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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家庭、妇女、两性关系(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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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是妇女摆脱家庭束缚、取得独立人格的一个世纪,妇女的地位在20世纪有很大提高。最先突破的是政治领域,20世纪初,妇女取得了平等的政治权。

19世纪下半叶,中等阶级妇女已萌发妇女解放意识,她们组成政治团体,要求取得选举权。1897年成立的“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合会”是妇女政治组织的全国性联合团体,妇女参政运动者(suffragists)做了许多工作,还召开过群众大会,组织过街头游行。这些活动在那个绅士风度的“维多利亚时代”都引起过不小的震动——窈窕淑女上大街游行,在当时简直是不可思议。

但她们的活动并没有取得很大成果,在绅士风度的英国社会中,女性虽然有“Lady first”的典雅特权,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却都依附于男子,社会的主导思想是把妇女看作摆设品。

于是在20世纪初,出现了“战斗的妇女参政运动者”(suffragettes),她们对温柔的妇女运动感到不满,主张用激烈的手段争取妇女权利。1903年,潘克赫斯特夫人和她的两个女儿领头成立了“妇女社会政治同盟”,标志着妇女运动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些新上阵的女权主义者摆出战斗的姿态,让社会立即感觉到她们咄咄逼人的风格。战斗的妇女运动者们不仅使用集会、游行、出版等常规手段,而且还在各种公共场合围攻政府大臣或者议员,甚至对他们动手动脚,使那些派头十足的高雅绅士们脸面丢尽,狼狈不堪。战斗妇女们还冲击议会,阻碍交通,砸毁商店橱窗,切断电话线,放火烧毁教堂,做出种种招惹社会注意的行动,目的是提请公众重视她们的要求。60年后,当历史学家们评论当时的情景时,珍妮·布莱克曼(Ja B)说:妇女们采取这些狂暴的行动,“也许是出于失落,反映了她们没有其他办法与权力部门接触”。

妇女的活动终于改变了社会的态度。从1907年起妇女可以当选为市、郡参议员,到1914年,全国已经有48个妇女当选,1920年则达到320个。这一年,有2039个妇女在担任地方济贫法督察,有几百个妇女在地方教育委员会任职,进入区一级参议会的妇女则更多。各政党都已经意识到妇女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尽管各党在正式场合还是反对妇女取得选举权,但每一个党都成立了妇女组织,为本党在大选中拉选票,竞选时还派出妇女演说员等等。

突破点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争爆发后,英国军力迅速扩充,在战争的头14个月里就有225万人走上前线。1916年实行义务征兵制,到1918年战争结束,英军总兵力已达到536万人,占全国男子总数的22%。如此多的男子走上前线,妇女便承担起他们的工作。1914年,在机械及军工部门工作的妇女仅21万人,到1918年已接近100万。农村妇女承担了绝大部分农业劳动,从而保证了战时的粮食供应。10万妇女在运输、文秘、商业及政府部门工作,还有15万妇女直接参加战争,在诸如医疗、通讯、运输等部队服役。妇女在各条战线上的出色表现,使许多人意识到,没有妇女参与,战争是打不赢的,于是先前反对妇女选举权的人现在也改变了态度,著名记者加文(J.L.Garvin)在1917年写道:“过去我认为是男人单独支撑了国家,现在我知道,现代国家对男人和女人必须同样依赖。”就在这一年,曾坚决反对妇女选举权运动的前首相阿斯奎斯在议会提出一项动议,要求尽早“讨论妇女选举权的方法”。

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权法》,让30岁以上有一定财产的妇女取得选举权。1928年《平等选举权法》(Equal Franchise Act)使21岁以上的女子和男子有平等的选举资格,妇女的政治权利现在得到保障了,但经济与社会权利却仍需继续争取。

妇女的社会经济权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进展。1919年,议会通过一项意义深远的法律《性别失衡法》(Sex Disqualification Act),规定不能因性别或婚姻的原因使任何人丧失担任公职的权利。法律颁布后,尽管执行起来仍有许多障碍,但至少在法理上,妇女取得了平等的工作权利:一切公职现在都必须向妇女开放了,妇女也可以在所有领域参加工作。这项法律可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法律,它为20世纪妇女的社会、经济解放设定了方向。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妇女的地位继续提高。尽管多数妇女现在又回到家中,让前线复员的士兵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但就业妇女在1921年还是比1911年多出25万。许多妇女离开环境恶劣的“血汗行业”(sweatingtrades,sweat-shops),女仆的人数也大幅度减少。女工的工资比战前增加了一倍,有些女孩的工资之高在战前是难以想象的,已婚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此后,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持续提高,据1924-1978年的统计,从事体力劳动的男工的平均工资按货币面值算增加了27.8倍,女工的工资则增加34.2倍。1959-1978年,从事非体力劳动的男工的工资增长4.6倍,女工的工资则增长5.1倍。妇女的收入增长显然比男子快,尽管从绝对数字上看,妇女的收入仍不如男子。1970年,议会制定《同工同酬法》(Equal Pay Act),规定做同等工作的人必须领取同等报酬,雇佣的条件及环境也不得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1975年议会又制定《性别歧视法》(Sex Discrimination Act),对妇女的平等就业与受教育权利做出更明确的保障。这一年还通过一项《就业保护法》(Employment Prote Act),规定不许因怀孕或生育而解雇妇女。

表25中是20世纪妇女参加工作的统计数字。从表中可以看出: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妇女劳动力一直维持在总劳动力的30%以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妇女再次被动员起来大量参加工作,接替由男子腾空的工作岗位,根据1943年6月的统计,有775万妇女受雇于各个部门,还有许多妇女从事独立的工作。战后,受雇妇女人数再一次下降,低至600万上下,但以后重新掀起妇女参加工作的热潮,这和女权主义(feminism)运动兴起恰成对应。1961年,受雇妇女人数已达到840万,1977年更上升到900万以上。妇女在劳动力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逐步上升,到80年代达到40%。

表25 妇女劳动力变化情况 单位:千人

表26 妇女劳动力变化情况1951-1981

从表26里可以看出:到80年代,参加工作的妇女比例已经相当高了,尽管有很多妇女只是部分时间参加工作。

60年代以后妇女大量参加工作,第一是因为当时兴起全球性的女权运动,妇女的独立意识再起高潮;第二与当时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化有关,传统经济部门相对衰落,第三产业勃然兴起,妇女就业恰巧适应了这种变化,衰落的经济部门正是男子占优势的部门,而第三产业中有许多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但这种情况也给妇女就业带来问题,20世纪上半叶妇女占优势的两个行业是教师和护士,20世纪下半叶又加上两个——文书和售货员。妇女在这些行业中任职,虽然使行业的形象变得亲切、温柔,很适合行业自身的要求,但所有这些行业都是低技能、低要求的,不需要复杂的专业训练,工作时间上的要求也不很严格。这虽然很适合妇女的特点,但工资也相对低,做出成就的可能性也相对小。所以尽管到20世纪末妇女就业已取得很大进步,但她们在就业选择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日益提高,她们的财产权利也得到保障。19世纪末,已婚妇女获得一定的财产权,但男子仍保留相当大的支配权。1926年议会制定《新财产法》(New English Law of Property),让妇女取得与男子一样的财产权。1935年的《司法改革法》(Law Reform Act)使已婚妇女与未婚妇女一样可以立遗嘱处置自己的财产。1970年的《婚姻诉讼与财产法》(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Act)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它用法律手段规定夫妻双方都对另一方及家庭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妇女的家务劳动也应该算在双方的共同收入之内,因此她取得对家庭收入的共同所有权。这项法律使“妇女劳动”的含义大大地扩大了,家庭妇女也取得完全独立的经济地位,她不再被看作是由丈夫所赡养的人。

妇女既然在经济上取得独立,家庭的功能便发生变化。18世纪时,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父母子女在一起,从事某个过程的完整的生产。工业革命改变了这种情况,劳动与生活分开,家庭逐渐成为单纯生活的场所,是建立感情和养育子女的地方。20世纪家庭的功能再次变化,由于妇女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的经济单位的功能便逐渐消失了,1971年一项法律(《财政法》[F)甚至允许夫妻双方分别纳税,这说明社会已不再把家庭当作整体的经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性爱便是家庭唯一的基础了,而性爱的结束便意味着家庭的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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