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雍正 铁腕帝王 一代名君(2 / 2)
他们是被侮辱和轻蔑的一群人,也是被遗忘的一群人。封建统治者素来号称以仁治国,但历代都产生与人道原则相违的贱民,迟至雍正一朝才给以法律上的完全革除,这不能不令人生发出中国社会改革过于迟缓的感慨。
雍正元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书请求除豁山西、陕西乐户的贱民的贱籍。晋陕乐户的祖先原是明朝永乐帝夺天下时,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成功后,关的关,杀的杀,除了加害这些政敌本人,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作为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以作为对政治异议者的残酷惩罚。
这些贱民想脱离卑贱处境,因身陷乐籍,政府不许,而地方上的缙绅恶霸更以他们为蹂躏对象,也不容他们跳出火坑。他们的苦难已持续了几百年,却不能解脱。年熙奏疏说,这些人实际上都是忠义之士的后代,却沉沦至今,无由自新,太悲惨了,请求雍正开豁他们的贱籍,准许他们改业从良。
年熙为年羹尧的儿子,雍正又把他赐给隆科多为子,这时年羹尧还在川陕总督任上,而山西也是年羹尧的势力范围。年熙的建议可能跟他生父商量过,他又同雍正关系不一般,也可能事先了解雍正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所以才投其所思,有此动议。条议上呈之后,雍正十分赞同,便令礼部议行。大臣们秉从旨意,说“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
雍正批准乐户改业从良,同时命各省检查,若有如此贱民一律准许出贱为良。于是其他省区的贱民也得以开豁。
值得一提的是,乐户除籍之议很可能发起于年羹尧,而得到雍正的大力支持。因为年羹尧犯罪后,署理山西巡抚伊都立参劾他,说他将皇上乾纲独断的乐户出籍的事据为己功,且向泽州乐户窦经荣索取谢银十万两。年羹尧辩白说:改乐户为良,是“圣主首端风化”,哪里敢掠夺为己功云云。山陕乐户削籍的同时,雍正命令除豁京中教坊司乐户。清初定制,凡是重要场合的奏乐,均由教坊司演奏。
雍正命乐户从良,另选粮通音乐的良人,充当教坊司乐工,专职演奏。这使教坊司的乐人改变了属籍,成为良人的职业。七年,雍正又把教坊司改为和声署,由内务府管理,官员由内务府、太常寺、鸿胪寺官兼任。“教坊司”改名为“和声署”,就说明它是良人充役的机构,名实相符。这一改,进一步巩固了乐户除籍的成果。
不过,当时贱民的种类十分多,除去乐户之外,还有浙江的惰民,广东的旦户,徽州的伴当等。因此,仅仅解放乐户还是远远不够的。元年七月,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趁着乐户削籍之机,上奏折请求豁免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惰民的来源是宋代罪人的后代,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惰民籍属丐户,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籍,是为贱籍,不许改变。他们从事的职业是士农工商所不愿干的,男子作小手艺和小买卖,塑造土牛、木偶、编机扣、捕蛙龟、卖汤饼,或者当吹鼓手、演戏、抬轿子,女子则做媒、当伴娘、卖珠、做接生婆。他们从事的是服务性的工作,是现在我们所说的“第三产业”。光从“惰民”这个名称就可以看出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所谓的服务业虽不可或缺,却被当时农业社会所鄙视,社会地位十分卑贱。
政府不许惰民读书应举,不能做官,不得充当吏官、里长,不准与良人通婚,也不得与良人平等相处。作为一种侮辱性的习惯,惰民们的居住地区、房屋式样、穿着打扮、行路乘车等方面,都有规定,不能随便改变。因此惰民同乐户一样,毫无任何政治权利,没有人格尊严,是最受侮辱、损害和压迫的人群。
噶尔泰认为应给惰民自新之路,请求照解放乐籍的前例开豁。雍正命礼部议奏。礼部认为捕龟、卖饼、穿珠、做媒是贫民糊口职业,假如削除其籍,就是不许他们再做这些事,他们反倒无法谋生了,不同意削籍。
雍正说除籍“亦系好事”,礼部不要反对了,于是令惰民放弃原来职业,别习新职,脱离丐籍,转为民户,按照良民纳税服役。
此外,在江南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有种丐户,他们的籍属、社会地位与浙江的惰民完全一样。八年,江苏巡抚尹继善以他们业已“化行俗美,深知愧耻,欲涤前污”,请求循乐户、惰民事例,除其丐籍,列入编户。雍正同意了他的请求。其实早在五年,雍正就亲自提出安徽宁国府“世仆”、徽州府“伴当”的从良问题。雍正认为“伴当”“世仆”这两类贱民,许多不是由于政治因素或债务关系沦为贱民的,而是出于茫然不可考的因素,是一种地方陋习演变的结果。
雍正提出让这些贱民从良有两个好处:第一是使他们向上,也就是说,除去其自卑感、悲苦感,给他们以过正常社会生活的希望;此外,也给他们的子女以平等的地位,不至于一生下来就低人一等。这两点也是十分符合儒家乐生、平等的人伦道德的。雍正命令安徽巡抚魏廷珍查核,提出处理意见。魏廷珍议请区别对待如下:绅衿家典买的奴仆,如果有文契可考,还没有经过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主人使役;即便已经赎过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有主仆名分;奴仆在赎身之后所生子孙,与原主没有也不应再有主仆名分,准许豁免为良;年代久远,没有文契,也不受主家豢养的,统统不许以伴当、世仆对待。
世仆、伴当所受压迫,同惰民一样,习鼓吹、抬轿,不与大姓联姻,不准报考。雍正认为他所议“允当”,也就是公正恰当,便批准执行。雍正这一措施,使他们从此免受了不少凌辱。
广东沿江沿海有一种“旦民”,早在宋代就采集珍珠,向政府纳贡。到了清初,在广州河泊所下辖的,每年按户纳鱼课,少数人已粗通文字,上岸居住。雍正于二年亲书朱谕,命将旦民编立埠次,加以管理。六年,向广东督抚发出上谕:“旦户即苗蛮之类,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旦船,生齿繁多,不可数计。粤民视旦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旦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于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深可悯侧。旦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
雍正指出,陆地居住的广东人将居船的旦户视为贱民,是不合理、不人道的,应以旦户们交纳漁税为主要事实,把他们当作平民百姓,不让他们被社会排斥,在江海之上飘来荡去,无所依靠。他指示广东督抚:“凡无力之旦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于近本村庄居住,与民丁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旦中,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这就是说,旦户们能够上岸、愿意上岸居住的,地方官应为他们开辟地盘,一视同仁,防止地方土豪恶棍欺侮他们,鼓励他们耕田谋生。这样,不知延续几个世纪的旦户问题,第一次提到中央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得到了初步的解决。雍正在短短几年中,从法律和道德上解决了数百年来积存的问题。
丐户、乐户、旦户、世仆、伴当等贱民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几百年来,为何没有人像雍正一样来触动他们,甚至很少听到知识分子为他们呼吁的声音?
明朝人沈德符就曾对此不解地说:何以自宋迄今六百余年,惰民“不蒙宽宥”?深析起来,促使雍正这样做,则有一系列相关原因:
首先,最值得重视的一点,这是和雍正整体宏伟的治国思路相贯穿的,是制度化、全局性的大手术,不是心血来潮的一时冲动。在雍正朝,执行打击不法绅衿的政策,而贱民们主要是受绅衿的控制,为他们服务。如果贱民要脱籍,就会侵犯地方绅衿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乐意,定会千方阻挠。所以雍正除豁贱民的法令中,才包含进禁止“绅衿土棍”阻拦贱民出籍的条文。据此可见,释放贱民,是中央同不法绅衿、地方恶势力的一场角力,此举有着深远的意义。这是雍正力革前朝弊政,推行改革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压制地方绅权,提高中央威权,这同摊丁入粮、耗羡归公、改土归流等项政事一样,是雍正整体治国思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也是争取民心的策略。
根据记载,当乐户除籍令颁发的时候,乐户们都激动得涕泪俱下。噶尔泰很能恰到好处地赞美皇帝,他说,雍正皇帝此举“使尧天舜日之中,无一物不被其泽。使生者结环,死者衔草,即千万世之后,共戴皇恩于无既矣”。虽有不实之处,也可见释放贱民确实是一种仁政,可以提高皇帝的威望。
其次,在雍正初年,统治尚不稳固,特别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确立一个有作为的中央政府的形象,这也是雍正忙于处理贱民问题的原因。当时社会观念对待贱民的态度有两种:一是以地方绅衿为主,要维护既得利益,要坚持等级制度,奴役贱民;一是雍正朝的君臣,主张部分地释免贱民,而后者显然更符合儒家道德。
雍正也是这么想的。他说:“朕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令贱民改业从良,就是“励廉耻而广风化也”。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贱民的解放,也不完全是一个好皇帝的恩赐,其中也有历史的必然性。
任何解放都不可能完全是由上而下的解放,一定要有自下而上的争取,解放才可能展开,受苦的人才能最终脱离苦海。贱民所受的压迫,迫使他们产生反抗情绪,时或爆发反抗斗争,这是他们能够获得解放的重要因素。
贱民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引发社会动乱,统治者必须想办法“息事宁人”。正好雍正又要打击绅权,就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开豁贱籍可消减贱民的对抗情绪,又是取消不法绅衿特权的一个方法,可谓一举两得。
雍正此举是符合当时社会斗争的趋势的。然而,从贱民自身的角度来说,这还不是完全的解放,任何一种解放事业都必然是艰苦而漫长的,是社会性的事业。
雍正的除籍令下达之后,少数贱民改业、从良,摆脱了屈辱的地位,多数贱民依然如故。苏州的丐户还要应承迎春扮演的差役;宁波府没有得到削籍的十分多,矛盾严重,终于在光绪三十年发生第二次除豁事件。安徽贱民与绅衿的斗争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绅衿顽固地制驭世仆,不容改业,如析门县的周姓为李姓世仆,嘉庆十四年,按雍正例开豁为良,但李姓不依,仍然要周姓服役。道光元年,有个叫李应芳的,强迫周觉春充当吹鼓手,以致闹出人命案子。并且清朝政府对从良的贱民十分苛刻,这都影响着贱民真正摆脱奴役地位。所以雍正的一纸命令和某些努力,并没有从根本上拯救贱民。
这是因为贱民的解放并不是某个人的意志所能决定的事情,它决定于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比如他们要求社会给他们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可雍正时代并没有提供这个条件。在讨论噶尔泰的建议时,礼部就指出,惰民的就业问题不能解决,是考虑实际问题。事情也确实如此。在大多数贱民没有新的谋生之道之前,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从良。
尽管如此,雍正的开豁令仍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它给贱民解放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削籍令是政府宣布放弃对贱民的特殊控制法,使贱民有了离开贱籍的法律依据。贱民只要符合政府的条件申请改业从良,就可以按照正常社会成员的方式进行生活,一定时期之后还可以应试做官。如果同平民发生纠纷,可凭良人的身份出现,不会像过去那样因是贱民而遭受不应有的歧视和打击。
贱民的除籍,使他们几百年的积郁有所舒张,生活信心有所增强,奴性有所消减,从而使他们受到压抑的创造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这也是对这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产力的某种解放。
另外,雍正实行摊丁入粮制度后,人民的封建隶属关系有所削弱,贱民的除籍正与这一历史趋势相符合。雍正朝这一自上而下的“阶级解放”政策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是十分开明的做法。
6.推行保甲,加强约束
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一个统治者的追求,只有社会稳定,人心才会安定下来,才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破坏统治秩序的事情,家族的统治才能稳固。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是历代统治者对地方施行统治与管理的常用办法。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朝时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到了清朝,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王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保甲是国家以民众居住地为基础,令其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自己管理自己的治安教化组织。
雍正实行摊丁入粮制度后,人民的封建隶属关系有所削弱,贱民的除籍与这一历史趋势相符合,雍正朝这一自上而下的“阶级解放”政策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是开明的做法。收钱粮没有关系,而这样编审制度就成为多余的了。
由于清初实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记注丁口、籍贯、职业。丁口,是政府征发徭役的根据;籍贯关系到人们读书、应试、做官等权利;职业,有的不能随意改变。这些内容关系着政府和人民的利害,双方都非常重视。政府根据这些内容进行统治,同时也更加留心。由于人们的家庭情况总在不断地变化,所以户籍登记也在不间断地进行。清初政府规定三年进行一次编审(后改五年一次),稽查户口,尤其重视核实丁口,所以叫做“编审壮丁”。当编审之年,各省在年终报告户部。如果违限不报,经管官员都要照违限例议处。可见编审户口,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务。雍正实行摊丁入粮制度,使编审壮丁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了。
而废弃编审后,如何管制民人,雍正制订了保甲条例:(1)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2)畸零村庄、“熟苗”、“熟僮”,一体编入保甲。(3)地方官不卖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4)建立民间奖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的人,若被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雍正批准这一条例,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这就在事实上停止了编审,这一制度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被正式取消。编审停止后的保甲法,与以前的不同,它包含着调查户口与维持治安两项内容,以突出它的治安管制的性质。
也就是说,自此以后,封建政府日常控制人民的手段,主要是保甲法。所以说自雍正四年起,雍正厉行保甲,是在摊丁入粮新形势下对人民进行的约束。自此之后,清朝政府就把推行保甲制当作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内容。
在编排保甲时,雍正解决了对棚民的控制问题。当时,有一部分在本籍无业的农民到异地谋生,或开山种地,或做雇工,因为他们搭棚居住,所以被称作“棚民”。他们多生活在丘陵地带,以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陕西、四川等省山区尤多。他们迁徙不定,生活没有保障,还曾发生过武装起义,因而引起统治者的注意。雍正二年(1724年),户部尚书张廷玉认为浙、赣的一些抢掠事件,是棚民煽惑倡首,应设法安置,疏请敕令督抚派遣能干的州县官严行管制,加以编排,在稽核保甲时一体查察,并请允许棚民读书进学,把他们变为土著,以绥靖地方。雍正命有关官员议处。雍正三年(1725年),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处置浙、闽、赣三省棚民办法。雍正四年(1726年),雍正令仿照保甲的法规,按户将棚民编审入册,租地的山主、雇工的雇主,都要对棚民进行担保;入籍的棚民一经获准,即与土著一体当差;入籍二十年的可以参加文武生的考试。条令颁布后,由各地督抚监督落实。
雍正六年(1728年),大理寺卿性桂到衢州密访后,奏称“棚民近日光景,皆知安分,不敢生事”。雍正自负地说:“在昔棚民,何有今日光景,经大费一番措置,方能如是帖然。”编查棚民法令下达时间一长,地方官和担保的山主、地主就忽视它了,但雍正没有忘记,即使是在死前的一个月,仍发出上谕,要求“督抚等转饬有司实力奉行,毋或怠惰,倘有不遵,即行严参,从重议处,若督抚失于觉察,朕访闻亦必加以严谴”。雍正在位,始终大力推行保甲法(包括棚民编查),企图使人民俯首帖耳,任其摆布。
雍正推行保甲制度,是在摊丁入粮新形势下对人民进行的约束。这样既解决了人口的编审问题,又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安置和管理问题,加强了地方的治安管理,稳固了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7.设祠堂,将统治深入民间
老百姓的力量是无穷的,既能载舟又能覆舟。封建统治者深知,只有牢牢地控制了老百姓,才能高枕无忧,天下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实行孝道,历来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做人的根本。顺治、康熙两朝撰述《孝经衍义》,康熙四十一年以前,会试第二场的论题,先从《孝经》选出,后因大力提倡宋儒理学,而改在周敦颐的《太极图说》《通书》等书中出题。雍正继位后,强调“孝为百行之首”,重视《孝经》,下令从元年恩科会试起,仍用《孝经》命题,“庶士子咸知诵习,而民间亦敦本励行,即移孝作忠之道胥由此乎”。就是令人懂得孝道,在家做孝子,而这种人到了社会上,无论是做官还是为民,都能竭尽本分,忠实于朝廷。其实早在东汉时期,就有人说“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雍正把它概括为“移孝作忠”,这更说明统治者提倡孝道,最终目的是要臣民忠君做顺民。雍正围绕这个目标,便大力倡导孝道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宗族制度,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
孝道实行于家庭,家庭又是宗族成员,推崇孝道,必然重视宗族。雍正把兴建祠堂、设立宗族学校、添置族产、纂修谱牒这四事,当作维持宗族制度的主要事务。
在清代,一部分家族设立宗祠,有的大族还另立支祠,祠堂设有族长,大祠堂还有其他管理人员。祠堂的职责表面上是管理祭祀,实际上是统治族人的机构。雍正为了强化它的职责,于四年(1726年)下令在宗族设立族正,“察族之贤不肖”,即考察本族内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封建的道德标准,以表彰遵守封建道德的模范,谴责它的破坏者。族长的确定,是宗族内自主的事情,他主持族政,政府一般都会给予支持。族正,由政府指定,代表官方,加重了宗祠的权力。五年(1727年),雍正更改与祠堂有关的法律条例,他说经官惩治而不悔改的人,准许祠堂告官,可以将他流放远方,以为宗族除害;若祠堂私自以族规处治,以致身死,可免执行人的抵罪。经过九卿讨论,根据他的指示精神,确定了相关的律例。司法权原来只在政府手中,如此变更以后,使祠堂也拥有了惩治族人的某种司法权,族长的权力加大了。雍正企图利用宗族权力辅佐政权,使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以维护清朝的统治。但是这种改变,破坏了政府司法权的完整性,造成了政府与宗族的矛盾。因而族正和处理族人司法权的律例能否长期存在,就成了问题。乾隆初年把族正给否定了,至二十二年重新设立,可见雍正父子是在探索如何更好地进行族权与政权的配合问题。
雍正十年,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张照奏称:读《圣谕广训》有“甲置义田以赡贫之”之教,其祖张淇用己一千亩作为义田,赡养同族的贫民,现今请求皇上允许立案,在政府注册,载入县志,该项土地不许别人夺取,即使张淇子孙也不得出卖,他人亦不能私买,违者照律治罪。如此则该项田产可以长期保持,以利解决贫宗的生活问题。雍正见这是响应他的号召,高兴地允许立册存案,并说:“张淇以己田作为公产赡养宗党,其敦本厚族之谊可嘉”,应当表彰他这种义举。张淇用私田作义田,建立义庄,经张照的登记,可以长久地保存,土地不仅他人禁止侵犯,连政府也保证不损害它。义庄开始于北宋的范仲淹,他的事业继续维持下来。该族范瑶又以己田一千亩扩建它,收租赡族,其扩充部分,亦申请立案。该义庄所在地的江苏巡抚尹继善奏称,范瑶的行为是受皇上《圣谕广训》教导的结果,现在“化行俗美,群黎编德,三吴士庶,莫不闻风兴起,咏歌盛世,传为美谈”。雍正说范瑶义风可嘉,应当鼓励,于是将他从候选知州补授为员外郎。雍正同时教训尹继善:“地方上偶一善事,何得遽云化行俗美,群黎编德?”他不以有少数义庄为满足,希望大量出现,以实现他倡导义行的主张。义田、义庄的地租,一部分用作赡济宗族内贫宗成员。雍正号召置立义田,是利用宗族的力量实行互助,减少政府的压力,让那些不稳定因素因为生活问题得到解决而暂时稳定下来。这也是用宗族制度支持政权的一种方式。
雍正表彰义庄的建立者,仅仅是他旌表义行的一个内容。元年(1723年)二月,他命礼部讨论建立忠孝节义牌坊事务,他说以前疆吏把此事当作形式,从未认真执行,富室巨姓滥膺表扬,穷乡僻壤的孝子节妇反遭隐没不闻,督抚学政必须加以调查。报请旌表,申请人需要到县城,要花路费,胥吏讨索酒食钱,这笔开销,造成贫民不能申请。雍正着意于贫寒之家,就是要在实际上扩大旌表对象,以发挥它的影响力。礼部遵照雍正指示,议请建立两种祠宇:一为忠义孝悌,一为节孝妇女。建坊银两由政府发给,雍正批准了。实行情况各地不大相同,但都比较重视。
雍正设立族正,倡导孝道,把封建统治真正深入民间,把人民置于保甲与祠堂交织的严密罗网中。他这样做,使政权自上而下地支持族权,宗祠又自下而上地维护政权,二者结合,封建统治就更加稳固了。雍正实施行政机构改革,加强了皇权,加上这些地方组织的强化,增强了政府统治力,所以雍正时代,从上到下,封建统治更加严酷。
8.兴文字狱,加强思想统治
为了牢牢控制天下,维护自己的家族统治,雍正皇帝还把自己的权力贯穿到了老百姓的思想上。对于那些敢于自由表达思想的士人们,他大兴文字狱,力图倚此禁锢人们的思想。
文字狱是封建统治者树立权威、维护政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帝王们拿士大夫开刀,为的是“杀鸡吓猴子”,迫使全体臣民慑服。每一文字狱的构成,总要扣上“叛逆”的帽子,似乎看上去有很大的“敌我矛盾”。其实只要看一看案情就能明白,那是用作借口的护身符,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文字狱的案件,几乎全部是冤案、假案、错案,罪名是罗织而成的,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雍正时,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文字狱除了用作镇压具有反清思想的知识分子外,同时又成了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工具。案件数目增多,罪名苛细,吹毛求疵,故意罗织成狱。许多案件,并不只是单纯由于文字内容获罪,而是雍正以文字为借口,打击政治上的异己势力。例如大将军年羹尧恃功骄纵,雍正蓄意诛杀他,给年羹尧制造了很多罪状,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年在奏折内将“朝乾夕惕”错写成“夕惕朝乾”,雍正指责“年羹尧非粗心办事之人,直不欲以朝乾夕惕归之于朕耳。观此,年羹尧自恃己功,显露不臣之迹,其乘谬之处,断非无心”,这分明就是罗织罪状。
汪景祺写《西征随笔》,因其中有讥讪康熙的字句,故被处决;钱名世是当时名士,雍正很讨厌他,赐他一块“名教罪人”的匾额羞辱他,因为汪、钱二人都是年羹尧的羽党,汪是年的记室,钱则在诗文中吹捧了年,这是他们得罪雍正的真实原因。考官查嗣庭,出了“维民所止”的试题,被认为是将“雍正”二字砍去了脑袋;谢济世注释《大学》,被告发诽谤程朱;陆生柟写《通鉴论》,被认为反对郡县制,赞扬分封制,有朋党之嫌。实际上,这些案件都和党争有关,查嗣庭依附隆科多,谢济世、陆生柟依附李绂、蔡珽。雍正通过这些案件,要惩戒知识分子,不得依附权门、朋党勾结、非议朝政,因此,处分很严厉。
最有名的文字狱是曾静、张熙案。雍正六年(1728年),湖南人曾静令其徒张熙,投书川陕总督岳钟琪,称他是岳飞的后裔,劝他起兵反清,并列举雍正有弑父篡立、杀兄屠弟的罪行。岳钟琪向朝廷告发,穷治主使,查出曾静的反清思想是由于读了吕留良的著作而产生的,又查出他对雍正的指责是从已被镇压的雍正诸弟允禩、允禟手下太监那里听说的。于是,雍正把打击的锋芒指向了吕留良的子孙、门徒以及允禩、允禟的余党。
吕留良是清初的著名学者,死去已四十余年。在他的著作中有强烈的反清思想,极力申明华夷之辨,认为这比君臣之义更为重要;又抨击清朝统治,称“今日之穷,为羲皇以来所仅见”,这原本是清初很流行的思想。雍正为了消弭下层人民中以反清复明为号召的起义,进一步泯灭汉族的民族意识,就借此案大做文章。多次发布谕旨,并把这些谕旨刊刻公布,称《大义觉迷录》。其中,极力驳斥传统的华夷之辨,认为这种区别是由于古代疆域不广,实际上华夷都是一家人,舜为东夷之人,周文王为西夷之人,“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满汉是一体的。对人的看法、评价应以五伦为准则,而不应该以民族来区分。“惟有德者可为天下君。我朝肇基东土,德教宏敷,仰承天命,为中外生民之主,为臣民者不得以华夏而有异心”。雍正提出的这种观念有一定道理,反映了中国国内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的更加紧密和各民族融合的日益加深,是不同于儒家传统的华夷之辨的。但是,他发布这些谕旨的目的在于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打击反对势力,借题做文章。雍正对吕留良一家和门生处理极严,将吕留良及其长子吕葆中开棺戮尸,吕的学生严鸿逵监毙狱中,戮尸枭示;吕的另一儿子吕毅中和另一学生沈在宽斩首,此外,将吕的私塾弟子,刊刻、贩卖、私藏吕留良书籍的人有的斩首,有的充军,有的杖责,吕、严、沈三族妇女幼丁给予功臣家为奴。奇怪的是,主犯曾静、张熙却免罪释放,据雍正的解释,曾静、张熙是误信了吕留良的邪说和允禩、允禟余党的流言,是受迷惑的从犯,故免罪释放,予以自新之路。并声明“朕之子孙将来亦不得以其诋毁朕躬而追究诛戮”。但乾隆即位后,不理睬雍正的遗言,仍将曾静、张熙处死。
雍正开了很恶劣的先例,他大兴文字狱,以之作为控制思想、打击政敌、提高自己权威的手段。之后清政府经常以文字罪人,并且都以大逆不道论处,治罪重,株连众。乾隆朝,文字狱成为家常便饭,案件比康熙、雍正两朝合计增加四倍以上。康熙、雍正时的文字狱,主要打击的对象是具有反清思想的士大夫或政治上的反对势力,获罪的大部分是官吏和上层知识分子,尽管也是随意罗织罪状,但多少还抓有点治罪的理由;乾隆时的文字狱,更是望文生义、捕风捉影,硬加上“莫须有”的罪名,获罪的人有很多是下层知识分子。除了有几起追查清初人著作中的反清思想之外,乾隆朝的极大部分文字狱并没有反清抗清的政治倾向,纯属深文周纳,滥杀无辜。它的唯一作用,就是在知识分子中造成浓重的恐怖气氛,显示皇帝生杀予夺的专制淫威。雍正一朝,文字狱使文人明白一点:莫谈国事。
9.秘密立储,保权力顺利交接
生命快到尽头时,权力会随之转交到新的继任者手中,为了防止家族内部因权力过渡而打得头破血流,雍正创造了秘密立储制度,保证了他死后权力的顺利交接,防止了家族内部的斗争,避免了兄弟相争、手足相残。
乾隆继统,不是雍正亲口宣布,而是靠秘密立储和传位诏书顺利实现的。秘密立储制度,是雍正鉴于康熙晚年,因立储不当而导致内宫动荡,而绞尽脑汁想出的一个创举。
雍正即位不到一年,即创秘密立储,把继嗣写出,藏于匣内,秘不示人。元年八月十七日,雍正召见总理事务王大臣、满汉文武大臣、九卿于乾清宫西暖阁,宣布立储的原因和办法。
雍正说,圣祖仓促立储,并能够取得成功,是因为他“神圣睿哲,自能主持”。今天,我为了社稷的长治久安,更要及早为计,不过考虑自己的孩子尚幼,不便公开建立,于是,想出秘密建储的方法。他说:“今朕特将此事亲写密封,藏于匣内,置之乾清宫正中世祖章皇帝御书‘正大光明’匾额之后,乃宫中最高之处,以备不虞。诸王大臣咸宜知之,或收藏数十年,亦未可定。”
这储君是谁,其本人不知,诸臣不晓,只有皇上一人预定。而“正大光明”之匾,更是谁都不能碰的。雍正宣布之后,问诸臣有何意见。
隆科多慌忙奏称皇上“圣虑周详,为国家大计发明旨,臣下但知天经地义者,岂有异议,惟当谨遵圣旨”。于是,雍正令众臣退出,只留下总理事务王大臣,将密封锦匣藏于“正大光明”匾后。
雍正所实行的是中国历史上没有过的新的立储方法,雍正预定的接班人是皇四子弘历,即乾隆。康熙生前就十分喜爱这个小孙子,因此,有说法说康熙之所以传位给雍正,就是为了将来让弘历当皇帝。
为了保密,雍正在对待弘历与诸子上没有异样,特别是令弘历、弘昼承受基本相同的待遇,时或命他们代行祭天、祭祖之礼,同日封王,共参苗疆事务。但有两件事,被后来乾隆君臣认为,是雍正立弘历为储君的一种暗示:
一是将弘历招致养心殿,给他一块肉吃,而没有赐给弘昼,因此,弘历认为赐他一块胙肉,大有深意。
二是弘历被雍正封为“宝亲王”,这封号被《清高宗实录》监修总裁官庆桂等,解释为将授大宝的表示。所谓“宝”,就是将有大宝——玉玺,践位。
这些虽是他们根据弘历嗣位事实进行的推测,但应该说,也符合雍正的心愿。
雍正除了在乾清宫放置密诏之外,另书内容相同的传位诏置放在圆明园内。保留两封诏书分头放置,可见,雍正对立储的高度谨慎。
八年九月,雍正生了一场重病,自觉寿命不长,于是,将圆明园诏书之事,秘密告诉张廷玉、鄂尔泰两位近臣。雍正又于十年正月向鄂尔泰、张廷玉作了说明,说“汝二人外,再无一人知之”。直至雍正死在圆明园,弘历以尽孝子之分,惟事哀号。
这时,张廷玉、鄂尔泰,向允禄、允礼等人说:“如今新主继统是急事,大行皇帝曾示我二人有密旨,应急请出。”诸人同意,但总管太监说不知圆明园有这样一道密旨,所以,不知藏于何处。张廷玉说:“大行皇帝当日密封之件,谅亦无多,外用黄纸固封,背后写一封字者即是。”
于是,据之取出,这便是传位于弘历密旨,由张廷玉就灯下宣读,众臣拜请弘历受命,弘历随即令允禄、允礼、鄂尔泰、张廷玉辅政。这样,以两位皇叔和满汉大臣代表的鄂、张四人组成的总理事务王大臣辅佐弘历,保证雍正继嗣统治的稳定。
整个接班过程,毫无差池。雍正的秘密立储制度也十分成功。雍正立太子,收到了立国本以固人心的政治效果;同时,避免了历史上屡见不鲜的由“明立东宫”导致的诸皇子勾心斗角争储位,储君与皇帝争权,储贰骄纵等弊病。
这个制度,可以挑选合适的皇子为储君,不限定长子继位,有“传子传贤”的意思,比汉族实行了上千年的嫡长制要好得多。乾隆继位后,认为这个办法好,于是遵奉实行,于元年(1736年)七月,也就是即位不到一年时,就预书皇二子之名,藏于“正大光明”匾后。
由于皇二子早死,乾隆又密立皇十五子,时为仁宗;之后嘉庆、道光也都相继用这个方法立嗣;咸丰只有同治一子,故无需用秘密立储法;同治、光绪都没有儿子,就无从采用这个办法了。从乾、嘉、道、咸诸君的继统来看,秘密立储方法是相当成功的,自雍正以后,历史上不止一次出现的争夺储位的斗争也就基本绝迹了。这不得不使人再次回忆并赞美雍正的用心周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