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冲突(2 / 2)
贫困与偷窃犯罪之间的某种关联还可以从“流民”身上得到印证,比如,格里高利·金在其统计列表中给出的流民数目为3万人,而所谓“流民”则包括“吉普赛人、小偷、乞丐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尽管18世纪的英国法律主张重刑,死刑犯罪的名目成倍增长,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比较宽松,甚至如柯克洪所说,存在着“宽宥制度之被滥用”的情形,因此,“尽管这时在法令全书上已列有将近100种死罪,但每年被绞死的人实际上不超过200人”。
在18世纪,偷猎行为经常发生,这一方面与普通民众关于猎捕野生动物是天然权利的看法有关,他们认为打猎不是贵族的特权,人人可以为之。当然同时也与有些偷猎者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而从事偷猎活动,以谋取暴利有关。
走私活动在有些地方也很活跃,比如南部和东部沿海的走私者往往根据市场来调节他们的行动,并得到一些政府官员的合作。“对走私者来说,政府越镇压,他们人越多,走私越猖獗,在18世纪30年代他们最活跃的时期,曾与乔治二世的龙骑兵发生激烈的战斗。他们的走私活动迎合了社会消费者的需要。”
此外还有债务犯罪,在商业化大潮中,成千上万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的要求下,不经审判就被关进监狱,在18世纪70年代几乎占所有囚犯的半数。有意思的是,债务人在押期间的费用要由债权人承担,而许多债务人也并不介意被判入狱,因为根据当时的规定,他们白天可以离开监狱,所以照样可以经营他们的生意,且在其入狱期间他们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就更不存在后顾之忧。
除经济犯罪外,其他类型的犯罪也不在少数,诸如杀人、纵火、拦路抢劫,各种形式的民众骚动,摧毁收费公路站等等。18世纪的犯罪活动表现出一些与以前不同的特点:一方面,由于社会流动性加强了,各种形式的罪犯很容易隐匿于人群之中而难以被发现,正因为如此,伦敦成为犯罪活动最为集中的地方,18世纪伦敦的人口始终占英国总人口的1/10,这为各种形式的犯罪分子找到了藏身之地;另一方面,由于报纸、印刷品广为传播,犯罪活动经常被报道,罪犯及赃品常被公布,这就为有些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方便,对罪犯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值得一提的是,或许正是由于书刊报纸的报道,才使一些同时代人产生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印象。例如,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撰写的《乔纳森·怀尔德大王传》(The Life of Mr Jonathan Wild the Great)就曾激起不少同时代人对大规模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想象。由于18世纪的犯罪情况并没有确实可靠的统计数字,因此其情况究竟如何很难判断,不过总体而言,尽管犯罪活动为数不少且形式复杂,但并没有达到失控并威胁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地步。
在一些人眼里,18世纪是一个充满和平与顺从的时代,而在另一些人看来,这个世纪却充满动乱和无序,是一个不安分的世纪。自20世纪社会史兴起以来,当代社会史学家更倾向于后一种看法,细心的社会史学家描述了18世纪英国社会的另类图景:政治、经济及宗教不满在英国民间随时发酵,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形式的宣泄——罢工、暴动、粮食骚乱、捣毁公路收费站、“威尔克斯和自由”、攻击和威胁政治人物等等。如历史学家所说:"18世纪对社会问题似乎比其他时期要敏感些,虽然这些问题的原因还不容易全面阐述清楚。穷人们仍旧主要用传统的武器进行反击,以保卫原来的有保障的经济秩序。他们反对饥荒和物价的上涨,企图诉诸古代法律来限制中间商人和垄断制。他们反对削减工资和使用机器;组织联合会对抗主人,组织俱乐部使之具有社会保险作用。有时他们走极端,铤而走险,进行反叛或骚动。虽然他们有时也取得一些胜利,但整个说来他们在这些战斗中失败了。”
早在工业革命发生之前很久,劳资矛盾即已存在。但在18世纪,随着社会和经济结构不断变化,劳资冲突不仅比以前发生得更多、更普遍,而且影响也更大。按罗伊·波特的说法,整个这一世纪,有记载的劳资纠纷事件超过400起。多布森(C.R.Dobson)在对1717-1800年间劳资冲突进行统计后也得出结论,同意关于劳资冲突有400起的说法。但弗雷泽(Hamish Fraser)强调说,多布森的统计结果只是劳资冲突中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劳资冲突构成了”18世纪城镇生活的重要特征”。此外,多布森的统计数据还表明,与工业化开始前的18世纪上半叶相比,下半叶的劳资冲突呈明显上升的趋势:1741-1760年间劳资冲突发生了57起,1761-1780年间发生的次数几乎翻番,达到113起,1781-1800年更多达153起。
在日趋激烈的劳资冲突中,手工工人是工人方面的主力。从18世纪初至50年代,毛纺织业中的梳毛工和手织工、裁缝业中的裁缝帮工等,都曾在劳资冲突中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18世纪后期,尽管工业革命已经开启,但手工工人仍然是劳资冲突中劳方的主导力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机器和工厂组织形式持续取代传统的手工劳动和手工作坊,使手工工人经历了被消灭的灭顶之灾:机器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机会,工厂毁掉了他们的生产独立性,原先相对舒适的经济地位付之东流,他们的生活水平一落千丈。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地位,手工工人发动了一次又一次无望的抗争。据统计,1761-1800年间共发生266起劳资冲突,其中,由纺织、造船、鞋帽、成衣等传统行业手工工人参与的为152起,占总数约六成,其中又以纺织行业的冲突为最多,达到55起。众所周知,纺织业恰恰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处,手工工人曾经大量集中在这个行业,但工业革命发生后,他们也是最早被消灭的一个工人群体;劳资冲突与手工工人的密切相关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反对资本家的斗争中,工人开始团结起来,建立自己的组织。最先建立组织的是梳毛工人,这是毛纺织业中一个具有特殊技能的群体,他们人数不多,但流动性大,独立性强,这些因素促成他们较早形成某种组织,在切身利益受到呢绒商的威胁时,与后者进行斗争。据记载,早于1700年,蒂弗顿的梳毛工人就组成互助会,不久,其分支机构随梳毛工人四处流动而在各地建立起来。该会提出:“任何人都不得接受一定工资以下的工作;任何雇主都不得雇佣非该会成员的梳毛匠,如他雇佣这种人,那末,所有其余工人就一致拒绝为他工作;假定他雇佣了二十个工人,这二十个人就会同时走开,而且,有时还不以停工为满足,他们还侮辱留在作坊不走的老好人,殴打他并将其工具打碎。"1720年,呢绒商从爱尔兰输入梳好的羊毛供应哔叽织造,伤害了梳毛工人的利益,蒂弗顿的梳毛工人于是用暴力手段攻击呢绒商店铺,直到当局派出警察才被平息。1749年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梳毛工进行罢工,后来罢工基金告罄,工人们又一次发动暴力袭击,直到当局出动军队进行干涉。
不久织工也仿效梳毛工建立自己的协会。最早的协会大概出现在西南诸郡,1717年和1718年曾出现过几份向议会告发德文郡和萨默塞特郡织工建立永久性同盟的请愿书。由于织工协会对呢绒商构成威胁,1725年,议会应呢绒商的请求通过一项法令,禁止织工“为控制这项工业或抬高工资而组成”任何同盟。1726年,官方发布一项劳工法令,从其中的文字就可以看出此类协会为数不少,且有一定影响力。法令说:“在我们王国的许多市镇和教区大量的织工以及毛纺织业的劳工,最近组成了很多的俱乐部和社团,并且违法擅自结社或制定议事规章,仿佛他们能够管理行业和商品价格,并且不合理地增加工资,或做其他类似目的的事情;上述非法结社已经对国王陛下的臣民造成了巨大的暴力和暴行,劳工通过暴力来保护他们和他们的同伙,对抗法律和正义;针对这种非法结社,制定更多有效的条款非常有必要。”法令规定对罢工行动严加镇压,但织工们并未退缩,织工协会仍旧存在。
大工业造成工人的大量集中,工人队伍越来越壮大。到18世纪80年代,在兰开郡和格拉斯哥这样的大工业生产地区,棉纺织工人也开始成立自己的协会,标志着工厂工人也开始组织起来。有些工人协会还超出地方界限,走向更大范围的联合,例如,1799年兰开郡就出现一个棉织工协会,该会的影响遍及全郡,甚至超出这一范围。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向议会提出有关工资方面的诉求,同时寻求与工厂主协商解决问题。在约克郡西区,毛纺织业中也出现一些小团体。大约在1796年,呢绒工人建立协会,不久,该协会的分支就扩展到整个英格兰北部。此外,在18世纪80-90年代,其他一些行业中也出现工人同盟或协会,如设菲尔德的刀剪工人同盟,1795年肯特郡的造纸工人同盟等。农业工人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同盟,但为了请求议会保护其工资收入,他们召开了一些会议,其中一次大会在诺福克郡的一个村庄教堂里举行,希望能够把全郡的农业工人都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会议还邀请其他郡的农业工人一起参加。
工业革命开始后,机器和工厂取代手工作坊,劳资关系出现一些新的因素。与工业革命之前相比,工厂主拥有更多的资本,他们拥有机械设备,建立起严苛的劳动纪律;另一方面,工人在工厂主面前变得比任何时候都更软弱,他们无法在工资和工作环境问题上发表意见,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资方给出的任何条件。面对剥削,工人本能地进行反抗,许多人认为是机器剥夺了他们的生计,便把所有的不满集中发泄到机器上,破坏和捣毁机器也成为工人早期的斗争形式。
反对机器的骚乱迫使当局在1769年出台了第一个制止此类骚乱的法律,规定任何单独或合伙将安装机器的建筑物故意毁坏者,都将被判处死刑。但严峻的法令未能阻止骚乱一再出现,据统计,1768-1800年间发生过23起因机器而引起的劳资冲突,其中,1768-1780年发生了8起,1781-1800年发生了15起。1779年,在兰开郡这个使用机器最多的地方,发生大批工人攻击工厂和捣毁机器的事件,当局派出军队才将骚乱平息下去。毛纺织业中工人对机器的敌视行为持续得更久。在约克郡西部和西南部,就不止一次发生过类似兰开郡的骚乱;1796年,约克郡一些纱厂不得不由军队驻守;1802年,在威尔特郡和萨默塞特郡,因引进起毛机也触发了严重的骚乱。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国革命的激励下,英国工人也参与到政治改革运动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群众性组织,其中,1792年成立的“伦敦通讯会”最具影响。该会的纲领相当明确,即通过议会改革,实现普选和每年选举议会。伦敦通讯会虽然存在时间不长,但其纲领、活动及其组织形式,却为此后几十年的工人改革运动树立了榜样。
工人组织的不断涌现以及各种形式的工人运动深入发展,使雇主和政府深感不安,法国革命及随之而来的英法战争,加重了统治阶层的不安全感。1799年,英国议会通过“结社法”,禁止任何工人结社,违者处以三个月的监禁或两个月的苦役。该法在1800年7月修订,但主要条款不变。此后,工人运动在一段时间里受到较大影响,但一些工人组织仍得以保存,工人的斗争也没有完全停止。
除劳资纠纷及冲突外,18世纪英国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民众抗争,"18世纪英国的暴乱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某种程度上大众自发的直接行动;二是群众之‘上’或之外的人故意利用群众作为一种压力工具”。就第一种形式而言,最常见的例子是粮食暴动,也叫抢粮风潮,每当年成不好、饥荒逼近而粮价上涨时,粮食暴动就会发生,成百上千甚至更多的人涌向市场,打开粮商们的粮仓,将粮食抛到市场上,按他们所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据统计,在1693-1695年、1709-1710年、1727-1729年、1739-1740年、1756-1757年、1766-1768年,以及1783年、1788年、1795年这些年份,粮食骚乱都曾不同程度地发生于英国各地。粮食骚乱的特点是“它很少只是以打开谷仓或抢劫商店为高潮的暴乱,它得到更古老的道德经济学的支持而合法化,这种准则告诫人们:任何哄抬食品价格、靠人们日常必需品来牟取暴利的不公正手段都是不道德的”。汤普森提醒人们注意:这类行动虽然有一些属于“放纵和无节制”,但更多的是“有胆识、谨慎、正当”的行动。例如,1776年在英格兰西部普遍发生的骚乱中,格罗斯特郡的郡守,就特别表示出他本人对于骚动者的敬意。在一份报告中这位郡守写道:骚动者“走访了农场主、磨坊主、面包师傅和行商的商店,按照他们自己的价格出售谷物、面粉、奶酪、黄油和咸肉。他们把一般产品(即货币)归还给所有者,或者当他们不在场时,把钱留给他们;他们充满义愤和暴烈,但行为极有规矩和节制,他们在那里没有遭到反对;但是,由于他们加以防范,没有出现小偷小摸,现在他们将不允许妇女和孩子与他们一道行动”。
关于第二种形式,即利用群众作为压力工具的暴乱,比较知名的有18世纪60年代的“威尔克斯与自由”事件、1780年的戈登暴动、1791年的伯明翰暴乱等。圈地运动及收费公路建设也会引发民众抗议。例如,1767年兰开郡发生了农民反对排干沼泽、圈围土地的大规模骚乱;1771年,林肯郡也发生因圈地而引起的骚动。这些活动就其性质而言比较复杂,人们可以从中看到“受人操纵的暴民和革命群众的混合体”。汤普森特别注意到,18世纪存在一种与贵族乡绅的上流文化相对应的“平民文化”:它“不是一种革命文化,甚至连原革命文化也不是;但是,人们也不应当把它描述成一种恭谦的文化。它引起了骚动,但不是反叛:它引起了直接行动而不是民主派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18世纪存在着贵族与平民间的“社会关系均势”,直到世纪结束前平民文化与家长制传统最终发生决裂时,民众的直接行动经常受到统治阶层的容忍甚至默许:“下层阶级不满的最极端的表现在某种情况下是最受到容忍的,这无疑是因为用家长式的统治者的眼光来看,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必需的保险阀。对骚乱的镇压很少采取过分的措施,处罚也只限于一小部分参与者,以儆效尤。即便那时,即使挑衅似乎很严重,但牵涉不深时,处罚也轻得惊人。”
整个18世纪,各种形式的民众抗争从未停息,平民文化也一次又一次地冲击上层文化,有时甚至相当激烈。不过,正如汤普森所说:“如果说穷人无纪律、蛮不讲理、有暴动和骚乱倾向的抱怨贯穿了这个世纪始终的话,那么,在法国革命之前,人们还没有感觉到英国统治者已想到他们整个社会秩序可能已处在威胁之中。穷人反抗是一件麻烦事,这还不构成威胁。政治和建筑的风格,乡绅使用的华丽文辞和他们的装饰艺术,所有这一切看来都显示了稳定、自信、惯于控制所有对其霸权的威胁。”就此而言,18世纪是一个相对平静的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