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酷法治民(1 / 2)
随着秦王政专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特别是在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使专制君主的权力在实践中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实现,他的残忍暴虐的本性就日益暴露出来。横扫天下、一统六合的英雄,变成了作威作福、荼毒人民的暴君。
1. 繁重的徭役
时间公元前221年
人物秦始皇
秦朝兵役和力役繁苛。秦代徭投之一是服更卒。所谓更,即更番轮换之意,简称之为更。按照董仲舒的说法,更卒是每年服役一个月。《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说:亲身服徭役者叫作“践更”,出钱雇人代替服役者为“过更”,认为“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
秦朝法律规定,为国家服劳役是每一个成年男丁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据说男子20岁即开始服劳役,实际的服役年龄恐怕要早得多。另外,服役时间也决不仅只是一个月,甚至比董仲舒听说的“三十倍于古”(3个月)还要长。秦始皇营建了无数供其恣意淫乐的楼台观阙,兼之筑长城,修驰道,建陵墓,自其即位以来,庞大的工程一个接一个,直至其死在巡游路上为止,就没有片刻的停歇。广大的黔首被迫远离故乡,常年累月地为官府从事各种艰苦繁重的劳役。
从征发徭役的数量上说,也可以证明秦始皇滥用民力达到了无休无止、登峰造极的程度。例如修直道、驰道,史籍虽无明确的服役人数的记载,但根据驰道和直道的规模、修筑条件等因素估计,并参考其他工程建设的人力征调的情况,投入到修路工程中的人力可能也要有二三十万人之众。为了抵御匈奴的南侵,在北部边疆修建了万里长城,所投入的人役达40万之多。
征调人役最多的工程显然是秦始皇的陵墓。秦始皇陵自秦始皇初即秦王位时修起,直至他死去为止,历时37年,竟然没有完工。当时营建陵墓的大石全是用人力由渭水北渚拉至骊山北麓陵址的,所以有这样—首歌谣被流传开来:“运石甘泉口,渭水为不流,千人唱,万人讴,金陵余石大如岖”《长安志》也说秦始皇命人从远地采至秦陵的巨石高达—丈八尺,周十八步,可知民徭并没有说错。如此巨大的工程,耗费人力之多令人咋舌,秦始皇“穿治骊山”用了70余万人(—说与修阿房宫合并为70万人)。征发如此众多的劳动人手去营建不急之务,势必要对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的破坏。
秦朝的徭役除力役以外,尚有兵役。“卒更,即古者田赋出兵之制,戍边三日,则仿力役之制,为之雇更,即雇役之法所防”。所以,秦汉时期的力役与兵役都被称为更。
秦代兵役有两种,即正卒和卫卒。正卒为正式的兵役,役期为一年。服役者要在本郡接受十分严格的军事训练,学习并掌握基本的军事技术,如骑射战阵等等。步卒称材官,战车兵称轻车骑士,水军称为楼船。农闲期间要接受郡县长官的检阅和考核。军卒服役期满后虽可回乡务农,但并不意味着永远摆脱了兵役的羁勒,要随时准备响应官府的征召,返回军队,重新服役。至少,每个当过正卒的成年男子还有戍守边防一年的义务。
戍卒的任务是戍守京师和边防,主要是后者。秦代征发戍卒的数量是惊人的,例如秦将蒙恬暴师北边以御匈奴,所部兵力达30万人之多。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秦平定百越后,又征发了50万人戍守五岭地区。
沉重的力役与兵役负担压得人民喘不过气来。当时的人口总数大约为两千万,而长期被征赴各种力役、兵役的成年男子就有二三百万人。贫苦农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劳役,而且要向官府缴纳沉重的税赋,服兵役者还要由自己解决部分给养问题。许多人在服役期间冻饿而死,因劳作而伤亡的更是不计其数。
严刑峻法为秦帝国役使民力的前提条件之一。《云梦秦简·徭律》对征发徭役做了许多规定,例如:
凡朝廷征发的徭役,至期而不出发的,要罚二甲;误期3至5日的,要被责骂;误期6天至1旬的,要罚1盾;超过1旬的,要罚1甲,如果役夫人数已足并已送达服役处所而遇水灾的,可免除此番徭役。役夫修建城邑,要保证所筑土墙一年不坏;否则,主持工程的司空等人要被判刑,并令役夫重新筑墙,而且不许计算为服役时间。
繁重的徭役理所当然地激起人民的反抗,尽管秦始皇制定异常严酷的法律法令,轻罪重罚,使断足盈车,役夫和刑徒逃亡的事件仍不断发生。刘邦为秦亭长时尝送刑徒至骊山服徭役,“徒多道亡”,在路上就纷纷逃掉了。再如汉初有名的淮南王黥布,在秦时亦以刑徒之身被送至骊山修建秦始皇陵。黥布不堪压迫,遂串通了部分刑徒,逃走做了“群盗”。
世界历史大事记
公元前前221年,埃及托勒密四世在位。他是托勒密三世(施主一世)与昔兰尼公主伯伦尼斯二世的儿子。按埃及习惯,他与姐姐阿西诺亚三世结婚。他大肆杀戮家人。他杀死了母亲,几个兄弟,叔叔,可能还有他的妻子。但他没有杀父篡位(也许正是这一点使他得到“笃爱父亲的人”的外号)。
托勒密四世即位后不久就逮捕了在埃及避难的斯巴达国王克里昂米尼三世,并将之监禁。
托勒密四世与野心勃勃的叙利亚国王安条克三世(大帝)进行第四次叙利亚战争(前221年—前217年)。前217年,他在拉斐亚战役中获胜(托勒密王朝的最后一次伟大胜利),成功抵御了安条克三世对埃及在巴勒斯坦领地的进攻。通过这次胜利,托勒密四世夺取了除塞琉西亚外塞琉古王朝的全部沿岸城市。
延伸
秦的“更”役与“正”役,其内容、性质与起役之龄皆有别。凡单言“更”或“更”卒者,尽皆指为月更之役卒。一年一度的月更之役,称为“更”役,应“更”役者,在习惯上可以称为“更”卒。“正”与“正”卒之称既有别而又相一。凡按律应从事军戍之役者,则通称之为“正”,此为着重就其在役之龄方面而言之;凡正在从事军戍之现役者,则可通称之为"正卒"。此二义又实相联为一事,只是其中言各有所侧重而已。然"更"卒与"正"卒,并非两类人之别,而是同一个人应为国家所尽的两类不同性质的徭役义务之不同。"更"、"正"起役年龄先后稍有所差。先为"更",待稍壮之后,即按法定年龄"移为正",并按编次从事正役。每一个男子一生,在法定役龄期限内,既须为"更",又须为"正"。"更"的役期以月计。"一更"就是一月的时间。正役役期以岁计,所谓"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即是也。时间总为二年。
2. 沉重的赋税
时间公元前221年
人物秦始皇
秦始皇从黔首身上榨油的手段好似一把双刃剑,一面是沉重繁苛的徭役佥派,一面则是暴敛无已的赋税征收。虽说这把“剑”并非秦始皇所亲铸,属于祖传,然而在使“剑”的招数上,秦始皇却远远超过了乃祖,可谓神妙到了极致。
秦之所以能够势压群雄,一统天下,—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是坚持了农战为本的战略方针。所谓农战,反映到经济层面上,对统治阶级而言,不外乎意味着徭役包括兵役的佥派和赋税的征收。于是,统计全国成年男子的数量,编制户籍,便成为秦统治者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秦早在商鞅变法的时代即编制了比较完备的户籍,使生者著,死者削,目的即在于“举民众口数,民不逃粟”。儒家所谓“古者年二十始傅”,是说三代之时男子20岁方为成年,登记于户籍,开始承担为朝廷服徭役的义务。秦男子傅籍的年龄要早得多,15岁即须傅籍,承担服役纳赋的义务。例如秦赵长平大战期间,秦昭王便将15岁以上的壮丁全部征至长平。秦始皇统—六国以后,由于大规模土木工程的相继兴修和对岭南及匈奴用兵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编制了户籍,特别是在秦始皇十六年(前231)所做出的“令男子书年”的举措,使秦朝男子的傅籍自此取消了年龄上的界限,更是极大地方便了秦始皇随意役使民力,横征暴敛。
秦朝户籍的编制是比较完备和准确的。秦末,刘邦率军攻入咸阳,萧何尽收秦律令户籍等文书档案,使汉“具知天下扼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为此后西汉经济者的赋剑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依据。
根据户籍,秦统治者实行了向百姓征收户赋的制度。所谓户赋,即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人口税。户赋的数额是多少,目前已知的史料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不好估算。除户赋外,秦亦有据户籍而征收的人头税一一口赋。秦“头会算敛,以供军需”。所谓“头会”,即指按人口纳赋;所谓“算敛”,是说啬夫等秦官用簸箕到户征赋。
秦代田赋征收的种类比较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征收“禾稼”,也即粮食。征收时要将粮食数量的多寡造册登记,然后上报给中央负责掌管租税钱谷盐铁等国家财政收入的官员治粟内史。《云梦秦简·仓律》说:“入禾稼、刍橐,辄为店籍,上内史。”除粮食外,另一项大宗征收的田赋为“刍橐”,也即饲料。秦始皇豢养了庞大的军队,复又大兴土木,所役使的马匹牛只的数量当是非常巨大的。所以秦统治者规定无论土地是否得到垦殖,农民都必须上缴相当数量的刍橐。《云梦秦简·田律》规定:“入顷刍橐,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橐二石。”由此亦可见秦赋税征收的繁苛。
《汉书·主父偃传》说秦“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饷,女子纺织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死者相望”。造成这幕社会惨剧的原因除了沉重的徭役外,就是秦始皇“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鹑衣百结满面菜色的黔首,面朝黄土背朝天,终年辛勤劳作,用血汗换来的一点可怜的收成,有三分之二都被官府强行征缴,供以皇帝为首的封建贵族挥霍。根据秦官制,治粟内史也即后世所谓的大司农,职掌赋税力役和国家财政开支,少府职掌山林池泽之税与宫廷手工业,是皇帝及皇室的财务主管。秦代的口赋本应由治粟内史负责征收和掌管,然而却“输于少府”,成为秦始皇的个人财产。尽管如此,仅只口赋、山林川泽之税和宫廷手工业这三笔收入的数额可能就要占当时年赋税总额的一半,因为除此之外,只有田赋才属于国家的财政收入,治粟内史也想不出别的搜刮民脂民膏的法子了。更重要的是,作为极端专制、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始皇帝,秦始皇是否能够在主观上自觉地将“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分得一清二楚?是否能够自觉地抑制自己对于奢华生活的欲望?很明显,从秦始皇一生的为人为政看来,在他的脑海中从来就认为家国本为一体,整个寰宇都是赢氏的天下。力强者王,力强者霸。这是秦始皇一生谨守不废的基本原则。王、霸的目的,就是要随心所欲地统治世界,所以他一意孤行,残贼天下,为了兴修庞大的陵墓,为了建造众多的离宫别馆,为了巡游四方寻仙求药,什么国家财政、皇室财政,秦始皇大概不会将二者区别对待,统统“一体而用之”了。因此,从这个角度推测,说秦代所有的赋税都归了少府,也并不错。
战国之世,兵燹不已,社会凋弊不堪。即使是具有进步意义的统一战争也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创伤。因此,如何在统一后迅速随和发展经济,应当是秦始皇所着意解决的首要问题。可惜,他并没有致力于经济建设,而是横征暴敛,滥发徭役,给国计民生带来了更大的宄唯,也使得蠃氏的统治岌岌可危,朝不保夕了。
世界历史大事记
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后,塞琉西王国与埃及的托勒密王朝争夺巴勒斯坦,导致东部领土大部分丧失。伊朗东北部的帕提亚(安息)和中亚的巴克特里亚王国相继独立。安条克三世(号称大帝,前223~前187在位)以20年的不断战争收复东部已失的大部分领土,但于公元前188年被罗马人败于马格内西亚,因而丧失了小亚细亚。安条克四世(前175~前163在位)南进一度占领下埃及。此后,王国领土日趋缩小。公元前141年,美索不达米亚并于帕提亚帝国。公元前64年,罗马的G.庞培将叙利亚并为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
延伸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1.夏商周时期:主要是贡赋制,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
2.春秋时期: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它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公元前6世纪初,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
3.汉朝时期:编户齐民制度。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对封建国家的主要赋役负担有田租、人口税、更赋、徭役、兵役等,另外统治者还征收各种田亩附加税和征发杂税等。汉代的田租税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很重。
4.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制。北魏孝文帝时开始实行,受田者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调和服徭役兵役等。
5.隋唐时期:(1)隋朝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徭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隋朝的庸有年龄限制(50以上),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它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2)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主要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它开始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收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6.北宋时期: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指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愿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和贫瘠收赋税,官僚地主不例外,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7.明朝时期:一条鞭法。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一,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少收税。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8.清朝时期:地丁银。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它废除了人头税,有利于当时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 残酷的刑罚
时间公元前221年
人物秦始皇
秦始皇暴政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苛法。秦自商鞅以后,直奉行以法治国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国走向强盛,并最终统一中国。但秦法的极端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囚徒塞路,牢狱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在秦王朝的法律中,主要的是刑法。其繁多而残酷的刑罚方法,有些叫现代人看了都会身上发麻。
(一)死刑。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主要分以下几种枭首: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杆之上以示众。
弃市: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秦的腰斩适用于“不告奸”唧不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等罪。
车裂:以车拴住头和四肢,向五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有时是在罪犯已被处死后,再施以车裂之刑。
磔:又称为砣,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将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杀死。
定杀:即将犯人放入水中淹死。
生埋:又称活埋或坑,就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九种死刑罚外,据说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汉书·刑法志》)。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抽胁,可能是用抽筋拔骨的方法将犯人杀死;镬烹,就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二)肉刑。主要有四种
黥刑:又叫黑刑,即在犯人脸上刺字。
鼻刑: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汉代桓宽在《盐铁论·诸圣》中提到:“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去掉女子内生殖器官(或幽闭于宫中)。《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朝受过宫刑犯人有“七十余万”。
这四种肉刑都是从夏、商、周三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崇重刑的秦国和秦王朝,它们被广泛地使用。这些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黥为城旦”,即受黥刑后,还要去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
(三)笞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臀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一种常用刑罚。云梦秦笛提到笞刑有多处,其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人百”的规定。
(四)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舂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被罚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为五年、四年两种。
鬼薪: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刑期为三年。
白粲:这是强制女犯人择米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的一种刑罚。刑期3年。
司寇: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戍边劳作。复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罚作复作的刑期是三个月到一年。
侯;受刑人被罚去从事嘹望、防御的劳役。这是仅见于秦的一种徒刑,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就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婢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妾实际上是无期徒刑,但隶臣妾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叫做孥或籍家。
(五)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准随意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统治者认为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六)髡刑,耐刑
髡(音昆)刑,就是剃光犯人的头发。耐刑,就是剃去犯人的胡须和鬓毛。
(七)罚金
这是一种经济制裁方法,由执法机关强制犯罪者向政府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八)赎刑
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九)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和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十)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十一)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在秦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罚。
(十二)谇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广泛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吏。
从上面可以看出,秦的刑罚特别是死刑和肉刑是相当残暴的。再加上秦法的轻罪重刑原则,称之为苛法一点也不过分。当秦的统治者用推行法治来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时候,当他们把这些严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以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这时,诸侯割据称雄与人民大众要求统一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从而使人民大众与统治者及其统治工具严刑峻法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暂时地掩盖了起来,他们因此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但是,秦王朝建立以后,秦始皇理应省刑罚、轻徭役,使人民大众有一个从事和平劳动和重建家园的环境,缓和社会矛盾。然而,秦始皇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他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并力图用法这个工具,强制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驯服地服从他的个人意志。于是,秦王朝一步步走向了灭亡。
世界历史大事记
《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的经典,系以摩奴法经为基础所修补之法典。
据该书自述,系由梵天着成,并传予其后代,即人类始祖摩奴(梵Manu),再由其后代波利怙(梵Bhrgu)传到人间。全书共十二章,含二六八五偈,内容为关于吠陀习俗、惯例与说教之法律条文,其中诉讼法、民法等规则拙劣不全,适足以显示该法典之古老程度。摩奴法典古来即为印度人生活法规之基准,缅甸之佛教法典即依此法典作成,暹逻法典亦根据摩奴法典而作,爪哇亦有摩奴法典,巴里岛现在仍实际应用之。
依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而指定。又称《摩奴法论》,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而编成的。法典内容驳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一说为公元后的头几个世纪)。传至今日之《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第1章讲述创世纪的神话;第2~6章论述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的行为规范;第7~9章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制度、继承法;第10章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11章是赎罪法;第12章包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其中,纯粹法律的篇幅约占全书的1/4。表现了婆罗门教为了维护高级种姓制度的利益和特权的愿望。
这部法典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研究古代印度历史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其影响远及缅甸、泰国、爪哇和巴厘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