不仅如此,当时人们对其教学水平及学校管理也颇有微词。例如,著名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就对牛津大学教师的总体表现相当不满,在他看来,这些人除了喝酒闲聊,在教学上几乎乏善可陈。当时一些著名学者如法律改革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科学家约瑟夫·普里斯特利、亨利·卡文迪什(Henry dish)等均未在这两所大学任教。

受宗教条件限制,新教非国教徒子弟既不能进公学,也几乎没有机会进牛津、剑桥;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教非国教各派创建属于他们自己的教育机构——“学院”(一译“学园”)(Dissenting Academy)。许多学院由当时的杰出学者如菲利普·多德里奇(Philip De)、约瑟夫·普里斯特利担任校长,知名度很高,一些国教徒甚至也慕名把自己的子弟送去就读。学院的教学内容及其课程设置与文法学校及牛津、剑桥不同,其中既有当时流行的古典学科,也有应用性科目,如地理、速记、算术及科学等。与文法学校及两所大学的管理模式不同,学院通常由校长个人负责,没有其他外在的规范及约束,显得比较自由。但正因为如此,盛行于学院里的自由探讨之风最终使它变成倡导理性和怀疑精神、进而颠覆新教非国教正统神学的摇篮,其中,哈克尼学院(Haey Academy)和霍克斯顿学院(Hoxton Academy)尤为著名,在这两所学校里,加尔文主义被彻底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充满理性色彩的索齐尼主义。埃德蒙·伯克把哈克尼学院称为“一座制造颠覆性教义和观点的新兵工厂”。到18世纪末,一些以异端著称的学院如哈克尼学院、沃林顿学院(Warrington)以及霍克斯顿学院被强制关闭,但新教非国教学院的校长及其所培养的学生们,却继续朝着抛弃正统、追求思想自由的方向发展。

整体而言,18世纪英国的教育事业尚停留在比较落后的阶段,虽然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形式均已存在,但既缺乏完整的体制,也缺少相互衔接,教育对象和教学内容更是亟待扩展和更新,英国社会的急剧变革呼唤着教育改革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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