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文学网
会员书架
首页 > 历史军事 > 汉书 > 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

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2 / 2)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好书推荐: 退婚后,嫂子要宠我! 无我梦魇 我的极乐游戏 让你当兵两年,你咋成将军了! 让你交作业,你竟造出复活甲? 唐史并不如烟·第七部:帝国斜阳 轮回乐园:复兴曙光?我? 第四天灾:星海狂潮 穿越!进了恐怖游戏,开局生死赛 殷商六百年:殷周革命与青铜王朝的兴衰

即 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 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 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 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 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 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 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 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 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 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 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 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 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 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 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 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 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 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 年而免。具为令。”

丞 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 “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 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 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 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 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 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 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 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 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 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 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 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 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 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 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 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 百,率多死。

景 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 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 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 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 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 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 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 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 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 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 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 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 民易犯之。

及 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 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 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 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 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 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 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 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 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 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 之。

宣 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 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 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 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 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 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 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 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 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 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 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 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 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 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 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 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 帝未及修正。

至 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 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 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 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 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 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 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 “《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 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 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 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 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 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 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 ‘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 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 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 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 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 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 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 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 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汉 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 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 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 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 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 令。

孝 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 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 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 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 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 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 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 “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 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 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 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 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 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 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 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 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 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 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 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 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 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 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 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 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 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 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 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 “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 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 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 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 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 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 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 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 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 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 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 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 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 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 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 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 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 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 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 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 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 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 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 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 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 古而便民者也。

孔 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 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 矣。”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 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 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 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 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 右止,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 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 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 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 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 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 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 洽者也。

原 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 私,奸不辄得,狱 C224不平之所致 也。《书》云“伯夷降典, 哲民惟 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 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 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 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 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 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 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 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 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 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 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 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 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 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 祸,人有乐生之 虑,与高、惠之间 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 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 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然 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 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 孙卿之论刑也,曰:“世 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 象刑、墨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 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 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 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 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 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 起于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 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 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 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 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 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 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 《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 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 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 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 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 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 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 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 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 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 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 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 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 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 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 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 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 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 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 定律、令,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 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 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 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 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 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 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 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 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 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 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 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点击切换 [繁体版] [简体版]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新书推荐: 正德风云(全两册) 十万男儿血:中条山保卫战 雷锋 非正常军师联盟 中国古代十大后妃就是这么多情 薛家将(青少版) 中国历史全知道 中国茶品鉴全书 庄子:纯美典藏版 掀翻棺材板后,玄学卦妃轰动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