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文学网
会员书架
首页 > 历史军事 > 英国通史(共6册) > 第一章 封建主义的形成与演变

第一章 封建主义的形成与演变(2 / 2)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好书推荐: 绝秦书 从晚清到民国 中国近代史 袁腾飞讲历史(全集) 钱币里的中国史 幽云疑案 曹操多阳谋 郭论 明朝大历史 南明史(全二册)

首先,英国封建主义与欧洲封建主义在许多方面存在共性。从狭义的视角来看,英国封建主义具有封臣和封土相结合的典型特征。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双方就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享受应得的权利。封臣提供的义务即封君的权利,封君提供的义务即封臣的权利。因此,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12世纪英国法学家格兰维尔说,除了忠诚之外,一个封臣对他的封君并不比封君对他的封臣有更多的义务。11世纪初法国沙尔特尔主教富尔伯特也说:“封君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忠诚的封臣去做所有这些事情(即上述的义务)。假如他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正当地指责他背信弃义,就象指责封臣一样,假如发现他逃避责任或者想逃避责任,那么他的义务就是背信弃义的和作伪誓的。”不过,从封臣制(vassage)的字面意义上以及该制度实际实行来看,对封君权利的强调甚于义务,对封臣义务的强调甚于权利。大体上,封君对封臣有保护和维持的义务,即保护封臣不受伤害和维持封臣的日常生活所需,但对封君是否履行其义务并无有效的制约机制。封臣的义务一般分为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前者富尔伯特概括为六件要事,即不伤害身体、不危害安全、不损害名誉、不破坏财产、不妄行刁难、不设置障碍;后者则为三大义务,即履行军事服役、缴纳封建协助金和劝告。封建制度是一种交换,一方以土地换取骑士们为其作战,一方以军役换取土地,于是形成封臣与封土的结合。从理论上来说,封臣没有权利拒绝封君在任何紧急情形下的金钱索取。英国经过封建双方的博弈,最终形成了相对明确且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该习惯最初可能源于诺曼底。在诺曼底,封建协助金主要有三:一是领主长子受封骑士,一是长女出嫁,一是赎回被俘封君的赎金。后来,在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第12条中,又以特别的条款明确:除非经过王国协商同意,或者为赎回封君、加封长子为骑士、长女嫁人,不得再有任何盾牌钱和协助金。具体数额,只能视情况而定。一般协助金相当于封土继承金(relief)的一半,或者封土价值的三分之一。协助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领主按其权利应该得到的,一类是必须经过请求才能得到的。封臣向封君提出意见和建议,使他能正确处理各种事物。为此,封臣应奉召出席封君的法庭,这是仅次于军役的义务。劝告的义务体现了双方在感情与行为上的一定程度的亲近,也是双方利益休戚相关的体现。这些都是整个欧洲封建主义所共有的特点。

但英国封建主义与大陆还是有相当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源于导入过程中的变异,也可能是英国本土要素的呈现。根据史学家斯坦顿的研究,有些与封建有关的名词术语,在诺曼底跟在英格兰的使用有很大的不同,Feudum loricae(或者写成fief del haubert)这个术语就是如此。在诺曼底骑士可分为全副武装的骑士和有限装备的骑士,那些有甲胄装备的骑士被称为milesloricatus(甲胄骑士),他们因服役而取得的封土称为feudum loricae(甲胄封土)。但在英格兰,每位给国王服役的骑士都必须全副装备上战场,于是甲胄骑士与普通骑士之间的界限消除了,“甲胄封土”一词也很快就成为“骑士封土”(feudummilitis)的同义词。再如,在早期法国封建文献中,vavassor被看作低于baron的阶层,但他是骑士,在无地的军事阶层之上,因为他拥有封土。但在盎格鲁诺曼人的使用中则有些不同,在1133年巴约调查(Bayeux I of1133)中,指的是负有军事义务的自由佃户,他们持有一定的土地,也要为领主服军役,但其土地显然少于骑士的封土,更多的情形是几个vavassor共同提供一个骑士的服役。

马克思曾经这样论断英国封建主义的特征:“被导入的英国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比之由自然途径而形成的法兰西封建主义较为完备。”英国封建主义有相对清晰且稳定的等级体系,这既是因依附关系而存在,也因土地关系而加固。在理论上,封建体系并没有因为等级梯级的延展而出现权力递减的状况,相反,英国国王的最高权威得到加强。因征服而兴封建,故封建本身带有突出的强制特征。威廉征服英格兰不只是纯粹的武力行为,还有合法性的寻求。当时人甚至威廉自己都可能认识到“他既是合法且成功的王位继承者,也是军事征服者”。当1086年8月征服者威廉到达索尔兹伯里的时候,“他的议政大臣们也来到了那里,全英国所有的占有土地的人,不论身份如何,不论他们是谁的封臣,也都来到了那里。他们都服从于他,成为他的封臣,并且向他宣誓效忠,申明他们将忠于他而抵制所有其他的人。”这就是著名的索尔兹伯里盟(Oath of Salisbury)。这一盟誓与末日审判书联系起来看,都可以看做国王权威的体现。

当然,这种强势并非某次宣誓就可以确立的。事实上,其得益于英国历代君王的不懈努力。在国王亨利一世时期,甚至发展出所谓的封建司法审判的特许权理论。国王对其领土内的所有土地都拥有司法权。他可以从那些土地上拿走庄园,也可以给予封臣以完全的或部分的司法权。他还可以让出庄园但自己保留司法权,因为国王的司法权利并不必然随着庄园的转让而成为赠品或者礼物。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所作所为也是如此,1166年在英格兰、1172年在诺曼底,亨利甚至要求其直接封臣提供各自拥有的所有骑士的名字,以便确认他们是否有足够的骑士来满足所求。亨利还坚持所有的骑士都应该向自己宣誓效忠。各地封臣也给国王发去信函,上报骑士数字和名字。英国国王们还设立巡回法庭(circuitjudges),以遏制封建领主的权力滋长。亨利二世时期巡回法庭受理所有刑事案件和许多民事案件,其目的是将司法施加于每一个人。1187年,亨利二世法令中这样规定:“根据王国的习惯,没有国王陛下的令状,任何人都无需理会来自其封土的主人的法庭传唤。”于是,英国出现了人们熟知的谚语:“我的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这与大陆的做法显然不同。

国王的权威与财富也与大陆那些孱弱的君主不同,根据维塔利斯的说法,征服者威廉每天的日常收入是1061英镑10先令1.5便士,这还不包括王室的税收、司法收入以及其他不可计算的收入。比较国王忏悔者爱德华与征服者威廉的财富,就可以看出二者的不同。爱德华只占有34%的土地,大贵族高德温家族所占比例为43%,另外两大家族占比例为23%。威廉则占有64%的土地,而大贵族巴约的奥多(Odo of Bayeux)与默尔坦的罗伯特相加只有21%。可以说,没有贵族能够跟国王相抗衡。即使最大的贵族,国王的同族兄弟奥多也因为被疑心造反而囚禁,直到威廉死后才释放。在威廉二世的时候他真正公开造反,而被没收了土地财产。因此,有学者这样比较英国与法国的封建主义的特点:“最高领主在封建制度中的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也可能仅仅是一个封建主,就像法国最早的卡佩王朝的国王一样。最大的封土的拥有者在理论上应向这些封建主表示敬意,但封土持有者拥有自己的封臣,封建主不能,也不被希望干预其封臣的事务与论争。可是最高领主也可能获取君权(snty),就像威廉一世那样。公元1086年,威廉一世在索尔兹伯里不仅得到其总佃户的宣誓效忠,这些总佃户直接从王国()分封土地;还得到总佃户的封臣的宣誓效忠,由此表明他们承认自己对国王也负有义务。”

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封建主义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甚至在不同的地区,封建主义都有多重的样态。根据斯坦顿等人的说法,1066-1166年间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一个阶段,是封建主义诸要素逐渐生长的时期,土地分封、封君封臣关系、骑士以及城堡等方面都逐渐得以成长,这些要素在刚开始的时候还带有较为明显的诺曼特征,随着时间推移,诺曼封建主义最终终结,英国封建主义逐渐呈现。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二个阶段(12世纪中期——13世纪末)是其特征充分展示的时期,也可称为鼎盛期,最为突出的是英国封建主义成长为具有主导力量的社会体系,封土与封臣的紧密结合是此体系的两大基石。14、15世纪则是英国封建主义发生变化乃至衰落变态的时期,滋生着众多的新特点。

中世纪晚期发生了诸多变化。首先,封君封臣关系日渐削弱。理论上封君封臣之间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实际上变成了多项对应关系,一臣多主的现象相当普遍。当一个封臣的两个封君发生战争,同时召他服军役,他到底听谁的召唤?当时的习惯有相应的处理方法,如帮助较早向他行臣服礼的封君,或帮助给予最大封土的封君,或帮助被迫进行自卫的封君等,甚至出现了对唯一主君(liege lord)的绝对臣服(liegehomage)。

其次,封土逐渐丧失其军事作用与功能。一方面是骑士阶层的身份在发生变化。曾经的骑士,以战士为其本分,而到了晚期中世纪,成为一个骑士或者贵族,土地财产成为最根本的要素。在社会等级中,土地收入的多少成了区分等级的标准,如年收入10英镑的为绅士(gentleman),20英镑的为从骑士(esquire),40英镑的为骑士。1240年代之后,国王甚至强迫那些年收入15英镑、20英镑和40英镑的自由持有者接受骑士身份。12世纪,英国有许多年收入大概在2英镑的贫穷骑士,他们根本没有封土。13世纪末,英国约有3000名骑士,其中真正有封土者约1250名,其余皆为货币封土骑士。既然骑士已经不等同于战士,则封土就自然不再是军事封土了。事实上,由于持有土地的条件之差异,13世纪英国的封土可分为教会领、军役领(或者骑士领)、杂役领和索克领。除骑士领之外,其他三种封土基本上与军事义务无关。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骑士领为单位为领主服役的习惯之外,生长出一个具有妥协乃至颠覆性质的制度:以缴纳金钱来代替领兵服军役。按照封建惯例,封臣向封君服骑士役40天。在国王亨利一世时期,鉴于骑士役征调的困难,改征免除服役的费用。约1179年财务署文献中这样记载:为抵抗外敌入侵,亨利二世命令每个骑士领都要缴纳1马克或者1英镑的钱来支付士兵的薪饷和奖励,因为国王主张使用雇佣军而非自己的人民来进行战争,所以要交钱支付雇佣兵的薪饷,又由于钱款是根据士兵盾牌数量来支付的,故名盾牌钱(scutage)。这一文献清楚地表明,国王对于自己的封臣参与战争的态度已经发生变化,宁愿花钱雇佣军队也不愿使用封臣。到13世纪中期,支付盾牌钱以代替骑士军役的做法已经相当普遍。

再次,当军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削弱的时候,经济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成为显目的存在。从封土的角度来看,封建主义就演变为围绕封土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利益的关联。一块封土的授予,意味着新的经济关系的结成,封君和封臣对封土所拥有的权利,都可以用经济方式来计算。封臣继承封土,要向封君缴纳继承金(relief),继承人未成年,封君就成为其监护人。同样地,封臣子女的婚姻往往也属于监护人的权利范围。不过,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终也转换为经济内容,因为当封君行使亨利二世时期的官方法律文本中,有关于继承金、监护权(wardship)、婚姻费(marriage)等问题的描述与规定:按照王国的习惯,一个骑士领的合理继承金是5英镑,但一个男爵领没有此类规定。假如继承人年幼,他们将受到封君监护直到成年,而女性继承人即使成年也要受监护直到出嫁,但结婚对象必须得到封君同意,否则将丧失其继承财产。为了财政收入,国王约翰甚至于1207年将婚姻监护权加以出卖。约翰王的收入变化,也反映了封建主义的经济层面的变化,在即位之初,约翰王的年收入为2.2万英镑,自1204年之后,其收入稳定增长,1208-1212年间平均年收入为3.9万英镑。如果再加上罚没地产的收益、教会职位空缺和地产收回、各种税收、犹太人的缴纳等,约翰在位期间最高年收入达到7万英镑。可见,与封建有关的那些东西都已经被金钱包围。不过,随着经济要素重要性的增加,封臣对封君的依附性可能会逐渐减弱,因为,封臣对封君的义务都可以以金钱或者实物的方式来支付和履行,骑士役可折算为盾牌钱,其他如协助金、继承金等更是无需折算。

最后,封土最本质的变化是自由买卖地产。所谓封土,是封君分封给封臣的土地,国王分封给直属封臣,后者又分封给自己的封臣,如此类推。无条件继承(feesimple)的封土,在分封时的证书上已经说明封给某人及其后嗣,故可以称为自由继承封土。有条件继承(fee ditional)的封土,在分封时说明赐给某人及其本身的后嗣,即直系后嗣亲属,旁支不得继承。此外,还有限嗣继承(feetail)的封土,即土地应该世代相替传给继承人的后代。直到13世纪末,封土主要就在这三类继承方式下转移和运动。随着英国社会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封建领主阶级对货币需求日盛,封土自然就成为举债、抵押甚至买卖的对象。于是,在分封与继承之外,封土逐渐变成可以买卖之物。早在斯蒂芬王统治时期,英国就有出售土地文书记录,12、13世纪则相当普遍。当然,起初此类买卖并不为法律所认可,只是一种既成事实。到了13世纪末,就不只是历史的实际,而且得到了法律的确认。1290年的《买地法令》(Statute of Quia Emptores)如此规定:

鉴于大人物和其他领主的封土上的土地和持有物的购买者,已经从这些大人物的自由持有者那里买到后者的土地和持有物,这些土地和持有物是从封土授予人那里按封土而持有,而不是从该封土的主要领主持有,因而这些购买者迄今多次进入主要领主的封土,使主要领主遭受损失,这些主要领主由此而多次失去属于他们封土的土地和持有物的封土归还权,婚姻支配权以及监护权,上述情况对于那些领主和其他大人物似乎是极端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如果再发生同样情况,就要宣布剥夺继承权。我们的领主国王,在他治下第十八年的复活节以后,也就是圣约翰施洗者节后的两周,在威斯敏斯特的会议上,在王国的大人物的祈求下,兹特准许规定和命令,从今以后,每个自由人按自己的愿望,出卖他的土地和持有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都是合法的,条件是封土承受人得按照他的封土授予人以前持有该项土地的那种义务和习惯,从同一封土的主要领主那里持有同一土地或持有物。

概而言之,《买地法令》就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封土可以转让的现实,但土地购买者要代替出卖者承担来自主要领主(即封君)的相关义务。只要封君的利益不受损害,有封臣来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封君并不在乎封土在谁手中。法令的目的是维护主要领主如国王等人的封建权利,但从后果来看,它使自由持有的封建土地的购买和出卖合法化了。不过,该法令并不针对国王的直属封臣的封土,后者的买卖仍然需要征得国王的同意,否则即为非法。但在该法令发挥效用的情形下,直属封臣持有的土地的自由买卖事实上也合法化了,至少是默许的。如果从封建体系来看,该法令的作用与后果在于打断了封建阶梯无限制地扩展的趋势,次分封就此结束;当土地出卖者退出阶梯时,土地购买者随即进入。

英国封建主义演变中最突出也是学界讨论得最为热烈的问题,就是所谓“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1944年历史学家麦克法兰借用19世纪历史学家查尔斯·普卢默(Charles Plum mer)的“变态封建主义”概念,用来描述晚期中世纪英国封建主义的非常态存在。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学者重提麦克法兰的命题,引起了新一轮的关于变态封建主义的国际大讨论。

随着典型封建主义——以封土来换取军事服役——的衰败,14、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出现了非典型、非常态的封建主义现象。贵族豪强不以封建关系而是以金钱、权力及其他手段控制和支配各类武装人员。在这个以“保护制”、“扈从制”以及亲缘关系为主导的社会中,领主和封臣之间的依附纽带被新的主人和扈从之间的契约纽带所代替。同样是人与人之间的连接关系,但与封建的连结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从以封土的占有为条件、臣服和军事服役为内容的封君封臣制,向以支付现金工资为条件、亲缘关系和服务为内容的扈从制的转变。简而言之,就是以契约取代封土,以人身契约纽带取代封建臣服关系,以家内服役取代军事服役等。为了应对战争和日常事务,英国大小贵族都逐渐采用了这种扈从合同(iure of retinue):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军事服役在内的各种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金钱为主的报酬。根据史学家贝恩(J.M.W.Bean)的考察,这种扈从合同早在13世纪末已经开始出现,14、15世纪则成为潮流,例如,1319年5月15日,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与拉蒂默领主威廉订立了一个终身合同,即拉蒂默的威廉终身为伯爵服役,平时负责照看伯爵的庄园等事务,战时要带武装人员40人在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为伯爵作战。拉蒂默和其中的10人可以从伯爵处得到战袍和马鞍,拉蒂默本人的装备费用由伯爵支付。若有马匹战损,伯爵会给予补偿。为这份终身合同,伯爵每年要向拉蒂默支付1000英镑以便后者能够“维持其家庭”。著名的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John of Gaunt)实行扈从合同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贝恩细致地分析了1372-1382年间公爵所签订的扈从合同,发现有一些现象值得注意,如合同中骑士和从骑士享受和平时期年费的比例逐渐增加,在1372-1376年间,13%的骑士和17.5%从骑士享受和平时期的年费(annual fee),到了1379-1383年间这两个百分比分别为25%和70%。这一现象反映了扈从合同已经从服役于战争走向服务于日常,也说明了扈从合同在社会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

1372-1382年冈特签订的扈从合同和年金授予的数量

变态封建主义之于英国封建主义的历史而言,当然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不过,我们不宜夸大变态封建主义的契约特征,事实上,契约关系并非在晚期中世纪才出现。根据美国学者莱昂的研究,从封建关系诞生之日起,契约精神及实践就已经存在。一定程度上,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也是契约的一种。其他诸如钱袋封土、货币封土、职务封土、名誉封土等非实体化的封土类型,同样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存在。1103年,英王亨利一世与弗兰德尔伯爵之间达成协议,后者向前者效忠,一旦国王有所号令,伯爵应带1000名骑士前去服役。作为回报,国王则给伯爵提供保护,并且每年给予伯爵500英镑作为封土(fief)。这一事例与晚期中世纪的合同并无本质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变态封建主义并没有真正改变封建主义的依附关系。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金钱合同,但乙方仍是甲方的依附者。因此,变态封建主义虽然看似与常态产生了距离,但仍然在封建主义范围之内。当一些学者将变态封建主义前推至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一个及第二个阶段的时候,至少让我们看到变态封建主义与常态封建主义之间的相似性。

点击切换 [繁体版] [简体版]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新书推荐: 正德风云(全两册) 十万男儿血:中条山保卫战 雷锋 非正常军师联盟 中国古代十大后妃就是这么多情 薛家将(青少版) 中国历史全知道 中国茶品鉴全书 庄子:纯美典藏版 掀翻棺材板后,玄学卦妃轰动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