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领域的变革(1 / 2)
18世纪的英国农业仍然占主导地位,“到18世纪末,三分之一的国民收入依然直接来源于农业,超过三分之一的劳动力依然从事农业生产”,但农业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史称“农业革命”。正如罗斯托(W.W.Rostow)所说:“农业生产的革命性变化成为(英国)成功‘起飞’的基本要素。”
农业革命指的是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向近代资本主义农业的转变,这一转变不仅包括圈地运动及大农场兴起等制度性变革,同时也包括农业生产与技术领域内的各项变革。尽管学界对农业革命的时间点仍然有不同看法,但农业革命自18世纪上半叶开始,以后一直延续大半个世纪,这应该没有太大的争议。
农业革命首先表现为议会圈地及其带来的土地产权变动。一直到18世纪,英国基本上延续了中世纪的土地制度和耕作方法。据格里高利·金(Gregory King)估算:在18世纪初,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可耕地面积,包括森林、果园、花园在内,约为2500万英亩,这些土地上放养着1200万头羊、450万头牛和200万头猪,价值约1500万镑;此外还种植着价值约900万镑的谷物。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未开发或使用率甚低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1/4,其之所以未开垦,主要是因为当时英国人口增长率低,对粮食生产并未构成明显压力。
就土地制度而言,“英国传统的土地关系的特征为封建庄园主的土地所有制与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相结合”。在18世纪,土地大体掌握在两个社会阶层手中:一是贵族、大地主,他们占据了全国土地的多数,靠出租土地收取租金获益;二是中小土地所有者,包括三类人:(1)自由持有农(freeholder),他们拥有土地,土地权受到国王法庭的保护,人身相对自由,只需缴纳少量地租,不承担封建义务。(2)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他们“根据庄园习惯法,依法庭公簿证书而持有土地占有权”,需缴纳与土地占有数量相当的地租;虽然他们被法律史专家称为“占有维兰土地的自由人”,但与自由持有农不同的是,他们不具有土地所有权。(3)契约持有农,即通过与领主签订契约而占有土地,占地多的可能成为农场主,占地少的则是普通小农。
从耕作方式看,英国依然延续中世纪以来的敞田制(open-fields),即一种以粮食种植为主而将作物种植与牲畜喂养结合起来的耕作方式。在敞田制度下,整个村庄的土地依据距离的远近、土地的肥瘦、干湿状况等分为若干条块,每一个有权利得到土地的农户在好坏不同的地块上都得到土地,使土地的分配比较公平;但每一农户的田地都不连在一起,而是与其他农户犬牙交错,各户田地之间也没有分界线;每一个地块都连成一片,耕作时共同劳动,共同收割,收割后又成为公共牧场。土地的使用采用轮作制,以三年轮作较为普遍,即第一年种小麦或黑麦,第二年种大麦、燕麦、大豆和豌豆,第三年休耕、作为牧场。全村所有土地分头轮作,每一个地块大体都按此顺序轮流使用。
除了耕作的土地,18世纪的英国乡村还存在着大量森林、沼泽地、荒地等,这些地通常被称为“公地”。公地从法律上说属于领主,但事实上延续着中世纪的“共有权”。用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话来说,共有权就是“一个人或若干人得以使用或取得另一些人的土地产品的某些部分的权利;换言之,共有权是一个人在他人的土地上享有放养牲畜、捕鱼、挖泥煤、砍伐树木之类的权利”。公地的存在对乡村穷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无土地者可以在公地上放猪养牛,维持生活;少土地者也可在公地上拾柴火、摘野果,获取辅助收入。
这种制度对发展农业生产有阻碍作用,因为它要求全村的土地种植相同的植物,共同使用,因此为引进新品种设置了障碍;农户土地分散,虽然保持了相对的公正,却不利于土地改良和技术进步,因为任何单个的农民都没有办法从事这些工作,也不愿意投资;此外,没有人愿意投入比邻人更多的精力和劳动,因此就阻碍了劳动效率的提高。休耕和公共放牧的习俗,使人们不尝试畜牧方法的改变;轮作制也不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18世纪中叶,由于人口增长、粮食需求增加,敞田制受到挑战,圈地运动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大规模兴起的。
18世纪的特点是议会圈地。前此,早在15世纪,圈地就开始了,但基本上属于协议圈地,即有土地使用权的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圈占森林、沼泽等公地,或圈围农田,实行农场式经营。这时的圈地进程比较缓慢,被圈围的范围不算大。有资料显示,1455-1607年间,英格兰被圈占的土地大约有50万英亩,还不到可耕地面积的3%,因此,“庄园制下的荒地或公地依然是英国乡村的通常特征”。历代王朝对圈地一般持反对态度,因为圈地会减少朝廷收入,并且引起社会不稳定。
“光荣革命”后,议会控制国家主权,而土地贵族又在议会中占主导地位,大土地所有者开始呼吁政府和议会支持圈地,议会的态度遂从此前的限制圈地转为支持圈地,开始以立法形式对私人提出的圈地申请予以批准,将圈地变成了国家行为。这样,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开始了,议会圈地的时代也随之而来。
起先,议会圈地的速度并不快,以每十年通过的圈地法案为例,18世纪头十年仅为1项,第二个十年为8项,第三个十年为33项,第四个十年为35项,第五个十年为38项。在这半个世纪中,议会总共通过的圈地法案只有100多项。此后,在贵族、大地主的推动下圈地法案迅速增长:18世纪50年代为156项,60年代为424项,70年代为642项,80年代为287项,90年代为506项,19世纪前十年达到了空前的906项。下图更是清晰地反映出18世纪圈地法案的增长态势。
按钱伯斯(J.D.Chambers)和明格(G.E.Mingay)的说法,18世纪中叶以后约一个世纪时间内,议会通过的4000多项圈地法案中,约3/4是在18世纪60-70年代以及世纪之交的20余年间颁布的。
关于18世纪议会圈地的面积问题,沃迪尔(J.R.Wordie)的估算是,1700年,英格兰29%的耕地属于敞田或公地,经过18、19世纪的议会圈地,到1914年,这一比例下降到5%。根据斯拉特·吉尔伯特(Ster Gilbert)的研究,1727-1760年圈地面积不到7.5万英亩,1761-1792年飙升至47.8万英亩,1793-1815年竟超过100万英亩;此后回落,1816-1845年约20万英亩。
1719-1835年间英格兰及威尔士圈地法案数量
议会圈地的流程大致如下:大土地所有者在向议会提交圈地申请之前,往往先召集本地区全体土地所有者开会,以达成同意圈地的协议。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因为只需要得到占土地总面积4/5以上的所有者的认可,协议就算有效。这就使小土地所有者,如公簿持有农、短期租约农等几乎没有发言权。协议达成后会被张贴在教堂门口公示,不过这只是形式而已。之后,就可向议会提交了,议会一般不会拒绝,讨论后便立案成法。随后,议会将任命一个圈地委员会,由当地的大土地所有者、什一税所有人、各类农户代表组成,负责土地的重新分配。这一过程往往要数年时间才能完成,其中包括土地的丈量、重新划分、估价、赔偿、筑篱笆、排沼泽、挖沟渠、建农场等。
以前曾认为圈地过程中充满暴力和掠夺,但后来的研究表明,圈地后会对小农做出某些补偿,以弥补他们的损失。但圈地对小农造成的损害依然是巨大的。首先,圈地的费用很高,据农业协会估算,18世纪下半叶,议会圈地费用大约为每英亩28先令。在诺丁汉郡,1760-1799年间,圈地面积为4498英亩,总费用为12528镑,平均每英亩圈地成本为2.79镑。这笔费用对小农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往往使他们陷入窘境。其次,土地圈围后,大土地所有者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对圈围的土地进行改良,引进新作物品种、使用新工具和新技术,从而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小农无力进行这些改良,被逐渐驱逐出市场,慢慢地破产了,最后被迫将土地出售,从而沦为农业工人或城镇劳工。此外,圈地也侵害了小农依据习俗所拥有的权益,公地、森林、牧场、沼泽等被圈占了,小农的放牧权、砍伐柴火权等等全都丧失了,因此,“圈地成了打击小农户的一场大灾变,使他们失去部分维生的手段”。
议会圈地造成土地产权的大转变,使土地高度集中于贵族等大土地所有者手中。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末,拥有数千英亩及以上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主要是贵族,其占有土地面积的比例,从15%-20%上升为20%-25%;乡绅拥有的土地一般在三四百英亩至一两千英亩,其所拥有的土地所占比例相对稳定,保持在50%左右;自由持有农拥有的土地一般不超过三四百英亩,他们占有的土地比例从1/3骤降至1/5.这表明,圈地运动使此前所有权相对分散的土地,集中于大地主手中。土地圈围后出现了诸多资本主义性质的大农场,农场规模在18世纪呈扩大趋势。有材料表明,1714-1832年间斯塔福德郡和希罗普郡的勒文森古威地产上,农场平均规模从20英亩上升为83-147英亩;在拉克斯教区,100英亩以上的农场在1635年只占32%,1736年为44%,1789年为51%,到1820年达到了60%。大农场建立后,贵族地主及农场主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实施农业改良,大大提高了土地使用率,从而增加了土地产出。阿瑟·扬(Arthur Young)认为:“与小土地占有者相比,拥有更多财富的大农场主,能够在其地产上从事更大的农业改良。……他也能够饲养品种更为优良的牲畜,使用更好的农具。他购买更多的肥料,接受更先进的生产技术。”艾顿勋爵(Lord Ashton)也指出:“引人注目的是,几乎所有有据可查的农业技术进步都是在已圈围的土地或正在圈围的土地上获得的。”农场化经营大大提高了农业产出:1700-1760年,英国农业产出每十年的增长率约6%,1760-1800年约5%;1800-1831年则达到12%。马克·欧弗顿(Mark Overton)也发现,英国农业产出的增长与议会圈地高潮大致同时出现。可见,大规模的圈地也大幅度地提高了英国的农业生产水平。
农业领域内的变革不仅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同时也表现为土地经营方式和农业生产技术的变革。大土地所有者为了提高土地收益、增加他们的财富,推行了一系列农业改良,而贵族在其中起引领作用。1772年,设菲尔德勋爵(Lord Sheffield)在苏塞克斯的刘易斯(Lewes)成立“农业、制造业及工业促进协会”(Society for the E of Agriculture,Manufacture and Industry),对从事农业改良的人给予补贴和奖励。1730年,辉格党政治家汤森德勋爵退出政坛回到诺福克郡,此后就全身心地投入农业改良,在推广四茬轮作制、芜青种植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农业史专家厄恩利勋爵(Lord Ernle)因此写道:“由于汤森德热心宣传种植芜青,提倡农业改良,人们给他取了‘芜青汤森德’的绰号。"18世纪中叶以后有更多贵族加入到农业革命中,其中包括莱斯特伯爵、贝德福德公爵、阿索普勋爵(Lord Althorp)、诺福克的托马斯·科克(Thomas Coke)等;连国王乔治三世都在温莎开辟了模范农场,饲养了一群美利奴绵羊,并不断尝试畜牧繁殖实验。社会上层人士推动的农业改革,在全社会起到一种表率作用。
四茬轮作制在18世纪广为推行。在敞田时期的三年轮作制度下,第三年要让土地休耕,以恢复土壤肥力。大约从16世纪后期开始,英格兰东南部一些农场开始探索利用休耕地的方法,即种植三叶草、驴喜豆、紫苜蓿等豆科作物,或种植芜青。17世纪末期,以诺福克郡为中心,一种较为成熟的四茬轮作制逐渐成形:第一年种植小麦,第二年种植芜青,第三年种植大麦,第四年种植三叶草和黑麦等饲料作物。新的轮作制不仅避免了土地的休耕,同时也解决了土壤肥力积蓄及冬春季的牧草问题。厄恩利等历史学家曾一度认为四茬轮作制是汤森德勋爵在18世纪发明的,但威廉·马歇尔(William Marshall)在1787年就说过:诺福克东北部的农场,“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相对稳定地采取下列轮作制:小麦、大麦、芜青、驴喜豆、三叶草”。这表明诺福克轮作制并非始于18世纪,只是到18世纪中叶以后,在贵族改良家的大力倡导下,四茬轮作制被迅速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