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封建王权的发展(2 / 2)
由于与世俗贵族实现了全面的政治合作,亨利二世能够采取一系列构建集权制度的措施。在中央,他不仅扩大王廷会议的政治功能,而且让其中的重要朝臣与自己一起议决诸多重要的军政要务,由此而形成了王廷的“小会议”或御前会议,使之实际上成为国王统领下的王国政务首脑机关和国王的御用工具。吸取前朝宰相罗吉尔专权的教训,亨利二世在置相的同时还“分相权”,任命两位宰相辅政。1168年大贵族出身的宰相罗伯特死后,政局已稳,国王遂以小贵族出身的卢西独揽相权。但在1178年,因深忌相权显赫,亨利二世又迫使卢西离职而退隐修道院。在让相位空缺两年后,他才由格兰维尔担任。同时,亨利二世还扩充中书省的规模,使财政署的运作制度化。鉴于征召骑士服役的某些限制,亨利二世从1159年开始对封臣征收“盾牌钱”以代替其军役,用以招募雇佣军制。同时,还不断强化地方民团,1181年,颁布著名的《武器装备法令》,规定所有臣民都要配备武器装备对,听从国王命令服军役。由此,国王不再单纯地依赖贵族封臣服役,王国的军事力量大大加强。
为了加强财政控制,亨利二世即位后,借鉴以往的经验,将财政署发展成为定型的国家机关,不仅让署中官吏日趋专职化,而且使之有了较为严密的制度,较为固定地在伦敦西敏寺办公。通过财政署的运作,保障了王廷的财政需要。
为克服内战导致的封建离心倾向,亨利二世还大力整顿地方郡政。即位之初,亨利二世即罢黜了内战时期的郡守,废郡守世袭制,行任免制,并恢复一守一郡制,选地方中小贵族充任郡守。此时的郡守在为王权主理地方郡政上业绩不少,但其滥用职权、敲剥一方的劣迹仍时有显现,特别是在1166年王去大陆以后,情况尤为严重。为整顿郡政,王在1170年春返英后即颁布《调查郡守令》,组团分赴各地彻底调查郡守之败政。通过此次调查,大多数郡守因其败政而被国王罢免。这次调查对郡守任职制度的改革作用重大,被认为“是郡守职位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此后,郡守一般由国王在王廷大臣和内府吏员中直接选派,并可兼数郡之职,任期逐渐缩短,调换更为频繁。由于实行中央任免并由王廷官员短期任职和不断换位的制度,地方贵族世袭垄断郡守要职的趋向基本上被遏止,郡守结党营私、擅专大权的现象逐渐消失,郡政处于王权的牢固支配之下。
为了削弱封建领主和教会的司法特权,拓展国王的公共司法权威,从1163年开始,亨利二世致力于司法改革。1164年,他通过王廷会议制定《克拉伦敦宪章》,规定犯罪教士也要经王廷审理,并由王廷实施惩罚。他还于1166年颁布了《克拉伦敦敕令》、1176年颁布了《北安普顿敕令》,将杀人、纵火、抢劫、盗窃及窝藏罪犯等原属“王座之诉”的刑事案件均收归王廷审理,任何城堡、市镇等都不得阻止郡守前往领主的法庭或领地中调查案件和逮捕刑事罪犯。亨利二世的“王座之诉”的重刑律条,更加突出国王的神圣尊严,明确列入“弑君罪”和煽动军队反叛罪等,凡犯者皆处残身或死刑。1179年的《大敕令》更明确规定,任何自由人,只要交纳一定费用就可以获准将自己的案件从领主法庭转到王家法庭审理,或直接向王家法庭申诉。由此,在亨利二世时期,整个王国通行由御前会议制定、王家法庭颁布的法律,国王任命的巡回法官在奔赴各地办案时开始按照此法律执行新的法令来审判,此即是英国独有的普通法的起源。因此,亨利二世颁布的“法律令文”被看做是“普通法的一个里程碑”,他也被视为英国普通法(习惯法)的奠基者。
为增加王廷审判案件的可靠程度,防止地方封建领主和郡守作伪,亨利二世还改革司法程序,正式建立陪审制。《克拉伦敦敕令》规定,每百户区选派守法之人12名,与各村选派的4名良民组成陪审团,向国王的法官揭发本地刑事罪犯,提供司法证词,然后再对人犯行神判法,被证明有罪者即处以残身后放逐。这比单纯依靠神判法合理有效,有力地保证了王廷司法权的实施。在民事诉讼上,则全面推行法律令文诉讼制,主要解决地产争端。亨利二世先后颁布5个有关敕令,其中以1179年的《大敕令》最为重要。根据此制,土地争讼不再使用野蛮的决斗法来裁决,而由熟悉情况的12名证人到庭陪审作证来裁决。更重要的是,诉讼者都可向王廷申请一份法律令文,以求案件公正解决。而在感到判决不公时,更可以直接求诉于国王的法庭。这样,王国的土地案件普遍地收归王廷审决。
强化司法机构则是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了处理大量的地方案件,亨利二世即位后即恢复与扩建巡回法庭,尽力使王室法官的巡回办案制度化。1175年,他又将王国分为东、北、西、南4大片区,分遣巡回法官各自督查1区。1176年,则再将全国划分为6个巡回区,派遣18名法官分巡各区。1179年,亨利二世又将全国划为4个巡回区,分派21名法官前往巡查。至于部分国土的巡回,从1176年开始就几乎未中断过。此时,巡回法庭有了较正规的司程法序。在法官出巡前数星期,即发布法律令文给郡守,令其做好预备,如提供有关案件的人犯和罪证,按时在郡法庭召集本郡贵族、骑士和自由人,组织陪审人员等等。由此,巡回法庭工作成效明显提高。
随着“王座之诉”法理的形成和王廷司法权的扩展,各种求诉王廷的案件不断增多,单凭巡回法庭已难以对之及时处理,众多的诉讼急需移交给一个固定的法庭裁决。这样就提出建立常设中央法庭的紧迫问题。因此,在1178年,亨利二世从内府中挑选2名教士和3名俗人,组成永久性法庭,固定在西敏寺代表王廷听讼办案,但特别重大的司法案件仍归王廷审理。这个常设5人法庭似为主要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王国普通诉讼法庭的开端。1179年,亨利二世又设立一个中央法庭常年在西敏寺办案,通常由宰相、国库长和数位主教组成,并不断临时增补一些法官,有时补达12名之多,主要审理“王座之诉”的重大案件。这个法庭应是英国王座法庭的肇始。西敏寺的诸中央法庭此时尚未完全定型和健全。诸法庭中的不少人员仍是王廷御前会议成员,还远不是专职化的法官。只有到13世纪中后期,诸法庭才真正与王廷分离,诸法庭之间的相互独立及人员的专职化才完全实现。尽管如此,国王毕竟在西敏寺有了较固定的中央法庭,它们的活动不久又因司法档案的建立而日渐规范和频繁。这样,国王最高司法权威的实施就开始有了制度保证。
通过一系列措施,亨利二世比较成功地实现君主的政治集权,推动了封建王权的进一步发展。然而,亨利二世不可能彻底化解固有的社会矛盾。在他统治时期,王权与教、俗贵族的纷争乃至激烈冲突时常显现。
在斯蒂芬王统治时期,罗马教廷对英国的干涉逐渐增加,英国教会却乘此时封建内战削弱王权的良机,自主“选举”教职,进而寻求教廷庇护,扩展教会司法权。亨利二世即位后力图改变这一状况。1163年10月,亨利二世要将犯罪教士收审于王廷,遭到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的坚决反对,教、俗司法权之争一触即发。1064年2月,亨利二世召集教、俗贵族出席王廷会议,通过了著名的《克拉伦敦宪章》,规定:有关圣职荐选(Advowson)和教会庇护权利的争诉,皆收归国王法廷审理;教士若犯有属于“王座之诉”的罪行,也要先由国王法廷传唤其到廷受审;没有王的同意,任何教士不得出国;任何教职空缺的主教区或修道院的土地收入,都必须收归国王所有;恢复1107年的协议规定,教职选举应按国王之令在王廷小教堂中举行,获选者在接受圣职之前应向王行臣服效忠礼,等等。接着,亨利二世又于是年10月召开北安普顿会议,要将贝克特作为叛逆封臣来审判。贝氏寻机逃离,奔赴法国,继续对抗王权。在教皇与法国君主的压力下,亨利二世被迫让贝克特回国。返英后,贝克特仍鼓吹教会自由,由此而进一步触怒了国王,被国王之内府骑士杀害。贝克特之死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面对重重压力,亨利二世被迫于1172年在诺曼底的奥维兰齐斯(Avranches)与教皇使节达成协定:英王废除他即位后损害教会的诸种政策,归还贝克特死后其所没收的坎特伯雷主教区之财产。不过,尽管亨利二世对教会作了较大让步,但仍保有对教会实施其政治权威的充分余地。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虽然对世俗贵族严予控制,但仍然有贵族的反叛事件出现,这集中体现在王子争夺王位上。亨利二世的王后埃利诺(Eleanor)为其生了亨利、理查德、杰弗里、约翰等四个儿子。1173年,受王后怂恿和法王路易七世(LouisⅦ,1137-1180年)的支持,这些王子在诺曼底兴师反叛,得到一些贵族的支持。从1183年开始,诸子之间又开始王位之争,其中的理查德还与新任法王腓力二世结盟。年老多病的亨利二世无力扭转局面,最后战败,在羞辱痛苦中去世。
亨利二世去世后,理查德一世(RichardⅠ,1189-1199年)即位。他性情凶猛,在十字军东征期间多有战功,又被称之为“狮心理查德”(Richard the Lio)。在其统治时期,理查德一世让其教、俗朝臣维持国内政务,自己却在1190-1194年间率军参与第三次十字军东征。1192年12月,理查德一世为处理内乱而回国,在途中被德国君主扣为人质监禁,后由部下回国筹集大量赎金赎回。1194年回国后,他平定了其弟约翰争夺王位的反叛,接着又返回大陆同法王腓力二世(PhilipⅡ,1180-1223年)争战,收回在其被囚禁期间为法王抢占的领土。1199年,理查德在率军进攻诺曼底的一个城堡中箭身亡。他死后,王族内部再次爆发争夺王位的战争,其弟约翰角逐成功,于1199年5月加冕为王。
约翰王(King John,1199-1216年)统治时期,在经济社会变动和英、法的领土战争剧烈的背景下,国王与世俗贵族、教会的矛盾冲突日趋显现和激化,最终酿成英国封建王权严重的统治危机,促成了《大宪章》这一重要文件的出现。
在12、13世纪之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英国的羊毛、粮食等商品出口的激增和白银大量输入,英国历史上有记录的第一次通货膨胀出现,进而导致了王室实际收入的锐减和费用支出的剧增。另一方面,约翰王统治时期“几乎是一个不断战争的时代”,主要是与法国著名君主腓力二世争夺在大陆的领地。此外,为使苏格兰、爱尔兰、威尔士等地真正臣服,约翰王也曾率军前往征讨。当时,英王军队中雇佣军数量比重较大,加之物价上涨和军事技术装备的进步,军费开支迅速增加。
在上述背景下,为了维持王室的奢侈生活,要支付诸多官吏的薪金和庞大的军费,约翰王充分利用亨利二世构建起来的君主集权体制,打破以往的封建习惯和约定,对贵族、教会乃至城市进行超常规的经济攫取。这一时期的盾牌钱征收较繁重。从前述可见,亨利二世和理查德王在45年中共征了11次,一般为每骑士领1马克或1镑。而约翰王在16年中亦征收11次,其中仅两次按以前标准收,其余则按每骑士领2.5马克或3马克或2镑起调。有人计算出约翰王所征调的盾牌钱的年平均数额为4318磅,超过了亨利二世与理查王时年平均数额的总和,约占国王年均收入的10%,大大超过了当时王室约2万余镑的年收入。约翰王还超过原有惯例征取高额的封地继承金,利用其封君的婚姻干涉权,榨取再嫁的贵族遗孀。在其繁重征调和榨取下,贵族负债成为这一时期明显的社会现象。不少贵族为还王债,只得向王控制的犹太人或主教借高利贷,由此而雪上加霜,债台高筑;有的则因此而倾家荡产,甚至将债务传及后代。由此,贵族的不满情绪持续高涨。
约翰王还广开财源,对整个社会进行经济榨取。出卖王家森林开垦权,变相出卖郡守职位,用“宫市”的形式低价强购宫廷用品,对犹太人的敲剥,都是约翰王敛财的手段。强制征调动产税更是王之重要财源。最重要的一次是在1207年,征收率为动产与收入的1/13,共得巨款约6万马克,从1202-1207年,约翰王还发明征收所有进出口货物的商税,按价值之1/15征收。这些措施,也激起了贵族和市民乃至教会的强烈反对。
约翰王还将滥征重调的政策直接指向教会,1207年春,约翰王在伦敦两次开会,要征调牧师和有封地之教士的部分收入充公。不久,王又要教士比照俗人交其动产及收入的1/13以资助王室。此外,他还乘高级教职空缺之机,不顾教会反对而大肆掠取教会财产及土地收入。在1207年,坎特伯雷主教区的年收入已达1492镑10先令,在此后6年的教职空缺期中,教区收入悉为王有。其他不少教区、修道院亦难逃厄运,尤以养羊与羊毛致富的西妥派修道院被搜括甚多。据史家不完全的估计,仅载于王室账本上的源于教会的收入,在1209年为400镑,在1210年增至3700镑,1211年则猛增至2.4万镑。据统计,1207-1213年的6年中,王室从教会获得的收入总计约为10万镑。
由于经历了王位之争而又面临紧迫军事形势和财政困境,约翰王不仅十分专断,而且显得偏执、暴虐。1204年他在大陆对法国战争失败后,失去了诺曼底、安茹、曼恩、都兰、普瓦都,政治形象大为受损,在国内背上了“软剑”、”失地王”的辱名,由此而肆意猜忌和排斥贵族大臣,独断国政,委任亲信把持朝廷,甚至委任雇佣军首领为地方郡守。对于不满的臣民,他动辄以扣押人质、罚没地产甚至是酷刑来予以惩罚。
在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约翰王并没有采取化解国内冲突的措施。相反,却仍旧醉心于收复大陆失地,一味对抗法国。1209年,他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结盟,1213年,佛兰德尔伯爵、荷兰伯爵与布洛涅伯爵等又加入这一联盟。为了维系这一联盟存在,他付出了巨额资金。另一方面,约翰王没有审时度势,他直接干预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由此而与罗马教廷发生激烈冲突,致使国内政局在贵族反叛之前就陷入动荡之中。
1201年,为塞茨(Seez)主教的选任,约翰王曾与该教区的牧师会发生争执,拒绝该会所选定的并由教皇最终裁定的新主教任职,致使教皇曾一度对诺曼底施行“禁教令”。数载后,国王与教会之间又在这一问题上爆发了更激烈的争端。1205年7月,王之重臣坎特伯雷大主教H.瓦尔特(Walter)去世,大主教区诸主教要求获得参加选举大主教的权利,而牧师会则不等王室下达“准选状”,就提前选举了坎特伯雷修道院的执事雷金纳德(Reginald)。约翰王获悉后则拒绝予以承认,并迫使牧师会选举了国王提名的诺里季主教格雷(Gray)。但牧师会亦因此而分裂为年长派和少壮派,后者反对前者听命于国王。为此,数方争讼纷纭、难作定局,最后只得求诉于教廷的决断。但教皇英诺森三世却否决了诸方要求,任命博学多才的英籍人、红衣主教兰顿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王深感其权威受到亵渎,拒绝了教廷的这一任命,致使兰顿(Langton)此后在大陆滞留6年,不能赴英就职。由此双方斗争日趋激烈,教皇于1207年宣布对英实施“禁教令”,责令英国教会停止一切宗教活动,这在社会上引起一遍混乱。1209年又进一步将约翰王开除教籍,致使教、俗权冲突达到顶点。这样一来,约翰王在宗教法上已成为任何人都不能接触的人,陷于十分孤立的境地。一些主教难以继续留在英国,只好外出流亡,林肯、切斯特、埃克塞特等主教区的主教空缺无人。此时,北方贵族蠢蠢欲图起事,法王在教皇唆使下准备侵英,而德意志皇帝弗烈德里克则又与法王结盟,并与教皇和解。在强大政治压力此时,约翰王只得派使团赴罗马教廷谋求妥协,最终在1213年5月成功地与教皇讲和,应允作为教皇的“封臣”。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英王每年要向教皇交纳1000马克年贡和1000马克的“封地”收入;归还其所掠取的教产,同意让兰顿回英就任大主教圣职;补偿英国教会在这次冲突期间所遭受的损失10万马克。1214年,约翰王颁布政令,承认教会选举自由。教皇也于是年取消对英国的“禁教令”,并函告英国主教,要其维护王权与教会的和平。约翰王的让步缓和了教、俗权的矛盾,使王权获得教皇神权权威的庇护。但这也使他蒙受屈辱,政治形象进一步受损。
早在1212年,北方贵族就开始密谋起事。次年8月,新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在伦敦圣·保罗教堂召集一批贵族和高级教士开会,向他们宣读并解释所谓的《佚名英国特权恩赐状》,要他们以争取此状中的“特权”为抗争目标。这份文件系兰顿匆匆草拟,仿亨利一世的《加冕誓词》写成,其中有12项条款在1215年的贵族请愿书和《大宪章》中得以体现和扩展,它被认为是《大宪章》的一个“粗略的蓝本”。兰顿并非贵族的政治代表,而是约翰王与贵族之间矛盾的调解者,但他却以此在贵族中树立起政治领袖的形象和威信,由此贵族从传统的政治文本中获得反叛王权的理由。1214年,约翰王率军对大陆的普瓦都远征,北方大贵族拒绝参与。是年7月27日,在著名的布汶战役中,约翰王及其部分同盟的军队遭到惨败,在国内引起更大不满。是年9月,约翰王又开征盾牌钱,北方贵族拒绝缴纳。在1215年1月6日主显节,反叛贵族在伦敦开会,向约翰王递交《佚名英国特权恩赐状》,再次要求恢复“古代习惯的自由”。约翰王耍一花招,承诺在4月底予以答复。到了4月中旬,因见约翰王无诚意,贵族即在斯坦福聚集武装,并推首领罗伯特·菲兹·瓦尔特(Robert Fitz Walter)为“上帝和圣教的军队统帅”,公开武装反叛,1215年5月17日,贵族武装在部分市民的支持下控制伦敦,并得到法国国王的支持,各地特别是东盎格里亚的部分贵族与城市居民、教士开始响应。当贵族武装与国王军队在伦敦对峙时,在罗马教廷的支持下,兰顿大主教尽力在双方斡旋、调停。6月15日,双方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上举行正式谈判。6月19日,约翰王和25名贵族代表,在兰顿和伯爵威廉·马歇尔(William Marshal)等人起草的《大宪章》上签字。这样,既肯定王权政治权威和王国的君臣关系、又赫然写入教会和贵族的若干特权的著名政治文件《大宪章》诞生。
作为一份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大宪章》(Magna Carta)共计63条。它力图将国王的权威约束在封建习惯之中,重建维系臣民权利的传统封建秩序。
针对约翰王侵害教会、干预教务的行径,《大宪章》申明要维护教会的特权。其中第一条就规定:“所有人都需遵照上帝的旨意,教会享有所有它应有的权利,且权利将不受侵犯,其自由不受侵犯,英格兰教会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的自由选举不受约束。这是得到特许状的证实和英诺森三世认可的,我们子孙后代应该善意遵守,同时还要赋予全王国自由人及其他们的子孙后代的自由。”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教士涉及俗世的罚金,必须按照第十九条有关对自由人的罚金方法进行,不能按照教士在教会俸禄的标准课以罚金(注:教会在普通法庭受审受“教士特惠法”的保护)。第六十三条再次重申了教会的自由。
针对约翰王利用封君权力肆意侵害、敲剥贵族乃至随意征税的行为,《大宪章》对国王的权限和贵族的权利作了详尽的阐明。首先是宣示臣民的人身自由权。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没有可靠的可以证明的证据,任何市政官员不能对任何人进行法律审判。”“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的依法裁判,或经领主法庭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其次是强调臣民的财产权。其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二十八、第三十、三十一、第五十二条都对国王权力做了明确的限制。如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伯爵、男爵或其他因服军役而领有土地的人死后,其继承人已经成年,那么只需根据旧时习惯交纳继承金,便可享有地产,即伯爵继承人只需交纳100英镑便可享有整个伯爵领地,男爵继承人只需交纳100英镑便可享有整个男爵领地,骑士继承人至多交纳100先令便可享有完整的骑士领地。根据习惯,封地面积越小,则所交继承金额越少。如果继承人是受监护的未成年人,那么在其成年之后将可享有地产,且无需交纳继承金。”第四条、第五条对监护权的资质、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而细致的说明:“对继承人未达到继承年龄而进行土地监护时,监护人除从该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的产品,征收适当的赋税和服务外,不得破坏和浪费人力、物力。监护人对所监护的财产造成浪费和损毁时,应该赔偿。如将该土地的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若监护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刻丧失监护权。”“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保管好该领地上的房屋、园林、池塘、磨坊及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品,继承人成年以后,应按照耕种的需要,将土地及与土地有关的农具、相关物品全部归还给继承人。”此外,《大宪章》还竭力限制国王的征税权。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的郡、百户区及其他小地方均应按照旧税率征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国王征收兵役免税金(盾牌钱)或协助金需得到全国的一致同意。除了国王被俘的赎金,国王长子被封为骑士、长女出嫁时只能征收合适的协助金。”第十四条规定:“国王要征收兵役免税金(盾牌钱)或协助金,需要获得全国一致同意,即至少要提前四十天将信送到送各大主教、主教、伯爵与男爵,并指明召集会议的时间、地点,并在信中详细说明征税的原因。征税要获得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的一致同意。”
当时,英国的城市已有相当的发展,市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对王权的抗争。针对这一状况,《大宪章》对城市的权利和商业发展也给予了关注。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无论是在水中还是陆地,伦敦城都享有旧时的特权和自由习惯。我们(指教俗贵族)同时决定,所有其他的城市、自治城市、市镇以及港口都享有习惯中特权和自由。”第三十五对淡啤酒、谷物的度量、呢绒布的宽度都作了统一规定,对其他的重量单位也进行了统一。第四十一条则规定:“除了战时与我们敌对的国家外,按照一贯公正的习惯,所有国家的商人都可以安全地通过陆路和水路出入英格兰,在此逗留和经商。如果我们的商人在敌国安然无恙,那么我们也确保他们的商人在我们王国安然无恙。”
此外,《大宪章》的规定还涉及不少问题,如不得对债务人过分地扣押财产和增加利息,法庭须公正审判,限制王室森林范围和森林法官的权力等等。
为了避免战争,履行相关条款,《大宪章》第六十条中提出了和解的原则与相应的措施:“为了王国的和平,为了平息国王和贵族的争端,双方应达成一致的妥协,为了能够相互遵守。要从王国中选出二十五位男爵来监督国王及任何贵族。”如果发现国王和各级贵族官员违背规定的条款,应当要求国王在40天内改正,否则,这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可以号召整个王国的臣民行使武力来迫使国王改正。
对于《大宪章》的评价曾经是西方学术界的一个热点。在以往,受17世纪“辉格派”宪政思想的影响,《大宪章》一度被看作是透显了自由、人权的宪政主义诉求的经典文献,但这一观点也一直受到质疑。有人就认为,《大宪章》并未提出什么新鲜内容,只不过是复原过去的东西,并以成文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国王的作为。还有人指出,《大宪章》并非是“辉格派”史学家所谓的“英国史上最伟大的一个奠基性文件”,“作为建构13世纪的基础,它尚不充分”。也有人模棱两可地指出,《大宪章》“既具有封建性质,也具有立宪性质;既是倒退的文件,也是前进的文件”,而他的制定者“既不是向前看,也不是向后看,而是出于当时对某些问题的论争”。
应该指出,作为一份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大宪章》精神主旨并非要否定王权,实现“宪政”,而是要通过限制王权来维护贵族传统的特权,它从根本上体现了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封建王权不能脱离其政治基础贵族而存在,为换取他们的支持,约翰王作出了相当的让步,故《大宪章》重申贵族享有诸种传统的封建特权,对国王的最高政治权威作了种种限制,并赋予贵族以使用武力迫使国王改正错误的权利。另一方面,贵族也不能没有本阶级的政治权威代表,故《大宪章》仍然肯定封建王权的合法地位和国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严,仍将国王视为贵族权益的恩赐者。
必须看到,《大宪章》包蕴着英国封建时代流行的“王在法下”、“法大于王”的观念,即祖宗流传下来的传统旧习惯和封君封臣之间的“约定”是神圣的和不可被任何人所废弃的,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都应该对之维护和遵守。然而,国王受不受“法律”的限制,最终则是由王权与贵族等阶层的政治实力的对比决定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大宪章》才把这一传统的观念宣示出来。但一旦形势转变,国王必定不会敬畏和遵守“法律”。尽管如此,《大宪章》中的征税原则、臣民人身自由原则、财产权利神圣原则虽然主要系为贵族所立,但也在一定层面上覆盖了许多“自由”人。这一遗产对日后英国议会君主制的产生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并为17世纪英国革命提供了可资借用的历史依据。
《大宪章》签定后不久,教皇为维护英国王权的权威而宣布它无效。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内战再起。其时,国王方面占有很大的优势,不仅使用转被良好的雇佣军,而且占有149座坚固的城堡。而贵族的城堡只有60座,且相当简易;大多贵族被教会开除了教籍,其武装力量也很薄弱,故难以坚持,大多数人只得逐渐与国王讲和。1216年10月18日,约翰王病死,以元老重臣威廉·马歇尔为首的贵族,继续拥护约翰王之子亨利为国王,是为亨利三世(HenryⅢ,1216-127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