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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常生活(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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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人的印象中,“变化”是这一时期英国社会生活的基调。诚然,作为率先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这一时期英国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不仅如此,变化的触角甚至延伸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在人们的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等方面留下明显的印记。但与此同时,一些人却并不赞成这样看问题,他们认为尽管这一时期英国的变化涉及面很广,但却不宜一概而论,人们不仅应了解变了什么,还需要留意那些变化不大或者未曾有变的情形。一定程度上,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学术界关于变与不变、“变迁或延续”问题的讨论,正是这两种视角的一次交锋。也正是在这一学术背景下,一向备受冷落的社会生活细节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转型期英国社会生活的各种情形也日渐增多地呈现在人们眼前。

家庭对许多人来说不仅是栖身之所,也是生活的中心。阿兰·艾维里特(A)说:“地方社区的大部分时间并不是被政治生活所支配,而是被购物、销售、做爱、结婚、养家糊口以及各种各样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小事情所占据。”自19世纪末法国社会学家勒普莱(Frédéric Le Py)提出三种家庭模式依序递嬗的观点之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人们认为工业化与核心家庭的出现存在着必然联系,“渐进核心化”理论因此大行其道,其倡导者们强调,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家庭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从扩展型家庭(即由几代人共同组成的家庭)向核心家庭(即由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的转变。直到20世纪60年代,这一传统观点才受到以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为首的“剑桥人口与社会结构史研究小组”(Cambridge Group for History of Popu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的有力挑战。剑桥小组通过发掘整理教区登记簿、人口调查记录或人口普查记录等材料,力求历史地再现16-19世纪英国家庭情况及其变化的图景。在拉斯莱特的领导下,剑桥小组选取1574-1821年间英国100个教区作为样本,将其分为三个阶段(1650年前、1651-1749年、1750-1821年)和四个地区(东部、北部和中部、南部和西部、伦敦)进行系统分析,结果显示:自16世纪末开始至20世纪头10年的300余年间,生活在这些区域中的家庭之平均规模大致稳定在4.75人或略低于此。这就意味着,大体而言,英国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家庭规模都相对较小,变化始终不大。由此不难推断,那种认为对应于社会转型而必然出现的从扩展型大家庭向小规模核心家庭转变的观点,实则不过是一种与历史事实不符的想当然的产物。因此拉斯莱特指出:“事实上,在英国,大的联合或扩展家庭从来就没有作为一种普遍的形式存在过。”

在对前工业化时期的英国家庭进行系统研究后,拉斯莱特得出的结论是,英国在工业化开始之前就是一个核心家庭占优势的国家。对1821年之前有可靠数据来源的61个教区所做的研究表明,仅有10%的住户包括了婚姻之外的亲族成员,占总人口的3%;由两代人构成的住户占70%,一代人构成的住户为24%,三代以上共处一寓的家庭只占总数的6%,其中四代同堂的还不到1%。由此可见,工业化开始前及工业化时期的英国家庭是以简单的核心家庭为主,扩展家庭为数不多。有意思的是,资料显示,工业化不仅没有直接导致核心家庭的普遍出现,相反却在一些地区如纺织中心兰开郡导致扩展家庭增加。这不啻从反面构成了对“渐进核心化”理论的致命一击。历史人口学的研究成果拓宽了家庭史的研究视阈,同时也大大深化了人们对家庭问题的认识。此后,“渐进核心化”理论尽管余音犹在,但显然已呈式微之势,正如当代英国学者斯佩克(eck)所言:“那种认为扩展型家庭是前工业化时期英国家庭标准模式的观念——这一观念仍被一些社会学家所顽固坚持,已被人口学家当成一个神话而戳穿了。”

当然,从总体上否定转型时期英国家庭形式存在着一种由扩展型大家庭向核心家庭演变的基本趋势,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此类现象在实际生活中的少量或局部存在;同样,当历史人口学家们强调同一时期家庭平均规模较小且变化不大时,也只是就一种历史发展的总体情形及其基本趋向所作的整体判断,并不排除这一时期不同家庭之间存在规模上的大小差异。事实上,就18世纪的情形而言,不同阶层之间在家庭规模上的差异往往会表现得相当明显。通常,社会中上层家庭的规模较大,例如,在格里高利·金为1688年英国社会各阶层编制的统计表中,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现象:家庭规模的大小与社会阶层的高低有某种明显的一致性。排在统计表第一栏的是英国的世俗贵族,当时的人数为160人,其平均家庭规模达到每户40人,位居所有阶层之首。排在第二至第六栏的依次为宗教贵族、从男爵、骑士、乡绅、绅士,其家庭规模依次为20人、16人、13人、10人、8人,恰与其社会等级形成对应。这种情形到19世纪初帕特里克·柯克洪根据1801年英国人口普查数据编制英国社会结构统计表时,仍未见多少变化。从柯克洪提供的统计表中可以看到,排在前六位的依次是世俗贵族(含王室成员)、主教、从男爵、骑士、乡绅、绅士及有收入的女士,其人口规模依序为25人、15人、15人、10人、10人、8人,可见,贯穿整个18世纪,社会中上层一直保持着其平均家庭规模对于其他社会阶层的优势。对此,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人指出:“家庭规模并不是人口生命力的指数,而是社会地位高低的指数。正是因为富有,上层阶级才能在家中供养大批奴仆并收留无依无靠的亲属”,一语道出了社会中上层家庭规模偏大的个中原委。这里有两点需要略加说明:其一,尽管中上层家庭规模较大一定程度上与扩展家庭的存在相关,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其家中收养了大批奴仆并收留了一些亲属。研究表明,1650-1749年间,各类仆佣占当时总人口的14%,1750-1821年间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占到10.7%。值得一提的是,自18世纪初期起,英国的家庭仆佣人数一直呈增长趋势。据认为,18世纪中期,全英国大概有60-70万家庭仆佣;一些贵族往往雇佣六七十名甚至上百名仆人,连一些平常人家也有雇佣仆人的习惯。正所谓家庭的规模“主要不是由子女的多少,而是由住在家中作为仆人和同居者的数量所决定”。安德烈·比尔基埃同样认为:“使家庭规模大小发生变化的,并不是夫妻这个核心的生殖能力,而是这个家庭有多大能力将他们所生子女以外的人聚集在同一屋顶下。”

其二,在讨论家庭规模时,必须理解“家庭”一词的含义。其实,无论是格里高利·金,还是帕特里克·柯克洪,他们使用的家庭一词与当代意义上的家庭差异很大。在18世纪,家庭包括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所有成员,仆佣和寄居的亲戚甚至租住房屋的房客都会被当成这个家庭的成员。换言之,当时的家庭实际是当代的“户”[如拉斯莱特主编的一部著作就是以《历史上的户与家》(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作为书名的]。“户”与“家(庭)”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居住空间概念,它包括了共居于某一特定住所内的所有人,而后者则更多地与成员之间的血缘或婚姻关系相关,指的是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且相互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人们。比较起来,在统计家庭人口时,以“户”为单位比较方便也更加准确,而“家”则由于其社会含义复杂而难以精确估量,因此,人口学家通常仍采用“户”进行历史人口的统计。

严格说来,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婚姻关系,足见婚姻之于家庭所具有的决定性影响。事实上,婚姻不仅是家庭的起点,而且对家庭关系中的一些重要方面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同样至为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有关家庭问题的讨论,都离不开对婚姻问题的关注。学者们普遍认为16-19世纪英国婚姻模式有两个特点:其一为晚婚,其二是存在相当数量的终身不婚者。尽管英国婚姻模式的这些特点从总体上说不成问题,但具体到18世纪,人们对社会转型与婚姻状况之间的互动关系却持有不同看法。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工业化是否导致英国人婚龄上升:社会学的主流观点是英国年轻人的婚龄随工业化而上升,历史学家对此质疑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拉斯莱特等人的研究显示:1750年以前,英国女子的平均婚龄为26岁,男子为27.5-28岁;18世纪起女子结婚年龄开始下降,为24.9岁,1800年以后更降至23.4岁,同期男子婚龄分别为26.4岁和25.3岁。与此同时,终身不婚的比例在17世纪80-90年代达到最高,为27%,而在工业转型时期则降至6.8%的最低点。

另一项研究同样显示,在1675-1699年与1800-1824年这两个时间段里,男子的平均初婚年龄从前一时期的27.7岁下降到25.5岁,女子则从26.6岁降至23.7岁,分别下降了2.2岁和2.9岁。可见,工业化的确带来了18世纪下半叶英国婚姻模式的变化,但其变化的方向却并非如一些社会学家所料想,而是正好相反。至于何以会在18世纪下半叶出现婚龄下降和独身者减少的现象,其原因或许不止一端,但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工业的兴起与发展。可以这样认为:随着工业发展,经济状况好转,经济机遇增多,人们有信心也有可能改变对婚姻的态度,放弃原有的婚姻模式,更早地开始婚姻生活。

婚姻的第一步是择偶。关于择偶标准及择偶自主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随着英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年轻人在择偶时越来越不受父母长辈意志的左右,自主权越来越大;同时,在选择配偶时,不再以物质利益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而是更多地从情感角度来做选择。而另一种观点则强调,社会转型并未带来择偶自主权及择偶标准的明显变化,自16-19世纪,英国人在这两个方面更多地表现出延续性。应该说,两种观点都能在历史上找出有利于各自立场的证据,但这恰恰说明择偶标准及择偶自主权问题十分复杂,而复杂性本身则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这个问题所具有的延续性。因此,坚持某种排他性立场似为不宜,相反,采取具体分析和适度概括的做法或许更为可取。

由于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私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同性别、年龄及不同社会地位的年轻男女在选择自己的配偶时,其动机又往往不同,因此人们择偶的具体标准也会表现得千差万别。从18世纪英国的具体情况看,通常只要条件允许,人们在择偶时较为普遍也较为合乎常理的做法是尽量兼顾社会经济因素与个人情感因素;当然,不同社会阶层以及同一阶层的不同群体在二者孰先孰后的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来说,18世纪英国人在择偶标准上仍然很看重社会经济因素,对此,《欧洲风化史》一书作者关于稍后一个时期的叙述可看做是对这种延续性的一个有力佐证,他指出:“贵族要让两个门第结合,以便扩大家族的权势,或者(当然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扩充人丁和产业。富有的资产阶级用完全相同的办法把两家的产业合在一起,或者(为了产业获得最大的效益)弄个爵位。中小市民是为了把两家的收入或者男女双方的劳动力合在一起,让女人担起管家的责任,让她最合理地使用微薄的进项。至于无产阶级,结婚大多是因为‘两人过日子要省些’;也就是说,分开过的话,谁也挣不够生活费。”;但另一方面,人们在择偶时注重个人情感的情形也并不鲜见,有时也的确能让人隐约感受到社会风尚的一定变化。

贵族阶层作为18世纪享有特权的群体,其择偶时的突出特点是强调门第相当或门当户对。顺便指出,主张门当户对几乎在每一个阶层都有大量的支持者,正如一位家庭史学家所言:“在广大的社会中,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个家庭在社会分层制度中都处于或高或低的层次,而且双方都乐意保持或改善原有的地位。人们确实可以相信,两个家庭所接受的联姻条件,往往是双方在经济上或社会上门当户对。”但就贵族而言,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及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其择偶时的门当户对会比其他社会阶层更加引人注目。据统计,在18世纪英国,81位公爵累计发生102次婚姻,其中有53次是与贵族之女结婚,占52%;另有28%的伯爵和19%的子爵成为贵族家的女婿。

贵族们的眼光紧盯同属于社会上层的这个小圈子,不外乎是因为这种联姻方式能够有效地确保这个阶层在财富和地位方面的优势。如同坎农在专门论及18世纪英国贵族婚姻时所言:“在婚姻上谨慎从事,对于巩固或增加(贵族们的)家庭财富意义重大。”威廉·坦普尔爵士(Sir William Temple)甚至这样写道:“我们的婚姻有如其他一些常见的交易和买卖一样,其形成只考虑利益或收益,而毫无爱情或尊重可言。”为了增加家庭财富,贵族们甚至打起了商人的主意,保尔·芒图指出:“英国贵族,自革命以来即被发财欲所迷住。他们怀着嫉妒的心情看着金融和商业资产阶级在他们下面壮大起来。他们以一种奇特的、由骄傲与贪婪二者结合的心情来恨那些‘有钱人’,并力图通过婚姻去同他们结成姻亲,借以利用他们的财富。”

然而,贵族们也并非一味看重财富,而置其他条件于不顾。事实上,除了关注财富与地位,他们当中不少人对于未来配偶的德行、容貌、性情以及信仰状况等等也甚为关注。当然也不乏无视家庭利益、罔顾财富地位而追求爱情的例子,譬如,简·奥斯丁(Jane Austen)《傲慢与偏见》(成书于1796年)一书中的费茨威廉·达西,尽管一度表现出贵族阶层特有的“傲慢”与“偏见”,但却并未因为家庭财富和地位的缘故而与其贵族出身的姨表妹德·包尔小姐结合,相反毅然选择了自己倾心爱慕但出身低微的伊丽莎白·班纳特。真实的例子在18世纪的贵族当中时有发生,像钱多斯公爵(Duke of dos)娶了一家小酒馆的女仆,梅尔库姆勋爵(Lord Melbe)和卡特里特勋爵(Lord Carteret of Hawnes)与家庭女教师结婚,坦克维尔勋爵(Lord Tankerville)在18岁那年与一位屠夫的女儿私奔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正是由于私奔及其他一些非正式婚姻形式的存在,才导致英国议会于1753年通过《哈德威克婚姻法》(Lord Hardwick''s Marriage Act),以此对婚姻关系形成约束。该法规定:首先,自1754年开始,只有教堂婚礼而非口头婚约才具有法律效力,口头婚约不能成为取消教会婚姻的理由;其次,所有教会婚姻都必须在教区登记簿上登记,且双方都须签名;第三,承认1604年教规认定为非法婚姻的时间和地点,在这些时间和地点缔结的婚姻无效;第四,未满21岁的男女,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而缔结的婚姻均为无效;第五,相关法律的执行权由教会法庭转归世俗法庭,对违反该法而主持秘密婚礼的教士处以14年流放。

中间阶层的择偶情形如何呢?来看1735年登在报纸上的两则结婚通告:"1735年3月25日,约翰·帕里(John Parry),一位来自卡马森郡(Carmar thenshire)的士绅,与拥有财产8000镑的同郡士绅沃尔特·劳埃德(Walter Lloyd)之女结为连理。”同时刊载的另一则通告则显得不同寻常,因为两位新人在年龄上相差悬殊:“罗杰·温德(Roger Wind)牧师,年约26,与林肯郡一位年逾八旬的女士成婚,婚后,牧师将拥有资产8000镑,外加300镑年金,且可终生享有四轮马车一辆。”前面的那则通告没有忘记把嫁女儿的士绅所拥有的财产公之于众,而后面这则告示中的新郎则显然是重财胜于重情,可见,中间阶层同样有不少人很在意对方的财产。

一项对伦敦工匠和商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不低于25%的受调查者在初婚时选择与寡妇结婚,其所以这样做,当然是想让自己的事业和生活有一个好起点。劳伦斯·斯通(Lawreone)在论及下层中等阶级时也提到:“就婚姻而言,17世纪末和18世纪的一名下层中等阶级的女子较少被看做是伴侣或性对象,而更多地被视为财产,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地位对象。”不过,中间阶层也有不少追求浪漫之爱的例子,从亚当·斯密的一封私人信件中可以读到这样一段故事:“……就我所知,约翰·霍姆曾向您推荐一位叫约翰·柯里的先生,他是我的老同学,是一位学力在一般水平之上的好牧师,他出于爱情,贸然与一位姑娘结婚,这个姑娘是我的表妹,人品很好,我一直表示尊敬,可是没有一点点财产。他的老父只赖他独立赡养,而他的家庭人口则在增多,因此您可以相信他们的家计十分困难。有个叫普雷斯顿的是曼金奇地方的牧师,于10天前故世;新任命是国王的权利。您能否通过合适的方法为这个有才学的人申请这个职位?……”这是一封举荐信,撇开举荐一事不谈,斯密不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视爱情胜于重视财富的生动实例。有关18世纪中间阶层择偶的标准及取舍,在简·奥斯丁的《傲慢与偏见》中有生动的描述。在奥斯丁笔下,既有靠工业发财致富,遗产超过10万镑,年收入四五千镑的上层中间阶级,如彬格莱先生;也有靠少量地产生活,家境还算殷实的小乡绅,如班纳特先生一家;还有靠他人荫庇在军队中担任中下级军官或在英格兰教会担任教职的中下层人士,如韦翰和柯林斯牧师;同时也有生活在这群中间阶层人们周围的各色女子,如班纳特家的五个女儿、咖罗琳·彬格莱小姐等。这些人对婚姻的态度各不相同,择偶的标准也互有差异:柯林斯牧师与夏绿蒂·卢卡斯夫妇将婚姻视为纯粹的利益结合,完全置情感于不顾;咖罗琳·彬格莱小姐追求财富与地位,她自己拥有2万镑嫁妆,仍一心盯着年收入1万镑的年轻贵族达西先生;彬格莱先生与吉英·班纳特小姐把个人感情放在首位,视其为婚姻的基础;丽迪雅·班纳特为激情驱使,贸然与情人韦翰大胆私奔。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丽迪雅·班纳特及其两个妹妹与她们的两个姐姐吉英·班纳特和伊丽莎白·班纳特在性格气质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班纳特先生的这五个女儿的择偶态度,似乎都以个人情感为重——这一点与她们的母亲班纳特太太恰成对比,显示出某种渐露苗头的新变化。罗伊·波特(Roy Porter)指出,随着18世纪向前推移,爱情婚姻受到尊重,他同样引用简·奥斯丁的建议作为证言,奥斯丁指出:“除了选择无爱的婚姻,人们可以做其他任何选择或忍受一切情形,没有什么比缺少爱而强扭在一起的婚姻更痛苦了。”

至于社会下层的择偶行为,他们考虑结婚,一个重要的目的是找一个共同的劳动伙伴组成家庭,而感情的因素也是他们择偶时常常考虑的条件。丹尼尔·笛福和弗朗西斯·普莱斯(Francis Pce)就曾提到,劳动阶层的男子常常更愿意选择体格强健、形象标致的姑娘做妻子,而不愿选择举止轻浮的女子为伴。这个阶层的年轻男女显得比较实际,多从婚后生计着想,因此很在意对方是否有劳动技能、是否善于持家。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下层没有财产和地位方面的顾虑和拖累,因此在选择配偶时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这也使得他们只要个人心甘情愿,就可以依凭自己的感情选择中意的配偶。

在择偶自主权方面,值得一提的有两点。一是英国年轻人比欧洲大陆年轻人享有更大的自由,原因是尽管英格兰教会制定了相关的婚姻法规,但它同时也承认各种形式的私下婚姻或非法婚姻,由此造成秘密婚姻及非法婚姻在一定程度上盛行。为了堵塞秘密结婚的漏洞,才会出现1753年的《哈德威克婚姻法》。但该法仍未能阻止如“扫帚婚”(besom wedding)之类的婚姻习俗;而由于该法对苏格兰及英国海外领地不具约束力,这就为希望摆脱各种羁绊而彼此结合的年轻人提供了机遇。当时,苏格兰法律规定,一对情侣只需向证人表白他们希望以丈夫或妻子的身份共同生活,即可被视为合法夫妻;位于苏格兰边界的“格莱特纳·格林村”也因此成为私奔的代名词。总之,种种情形给英国年轻人带来相对宽松的自由择偶权。

二是各阶层的择偶自主权并不相同。出身上层家庭的年轻人会更多地受到来自父母及其他方面的约束,其原因在于社会上层十分注重通过婚姻保护家庭的财产及地位,所谓“社会因素越重要,父母对子女择偶施加的压力就越大”。借助控制财产继承权,父母可以对子女的婚姻施加重大影响,其中,因英国实行长子继承制及嫁妆制,上层家庭中的长子和女儿们受到的影响最甚;长子之外的其他男孩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小。从中间阶层往下,择偶的自由度相对较大;比较起来,社会下层因不受财富地位之累,在配偶选择方面自我做主的情况往往更多,如同劳伦斯·斯通所言:“与有产阶层婚姻的不自由相反,没有财产的穷人们的婚姻则自由得多。孩子们在7-14岁之间就离家去做家仆或农业仆佣,或外出当学徒(也住在师傅家里),因此他们很早便远离父母,而当他们在离家10到15年之后再准备结婚成家时,毫无疑问都由他们自己自由地选择配偶。在任何条件下,穷人的婚姻不大为家庭和亲戚所关注,由于没有钱财与土地易手,故此干涉的动机也不甚强烈。由此则我们可以认为,穷人们的婚姻更多的是其个人的事,而非家庭或亲戚的事。”

择偶的最终结果是建立夫妻关系,但在讨论夫妻关系之前,我们先就离婚问题略做考察。在18世纪,离婚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每批准一桩离婚案,议会就需要进行一次专门的讨论,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857年颁布“离婚法”。据统计,自1715年至1825年,仅有244对婚姻是按这种方式解除的,每年大约两宗。难怪卡罗琳·诺顿(Caroline Norton)会愤愤然地说:“贫苦阶层没有自己的离婚形式。富人在议会与妻子离婚后再婚,他的再婚合法,所生的孩子合法……穷人没有能力在议会离婚,他的再婚无效,所生的孩子是私生子,他自己将会因重婚而受审。”正因为如此,作为离婚之一种特殊形式的“卖妻”才会存在于英国社会下层当中,E.P.汤普森对此有过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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