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分层(1 / 2)
16、17世纪的英国人,以及研究英国近代早期的历史学家,都认为那时的英格兰是一个高度分层的农业社会。1577年,威廉·哈里森把英格兰人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总称“绅士”,包括贵族、骑士、准骑士及乡绅,其总体标志是血统世系和人品素养,显得高贵,且众望所归。第二等级为城市自由民和享有公民权的市民,凭职业地位和身份地位而身列其中。第三等级为乡村的约曼农,他们是年收入达40先令的自由持有农、地产承包人和普通人心中的孚众望者。第四等级包括工资劳动者、穷苦农夫、手艺人和仆役,他们是默默无闻的被统治者。社会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one)指出,16世纪和17世纪初,绅士和非绅士是英格兰社会的最基本分层,普通家庭要进入绅士行列,须经三代“血统整肃”,比如商人购买土地后,必须等到孙辈才会进入绅士阶层,并得到纹章局(Heralds''College)的认可。斯通进而把英格兰人分为六个等级:第一级是公、侯、伯、子、男有爵衔贵族,第二级是包括从男爵(baro)、骑士和准骑士(padin)的郡县社会上流,第三级是教区小乡绅,第四级为小康人家的约曼农、工匠、小商和农夫,第五级是以体力换取工资的人,第六级是依靠救济和施舍为生的人,包括寡妇、孤独老人、失业者、学徒和仆役。斯通认为,17世纪初,四、五、六三个等级合计占人口总数的90%-95%,是绝大多数;可见在16-17世纪,90%以上的英格兰人以体力劳动为生,且大多居住在农村。表3提供的数据基本上印证了斯通的估计。
表3 1600-1801年英格兰人口城乡分布表(%)
资料来源:E.A.Wrigley,People,Cities ah: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Society,Oxford:Bckwell,1987,p.170.
耶鲁大学基思·赖特森(Keith Wrightson)教授指出,斯图亚特时代,英格兰社会是一个由各种等级地位之人组成的职业身份集团堆积的等级体系,人的地位取决于几个变量,比如出身、头衔、财富、职业、生活方式和权势占有等。这些变量相互影响,其中财富是取得优越地位的必要、但并非充分的条件。他指出大的分层体系下还可划分出亚分层,并勾勒了17世纪英格兰社会分层的结构图:贵族和乡绅统称为绅士,以代表两者社会地位的同质性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性,并且有别于其他人。在绅士内部,又可自上而下地划分为有爵位继承权、可以进入上院的公、侯、伯、子、男诸等“爵爷”。詹姆士一世时期开始加封的从男爵,位于爵爷之下、骑士之上,其年收入须在1000英镑以上。为王室服务有功者,可获骑士称号。但事实上,伊丽莎白和詹姆士一世时期被封骑士的,大多出于居郡县领导地位的家族。无封号的准骑士包括贵族长子外的男性继承人及其后裔、骑士的男性继承人、治安法官等;绅士包括准骑士的非长子、兄弟及其继承人。
紧跟绅士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准备或可能取得绅士资格的人,即乡村中的约曼农、城镇的富商和专业人士。约曼农是辛勤耕作并受人尊敬的富裕农民,除自由持有农外,还包括某些租地农和公簿持有农,他们的土地持有量一般在50英亩以上,年收入最低在40-50英镑,能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有剩余资金可供扩大生产。约曼农之下是农夫,其耕种的土地在5-50英亩之间,年均农业纯收入为14-15英镑,能维持正常生活,并稍有节余。农夫之下,是为他人做工换取工资来维持生活的茅舍农和农业工人,英格兰三分之二的茅舍农有茅舍和宅旁园地,幸运者还有一二英亩土地,并能从使用公地中获得一些收益。绝大多数的农业工人,其年均收入在9-10英镑。
当时,乡村工匠和小商人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分。在莱斯特郡的大威格斯顿(Wigston Magna),磨坊主、面包师、肉店老板、木匠、铁匠和造车匠同时又是小农。17世纪初,约曼农和手艺人、农夫和工匠都可以一身兼任多职。被称为“穷人”的无产者处于社会最低层,贫困是很多人的生活常态。穷人若居有定所还能勉强度日,他们依靠伊丽莎白济贫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得到教区的救助;但流浪者情况则很不妙,他们从英格兰西北部向东南部、从乡村向城镇,或在城镇之间流动,尽管某些流民偶尔也能找到季节性零工做,但经常是衣不掩体、食不果腹。
讨论16-17世纪英格兰的社会分层时,最好把贵族与绅士分开。英格兰1600年前后有61个“爵爷”,1642年有136个,这些人与他们的亲属门客、上层管家一起构成贵族等级,于是“构成了一个无形而有力的、能够延续下去的社会集团”。根据统计学和谱系学家格雷戈里·金(Gregory King)的统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680年这个集团总人数为6920人,他们在政治权力、生活方式、婚姻范围、亲属关系、庇护网络方面都具有“全英格兰”的性质。17世纪下半叶,绅士上层与贵族逐渐融合起来,而此前两者间的区别很明显。17世纪的英格兰仍然是农业社会,而贵族→绅士→约曼农→农夫→农业工人/茅舍农→靠他人赡养者这样的等级顺序很正常;但随着伦敦和其他城镇的大发展,大量人口流入城镇,就形成了商人、律师、牧师和官吏这样四个具有半独立等级身份的职业集团。在其下是小店主、小商人和工匠,他们中有些人兼具农工双重身份,所以还不是独立的职业集团。再往下是人口众多的市镇穷人,他们构成社会的底层(参见图1)。
图1 自上而下的农业社会分层系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社会分层并不存在法定的意义,它只是一种分析体系而已。尽管有这种明显的分层结构,但16-17世纪英格兰社会的流动性却很大。由于各阶层间存在着婚姻、亲戚、友邻、庇护等关系,以及职业间的互动交流,社会的纵向流动较为常见。总之,此时的英格兰是一个“开放的等级社会”。威廉·哈里森注意到,一个人可因其血统和出身而成为先天的绅士,也可因其品质和财富而成为后天的绅士;绅士身份既可以通过继承获得,也可以通过接受大学教育、担任重要公职、增加财富收入,而被人承认是绅士。时人哈里森和托马斯·威尔逊爵士(Sir Thomas Wilson)都认为英格兰社会流动不息,斯通把英国的上流社会称为“开放的精英”。可见,社会流动是英格兰社会的结构性特征。但是,流动并不否定社会等级分层的重要性,相反却凸显了社会的差别,只是这种差别并不固化,而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约曼农的消失就提供了典型例子。
伊丽莎白时代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约曼农是英格兰乡村中一个显著的阶层。按古谚说:“宁为约曼之首,不做乡绅之尾”。文学作品在描写这个“半绅士半农夫”的阶层时说:“约曼的马儿忙得团团转,工作时间拉犁耕田,闲暇时候载主人游玩。”也就是说,约曼农既能躬耕田亩,又能享受闲适。斯图亚特初期,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爵士认为,约曼农必须是拥有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当代历史学家米尔德里德·坎贝尔(Mildred Campbel)指出,柯克爵士基于先他一个世纪的作者莱特顿的论文《论土地所有权》,为约曼农提出了一个16世纪的界定。但托马斯·盖斯福特于1618年写的《英格兰的荣光》和托马斯·韦斯科特的《1630年德文郡见闻》,都认为约曼农应包括公簿持有农在内。这两种提法有明显的差异,说明从16世纪初到17世纪初的100年中,社会流动已经使一部分租佃农进入了约曼农行列。到斯图亚特早期,有一部分约曼农甚至没有土地,他们从大地主手中租借土地,因而在身份上只是佃户,但由于他们的租佃量大且经营得当,其实际收入和生活状况与富裕的自由持有农不相上下。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伊丽莎白时代还心满意足、斯图亚特早期还不断扩大的阶层,到1688年格雷戈里·金统计英格兰与威尔士人口与财富时,却已不存在(参见表4)。
表4 格雷戈里·金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和财富统计(16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