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政道】雍正推行“火耗归公”(1 / 2)
【中庸政道】雍正推行“火耗归公”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视,山西巡抚诺敏、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书雍正,呈报该省征收“火耗”问题十分严重,民众怨声载道,建议整顿地方“耗羡”,奏请把山西全省的题解“耗羡”全部归公,一部分抵补国库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雍正面对这个奏折,颇感踌躇。
何谓“耗羡”?原来古代官府向百姓收税,大多为粟米、布丝等实物,这些东西都由百姓自行运送到官府。明朝中叶,张居正进行财政改革,实行一条鞭法以银两代替实物。在正税之外还增加了附加税,用来补正税之不足,这种附加税就称作“耗羡”,又或叫作“羡余”。这种附加税主要是用来补偿官吏征税工作中,管解、运送等诸多开销,故此需要纳税人来承担。地方官吏在征收了这种附加税后,不必把多余耗羡上缴,可以留作地方官署的办公费用。
在诸“耗羡”之中,以“火耗”所占比例最大。由于各州县官署从百姓手中征收来的地丁钱粮,大都是成色不等的散碎银两。而上缴国库的银子按照规定必须是重量相等、成色一致的银锭。因此各州县官衙就将征收来的碎银重新熔铸,税银在熔铸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损耗,称之为“熔销折耗”,为此,税吏要向老百姓额外多收一些来补偿。这多缴的部分就叫做“火耗”。
“火耗”的征收比例一般而言应该是所收正税的1/10,称为“加一耗”。但是,朝廷在这方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硬性规定,地方官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决定。地方官趁机盘剥,每两加耗到二三钱,附加税经常达到正税的三成、四成左右。
到了清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经常在四成、五成以上,最高的达到七八成,丝毫不管民众死活。天下百姓不堪重负,怨声载道。
康熙朝监察御史李发甲曾经上奏:“每岁民间正项钱粮一两,有派至三两、四两、五六两以至十两的。而于朝廷正供之外,辄加至三倍、四倍、五六倍以至十倍不止,致使百姓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
另一位大臣赵申乔也曾经指出:“唯横征私派之弊,其祸尤烈!如收解钱粮,私加羡余火耗,解费杂徭,每浮算额数,以致公私一切费用皆取给于里民。若日用之米蔬供应,新任官吏之器具案衣,衙署之兴修盖造,宴会之席面酒肴,上司之铺设供奉,使客之小饭下程,提事之打发差钱,节序之贺庆礼仪,衙役之帮贴工食,簿书之纸札心红,水陆之人夫答应,官马之喂养走差,以及保甲牌籍、刊刷邮单、报查灾荒、编审丈量等项,皆有使费陋规,难以详细枚举。总之,无事不私派民间,无项不苛敛百姓,而且用一派十,用十派千,以饱赃官婪蠹之贪腹,嗟嗟小民,膏血有几,而能满足此漏卮巨壑哉!”
康熙却认为,“耗羡”的问题由来已久,向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那是地方上的私事,应该给地方上这种自主权,还是不管为好。
康熙之所以没有制止这种歪风邪气,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时官吏正规的俸禄是非常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