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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封建王权的发展(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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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年,威廉一世去世,由其次子鲁弗斯(Rufus)继承王位,是为威廉二世。在他统治期间(1187-1100年),由于大贵族的反叛与教会的抗争,国内政治剧烈动荡,王权统治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鉴于长子罗伯特曾与法王勾结且屡有夺位之意,威廉一世在临终时选定次子鲁弗斯继承王位,并赠之以王冠、宝剑,函告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兰克予以辅佐。对长子罗伯特,国王只让他继承公爵的爵位而坐镇诺曼底。这样,在“跨海而治”的英王国,就出现了两权对峙、政治分裂的局面,由此对王权与贵族的关系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当时,封建大贵族在英格兰和诺曼底两地都拥有大量地产和财富,按照封君封臣关系的习惯,继承其父领地和爵位的罗伯特公爵,自然成为他们须忠诚服务的主人;而按照君主制的原则,他们应当成为听命于国王的臣属。这样,骤然而降的英、诺分治局面,使国王不再可能享有大贵族专一不二的封建效忠。因此,当1088年罗伯特公爵向威廉二世争夺王位时,一些大贵族立即呼应而反叛国王。面对严峻挑战,威廉二世依靠效忠王室的教、俗大贵族与众多的中小贵族,武力平定了叛乱,击溃了罗伯特的海上进攻。事后,威廉二世采用“擢新弃旧”政策,不再让具有显赫家世和军功的诺曼元老大贵族担任朝臣和其他要职,转而起用王廷的内府吏仆和中小贵族参预国政。这一政策引起大贵族的愤恨,终于酝酿出1095年贵族的又一次反叛。这一批反叛者势单力孤,很快被镇压。1096年,罗伯特伯爵因参加十字军东征而急需费用,把诺曼底“典当”给了鲁弗斯。尽管如此,政治动荡的根源并未消失。

这一时期,王权与教会的关系同样出现巨大裂痕。其时,建国初期的不少高级教士纷纷谢世,威廉二世乘机按照封建处理封臣之遗产的方式,肆意采用延长教职空缺期的手段来掠夺教会。据维塔利斯的《宗教史》载,威廉二世根据摄政弗兰巴德的建议,每当主教、修道院长一死,就立即派王廷官吏前往清点其财物,悉数收归国王所有;同时,他还将该主教区或修道院所属的地产划归于王领,派心腹前去监管,这些地产的收入除去教务花费外,全部交归王室。此时,教职空缺期一般都在3年以上,使得教士们不仅难以从事日常的教务,而且大多一贫如洗,度日维艰,有的修道院僧侣更是“缺吃少穿”。据统计,在威廉二世在位的11年中,先后遭此厄运的有坎特伯雷、索尔兹伯里、温切斯特、达勒姆、林肯等主教区,还有圣·爱得蒙德、西米恩等11个富有的修道院,其中坎特伯雷大主教区的教职空缺期延续了5年(1089-1093年)之久。教职长期空缺既使有关地区的教务难以正常进行,更使教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激起了教会人士的强烈不满。与此同时,为了控制教会,威廉二世还多让王廷的心腹充任主教,如1090年让御医约翰为巴思主教,1099年让摄政弗兰巴德(R.Fmbard)为达勒姆主教,这些人在任上不理教务,谋取私利,也引起教士阶层的不满。由此,教会与王权之间的冲突旋即展开。

安瑟伦此前是大陆著名的伯克修道院院长,深受克吕尼精神熏陶,对教廷权威极为推崇。他在1093年担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开始谴责国王掠夺教会的政策,并呼吁国王归还其没收的属于大主教区的地产,承认新任教皇乌尔班二世(Pope UrbanⅡ),并按惯例让他前往罗马接受白羊毛披肩。威廉二世拒绝了安瑟伦的要求,而且还欲以不忠之罪对他进行审判。1097年,安瑟伦不顾禁令,擅自前往罗马。临行前,他对坎特伯雷教区的教士发表讲话,声称其此行“可以推动教会今后的自由”,要教土们立即“为上帝而战,反对俗权压迫”。他走后,威廉二世将其教区的财产、封地一并罚没。其时,坎特伯雷大主教是英国教会的领袖,享有为王举行涂油加冕典礼的特权,也是王的显要朝臣,地位极高,系“王族之外的国王的第一臣民”。因此,安瑟伦出走给王国政治造成了不小震荡。

威廉二世曾经是一名骁勇非凡的骑士,即位后不仅平定了贵族的数次反叛,而且一度以武力迫使苏格兰臣服,并曾经收复诺曼底,攻占曼恩北部地区,甚至力图攻占法国西南部的阿奎丹。但他却是一个性格凶悍而暴烈的赳赳武夫,缺乏与教、俗贵族合作的统治经验。史载他终身未婚无嗣,更无正统的宗教信仰,曾被教会斥为“一个渎神的反叛者”。因此,他在位的13年,政治动荡不已,君主集权体制的构建更无可能。据12世纪初的史家、坎特伯雷的伊德默尔(Eadmer)在其《英吉利近世史》(Historia Novorum in Angia)中记载,威廉二世的王廷巡游时,常就地抢掠酒食,淫人妻女,肆意作歹。喝不完的酒就用来洗马腿或索性倒掉,弄得其所经各处一片狼藉,居民纷纷躲藏。据此有人认为,此时英国的“王廷仍是一个散漫和掠夺性的乌合之众组织”。1100年8月2日,在温切斯特的森林狩猎时,威廉二世被人用暗箭射杀。威廉二世死后,其弟亨利继承王位,是为亨利一世。其时,诺曼底公爵罗伯特在法国君主的支持下,试图利用元老贵族与王权的对立情绪,跨海争夺英国王位。教会对王权仍然不满,双方的合作关系有待恢复。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封建等级制度的分化,王国的政务日趋复杂,英王再已不能依靠粗陋的传统政治体制来治理国家。

作为一位雄才大略、志向高远的君主,亨利一世勇于面对形势的严峻挑战。他精通权术,志向高远。他的政治抱负,不仅是要实现王国“跨海而治”的大一统理想,而且要改革先王旧制,确保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

1100年8月5日,亨利一世在西敏寺举行涂油加冕典礼时,为笼络贵族,在其《加冕誓词》中宣称:革除威廉二世之弊政,“废除所有一直不公正地压迫英王国的邪恶习惯”,恢复爱德华王和威廉一世的祖宗良法。同时,作了一些许诺:按照旧制对贵族征收“公正与合法”数额的封地继承金及其他税收,允许贵族的合理婚姻,保护教会财产,等等。

这些承诺绝非权宜之计。亨利一世即位后,立即认真总结诺曼王朝以往的统治经验和教训,首先从培固王权政治基础着手,实行“擢新保旧”、刚柔并济的统治方略。

一方面,亨利注重延揽和重用出身寒微、起于草莽、地位卑下但却识文有术的“新人”。这类人员有的是国王内府中的卑贱仆役,有的是小土地所有者或骑士阶层中的贫寒者,当时的编年史家称他们为“起于尘土之人”。他们既无高贵血统可恃,也无庞大的家族利益可虑;既忠顺于国王,又有相当的文化及专长。由是,国王大力擢用他们为朝臣和各级官吏,赐予其土地财产,培植起一个既能与大贵族分权制衡,又能适应于构建政府官僚机构需要的新贵族阶层。新人朝臣的政治地位有日趋显赫的态势,到了亨利一世统治的中后期,其临朝次数与署证次数上升。从1126年至1135年,他们平均约占临朝者总数的24%多,在王令署证者中占33%多。在“新人”朝臣中,拉尔夫·巴西特(Ralph Basset)、奥布里·得·维尔(Aubrey de Vere)、杰弗里·得·克林顿(Ge offrey de ton)等等,都是国王的宠臣,其在王廷中的权势炙手可热。

另一方面,亨利一世注重处理好与大贵族的关系。即位之初,拥护诺曼底公爵罗伯特的大贵族,在蒙哥马利伯爵(Earl Montgomerie)的率领下反叛,亨利一世以武力将其平定。1105年,他又率大军渡海进攻诺曼底,在坦什布雷一役生擒罗伯特,恢复了王国“跨海而治”的大一统局面。不过,事后亨利以世并未对大贵族一概排斥,而仍对之重用和赏赐。不少原来具有显赫家世和军功的大贵族的后裔,此时又获得了朝臣身份。据统计,对现存的亨利一世文件的署证中,博蒙特家族者为165次,克莱尔家族者55次,切斯特阿武兰齐斯巴耶家族者55次,比哥德家族者112次。切斯特伯爵雷纳夫(Earl of Chester,Ranulf)、雷切斯特伯爵罗伯特(Robert,Earl of Leicester)、缪兰伯爵罗伯特(Robert,Earl of Muln)、亨廷顿伯爵西蒙(Simon,Earl of Huntington)等都是当时有名的朝臣。此外,国王还常以各种形式对大贵族赏赐,包括大地产甚至是伯爵领。大贵族中的王族因其特殊地位而最受国王的重用和庇护。亨利一世的私生长子罗伯特封为格罗斯特伯爵,并使之成为拥有大量地产的显赫朝臣。国王还封赏大量地产给其外甥斯蒂芬,约并安排他与布伦伯爵之女继承人结婚,使之一跃成为显赫的大贵族。

努力恢复与教会的合作则是亨利一世的另一重要统治方略。他即位时,因安瑟伦在外,只得由温切斯特、伦敦两主教代替安氏为他施行涂油加冕典礼。为获教权支持,缓和教、俗权的冲突,亨利一世亲自函请安氏回国。安瑟伦回国后,坚持要求国王放弃教职任命、授予权,但仍为亨利一世所拒绝。但为了缓解矛盾,他与教会在1107年达成协议:主教由本教区的教士团体牧师会(Chapter)选举,但选举须经国王同意并在王廷之小教堂中由国王亲自监督举行;国王放弃对新主教的指环和权杖的授予权,但主教在由教会行授职礼之前仍须向国王行效忠礼。这一协议是斗争双方妥协的产物,它为以后教、俗权在处理教职选任、授予问题上提供了基本准则。从表面上看,这一协议似乎很公正,王权在其中作了较大让步,好像都照顾到了教、俗权双方的权益和尊严。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这有利于国王控制候选人的议定和选举场面。其次,有利于国王控制选举时间和地点。此外,国王虽不再拥有授职之权力,但新任教职者在就圣职之前仍要对王行封建的效忠礼,根据此礼,他们仍得服从国王的意志和权威,否则也将被国王按封建法予以惩处。由此可见,国王仍实际掌握对教会的统治权。难怪当时人针对此况说:“国王会少一些尊严,但王权却未受损失。”其实,王权非但未受损失,反而利用其拥有的实际权力继续采取延长教职空缺期的方式来获取教会财富。不过,教会通过斗争毕竟获教职授予权,也得到“自由”选举教职的权利,一旦时机成熟,它就会将这种名义上的“自由”转化为现实。

在教、俗贵族的支持下,亨利一世推行一系列有力的改革措施,初步构建起国王集权的政治体制。

在中央,亨利一世着力于作为国家统治中心王廷的改造。诺曼征服后,王廷以国王私家内府为核心,兼具王国行政中枢,每年只召开3次会议处理军政要务,并保持着四处巡游的习惯。亨利一世即位后,打破旧制,不断举行“额外”的王廷会议。据史家统计,从1100年至1135年间,国王“额外”召开的王廷会议就达77次之多。这些会议多在伦敦(或西敏寺)举行,由此而减少了王廷巡游的次数与过程。大约在1108年,他还对王廷中的内府进行改革,规定王廷出巡时内府不得随意强征和掠取,必须以固定价格采购王廷所需用品。不久王又建立内府官员的薪金制,使其国家公职的身份近一步凸显。由此,王廷的公共政治功能树立起来,诸多重大国政如法令制定、王位继承、税收征调、要案审理、弊政整顿、对外宣战等,都在王廷会议上议决。中央与地方的具体政务,也由王廷掌控。王廷成为囊括了国家立法、行政的统治中心。

为了有效地处理政务,亨利一世还正式设置宰相一职。诺曼征服后,英王在外出巡游时,总要临时任命教、俗大贵族摄政,主管财政、司法诸要务。1109年,亨利一世任命索尔兹伯里主教罗吉尔(Roger)为大宰相(chiefjusticiar),使之成为一个固定职务。罗吉尔任相后,积极组建财政署制度,加强行政、司法事务管理,权势日重。国王返英时,他则以国王的名义颁布政令,并在令文上签名署证。时人称他为“最高权力拥有者”(summusin regno)、“位于王后者”(sedus a rege),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尊贵地位。

随着王国具体政务的增多,王廷的秘撰工作逐渐繁重,原来负责公文草拟、盖玺等事宜的内府要臣中书令日显重要,其余一批较固定的吏属所组建的中书省日渐成型,并开始向国家机构嬗变。在亨利一世后半期,中书省除了有正、副中书令以外,其下还有文书长率4名文书负责公文的拟写。中书令位在宰相之下,统管中书省政务,监督文书的草拟和定稿,执管王之玉玺,为所颁文件加盖玉玺以示王的批准和验证,盖玺有时也由副中书令执行。包括宰相在内的王国各级官员,如果没有国王的加盖玉玺的令文,就不得处理某项政务。中书令也是王廷的重要朝臣,常年随王巡行,署证王令。受国王的指派,他还率领部分属员参加王国一年两次的财政署会议。一般而言,中书令等皆由教会人士担任。

亨利一世时,还尽力拓展王廷的财政收入,组建了王国的中央财政机构——财政署。

亨利一世还致力于加强司法集权。诺曼征服后,随着封建土地等级占有制的推行,土地占有权成为封建司法权的基础,而且“占有权也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概念”。从国王到各级封建贵族都需要建立封建法庭来处理有关地产没收和土地争讼乃至下属违背封建义务等方面的问题,而求诉和出席封君法庭也是封臣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这样,作为对王国土地和各级封臣拥有直接支配权的封建宗主,英王理应掌握对各级教俗封建主的最高司法权。由此,王廷成为国王之总封臣乃至各级领主的最高封君法庭,重大的土地诉讼和背叛宗主的案件都归王廷审理。不过,由于领主私家法庭的纷纷建立,特别是由于兼理司法事务的王廷要处理繁多的军国要政且不断跨海巡游,次级封臣的讼案极少在王廷中审断,各级领主事实上行使着对其下属的封君司法权。这种情况,对国王司法权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在审案方式上,诺曼王朝初期王国与封建主的法庭,除袭用前英国的神判法外,还引入诺曼人的决斗法。前者以受审人对水、火惩罚的身体承受力来判断,后者则体现了以武力取胜的封建骑士精神。以这两种非理性的方式来断案,常便于教、俗贵族作伪或逃脱罪责,使诉讼难以得到公正审决。由此看来,打破封建司法权力结构及习惯的限制,削弱领主的司法特权,将各级封臣和所有自由人都有效地纳入王廷司法权的范围,就成了英王加强司法集权的唯一选择。

亨利一世时,尽力扩展王廷的司法权,扩大“王座之诉”的内容。这主要表现对危害“王之和平”与王室之特权的刑事罪案,界定更为明确,所施律条更多,惩处普遍严厉。王统治中期出现的《亨利王的法律》一文件,列举了大约35种罪行。它们大致可归纳为两类。一类为欺君犯上罪,包括谋反、不忠、蔑视王令、违背王法、诽谤国王、在王府中格斗、杀害国王之臣仆、疏忽国王之军役、不满王廷判决等等。另一类是危害王国公共秩序罪,如谋杀、纵火、抢劫、偷盗、伪造货币、窝藏罪犯和被革除教籍者等等。对这些罪行,轻者仍袭用原来的罚款、残身、监禁等惩罚,重者则处死刑。在此文件中,国王仍承认各种领主法庭对其下属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权,但却强调,“有诉讼知识的人,可拒绝其领主法庭的判决而向王廷求诉”;“无人可以对国王之法庭的判决提出质疑”。按照此文件的律条,有的刑事案件也可包括教、俗贵族的土地争端等民事诉讼,因为不服从王令或王廷审决,也就构成“王座之诉”的案件。另一方面,亨利一世还继承与发展了前朝对罪犯的起诉方式。据《亨利王的法律》记载,当时实行的起诉方式有三类。一是个人的起诉。二是集体的控告,因为地方组织对治安负有责任,如百户区要缉拿任何杀害诺曼人的凶手,或交纳有关凶杀案的司法罚金。三是官方起诉,规定凡是个人与地方组织控告不力的就由国王之官员起诉。通过多样化的起诉,国王的司法权威得到进一步加强。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司法控制,亨利一世还创建巡回法庭。这一王廷派出的司法权力机构,在罗吉尔当政时较普遍推行。从1125年至1130年,巡回法庭的法官巡访各地,所巡郡数多寡不一。这些法官大多以王的宠信朝臣兼任,有的应是财政署法庭的代表,他们除审理地方刑事要案、收取司法罚金外,也裁决土地争讼,调查郡守和贵族的不法行为。而且,此时的巡回办案制度还不完善,既无固定巡回周期,也无固定的巡回区域,法官也不都是专职人员,多系国王临时差遣的宠臣。巡回法庭此时尚未成为定型的司法机构,但它的出现有助于拓展国王的司法权威,更促进了王国司法制度的建立。

对地方郡政的整顿,也是亨利一世政治集权的一项重大举措。他在遏制郡守之权力的同时,废除了郡守职位的世袭制,实行中央任免制,开始将郡政纳入王权牢固支配的权力轨道。即位之初,亨利一世挟平定贵族反叛之余威,将郡守任命权收归王廷,起用身世寒微、忠诚有才的“新人”出任郡守。同时他还打破一守一郡制的旧制,全面推行一守多郡制。到了1110年,不少“新人”已成数郡之守。另据统计,在1100年,约有12个郡守通过世袭制而获得此职位,但到了1123年,讲究只有3位世袭郡守在职了。这些新郡守大多是王的朝臣,不少人还是王廷内府的司宫、警卫长、司赈吏等官员。“新人”本是王之心腹,且又无显赫的家族背景,任命他们为郡守,有利于王权控制。这样,郡政在很大程度上就从地方大贵族那里转移到王的宠臣手中,郡守职务“封建化”的倾向基本受到遏止,国王对地方的政治集权得以加强。

通过亨利以世一系列的努力,国王的政治权威初步树立,土著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也对之逐渐认同。在三十多年中,英王国大体处于稳定和平的局面,并有效地实现王国的“跨海而治”。

亨利一世后期,王国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显露。由于不时袭用“教职空缺”的手段来占有教产,教会多有不满情绪。宰相罗吉尔专权,引起了国王的不满,因而采取措施将其剪灭。

又由于推行一守多郡制,郡守权力更大,常自恃其朝臣或内府官员的地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社会颇为不满。此外,王位继承人的选择,也引发贵族朝臣的指责。亨利一世合法婚姻所生子女只有两人,但因王子1120年遇海难身亡,他只得在1127年举行王廷会议,立女儿马蒂尔达(Matilda)为王储,引起了一些贵族的不满。这是因为马蒂尔达脾气暴躁,原是德皇亨利五世的遗孀,后又与安茹伯爵之子杰弗里(Geoffrey)成婚,很少回国,未能与贵族建立密切联系。鉴于此况,亨利一世转而属意其外甥——布伦伯爵斯蒂芬。斯蒂芬的母亲阿德拉(Ade)是征服者威廉的幼女,也是亨利一世之妹,具有王室血统。斯蒂芬一向都忠诚于亨利一世,深得其舅父的宠爱。为了培植斯蒂芬的势力,亨利一世晚年对其大行土地分封,使得斯蒂芬成为王国排名第二的大封建主,其地产广布于20个郡,权势日显。

1135年12月1日,亨利一世去世,斯蒂芬迅速渡海抵达英国,在王国宰相罗吉尔等大贵族的鼎力相助下,加冕继位为王(King Stephen,1135-1154年)。但亨利一世的私生子格罗斯特伯爵罗伯特(Robert)等公然兴兵反叛,苏格兰人也向南侵略。具有王储身份的马蒂尔达乘机窥探王位,并于1138年纠集势力渡海至英争夺王位,一场空前的封建大内战爆发。

以格罗切斯特伯爵罗伯特为首的“安茹派”及其所属的威尔士雇佣军,是马蒂尔达势力的中坚,来势凶猛。而在内战中,一些大贵族则趁机向争战双方讨价还价,索权求地,导致伯爵领数量激增。由此,王军在内战初期接连失利,马蒂尔达在伦敦宣布自己为王国的“第一夫人”而统治国家。1142年,“安茹派”在林肯战役大败王军,俘斯蒂芬。不过,因基督教“王权神授”的原则,斯蒂芬王的神命君主的地位无人可以取代,此外,不少贵族希望结束内战,重建封建秩序,因此林肯战役后不久,在王后和伊普雷斯的威廉率王军反攻和伦敦市民抗击下,“安茹派”失利,被迫释放国王,马蒂尔达逃出伦敦。随着战争形势向有利于王军的方向转化,大多数贵族逐渐改变观望态度,开始积极支持王权,推动国王对“安茹”派战争的不断取胜。1147年,“安茹派”首领罗伯特伯爵死去,马蒂尔达被迫离开英国。两年后,安茹军队再度侵英亦遭惨败。

斯蒂芬王虽然保住了王位,但王权统治机构运转困难,君主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实际上土崩瓦解。不少大贵族的“天然”的封建政治离心倾向暴露无遗。他们拓展地盘,在其领地中擅专权力,独霸一方。各地私家城堡更与日俱增,内战期间新增私人城堡300多座。在一定程度上和相当多的地区,出现了封建政治割据的混乱状态。此外,由于战乱的冲击,许多地区田园荒芜,罕有人迹,社会经济遭受空前的摧残。

在中央王权孱弱无力的状况下,面对社会混乱和经济萧条局面,也有不少贵族希望结束动荡战乱,重建稳固的封建统治秩序。由此,大贵族之间的弃仇修好乃至政治结盟活动相继出现。内战后期,切斯特伯爵雷纳夫和雷切斯特伯爵罗伯特在林肯主教主持下达成的和平与互保条约。该约旨在消除相互间的敌对战争状态和扩张势力范围的行径,以便有效地遏制其他势力对双方的进逼,恢复和巩固各辖区域的封建统治秩序。为此,该约对双方及其下属的种种行为和义务作了较详细的明确规定,如双方在效忠封君时必须互守忠诚,以尽量减少由于履行封建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侵害;相互保护和支援等等。在中央王权的政治权威严重受挫的情况下,这个封建私家盟约的出现,对于结束封建分裂混战的局面,实现大贵族区域性的政治统一,并由此为王权最高政治权威的恢复和重建,具有重要意义。

1153年1月,马蒂尔达之子——安茹伯爵亨利凭借其强大的军事实力再度率军来到英国,斯蒂芬王采取怀柔政策,收亨利为义子。1154年,斯蒂芬王去世,因其无后嗣,内战双方签订《温切斯特和约》,诺曼王朝终结,由具有王室血统的亨利继承王位,建立了安茹王朝,是为亨利二世(HentyⅡ)。据说亨利二世的父亲安茹伯爵杰弗里经常在帽子上饰以金雀花枝,故又称“金雀花王朝”。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通过继承、联姻等,将其统治版图空前扩大,除了不列颠的领土外,在大陆还拥有诺曼底、安茹、缅因、布列塔尼、阿奎丹、波瓦图与加斯科尼等,形成了一个北抵北海、南达比利牛斯山的所谓“安茹帝国”。为了消除斯蒂芬王时期内战导致的混乱割据,重建封建王权的统治权威,有效地实现“跨海而治”,亨利二世推行一系列的政治集权措施。

在亨利二世统治期间,他继承了其外祖父对贵族的“擢新保旧”的政策,辅之以“宽猛相济”的手段,实现了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的全面政治合作。即位后不久,他即派员在各地调查,并将内战中被贵族侵蚀的王家地产与特权收归王室,并摧毁贵族私自建立的城堡。同时,他让贵族“复故爵田宅”,对此前内战中的所有伯爵爵位与伯爵领及其特权,一概暂予保留,让中小贵族继续享有其旧宅故地。随着政治集权的展开,亨利二世仍旧注重依赖大贵族特别是王族治政,让他们充任显耀朝臣。例如,在1164年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上署证的,有包括雷切斯特伯爵罗伯特、康沃尔伯爵雷金纳德在内的9名伯爵,还有2人出身于比哥德、沃伦大贵族家族,约占此文件署证者23人中的40%。在1177年伦敦的王廷会议上颁布的《卡斯提尔那瓦尔敕令》上署证的15人中,伯爵占了7名,还有1名伯爵之子。1185年在西敏寺颁布的《巴特利牧师会员土地恩准令》上署证的6人之中,就有4名伯爵。大贵族朝臣对王国政务的广泛参与,对国王的政治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至于有史家认为,“亨利二世对他们的依赖远远超过了国王应从封臣那里得到的习惯性的建议和咨询”。此外,一些大贵族还担任高官要职,切斯特伯爵罗伯特就被任命为宰相,一些大贵族还担任司宫、法官、使节、郡守、城堡要塞镇守、监守、将军、使节等要职。但另一方面,亨利二世也对大贵族严加防范和扼制。即位之初,他虽让斯蒂芬王时期的伯爵保有爵位、领地并加以擢用,却又采取措施摧毁其私家修建的城堡,不准其继续把持郡政和扩展领地。随着王权的不断巩固,亨利二世渐次剥夺一些大贵族在其领地中的司法和税收特权,而且尽力以自然减员的和平方式来削减伯爵领。王即位后不久,就从苏格兰人那里收回其占的诺森伯兰德伯爵领,但从此不新设伯爵,在伯爵死后,不准人继承而使其领消亡。这样一来,伯爵领数量不断下降,在1154年有24个,1169年减至16个,到王统治末期,则只剩下12个。同时,他还采取强硬措施,剥夺了少数反叛王权的伯爵的封地和朝臣的身份。由此在其统治后期,伯爵在王廷中的政治影响日益式微。在政治集权过程中,亨利二世更是大力培植和提拔“新人”,将次级封臣和骑士等中小贵族与王廷内府中的私家臣仆予以重用。由此,一部分“新人”一跃而成为新兴权贵,或为王廷之朝臣,或为财政署之要员,或为中央法庭之法官,或为地方之郡守。有的甚至成为“出将入相”的显赫大臣,操持国之权柄,如骑士家庭出身的理查德·得·卢西(Richard de Lucy)和格兰维尔(Gnville)都受到重用,官至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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