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明初兴——夏、商、西周(2 / 2)
史,商代始设,原为驻守在外的武官,后来成为王左右掌管祭祀和记事的官员。周公说“唯殷先人,有册有典”[9],殷人的典册便出自史的手笔。商代的史有多种名称,甲骨文作“大史”“小史”“西史”“东史”“作册”。西周的史有“太史”“内史”“左史”“右史”之别;太史掌管起草文书,记载史事,编写史书,兼管国家典籍、天文历法、祭祀等;左史记动,右史记言。史与巫往往一身二任,故后世并称巫史。史常在王左右,除记录外,也可发表意见,提供建策。总之,史的职守是“掌官书以赞治”[10],是典型的文化官员。
祝,商周两代王室都有祝人,负责祭祀时致告鬼神之词,所谓“祝,祭主赞词者”[11]。甲骨卜辞中多有关于祝人活动于商王之左右的记载。《周礼·春官》有“大祝”“小祝”的官职,说明周代仍有祝官。
卜为专掌占卜的官员。占卜最早见于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占卜已较普遍,而商代则是占卜的极盛时期。商王及贵族无日不卜,诸如祭祀、年成、征伐、天气、祸福、田狩、疾病、生育,无事不卜。占卜活动由卜官主持,甲骨文中称其为“卜”或“贞人”。卜不仅是预测学专家,而且是甲骨文的缮写者和推广应用者。
巫、史、祝、卜是第一批较正式的文化人,他们从事卜筮、祭祀、书史、星历、教育、医药等多种文化活动,并参与政治。我们可以从甲骨文、金文和各种先秦典籍中见到他们席不暇暖的忙碌身影。他们对中国文化的早期发展有着特殊贡献。
殷商是神权时代,是鬼神观念盛行的社会。
商人信仰的神有三类——上帝神、祖先神和自然神,又以上帝神为主。甲骨卜辞多次出现的“帝”或“上帝”,被认作宇宙万物的最高主宰,能呼风唤雨、给人间降祸赐福,所谓“帝其令雨”“帝其令风”“帝其降堇(馑)”“帝其降祸”“帝降食受(授)又(佑)”。
商人也频繁祭祀祖先神,形成周祭制度。商王认为祖先是上帝派到人间主宰一切的,祭祀先公、先王与祭祀天帝彼此呼应。
商人还保留着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遍祀山川四方。商人又迷信人死后精灵长存,称为鬼。天神、地祇、人鬼都是顶礼膜拜的对象,这便是所谓“殷人尚鬼”。
周代发展了殷商的至上神观念,称至上神为“天”,或“昊天上帝”,认为王权为天所授,为王祖所遗,故周人敬天法祖。于是,宗教与政权、族权三位一体,水乳交融,形成以天帝为皈依,以宗法家族为基础,以君权为核心的国家民族宗教。“敬天法祖”自此成为中国人的基本信仰,延绵三千年而不衰。
“敬天法祖”自周代成为中国人的基本信仰,延绵三千年而不衰。图为古代剽牛祭祀铜扣饰。
鉴于殷周鼎革的教训,周人又意识到“天命靡(无)常”和“小人难保”,遂强调“敬德保民”“以德配天”,在宗法宗教中渗入人文主义成分,天命观中保有理性主义位置。绝对的天神崇拜宗教在中国始终没有占据统治地位,而敬天法祖的宗法宗教构成中国宗教的主体,与周文化造成的人文—理性趋势不无关系。
“宗”为象形字,谓屋宇下设神主祭祀。而“宗法”一词始见于宋代张载《经学理窟·宗法》一文,是对父系宗族内的宗子法的简称。宗法制度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前提,以父权和族权为维系力量,将同姓同氏者结成一个有共同经济政治利益的族群。这一制度萌芽于父系氏族社会晚期,商代前期主要实行兄终弟及制,此为母系氏族社会的遗迹。至商代晚期,已有不严格的嫡庶之制,宗法制度初成;而西周宗法进一步严格化、完整化,形成周密有序的宗法制,包括立子立嫡之制、庙数之制、同姓不婚之制,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护父权的基础上,确立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使权力早有归属,以免争夺残杀。
与宗法制相关联的是封建制。这里的“封建”非指现代被滥用的封建,而是“封土建国”的简称,指帝王以爵土分封诸侯,使之在封域建立邦国。商代已实行分封,而“周初大封建”使这一制度完备化。封建制与宗法制相为表里,天子是天下“大宗”,天下是其名义上的“王土”,但周天子实际控制的只是王畿之地(镐京和洛邑四周),王畿之外,周室先后封建一百多个诸侯。作为“小宗”的诸侯对“大宗”周天子按期纳贡、朝觐,应召出兵助王征伐,而内政自主。这种按宗法原则世袭的封建制,盛行于西周,东周渐趋式微,秦汉以降被郡县制所取代。
西周在确立宗法、分封、世袭三大制度的同时,又系统地制礼作乐,从外在社会规范到人的主观情志实现全面控摄,以确保宗法等级秩序。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当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便对往昔流传下来的风习加以改造和条例化,以作为稳定社会秩序的制度和手段。如商周时代的“乡饮酒礼”,便沿袭氏族制习俗,在会食聚餐时,尊长敬老;又如商周实行的天子每年象征性带头耕地的“藉礼”,也是继承氏族长老率众耕作的传统;再如氏族社会末期物物交换,有赠有报,有往有来,这一习惯便发展为文明时代的“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12]。
三代先后出现夏礼、殷礼、周礼。周礼承袭夏礼、殷礼,又有所损益。传说周公“制礼作乐”[13],不尽可靠,但说以周公为首的周初统治集团建立了周礼的基本框架,则是合理之论。
周礼包括吉礼(祭祀鬼神、祈求福祥)、凶礼(哀邦国之忧,包括丧礼、荒礼、吊礼)、宾礼(迎宾亲附诸侯之礼)、军礼(和协邦国,包括大师之礼、大田之礼)、嘉礼(亲善万民,包括饮食、昏冠、宾射、飨燕等礼)。
这些“礼”通过一定的规则、典礼仪式以及表示身份的舆服旌旗、宫室器用,体现宗法等级制度,故“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者也”[14]。礼只实行于贵族内部,对庶人则只用刑约束,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5]。
与礼相配合的乐,包括乐曲、舞蹈和歌词,是行礼时的艺术呼应。图为汉代乐舞杂技画像。
与礼相配合的乐,包括乐曲、舞蹈和歌词,是行礼时的艺术呼应。如果说,礼从外部给人提供一种社会规范,那么,乐则使人从情感内发,趋向这种规范,故“知乐则几于礼矣”[16],所以“礼乐”历来并称。大约成文于秦汉之际的《礼记·乐记》对于周初以降礼乐一体精义有扼要阐述:
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有了礼的规范、政的划一、刑的强制,配之以乐的感染,便能同一民心,成就“治道”,这正是周代“制礼作乐”的深远用意。
如果说,夏代是服从命定的“尊命文化”,殷代是崇尚鬼神的“尊神文化”,那么,周代则是礼乐刑政目标合一的“尊礼文化”。这一文化走向有久远影响,后人往往声言“崇周”“复周”,便是对这种“尊礼文化”的追怀与服膺。
注释:
[1]《论语·泰伯》。
[2]《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篇》。
[3]《左传·昭公六年》。
[4]《礼记·明堂位》。
[5]见《左传·桓公二年》《墨子·耕柱》篇。
[6]见《越绝书》卷十一。
[7]《国语·齐语》。
[8]《左传·成公十三年》。
[9]《书·多士》。
[10]《周礼·天官》。
[11]《说文·示部》。
[12]《礼记·曲礼上》。
[13]《礼记·明堂位》。
[14]《荀子·富国》。
[15]《礼记·曲礼上》。
[16]《礼记·乐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