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分层(2 / 2)
关于法律界的从业人数,格里高利·金的估计是1万人(1688年),马西的估计是1.2万人(1760年),柯克洪的估计是1.1万人(1801年)。有人认为前两个数据估计偏高,因为迟至1800年,全英国的初级律师(solicitors)总数仅5300人。但18世纪初英国人已普遍认为国内从事与法律有关职业的人员已经太多了,并相信是这些人造成了国家争讼不断。几位统计学家也对这个行业在18世纪的收入情况做出估计,格里高利·金认为其年平均收入是154镑,马西认为只有100镑,但马西时代的法律界从业人员已分化成高级法庭律师(barristers)和低级法庭律师(attorneys)两部分,二者在收入上的差距也已经拉开。到19世纪初,在帕特里克·柯克洪编制的统计表中,法律界从业人员已被分成四个职级:法官、高级律师、初级律师及办事员。依照172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每个希望成为律师的人首先必须以学徒身份作为最低级的办事员跟随初级律师学习业务,为期五年。这期间他们除了要向初级律师交纳学费(在伦敦通常不少于100镑),还得为“师傅”及其家庭干家务活。
医生在18世纪的英国人眼里声望要低于律师业,虽说听起来有些奇怪,但这确实是医药界在18世纪公众心目中的职业形象。医疗行业本身就是一个等级分明的行业,内科医生被视为医疗行业中的“绅士”,其地位居于药剂师和外科医生之上;外科医生直到1745年才与理发行业脱离干系,至1800年,外科医生专业学会才取得皇室特许。内科医生的收入往往很可观,一位成功的伦敦内科大夫一年收入可以高达12000镑。根据规定,只有获得“皇家内科医师协会”(Royal College of Physis)颁发的许可,才能在伦敦及其附近地区开业行医,而“皇家内科医师协会”的会员必须是牛津、剑桥或都柏林三一学院的毕业生。这种明显的封闭性使该协会到1745年仅有会员45人。同样,外科医生也必须取得有关许可后方能从事外科手术,而药剂师只能配发药物。18世纪初,内科医师曾极力反对药剂师为病人开处方,但后来他们逐渐接受了药剂师为穷人看病的做法,有些想成为内科医师的人甚至先是跟药剂师当学徒,然后再转到内科专业。
在18世纪,军官也被视为职业人士。格里高利·金只将军官分为陆军和海军两大类,他说陆军军官有4000人,海军军官为5000人,但没有区分高级军官与下级军官。他给出的陆军军官年薪是60镑,海军军官为80镑,但事实上海军将官的年收入达到1325镑,陆军高级军官的收入也达到1000镑,因此,格里高利·金的数字只能是下级军官的收入。在马西的统计表中,海军军官人数上升到了6000人,年收入80镑;陆军军官人数则下降到2000人,年收入100镑。与教士、律师、医务人员相比,军人在公众中的形象似乎还不错,至少不像前三类人那样广受指责。
自由职业者包括画家、音乐家、诗人、剧作家等等,其中有些人会有其他职业,不单靠当艺术家为生。也有一些上流社会人士有业余的创作爱好,但许多人则几乎完全以写作或演艺谋生,其中一些人还成为享有盛誉的名流大家,如作家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作曲家乔治·弗雷德里克·韩德尔(Gee Frederick Handel)、诗人蒲柏、文学家和词典编纂家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博士等。18世纪成为一些人可以依靠写作为生的第一个时代,知识分子也开始具备一定的自我意识与独立精神。期刊出现,出版业日益兴盛,在伦敦的“格拉布街”(Grub Street)聚集起一批专门以卖文为生的穷文人,他们听命于出版商和书商,为市场而写作。“格拉布街”成为落魄文人或低级作品的代名词。
格里高利·金将政府官员分为高级官员和低级官员两类,二者各为5000人。马西估计,1760年英国的文职官员约为1.6万人;帕特里克·柯克洪则估计,在他的时代,高级文官有2000人,低级文官1.05万人,合计为1.25万人。就数量而言,文官的增幅并不明显,这或许与英国一直保留着地方自治的传统有关,地方自治减少了对文官的依赖。文官队伍主要集中于中央各部门;随着社会事务日益繁杂,文官队伍也发生了一些结构性变化,如邮政、国内税收、海关等新的政府部门设立起来,出现了专管军需或征收盐税、皮革税的文职人员。文官间的收入差距也很大,比如,负责军械供应的人年薪达到1500镑,普通办事人员则仅有40镑。官员的名义薪金与实际收入往往存在一定差异,例如,邮政部大臣和法律顾问的薪金都是200镑,但前者的实际收入可达1000镑,后者各项收入累计也可达到550镑。
“制造业主”也许是工业革命发生后最值得注意的一个群体,因为它体现着工业革命带来的最重要的社会变化。当格里高利·金在编制他的社会统计表时,尚不把这个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群体加以考虑;但马西和柯克洪却都把这个群体纳入各自的统计中。马西称他们为“制造业师傅”,按他的估计,这个群体的年平均收入仅有200镑,表明此时制造业的实力还很有限。在柯克洪的统计表里,其数量为2.5万人,家庭平均年收入上升到800镑,不仅如此,“制造业主”这一术语也开始摆脱“手艺人”的传统含义,而用来专指雇佣工人从事大规模生产的雇主了。到19世纪,这个阶层终于变成了“工厂主”,他们是那个世纪的真正主人。
同“中间阶层”一样,“下层民众”也不是一个同质体,其意义也同样模糊。所幸的是,由于格里高利·金等统计学家用分类列举的方法为我们大致确认何谓“下层民众”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相关统计信息,从而使我们可以对这一群体做一些具体考察。
手艺人、工匠处于“下层民众”的上层,他们与中间阶层中的某些群体,比如小店主或零售商颇有类似之处,有时很难区分开;但很多人还是认为,应将他们作为一个亚群体归入下层社会,而不是中间阶层。手艺人和工匠是那些凭借专门技术或手艺谋生的人,笛福在谈到他们与店主和零售商之间的区别时指出,店主和零售商是那些售卖其他地方生产的物品的人,而手艺人和工匠则是“出售自己生产的物品,但却并不拥有出售这些物品的商店的人……诸如铁匠、鞋匠、铸工、细木工、木匠、雕刻匠、车工等等”。这些人又可分为两类,其中一些人是师傅,拥有自己的手工作坊且雇佣若干工人,他们中的有些人如建筑工日子通常会“过得相当不错”;普通工人或帮工属第二类,其收入低得多,比如砖匠每周最多能挣21先令,女衣制作工最低工资仅有每周7先令。有些行业能在正常工资之外得到实惠,如船夫有小费收入,铁匠会得到淡啤酒招待,面包师会得到主顾们在膳宿方面提供的方便。据估计,1754年时,一名工人在伦敦租房的开支为每周1先令,用于食物方面的开支是每周5先令。伦敦以外其他地方的食宿费用要便宜一些,但工资也比伦敦低。帮工中的不少人都期望能当上师傅,并且也确实有可能成为师傅。
工业化之前,英国的行业划分已经非常细了。1747年,由《伦敦手艺人》(London Tradesman)开列的清单显示,当时已经有超过350种不同的行业。不过对手工业者来说,18世纪不是个福音世纪,该世纪上半叶,由于劳动力短缺,他们的日子还算过得去,但随后的处境则每况愈下。在手工时代,工人的地位会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一些人从少年时期起学手艺,到二十几岁,一部分成为帮工并结婚成家,另一部分变成独立的小作坊主。然而,随着工业发展、投资额增大,独立的工匠变得越来越少,资本与劳动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有统计说,到18世纪中期,约有40%-50%的家庭成为靠工资为生的家庭。行会保护制度的取消更加速了这一过程,工人越来越成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
水手不仅包括在皇家海军中服役的水兵,还包括“所有受雇于海上航行,或与航行有关的工作的人”。这些人在格里高利·金和马西的统计中,总数分别是5万人和6万人。水手不仅在英国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国内各港口间的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相比之下,在陆军服役的普通士兵境况要差很多,在格里高利·金的统计表上他们被排在“穷人”之后。英国陆军的规模一向很小,因此这个群体的人数不算多,和平时期一般在8000-1.7万人之间,战争时期可能增长到3.5万——7.4万人。据估计,陆军士兵的最低工资大概为每周3先令6便士,经过各项扣除往往只剩下6便士,并且还经常遭到拖欠,因此他们的生活非常窘困。士兵在退役后经常找不到工作,许多人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格里高利·金和马西的统计都未列出家内仆佣一栏,但斯佩克(eck)认为,根据这个群体在伦敦及其他各地人口中所占的大致比例,可以粗略地计算出其人数。他推算格里高利·金时期的仆佣数量约为71.5万人,而到马西时代,这个数字应该明显扩大。无论斯佩克的推算是否准确,有一点是肯定的,即这一群体的人数很多,人们一般认为18世纪全英国应该有60万——70万之多。一些贵族雇佣六七十名甚至上百名仆人,许多中等人家也有雇佣仆人的习惯。有人认为,当时英国有近一半的农民家庭和1/4的工匠、商人家庭雇有仆佣或学徒。
在格里高利·金的统计表上,劳工和户外仆役的人数也不少,达到了36.4万人。有人认为至少应将这个庞杂的群体分为城市劳工与农村劳工两类,马西将专门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农夫)与其他劳工区别开。当时的情况是,“大多数城镇居民都已不再直接耕种土地”,像苏塞克斯的佩特沃斯镇(Petworth),1700年时就仅有5%的工匠还需要依靠土地收入来贴补生活。城镇发展产生了对城市劳工的需求,一些粗活只需要非熟练工人如搬运工、运输工来做;妇女常常从事卖牛奶、卖鱼、拾垃圾等工作,甚至儿童也被雇来清扫烟囱。这些人的工资都很低,通常在每周1-5先令之间。户外仆役大概指的是一些在户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帮手或仆佣,斯佩克说,格里高利·金之所以会把户外仆役与劳工放在一起,无非表明了城市居民尤其是像伦敦这类大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各种服务来加以满足。
在格里高利·金的统计表中,茅舍农和贫民的数量最多,其家庭数达到40万户,按每户3.75人计算,总人数达到130万。但在马西的统计表里并没有贫民一栏,茅舍农也与小啤酒店老板放在一起,其家庭数合计为4万户。柯克洪的统计中也没有提到茅舍农和贫民,当然这并不表明18世纪没有贫民,也不表明其数量在减少,事实上,当时的穷人不仅存在,而且数量还在增加。据统计,至1800年,英国有28%的人接受救济;1680年英国每年用于救济的资金为53.2万镑,到1780年几乎达到200万镑。
与贫民处境类似但又有一定区别的一个特殊群体是边缘人群,包括乞丐、小偷、吉普赛人、流浪汉、妓女等等。这个群体很复杂,格里高利·金在统计时以“流浪汉,诸如吉普赛人、小偷、乞丐等等”来笼统称呼他们,并估计其人数在3万左右。马西和柯克洪都没有统计这个人群,不过依据当时人的看法,流浪汉与贫民一样人数都呈增长趋势。英国有很多法律针对流浪人群,1744年更是出台一项严格的法案,法案将流浪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懒人和妨害治安的人”,包括离家出走的人、不顾家的醉汉酒鬼、不肯工作的人以及乞丐;第二类是“无业游民和流浪者”(rogues and vagabonds),包括剑术师(fencers)、四处游荡的演员、游吟诗人、算命先生、赌徒、无证经营的小贩以及冒牌的学者;第三类是“无可救药的歹徒”(incible rogues),指的是一些在逃犯或再次犯罪者。
贫困问题始终是威胁英国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令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感到头疼的难题,虽然济贫法是全国性的,但根据1662年的《定居与遣送法》(Law of Setlement and Removal),救济责任实际上落在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教区头上。该法规定,每个人都在某个教区且仅在这个教区有“居留权”,任何要求救济的人都有权在享有“居留权”的教区获得救济,但也只能在该教区要求救济。所有领取教区救济的人都须在衣服上佩戴P字徽章,任何要离开其所在教区外出的人,都必须持有证明方可成行。这些规定限制了穷人的流动,不仅如此,因为任何教区都不愿意承担不属于它的额外负担,一些教区为了避免增加负担,还会想各种办法把穷人、老弱病残甚至临产的孕妇赶出教区。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官员及教区贫民监察员愿意帮助穷人,并利用教区的济贫资金为他们提供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