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編 元明之部(2 / 2)
武宗時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不五十年鈔法三變,而其價亦二十五倍。未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有罷銀鈔之詔。及順帝至正中,又改造至正印造中統交鈔,名曰「新鈔」,二貫準舊鈔十貫。亦五倍。遂至鈔料十錠易斗粟不得,而元亦亡矣。
明起,鈔法竟不能復行,而銀幣代起,亦為中國史上一重要變更。
秦漢以來,民間交易,惟穀帛與錢,無用銀之例。銀為器飾寶藏。唐代租出穀,庸出絹,調出繒布。兩稅法行,令出錢。宋代諸州歲輸緡錢,故後世相沿謂之「錢糧」。宋府庫輸入,錢、穀外為絹、綢、絲、布、茶、蠟。惟閩、廣間許以銀易緡錢。元祐會計錄:「歲入銀止五萬餘兩。」金章宗時。因錢鈔法弊,乃權以銀貨。繼復罷錢而專用銀鈔。鑄銀名「承安寶貨」,每兩折錢二貫。當時俸給軍須,皆銀鈔相兼。哀宗時,鈔竟不行,民間一以銀交易,是為後世社會用銀之始。元貢賦仍徵穀帛,成宗本紀載,歲入銀數不過六萬兩。明初田賦亦未用銀。惟以銀為坑冶之課。民間交易以銀,有厲禁。然鈔法旣不行,銀終起而代之。英宗時始令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應輸米麥折銀,後概行於天下。「太倉銀庫」之名,起於明之是葉也。
他們的軍隊,亦分為各等級。
蒙古軍。
探馬赤軍。以諸部族為之,乃鎭術邊境者。
漢軍。以中原漢人為之。
新附軍。南方宋人為之。
正相當於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之四級。
兵籍秘密,漢人莫之知。
立里甲之制,二十家為一甲,以蒙古人為甲主。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見徐大焯燼餘錄。
又多立防禁。禁漢人田獵,世祖紀,仁宗、英宗紀。成宗大德五年,有詔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禁漢人習武藝,英宗紀。禁漢人持兵器,世祖、武宗、仁宗、順帝歷代,各有禁令。按:遼、金亦禁民間兵器。禁集眾祠禱、元史一〇五刑法志。集眾買賣,元典章亦有「禁聚眾」。禁夜行。元史一〇五刑法志:「諸江南之地,每夜禁鐘以前點燈買賣,曉鐘之後,人家點燈讀書工作者並不禁。」元典章禁夜:「夜間禁通行。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
又屢次收括民間馬匹。世祖至元二十三年,民間收馬總計十萬二千匹。至元二十七年,九千一百匹。至元三十年,十一萬八千五百匹。成宗大德二年,十一萬餘匹。武宗至大三年,四萬餘匹。仁宗延祐四年,二十五萬五千匹。延祐七年,二萬五千匹。天順帝天曆元年,十一萬餘匹。數十年間,括民間馬七十餘萬匹。
而文武分途之弊制,遂為明淸兩代所沿襲。
漢世良家子得以材力入官,或隸期門、羽林,或為三署郞,而軍功大者為卿大夫,小亦為郞。後漢將帥罷兵,大抵內為列卿,外為郡守。魏晉將軍之官,多選淸望之士居之。如裴頠、以國子祭酒為右軍將軍。王恬以中書郞為後將軍。等例是也。以至州鎭方伯,無不兼將軍、都督之稱。其為州而無將軍者,謂之單車刺史。當時文武選授,尚不拘資格,迄南北朝皆然。至唐吏部、兵部分為二選,文武始各有定闕。然諸州兵政掌之刺史,悉帶使持節,並無專閫武員。吏職、兵官,未嘗判然區別。宋太祖患五季藩鎭跋扈,命文臣出守列郡,而別置鈐轄都監以司軍旅屯戍之政令,遂分職而治。然當時內外官仍文武參用,願換授者亦許改職。自元世祖至元十五年定軍民異屬之制,以萬戶府、鎭撫司領戍兵,以知府、縣尹領民事。明因其制,於是州縣、營衛,建置攸殊;出身旣截然不同,銓注亦有一定之格;自督撫大吏外,武官除授,乃無一不於歸兵部。今按:元之軍民異屬,本自有其用意。吳萊淵穎集書急就章後謂:「國家起自北土,經理中原。中原豪傑,保有鄉里,因而降附,使據其境土如古諸侯。大開幕府,辟置官屬,錢穀獄訟,一皆專制,而不復關乎上。已而山東猘子,地富兵強,跳踉負固,卒貽誅滅。而後天下郡縣一命之官,悉歸吏部。兵則自近戍遠,尺籍伍符各有統帥。但知坐食郡縣租稅,不復繫守令事矣。」此蓋元人私武力以便宰制之用心。明襲元弊,不能大事蕩滌者多矣。至淸則同為盜憎主人。自樂於循用矣。
蒙古長於戰陣,而不善於理財,故賦斂之事則多委之色目、回人。其先軍隊所至,多掠人為私戶。遼有「頭下軍、州」,大臣從征,俘掠人戶,自置郛郭。此頗近之。
張雄飛傳:「至元十四年,荊湖行省阿里海牙以降民三千八百戶沒入為家奴,自置吏治之,歲責其租賦。」世祖紀:「至元十七年,詔覈阿爾哈雅等所俘三萬二千餘人,並赦為民。」他如宋子貞、張德輝、雷膺、王利用、袁裕諸傳,皆有散見。
政府亦以分賜民戶為恩典。
至元十八年,江南平,以江南民戶分賜諸王、貴戚、功臣。先後受賜者諸王十六人,后妃公主九人,勳臣三十六人。自一、二萬戶以上,有多至十萬戶者。勳臣自四萬戶以下,至數千、數百、數十戶不等。見食貨志。
奴隸的獻賜、鬻賣、投靠,成為一時常態。
他們一面盛擁奴隸,一面又廣佔田地。
趙天麟上太平金鏡策,謂:「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於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
牧場與農田雜糅,屢起衝突。
和尚傳:「諸王牧地、草地,與民田相間,互相侵冒,有司視強弱為予奪。」又塔里赤傳:「南北民戶主客良賤雜糅,蒙古軍牧馬草地,互相佔據」云云。此均在至元時。
政府又盛行賜田。
尤著者為江南平江田。張珪疏:「累朝以官田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之屬。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姦吏為莊官,巧名多取。又驅迫郵傳,折辱州縣。請令民輸租有司,有司輸省部,省部輸大都,以分給諸受田者。」不從。
蒙古人以軍人而兼貴族,旣享有政治上種種特權,又多用回人為之經營財利,剝削生息。
黑韃事略:「韃人只是撤花,找外快錢。無一人理會得賣販。只是以銀與回回,令其自去賣販以納息。回回或自轉貸與人,或自多方賣販,或詐稱被劫而責償於州縣民戶。」又曰:「其賈販則自韃主以至偽諸王、偽太子、偽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銀,或貸之民而衍其息,一錠之本展轉十年後,其息一千二十四錠,錠五十兩。謂之羊羔兒息。民間普通以緡取三分為常。」見牧庵集十三。
回民相率殖產卜居於中原,尤以江南為盛。周密癸辛雜誌續集。
而漢、回待遇亦種種不平等。
成吉思汗法令,殺一回教徒罰黃金四十巴里失,殺一漢人其償價與一驢相等。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入官。成宗大德四年,定諸職官廕敍之制,諸色目人視漢人優一等。
大抵回民地位,大體是代表的商人,而漢人則代表了佃戶與農民。
漢人地位中較高者為工匠。
軍臨屠城,惟匠得免。
靜修文集二十一:「保州屠城,惟匠者免。予冒入匠中,如予者亦甚眾。」又蒙古入汴,依舊制,攻城不降則屠之,耶律楚材諫不聽,乃曰:「凡弓矢、甲仗、金玉等匠,皆聚此城,殺之則一無所得。」乃詔原免,汴城百四十萬戶得保全。
匠人特籍為戶,得不與平民伍。
靜修文集十七:「金人南徙,遷諸州工人實燕京。」元史張惠傳:「滅宋,籍江南民為工匠凡三十萬戶。選其有藝業者十餘萬戶為匠戶。」事在至元二十一年。又至元十七年,詔江淮行中書省括巧匠。未幾,賜將作院工匠銀鈔幣帛。旋勅逃役之民竄名匠戶者復為民。
元人設官,亦以軍、民、匠三者分列。
元官制分內、外任,外任中又分民職、軍職、匠職等名。匠職官甚多,與軍、民職官相等,亦謂之「局院官」。世祖時,有渾源人孫成善為甲,贈至神川郡公,諡忠惠。子拱世其業,亦贈至神川郡公,諡文莊。回回人阿老瓦丁以善製礮,世襲副萬戶。回回人亦思馬因亦以善製礮,世襲職。尼波羅國人阿尼哥以善裝塑,贈至太師涼國公,謚敏慧。劉元繼之,亦官至昭文館大學士。元人又頗重醫,醫人皆經選試著籍,故元代名醫特多。至天文星曆、陰陽卜筮,元人皆與匠、醫一例視之。
蒙古人的統治,在大體上說來,頗有一些像古代貴族封建的意宋。元初以宗正寺遙領諸路刑獄,則司法亦歸私戚。只是春秋時代的貴族階級,自身有一種珍貴的文化修養,即所謂「詩、書、禮、樂」。而蒙古人無之,他們在武力的鎭壓與財富的攫佔之外,缺少一種精神生活的陶冶。他們只有一種宗教的迷信,算得是他們的精神生活。元人崇奉佛教,乃今西藏之喇嘛教,與漢魏以來中土所行佛教亦有別。又按:重工匠,重僧道,此亦金人已然。據弔伐錄:「金人特檄宋發遣工匠進行教坊,又命宋共議薦舉異姓,列舉僧道耆壽軍人百姓」,可證。
因此在蒙古的政治局面裏,僧侶佔到很高的位置。
如國師八思巴於世祖至元六年。為蒙古創新字,自此以前,蒙古尚為一無文字之蠻族。遇其必需使用文字時,則借用畏兀兒文。世祖號之曰「大寶法王」。泰定帝泰定二年,以鮮卑僧言,為全天下立祠比孔子。而楊璉眞伽世祖時為江南釋教總統,尤驕縱,發掘故宋趙氏諸陵在錢塘、紹興者及其大臣塚墓,凡一百零一所。私庇平民不輸公賦者達三萬兩千戶。成宗大德三年,放江南僧寺佃戶五十萬為編民,悉楊璉眞伽冒入寺籍者也。又元制於帝師、國師下,僧侶有王公之封。
皇室佛事,佔國家政費之泰半。
世祖至元三十年間,醮祠佛事之目百有二。成宗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增至五百餘。成宗至大時,張養浩上時政書,謂:「略會國家經費,三分為率,僧居其二。宣徽院使歲會內庭佛事之費,以斤數者麵四十萬九千五百,油七萬九千,酥蜜共五萬餘。仁宗延祐五年,給書西天字維摩經金三千兩,歲費較大德又不知增幾倍。至明宗時,中書省言佛事以今較舊,增多金一千一百五十兩,銀六千二百兩,鈔五萬六千二百錠,幣帛三萬四千餘匹。」
寺廟亦擁有盛大之產業,與貴族王公等,同樣為封建勢力之一種。
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上天下寺宇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區,僧尼二十一萬三千一百四十八人。其著者如大承天護聖寺,順帝至正七年撥山東十六萬二千餘頃地屬之。前後兩次賜達三十二萬三千頃。又有大護國仁王寺,水陸田地十萬頃,賜戶三萬七千五十九。元史刑法志:諸庶民有妄以漏籍戶及土田於諸王、公主、駙馬呈獻者,論罪。諸投下輒濫收者,亦罪之。」又成宗紀:「大德六年詔:江南寺觀續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輸租充役。八年又詔免天下道士賦稅。」蓋僧道與貴族同樣有豁免田賦之優待。又世祖中統四年,令在京權勢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買賣之人,並須輸稅。至元三十年,敕僧寺邸店物貨,依例抽稅。仁宗元祐七年,禁京城諸寺邸舍匿商稅。又見僧寺與貴族同樣經營商業,又同樣有避免課稅之勢力也。
而僧侶之為患於社會,更難盡述。
武宗至大三年,監察御史張養浩上時政書,九曰「異端太橫」。謂:「釋老之徒,畜妻育子,飲醇啗腴,萃逋逃游惰之民,為暖衣飽食之計。」泰定帝二年監察御史李昌言:「臣嘗經平涼府靜會、定西等州,見西番僧佩金字圓符,絡繹道路,傳舍不能容,則假館民舍。因迫逐男子,姦污婦女。奉元一路,自正月至七月,往返者百八十五次,用馬至八百四十餘匹,較之諸王行省之使,十多六七。」
順帝父子竟以亡國。
順帝信西天僧演揲兒法,譯言大喜樂也。又有西番僧伽璘眞,授帝祕密大喜樂禪定,帝皆習之。醜聲穢行,初為太子所惡,帝曰:「祕密佛法,可以延壽。」令禿魯帖木兒以教太子,太子亦悅之。曰:「李先生教我儒書多年,我不省書中所言何事?西番僧教我佛法,我一夕便曉。」李先生,太子論德好文也。其時順帝父子旣溺惑於西番佛法,而社會起事者如韓山童、劉福通等,亦以白蓮教為號召。
元代社會上的上層階級,大體言之,有皇室、貴族、軍人、此與貴族不能十分分別,皆蒙古部族也。僧侶、商人、此皆色目西域人為多。地主、凡皇室以下皆地主也。惟漢人、南人亦有為大地主者,由其前承襲而來,而以非法手段保持之。此尤以江南為多。王艮傳:「有詣中書省訴松江富民包隱田土,為糧至一百七十萬三石者。」元廷屢行經理之法,使民自寶田。仁宗時,遂致召贛民蔡五九之亂。官吏,官吏來源即上列諸種。而一般平民之政治地位則甚低。
當時社會因有十色之傳說。
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民、九儒、十丐,此見陶宗儀輟耕錄。「官、吏」為貴族,「僧、道」為宗教,亦相當於貴族。「醫、工」即平民中地位之較高者,如匠戶之類。「七獵、八民」者,元特有捕獵鷹人,籍隸鷹房總統管府,蘇天爵滋溪集十九:「中原甫定,江左未下,朝廷嘗因畋狩閱武功,鷹師所至,威若神明。或旁緣為姦而下不勝其虐。」又十五謂:「國家草昧之初,南北未一,政教未洽,常因畋狩講武功,鷹師之職,貴幸隆寵。承平旣久,猶恐武備浸弛。或者不究其意,馳騁豪縱,因為姦利,民始不勝其困。」元史兵志謂:「元制自御位及諸王,皆有昔寶赤,蓋鷹人也。是故捕獵有戶,使之致鮮食,以薦宗廟,供天庖,而齒革羽毛又皆足以備用,此殆不可缺焉。」又云:「打捕鷹房人戶,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蘭奚、還俗僧道,與凡曠役無賴者,及招收亡宋舊役等戶為之。」此雖賤民,而為貴族所御用,故較之農民猶高。春秋時工、商、虞人,亦視農民為高也。所謂「民」,則漢人、南人之業農者也。「九儒、十丐」者,「儒」為民間自由學者,而與僧侶宗教不同,本由春秋時代封建社會漸次破壞後所產生,為中國社會自秦漢以後一特別重要之流品。惟就蒙古人眼光及其政治設施言之,則不能了解其地位。彼輩旣不能執干戈入行伍,又不能持籌握算為主人殖貨財,又不能為醫匠打捕,供主人特別之需求,又不能如農民可以納賦稅,故與「丐」同列。黑韃事略:「蒙古賦斂謂之差發。漢地差發,每戶每丁以銀折絲綿之外,每使臣經從,調遣軍馬、糧食、器械,及一切公上之用,又逐時計其合用之數科率民戶。諸亡國之人,甚以為苦,怨憤徹天,然終無如何。」又曰:「韃主不時自草地差官出漢地定差發,霆在燕京,(宋端平二年)見差胡丞相(胡土虎)來,黷貨更可畏,下至教學行及乞兒行亦出銀作差發。」教學行即儒,乞兒行即丐,此皆窮行,無力作差發,宜乎其相為類。別有一說為「官、吏、僧、道、醫、工、匠、娼、儒、丐」十色,旣有「工」,又重出「匠」,列「娼」於「儒、丐」之前,蓋由不明獵民之意義而妄易之。
大概當時的社會階級,除卻貴族軍人此乃二而一、一而二者。外,做僧侶信教最高,其次是商人,再其次是工匠,包括各種特殊技能如醫生等。又按:金代於天文、醫術等頗造精妙,元亦承金遺緒。又次是獵戶與農民。獵戶所以在農民之上者,以蒙古貴族眼光視之當如此。而中國社會上自先秦以來甚佔重要位置的士人,當時稱「儒」,即讀書人。卻驟然失卻了他們的地位。
最初的士人與普通平民一樣的被俘掠為奴隸。
黑韃事略:「亡金之大夫,混於雜役,墮於屠沽,去為黃冠者,皆尚稱舊官。王宣撫家有推車數人,呼運使,呼侍郞。長春宮今北平之白雲觀。多有亡金朝士,旣免跋焦,剃髮。免賦役,又得衣食,最令人慘傷也。」蓋蒙古初入中國,其野蠻最甚。長春眞人邱處機以宗教得成吉思汗之信仰,其徒得免賦役,全眞教遂大行,文人不能自存活者多歸之。
經有懂得漢化者之勸告而稍得解放。
太宗時,免儒士之俘為奴者,立校試儒臣法。得淮、蜀士遭俘沒為奴者凡四千三十人,免為奴者四之一。見耶律楚材傳。又憲宗四年,制為士者無隸奴籍。世祖取鄂州,俘獲士人贖還者五百餘人。中統二年,詔軍中所俘儒士,聽贖為民。至元十年,勅南儒為人掠賣者,官贖為民。又廉希憲傳:「世祖以廉為京兆宣撫使,國制為士者無隸奴籍,京兆多豪強,廢令不行。希憲至,悉令著籍為儒。」
他們對士人的觀念,似乎亦是一種仿佛的工匠。
太宗時,耶律楚材言:「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業,非積數十年殆未易成。」因些遂令隨郡考試儒人被俘為奴者。
而終於在這些俘虜中間,偶然把南宋的儒學流到北方去。
蒙古破許州,先得金軍資庫使姚樞。時北庭無漢人士大夫,惟樞特加重。及闊端南侵,命即軍中求儒、釋、道、醫卜之人。拔德安,得趙復,其徒稱江漢先生。樞挾以北行,建太極書院,河朔始知道學。許衡、寶默皆從姚樞得程朱書。衡為國子祭酒,教蒙古諸貴人子弟,稍稍知中國禮義。
結果於國族勳舊之外,亦有科舉取士之制。
元科舉定制於仁宗皇慶二年。其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條,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朱氏章句集注。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朱氏章句集注。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朱氏為主,尚書以蔡(沈)氏為主,周易以程(頤)氏、朱氏為主。以上三經兼用古注疏。春秋用三傳及胡(安國)氏傳,禮記用古注疏。第二場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章、表四六,參用古體。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今按:科舉以四書義取士始此。自此相承直至淸末,實中國近世一至要之創制也。與四書取士同為明、淸所因襲者,尚有行省制。此二制度影響明、淸兩代六百年之歷史。
然此僅有名無實,在實際政治上極少影響。
一、舉行時間不久,次數甚少。開科取士,定制在仁宗皇慶二年,始開科在延祐二年,已在宋亡後近四十年。科場三歲一開,至順帝至元元年科舉即罷,前後共二十年。嗣於至元五年選舉志謂「六年詔復科舉」。復有科舉,共不過二十次。
二、科舉出身者實際並不多。續通典:皇慶、延祐中,由進士入官者僅百之一,由吏致顯要者常十之九。順帝時罷科舉,許有壬爭之,謂:「通事、知印等,天下凡三千三百餘名,今歲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補官受宣者七十三人,而科舉一歲僅三十餘人。」
三、科場舞弊,全失考試本意,亦全無考試眞相。詳見輟耕錄卷二十八。至正四年有長篇四六文揭發江、浙鄉試黑幕,又至正二十二年復有作彈文者,舉此可例其餘。
四、蒙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分榜考試,右榜為蒙古、色目人,恐多屬具文;左榜為漢人、南人,其眞才實學多不屑應舉。 陶氏輟耕錄卷二謂:「今蒙古、色目人為官者,多不能執筆,花押例以象牙或木,刻而印之。宰輔及近侍官至一品者,得旨則用玉圖書押字,非特賜不敢用。」陶氏生當元、明之際,其書刊於明代,則所謂「今」者,指元之晚季。其時蒙古、色目人在官者尚多不能執筆,則科舉取士之為效可想。余闕曰:「至元以下浸用吏,中州之士見用者浸寡,南方尤寡。其久則南北之士亦自畦町相訾。故夫南方之士微矣。延祐中,初設科目,亦有所不屑而甘自沒溺於山林之間者,不可勝道也。」惟元代政治,雖學術的氣味極薄,而社會上則書院遍立,學術風氣仍能繼續南宋以來,不致中輟。明祖崛起,草野績學之士,乃聞風而興,拔茅彚徵,羣集新朝,各展所蘊,以開有明一代之規模。如劉基、宋濂、章溢、陶安、錢用壬、詹同、崔亮、劉三吾等彬彬文雅,郁乎其盛,一時何止數十百人,皆元代之所貽也。
可見元代入主中國,經歷一百餘年,中國自秦漢以來傳統的文治政權的意識,始終未接受過去。他們的政治,始終不脫古代貴族封建、武裝移殖的氣味。然而當時一般社會文化、經濟的水準,卻比春秋時代在貴族封建下的農民,高出百倍。蒙古人的倒退政治,到底不能成功,因此社會變亂百出。
至元二十年,崔彧上疏,謂:「江南盜賊,相挺而起,凡二百餘所。」又至元二十四年詔:「江南歸附十年,盜賊迄今未靖。」世祖至元時如此,其他可知。
蒙古人震鑠亞、歐兩洲的武力,終於在漢人的蜂起反抗下,退讓出他們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