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挺进大海(2 / 2)
克伦威尔对西印度群岛进行远征的准备工作,几乎与英国施展的外交活动同时进行。1654年8月18日,他向专门成立的西印度群岛远征筹备委员会发出书面指令,决定尽速派遣一支海军舰队前往美洲与西班牙人作战。同年10月,他任命海军上将老威廉·佩恩爵士(Sir enn)为舰队司令;12月又任命罗伯特·维纳布尔斯(Robert Venables)为远征军陆军司令兼美洲英属殖民地行政机构首脑。12月18日,先头部队出发,随后主力部队也动身前往美洲。1655年1月,远征军主力抵达西印度群岛的英属殖民地巴巴多斯(Barbados),并决定在此进行人员补充。5月,远征军占领牙买加(Jamaica)。英国专门成立了“牙买加委员会”,负责处理牙买加殖民地问题。
克伦威尔的西印度群岛远征行动,引发了英、西间的正式战争。其实,早在1654年10月,英国海军主帅罗伯特·布莱克率领的一支舰队就已前往地中海待命,施压西班牙。1655年4月,布莱克率领的舰队到达西班牙南部近海加的斯湾,此时的英西关系非常危急。6月,克伦威尔下令布莱克采取一切手段截击或消灭任何一艘西班牙军舰,甚至不放过向西印度群岛运送兵员给养的西班牙船只,这表明英、西实际上已处于战争状态。10月24日西班牙作出强烈反应,撤回驻英大使;25日,英国对西班牙宣战,战争立即从西印度群岛转向欧洲。由于英国海军对西班牙实行了严厉的封锁,切断了西班牙通往佛兰德斯的海上通道以及同西印度群岛的商业往来,西班牙遭受巨大损失。1657年4月,由布莱克率领的英军舰队重挫西班牙舰队,摧毁16艘战舰,截获5艘货船。同时,法国军队在佛兰德斯与西班牙军队展开了陆战,后来英军也加入战斗,迅速扭转了不利于法军的战局。到1657年9月,佛兰德斯沿海一带的阵地为英法军队所攻占,欧洲大陆的战略要地敦刻尔克也完全为英法军队所包围,驻守在附近的西班牙军队被迫投降。1658年6月4日,6000名英军在敦刻尔克附近一处沙丘地带与西班牙人决战,西班牙守军弃城投降,英军大获全胜,占领并接管了敦刻尔克。随后,克伦威尔将战略要地直布罗陀(Gibraltar)列为攻击目标,并制定了具体的攻占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实现。1659年,处于守势的西班牙与英国媾和。继英荷战争之后,英国又一次取胜。英国不仅占领了西印度群岛的战略要地牙买加,而且获取欧洲大陆的战略据点敦刻尔克,这大大有利于英国有效地限制荷兰,确保英国的贸易运输安全和对外贸易的扩展。更有意义的是,英国的海军力量在战争中经受了考验,并获得进一步发展,英国的对外扩张有了坚强后盾。同时代的英国诗人埃德蒙·沃勒(Edmund Waller)这样写道:“英舰千艘霸海天,夷艇垂篷表恭谦;军威远震如风吼,四海扬帆漫无边。”另一位诗人兼剧作家约翰·德赖登(John Dryden)也称赞道:“他使我们在大陆上行动自由,而我们以前则受制如囚;他送英国雄狮去保卫更崇高的目标,教它首先在布鲁塞尔发出怒吼。”
克伦威尔重商主义外交政策的实施,为英国的未来扩张和建立帝国奠定了政策基础,并指明了方向。因此,重商主义外交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不仅没有被抛弃,反而得到全面推进,这主要体现为继续强化《航海条例》,并不惜与荷兰进行新的战争。第一次英荷战争后,荷兰默认了英国的《航海条例》,但该条例对荷兰贸易和航运业的危害是逐步显现出来的,荷兰在世界贸易中地位的下降,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革命时期,英国长期处于战争状态,缺乏足够的船只来取代荷兰,加上荷兰想方设法逃避《航海条例》的限制,因此1651年的《航海条例》未产生预期的效果,甚至根本就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条例旨在削弱荷兰的商业霸权,建立英属殖民地的贸易垄断制度,但其效果十分有限。
一方面,英荷战争后荷兰贸易并未立即出现萎缩,相反却仍在发展。商业是荷兰的立国之本,而荷兰商业的发展得益于其海军力量的支撑。第一次英荷战争后,荷兰人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他们认识到英国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是其有一支高质量的、正规的职业海军。因此荷兰也必须建立一支先进的、拥有战斗力的海军,必须建造像英国一样的、拥有40-60门大炮的军舰,并且改变武器的安装系统。1652-1653年,荷兰联合议会在英荷战争尚未结束时就多次作出增造军舰的决定,由此奠定了荷兰新海军政策的基础。在此后20年间,荷兰的海军力量获得快速发展,1655-1675年,荷兰的战舰总数一直保持在世界领先水平,舰船的设计和装备得到进一步改善,战斗力也大为提升。经过改建后,荷兰海军拥有64艘战舰,每艘战舰配备40-60门大炮;另有80-90艘护卫舰,为确保商船安全执行巡航任务。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此时的荷兰依然是英国商业和殖民扩张的主要障碍。“东印度群岛的货物源源不断地运到阿姆斯特丹,西印度群岛的货物不断流入弗利辛恩,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商品则通过荷兰的多德雷赫特和鹿特丹不断转运欧洲大陆”,荷兰在印度、西非等地的殖民地和贸易点也不断扩大,此外,“他们还挤入新英格兰,在哈德逊河畔开辟一块殖民地”。荷兰咄咄逼人的态势让英国倍感挑战,英国国内的反荷情绪非常浓烈。为了排挤甚至取代荷兰这个最强大的对手,复辟君主和议会在削弱和取代荷兰海上霸权这一点上形成共识:“我们需要的是超过荷兰现有的贸易”,这成为他们共同的目标。
另一方面,《航海条例》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执行困难重重,效果不大。由于英国管理制度松散,与殖民地距离遥远,各殖民地仍旧我行我素,不理会宗主国的贸易控制。比如,弗吉尼亚和马里兰(Maryl and)等殖民地的种植园主,可以把烟草、砂糖、棉花、靛青等主要农产品出售给欧洲任何愿意出高价收买的商人,包括荷兰人,同时从欧洲运回他们所需要的物品。当时,弗吉尼亚和马里兰每年大约输出七百多万磅烟草,其中大部分没有从英国转运。新英格兰(New Engnd)地区的各殖民地则利用丰富的森林资源发展自己的造船业,既有利于殖民地与英国和欧洲大陆的贸易,也沟通了南北殖民地以及北美与加勒比海(Caribbean)地区的交通往来。发达的造船业加强了殖民地的海运事业和远途商业活动,新英格兰港口成为大批商船的停泊点,其中不乏运送大量商品的外国商船。由于新英格兰距离遥远,英国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英国商人一直对殖民地的贸易活动感到不满。为防止贸易优势落入外国竞争者之手,他们一再要求英国政府采取措施,不仅排斥外国船只进入英属殖民地,而且要把殖民地贸易完全纳入到对宗主国有利的范围中来。
可见,复辟王朝所面临的紧迫任务就是落实贯彻《航海条例》,进一步打击荷兰人,用政府的力量扶持本国航运业及殖民地贸易。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复辟政府采取了亲法政策,在政治和财政上对法国形成很强的依附性。1660年7月4日,由查理二世指定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对1651年《航海条例》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该委员会最终认为此《航海条例》有益于英国的航运业和贸易发展,但在欧洲和殖民地贸易中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因此,英国有必要制定一项新的立法,以取代过去的行政条例。新立法应当体现这样三个原则:一是重申1651年《航海条例》的基本内容,确保英国航运业及航海技术的发展,保证英国能完全控制本国的贸易运输;二是把殖民地当作英国的原材料供给地,为英国提供消费品,如果有可能,应改变英国与欧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不平衡;三是维护英国商人的利益,增加关税,并确保英国成为各种商品进入殖民地的必经之地。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英国议会于1660年通过新的《航海条例》,它与1651年条例相比,不仅更加系统和全面,而且也更为严厉和苛刻。这部新条例规定:第一,从1660年12月1日起,凡由英属殖民地进口的商品或这些殖民地出口的商品,只能用英格兰、威尔士、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的船只装运,且上述船只的船长及至少四分之三的船员应当是英国人;违者,货物及船只(包括船上设备及武器)一律予以没收,所得收入三分之一归国王,三分之二归当地官员及有功人员。第二,殖民地生产的烟草、糖、原棉、靛青、染料等“列举品”(即指定的物品),从1661年4月1日起,不得出口到英格兰、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之外的其他任何地区,只能运往英国及其领地;违者,货物和船只全部予以没收。第三,对于地中海、波罗的海及俄国、土耳其等地的产品,若要出口到英格兰、爱尔兰或威尔士,则必须使用英国船只或上述产品生产国的船只,且船长和四分之三的船员应是英国人。第四,英国船只可以从西班牙、葡萄牙把西、葡殖民地的货物运往国内,也可以从利凡特(Levant)把非洲和利凡特的货物运往国内,沿海贸易完全由英船经营,等等。
不难看出,1660年的《航海条例》是英国政府为贯彻重商主义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根据这些规定,英国一方面可以推动本国的造船和航运业发展,独占海上运输业;另一方面又能独占殖民地市场,使英国成为殖民地物产的集散地,从而垄断殖民地的商品价格,增加税收,并反过来大量销售英国产品,获取高额利润。要实现这两方面的目的,关键在于限制和打击荷兰在转口贸易方面的优势,新的条例一旦生效,荷兰不仅不能再把欧洲的主要产品运往英国,也不能从事英属殖民地与英国本土之间的转口贸易。这样,英国不仅控制了英国与各殖民地之间的贸易运输,而且成为英属殖民地出产商品的集散地。以后几年,英国议会又相继颁布补充法令,使新《航海条例》更加系统和完善。其中,1663年颁布的《主要物产法》(Staple Act)进一步规定,凡在欧洲出产或制造的物品,都必须运输到英国,再用英国船从英国海港启程,才可以转运到美洲殖民地。英国企图以此控制整个英属殖民地的贸易,将荷兰的商业贸易完全排挤出英国殖民地。
新《航海条例》不仅严重损害了荷兰商人的利益,而且也使荷兰的国际地位受到沉重打击,于是英荷间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就迅速展开。为贯彻新《航海条例》,并打破荷兰人的奴隶贸易垄断,1663-1664年,一支由罗伯特·霍姆斯爵士(Sir Robert Holmes)率领的英国海军分遣队到达西非海岸,支援英国“皇家对非贸易冒险家公司”(pany of Royal Adverading into Africa),并占领冈比亚河北边的戈雷岛(Goree Isnd)和几内亚湾的沿海地区。为了将荷兰人从北美殖民地贸易中彻底排挤出去,查理二世将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地新尼德兰(New hernds)作为礼物,赠送给他的兄弟约克公爵詹姆士,即后来的詹姆士二世。1664年,英王派遣的船队到达北美荷属殖民地,荷兰人不战而降,英国人轻而易举地获得了马里兰和康涅狄格(ecticut)之间的整个地区。英国人的积极进攻使荷兰人感到忍无可忍,且英国武装民船大量进入西印度群岛、英国舰队在直布罗陀附近袭击荷兰船队等一系列事件,都使荷兰人感到无比愤怒,他们遂将1663年英王派军远征西非的行动视作公然挑衅和不宣而战。双方的矛盾不断发展,终于导致战争。1665年3月14日,英国向荷兰宣战,第二次英荷战争爆发。
为此次战争双方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英国人认为,通过战争击败荷兰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因为在第一次英荷战争后,英国就因为打败荷兰而增加了一倍的商船吨位。所以,英国议会专门拨款600万英镑,伦敦商人也提供了20万英镑贷款。经过第一次英荷战争,荷兰吸取了教训,并通过完善组织结构,大大加强海军建设。第二次英荷战争主要在海上和殖民地展开,初期荷兰损失惨重。1665年6月13日,由约克公爵指挥的英国舰队在英国东海岸的洛斯托夫特(Lowest oft)海面与荷兰舰队展开大战,荷兰损失战船17艘、海军上将3名和其他人员4000名,英国仅损失战船2艘、海军将官2名和其他人员800名。荷兰人认为败局已定,便请求媾和;英王也认为胜券在握,就下令大部分舰只退役,水手复员,并未抓住时机乘胜追击。
第二次英荷战争之前,荷兰与法国曾达成协议,双方结成反英同盟,1666年1月,法国根据该协议对英宣战。面对法荷联合作战的不利局面,英王施展外交手段,谋求与法国结盟。实际上,法国在战争中同英荷双方都保持着联系,它既不愿荷兰被击溃,也不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经过秘密谈判,英法最终达成秘密谅解:法国撤回对荷兰人的援助,作为回报,英国不反对法国入侵尼德兰。于是英荷战事再起。同年6月11-14日,经过整顿的荷兰海军与英国海军进行了“四日海战”,地点在英吉利海峡。结果,英国皇家海军有17艘战舰被击沉,5000多人战死,3000余人被俘;而荷兰仅损失战舰6艘,战死2000人。这次惨败对英国人来说是奇耻大辱。8月双方再战,互有胜负。8月8日这一天,霍姆斯率领一支英国舰队偷袭荷兰的特塞尔岛(Texel Isnd),将150艘商船悉数烧毁,给荷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667年6月,荷兰舰队则偷袭伦敦,并封锁泰晤士河口长达数月,致使英国经济损失近20万镑。而英国人则夺取了北美一些荷属殖民地,实现了英国在北美北方和北美南方殖民地的连接。
英荷战争劳民伤财,加重了双方的财政困难。英国虽然有彻底击垮荷兰的强烈愿望,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加之,1665年春伦敦大瘟疫爆发,1666年9月又发生伦敦大火,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平民伤亡,英国已是内伤外患,无力再战。荷兰也不堪战争重负,并且又面对法国入侵的威胁。于是,英荷双方于1667年1月开始和谈,并于7月31日签订《布列达条约》。根据该条约,英国《航海条例》的限制条件有所放宽,荷兰有权将本国和德意志的商品输入英国;英国放弃了在荷属东印度群岛的权益,而荷兰人则承认西印度群岛为英国的势力范围;荷兰把哈得孙河(Hudson)河谷和新阿姆斯特丹殖民地转让给英国,英国把南洋摩鹿加群岛(Molucca Isnds)和南美洲苏里南转让给荷兰。这样,第二次英荷战争落下帷幕。
与第一次英荷战争相比,第二次双方基本打成平手。从和约内容看,这个和约实际上意味着两国在殖民角逐中重新划分了势力范围。但战争的结果对双方的影响却有所区别,荷兰人虽然从英国那里取得了某些让步,可是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即失去在北美的重要基地新阿姆斯特丹,这标志着荷兰从北美的全面退出,以及在整个世界的战略收缩。对于英国而言,获得新阿姆斯特丹不仅有利于它实现对北美殖民地的全面控制,而且有利于它全面贯彻以重商主义为宗旨的《航海条例》,为下一步争夺创造了新的条件。所以,《布列达条约》作为第二次英荷战争的基本结果,被认为是“英荷关系的一个真正的转折点”,或“荷兰共和国繁荣的下滑”。正如沃勒斯坦所强调的:“这难道不正说明仇视荷兰人的英国人已经把他们对‘荷兰人经济技巧不情愿的钦佩’与‘赶上他们的愿望’协调起来了吗?这难道不也说明英国的农业?工业效益中所产生的重大变化,能够使布列达条约的挫折变得对他们无足轻重,并能够把荷兰变成英国的小伙伴吗?”第二次英荷战争是以妥协告终的,它加速了英荷在世界舞台上的位移,同时也说明双方的矛盾并未真正解决。实际上,对世界贸易垄断权的争夺,使英荷双方的分歧根本无法消除,这也就决定了《布列达条约》所维系的和平不可能长久。此后,英荷的争斗由于法国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
自17世纪以来,法国一直是欧洲大陆强国,三十年战争之后,法国的强国地位日益巩固。在争夺欧洲和世界霸权的过程中,法国不仅与英国有矛盾,而且一直企图削弱和打击荷兰的经济实力。1667年,法国路易十四为了兼并西班牙属地南尼德兰而发动了对西班牙的战争,这不仅威胁到荷兰的安全,也破坏了英国在欧洲大陆的均势政策。面对法国的攻势,1668年,英国、荷兰和瑞典结成反法同盟,迫使法国停止实施原准备向西班牙本土和德意志进军的计划。对于新的欧洲局势,法国开始改变策略。在法国人看来,“成功地征服西属尼德兰的唯一方法是挫败荷兰人,可能的话消灭他们。”为此,法国主动与英国修好,法王向英王许诺:法英双方联合将荷兰击败后,把荷兰的瓦尔赫伦岛(Walcheren Isnd)、布里尔城(Brill)和卡赞德城(Cadzand)并入英国;法国还答应给英国以财政补助,并帮助英王镇压在英国可能发生的“骚乱”。法国的条件对英国颇具诱惑力,此时,英国一方面面临着财政困难,另一方面仍将荷兰视为主要的竞争对手,而法国要到让巴普蒂斯特·科尔伯(Jean-Baptiste Colbert)经济改革(1661-1671)之后,才日益发展成英国对外贸易的强有力对手。1670年英法签订《多佛密约》(或《多佛条约》)(Secret Treaty of Dover),双方根据此条约共同发动对荷战争。
1672年3月,在法国向荷兰宣战的同时,英王未经议会同意也向荷兰宣战,第三次英荷战争爆发。英法集中了98艘军舰,配备了6000门大炮和3.4万人;而荷兰只有75艘军舰,船上有2万人和4500门大炮,因此在力量对比上处于劣势。而且,英法海军从海上进攻、法国陆军从南面进攻,科隆(Cologne)和明斯特(Münster)两个德意志公国从东面进攻,荷兰同时三面受敌。在陆上,法军连连得胜,荷兰南部和东部的部分领土被占领,但荷兰仍控制自己的海岸线。英法海军虽多次组织进攻,均未打破荷兰海军防线。6月7日,在海军统帅米基尔·德·鲁伊特尔(Michie de Ruyter)的指挥下,荷兰海军偷袭英法联军,虽然付出了极大代价,其旗舰被焚,却成功地粉碎了约克公爵企图与法舰会合的计划,损失惨重的英军被迫放弃突破荷兰海岸防线、入侵荷兰本土的想法。不过形势仍然对荷兰不利,到1673年,荷兰已完全转入守势,在强大的敌军面前,荷兰海军再也无力主动出击。8月21日,荷兰利用有限的军力在特塞尔岛附近,与企图登陆的英法联军展开激战,英法联军遭到重创,英国海军被迫退出战斗,荷兰暂时解除了海上威胁,并取得了制海权。与此同时,两支荷兰分舰队在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区汇合,从英国人手中夺回纽芬兰(Newfoundnd)和新阿姆斯特丹,再重创西印度洋上的英法军舰和其他船只。
特塞尔海战的失利,在英国国内引起了强烈不满。一直怀疑国王与法国勾结的英国议会,对查理二世施加压力,强烈抨击他支持法国对荷作战的做法,认为日益强大的法国已对英国构成威胁,因而拒绝批准他对荷兰作战的补助金。由于军费开支告罄,英国已无力再封锁或入侵荷兰,查理不得不与荷兰议和。为了表示英国愿意联荷反法,查理将自己的侄女,詹姆士的女儿玛丽·斯图亚特许配给奥兰治的亲王威廉。1674年2月,英国单独与荷兰签订第二个《威斯敏斯特和约》,规定先前签订的《布列达条约》继续有效;同时,查理二世放弃与法国的联盟,并保证英国在荷、法战争中保持中立。荷兰则将北美的新阿姆斯特丹和纽芬兰归还英国,并赔偿战费50万枚银币;荷兰船舶在挪威至菲尼斯泰尔(Finistère)海角之间的海域,须向英国国旗致敬。至此,荷兰与英国的敌对状态结束了,陷于孤立的法国也于1678年同荷兰签订《奈梅根和约》(Treaties of Peace of Nijmegen),法荷战争宣告结束。在法荷条约中,英国与荷兰单独达成的协议得到确认。
从克伦威尔时代到复辟王朝时期,英国连续三次对荷战争,尽管每次战争的重点不尽相同,但根本目标完全一致,就是摧毁荷兰的商业垄断,形成英国的海上和商业霸权。如果说“克伦威尔希望为保护自身而反对荷兰,那么查理二世希望自己成为他们的主人”。从战争结局看,三次英荷战争似乎各有胜负,谁也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但英国是事实上的操胜券者。
其一,战争中逐步确立了英国对海上贸易的控制权,英国的《航海条例》逐步得到实施,并获得荷兰的承认。1674年英荷和约签订后,英国接替了大部分荷兰的海运贸易。1678-1679年,在《奈梅根和约》签订之际,英国已成为世界上的商业和海军强国。从航运业的发展来看,复辟初期,英国的商船吨位仅为20万吨左右,远不能满足航运的需求。战争中,英国通过俘获荷兰船只、大量制造船舶的办法增加商船吨位。据统计,1654-1675年,在英国的商船总吨位中,外国船只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一,而1675年已达到二分之一。1674年以后,英国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内造船业,商船的年增长率达到2%-3%。在迅速增长的商船中,国内制造的船只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复辟晚期已占到五分之四。1686-1687年,英国政府给1532艘商船颁发了通行证,其中外国船只仅131艘。经过如此的迅速发展,到1688年,英国的商船总吨位上升到34万吨。造船业及航运业的发展推动了英国对外贸易的扩张,其中对殖民地和对北欧的贸易尤为显著。据统计,1663-1686年间,在英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商船总吨位中,五分之四来往于殖民地和北欧之间。比较而言,此时期英国与荷兰、德意志等传统贸易区的商船吨位仅增长5%左右,与南欧、地中海的航运业增长三分之一,从事东南亚贸易的商船吨位增长一半,而美洲、西印度群岛的航运业吨位增长几乎达到100%,对北欧贸易的商船吨位增长幅度甚至超过100%。与殖民地贸易的快速发展,意味着殖民地越来越成为英国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给地。在英国原材料贸易中,再出口贸易十分活跃,这表明英国正在或已经取代荷兰在世界转运贸易中的主导地位。1663-1669年,英国再出口总值达到90万镑,占全国出口总值的近25%。再出口的主要物品是来自于英属殖民地的烟草、蔗糖等,英国的对外贸易,以及由此带动的迅速发展的工业,使英国在17世纪末的经济实力已远远超过了荷兰。英国后来居上,显然与《航海条例》的实施以及英荷战争分不开。东印度公司著名商人、担任过议员的晚期重商主义者乔赛亚·蔡尔德爵士(Sir Josiah Child)就直言不讳地承认:“假如没有《航海条例》,在我们的殖民地,荷兰商船与英国商船的比例可能就是40:1”。三次英荷战争最终“确立了英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可逆转的优势地位”。
其二,英荷战争彻底改变了英荷之间的政治关系,荷兰的国际地位大大下降。长期的战争破坏了荷兰的经济,动摇了它的政治军事基础。战后,为了扼制法国的扩张和法国对荷兰的图谋,奥兰治的威廉采取了亲英政策,积极靠拢英国。然而,他在与英国联姻以及在1688年入主英国后,并没有取消《航海条例》,相反,荷兰丧失了对外政策的自主性,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开始从属于英国。1688年威廉率领庞大的荷兰舰队来到英国,1689年4月英荷双方达成协议,组成联合舰队,英荷参与的军舰比例为5∶3,舰队指挥权也由英方控制。此后,荷兰彻底丧失了海上强国地位。沃勒斯坦认为:"1672年的真正的重要性在于,从1659年至1672年这段时期,英国人和法国人都把荷兰看作是最大的对手,现在,他们主要攻击对方,而且,尽管荷兰仍具有经济实力,但荷兰人突然成了次要的因素。”
总而言之,英国通过几次战争彻底击败了西班牙和荷兰,获得了世界海洋和贸易的控制权。但是争霸战争并没有就此结束,相反,重商主义外交的巨大成功,进一步增添了英国对外扩张的野心,刺激了英国称争霸世界的欲望。光荣革命后,由于政局稳定,经济实力增强,英国具备了大力扩张的条件。如果说英荷战争的最初目标是打击荷兰的贸易垄断,那么,战争进程却促使英国逐渐致力于掌握大西洋、波罗的海、地中海和加勒比海的制海权。到17世纪末,英国的这一海洋战略更加明确了,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却遭到如日中天的欧陆霸主法国的正面挑战。威廉入主英国后,立即调整英国对外政策的重心。他一改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亲法路线,将法国视为自己的首要对手,由此拉开了英法争霸的序幕。早在1686年,还是荷兰执政的威廉为了反对法国,就策划建立了奥格斯堡同盟(Augsburg League),参加者有神圣罗马帝国、西班牙和一些德意志、意大利诸侯国。现在英国也加入其中,并成为重要首领。为了与奥格斯堡同盟对抗,法国先发制人,于1688年向巴拉丁选候领地发起进攻,挑起了奥格斯堡同盟战争(1688-1697)。
作为17世纪英国参与的最后一次大战,奥格斯堡战争持续了八年,先后在爱尔兰海域、英吉利海峡、西属尼德兰、地中海、萨伏依(Savoy)及西班牙北部边境展开。法军在陆战中取得一些胜利,但在海上,它却一再遭到英军的重创。不过双方各有胜负,形成了拉锯状态。到1697年双方都打得筋疲力尽,于是签订了《里斯维克条约》(Treaty of Ryswick)。根据此条约,法国将前几次侵略中夺得的土地归还原主,承认光荣革命的合法性,并承认威廉三世为英王。法国还在贸易方面对荷兰与英国做出让步。显而易见,战争严重削弱了法国在欧洲的霸权,同时强化了英国的地位,当然也进一步加剧了英法的对立。此后,英法争霸成为欧洲国际关系的主线,并贯穿于整个18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