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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世纪政治思想(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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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克顿(Henry De Bra)是13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与法学家,他的政治法律学说在中世纪英国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布拉克顿最初是大法官威廉·雷利(William Raleigh)的助手,1245年担任亨利三世巡回法庭的法官,1248-1257年成为王座法庭的法官。同时,他还是一位神职人员,从1259年起,相继担任了数个重要的教职,并一度担任埃克塞特大教堂的法官。布拉克顿在1257年从王座法庭退职时,英国正经历以西蒙·得·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对英王的武装反叛,这一剧烈的政治动荡对他的晚年生活深有影响。1264年,他被责令将他拥有的大量诉讼卷档归整到王国财库之中备查,而在去世前的一年,他又被任命为一个由教、俗贵族和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成员,去听取那些曾经支持孟福尔的贵族的上告。

剧烈的政治冲突与君权旁落,对布拉克顿深有刺激,而司法审判的丰富实践,又使他熟谙王国的习惯法和正在形成的普通法及教会法、罗马法。正是在此基础上,他对如何用法律建构王国稳固的统治秩序作深层思考进而对英国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理和探究,从中提炼出解决当时政治现实的“法治”思想。由此,他撰写了《论英国法律与习惯》一书,阐发自己的政治主张。这部重要的政治法律文献,被后世誉为“英国中世纪法学的王冠和鲜花”。

在《论英国法律与习惯》一书中,布拉克顿将传统的“王在法下”观念与基督教的“王权神授”观念有机地整合起来,提出了借“法治”理想演绎的一大命题:“国王在任何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在他看来,王权的合法性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神授”,王权源于上帝的授予,是神权的一部分,“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因此,国王必须代表上帝公正地统治,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惟有如此,臣民方能服从君主,和谐生活。二是基于法律,“法律使国王成其为国王,如国王不依法律而统治,国王必须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归还法律。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国王”。在这里,布氏力图将王权合法性的两个基础连接为一体,因此他强调,上帝是正义之源,法律基于上帝的意志而产生,它规范人和万物各得其所,从而实现持续而永恒的正义。

出于两方面的合法性,布拉克顿阐述国王的政治权威。他指出,国王拥有固有司法权(ordinary jurisdi),诸法官只拥有委任司法权(delegated jurisdi),其权力必须由国王授权方具合法性。具有委任司法权的法官无权审理所有案件,只能有选择地审理某一部分案件。同时,他还主张国王以武力来维护法律秩序,他说:“善治其国者需要法律和武力,二者兼具,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皆可达于秩序。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如果武力不足以对抗敌人,王国则失去防卫;如果国王不能有效地实施法律,正义将不复存在,将没有人可以给予公正的判决。”显然,布拉克顿认为王权必须善用武力并依法而治,以维护王国的秩序和正义。

从王权的合法性出发,布拉克顿还尽力阐发“王在法下”的理念。他指出,既然是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就处于法律之下,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广泛的同意,国王不能变更或订立法律:“尽管国王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任何事情都依国王意志轻率而行。国王必须咨询贵族,经过商讨之后才能订立新法。”而在为政过程中,“国王除依法行事之外,不得做任何事”。

依法行事也是秉承上帝的意志来统治。如果不守“神法”,就将成为“暴君”而失去合法性,因为“暴君不再是上帝的臣子和代理人,而是魔鬼的代理人”。不过,布拉克顿并不认为臣民有约束国王、惩处违法国王的权利。在他看来,国王的行为不受任何人约束,对王权判断的权力属于上帝,如果国王一意孤行,只能等待上帝的审判。

与亨利二世时期相比,布拉克顿所处时代已经有了大的变化,一方面,此时的英国虽然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普通法司法体系,传统而分散的司法审判让位于王室法庭,有利于王权对王国实现较为有效的统治。然而,封建贵族和教会势力仍旧强大,并利用以往的“法治”传统来限制乃至反叛王权,打断了国王集权的进程。在此情况下,布拉克顿的“法治”理想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现实,表达了既限制王权、又挺立王权的矛盾立场。他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将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王权神授”学说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对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政治现实的变动特别是议会君主制的形成和发展,基督教“王权神授”的政治观念不断弱化,“王在法下”的政治主张开始从观念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这样的思想发展趋势在15世纪酝酿出福特斯鸠的“有限君权”学说。

约翰·福特斯鸠爵士(Sir.John Fortescue)是中世纪后期英国最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被誉为“自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以来的第一位天才的政治理论家”。

福特斯鸠生活在英国社会急剧动荡的时代,其时,王权与大贵族的利益冲突日益激化,“百年战争”也时断时续,国内外矛盾相互交织,对封建秩序形成有力冲击。14世纪末,因转嫁战争带来的财政负担而多次征收人头税,导致了1381年瓦特·泰勒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接着,贵族结帮拉派,与王权进行多次较量,最终于1399年废黜了安茹王朝的理查二世而建立兰开斯特王朝。但这个王朝并不稳固,在其开国君主亨利四世统治时期(1399-1413年),由于其不具有严格的合法性,贵族以其“非法继承王位”不断反叛。亨利六世在位期间,教、俗贵族利用“变态封建主义”盛行的局面结党营私,结成不同的政治集团互相争夺,进而威胁王权。对法战争的沉重财政负担,战争失败和在大陆领地的丢失,也引起国内普遍不满,1450年的春夏肯特爆发了小贵族凯德率领的起义,波及南部许多郡和城镇,一度威胁到伦敦。尤其严重的是,约克家族乘此动荡争夺王位,于1461年推翻兰开斯特王朝,亨利六世虽然一度复辟,但仍然无力回天,1469-1471年被史家称为是“自1066年以来英国历史上政治最动荡的时期”。在动荡纷争的局势中,教、俗贵族和正在兴起的市民和乡绅(gentry)阶层却越来越多地参政议政,议会君主制得到明显发展。议会不仅获得了制定法令、批准税收乃至某种程度的司法审判权,而且卷入对君主废立的活动,在1399年和1461年的王朝更替中,大贵族就利用议会来废黜君主和对新王的确认,尽管议会成员的意见并非一致和自愿,但这至少表明议会已在王国政治中扮演重要的政治角色。

福特斯鸠不仅参与了这一时期议会君主制的运作,而且直接卷入了王朝变革的政治动荡,这些亲身体验构成了其政治学说的源头活水,因而被看作是“事实上是以观察和实践为其政治理论的第一个中世纪作家”。福特斯鸠出生在德文郡的军功贵族家庭,据传他曾在牛津大学埃克塞特学院学习。1420年,他进入林肯法学院(Lin''s Inn),并在1424-1430年间担任院长。该院是一个培养世俗法律人士的专业团体,从事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教学。由于熟悉法理和审判,加之十分忠诚,福氏不久就受命参与王国的政务,从1430年开始,他在诸多郡担任过王家法官,1442年被任命为王座法庭的主审法官,不久更因成绩卓著而被封为爵士。福氏调查审判的不仅有包括大贵族谋反在内的刑事案件,也有涉及到国王宗主权的民事案件。在这期间,福特斯鸠还8次被选入议会参与议政。在接下来的“玫瑰战争”中,他站在兰开斯特家族一边参加战争。1461年兰开斯特军队被彻底击溃,他被约克派剥夺财产和爵位。此后他随亨利六世逃到苏格兰的爱丁堡,被任命为中书令,负责反对约克家族的宣传工作,两年中他撰写了包括《论自然法的本质》(De Natura Legis Nature)在内的诸多作品。1463年夏,他和王后、王子等流亡到法国,期间撰写了《英国法律颂》(De Laudibus Legun Anglie)一书。1470年,他访问巴黎游说法王出兵英国以恢复亨利六世的王位,同时,他促成了沃里克伯爵与王后玛格利特之间的联盟协定。1471年4月,他与王后、王子返英从事复辟活动,最终失败被俘,但得到新王朝的宽恕,成为约克家族的爱德华四世之王廷会议的成员而重新议政参政,直至1479年去世。大约从他归顺新朝时开始,他着手撰写《英国的统治方式》,并将此书呈献给爱德华四世,陈述安邦治国之道。可以说,福特斯鸠的后半生亲自卷入了英国历史上空前持久、异常剧烈的大内战,目睹了两个王朝在腥风血雨中的交替。空前的政治震荡给福氏以巨大的思想震撼,促使他对王朝的兴衰更替进行深刻的反思,构建起“有限君权”的政治学说。

福特斯鸠的“有限君权”学说是基于对君权的属性和地位的界定而阐述的。在中世纪前期,国王是根据封建习惯来统御私家臣属的各级封臣的最高宗主,公共君权与私家宗主权融为一体,因此流行的政治观念把王权看作是公私不分、教俗混合的个人权威。从14世纪开始,这种观念逐渐发生变化,王权作为“公共”权威的色彩日益鲜明。随着以阿奎那为首的“托马斯主义”政治理论开始探讨王权的公共属性,英国的政治观念也开始将国王和王位区分开来,逐渐滋长出“君权()”这一政治概念,福特斯鸠对君权属性的审视和界定正是以这一观念为参照的。

在福特斯鸠的政治视野中,可以根据其统治的方式将君主制国家划分为两类:“王家统治”(dominium regale)和“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dominium political et regale)。在前一类王国中,君主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不经过民众同意而随意征调税物。而在后一类王国中,君主以反映民意的法律来统治,只有民众同意才能抽税。在他看来,“王家统治”的君主制实行暴政,民众受害;而“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的君主则是依据举国一致赞同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对民众和君主都有利,确保民众获得君主的公正统治。福特斯鸠举例说,当下的法国是“王家统治”的典型,不听取三级会议的意见滥征税物,且为避免激怒贵族而只向民众征调,搞得民怨沸腾,民不聊生,国王只有依靠贵族和招募外籍人来从征戍卫,“这就是他的‘王家法律’的后果”。法国的司法审判没有正规的程序,且常常在君主私人宫室中进行审问。这些都说明,在法国,“君主所喜好者就有法律的力量”,君主实行的是暴政。而在英国则不同。由于法律的力量,英国不会出现削夺他人财产、强买他人货物的情况。“如果没有在他的议会中所表达出的他的整个王国的承认或同意”,君主不能随意对臣民征调税物,“也不能改变他们的法律或制订新法律”。因此,在英国,民众食物丰足,财产殷实,英国还有正规的司法程序,不经审理就不得逮捕任何人和罚没其财产。也正是因为有了“更好的法律的统治”,英国富裕和强大,能够打败那些敌对的王国。所有这些,都是“政治的和王家的法律的结果”。

在两类王国的划分的基础上,福特斯鸠演绎出自己的“有限君权”主张。

在福特斯鸠看来,王国是民众的政治共同体,而君权则是置于这个共同体之上的最高公共权威而非私家权力,对国家和民众负有抗击外敌、保卫王国、清除内部奸邪、保卫民众的职能。履行这些职能,才是理想的、为民的君主。

君主如果仅仅实行“王家”的统治,那就会为一己私利而盘剥天下,这样的暴政会危及君主本身和王国的福祉。福特斯鸠进而指出,只有建立“有限君权”的体制,即建立“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才能消除这样的暴政,确保民众的生命财产和王国的长治久安。“有限君权”的根本,是将君主置于法律的限制下,因为法律体现了民众意愿,应当为君主尊重与遵守。君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当成法律,“不能够任意改变他的王国的法律”。尽管此前罗马法的“凡君主喜好者即有法律效力”的信条传播进来,但“英国的法律不认可这样的准则,因为英国的君主对民众实行的不仅是王家的统治,而且是政治的统治。因此,他为他在加冕典礼上所做的遵守法律的誓约所约束”

但福特斯鸠对两类王国的划分和“王在法下”的主张,并非是要否定君权。相反,在其“有限君权”的学说中,他提出巩固君权的财政和政治行动,以消除英国动荡纷争的乱象。

在财政上,福特斯鸠抨击君主随意征取税物,但从维护君权的地位和尊严出发,他仍然伸张君主征调税物的天然权利。在中古英国,按照封建法的原则,国王“靠自己的收入来生活”。不过,君主毕竟不是私家领主,他承担着维护王国和平与安宁的公共职责,难以仅靠王领的收入去履行。为了有效处理国政和对外战争,英国君主也征收国税,并利用宗主权来征调封地继承金等扩大财源。这样做常常导致王权与贵族之间的纷争,议会形成后,君主的征税权更受到制度的限制。福特斯鸠深感财源对于巩固君权的关键作用,他指出,由于用法律来统治,英王的税物征调有限,缺乏牢固的物质基础,因此,应该从确保王国的稳定和安宁着想,在“必需品上”让君主“拥有充裕的收入”。因为如果君主贫穷,就要借贷而付利息,其收入必然减少,进而更多地去借贷,形成恶性循环,最终财力远在臣属之下,效忠贵族日益减少,其荣耀、地位必然被贬低,自身安全也就无法保障。并且,如果不富有,君主将用极端手段去获取财物,公正、正义就会被践踏,王国的和平与安宁也将随之消失。

为了强化自己的观点,福特斯鸠还进一步论证,君主所需费用有三类:第一类是“君主的日常费用”,包括王室生活费,国王卫队和臣仆的费用,支付朝臣高官的薪酬,维护苏格兰交界地区安全和对大陆加来港占领的费用,维持君主为政的费用等。第二类是君主维持海上安全与优势的花费。第三类则是“君主的特别费用”,包括外交费用、新建宫室费、地方治安费、对外防务费等。他强调,必须保证这几类费用充足,才能消除封建割据和篡夺君权的隐患,有效地对抗外敌,维系王国的平安。

基于上述考量,福特斯鸠提出了一些君主开源节流、增加财力的具体措施。首先是收回某些封地,让所有接收土地恩赐的臣属,在受封人死后归还给“君权”()。其次是民众资助,如果收回封地还解决不了问题,民众就应“乐意资助君主”,让他以“合法理由”在盐、酒、牲畜等商品的买卖上征税。再次是审慎赐予臣下官员,不让臣属以此敛富。

在政治层面上,福特斯鸠提出重组“御前会议”(King''s cil),由其辅政以巩固君权。

作为英王的议政决策机构,“御前会议”在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参加人员上常常与议会叠合。随着议会发展,这一会议逐渐与议会分开。虽然议会有了立法与批准税收的功能,但“御前会议”(特别是王廷随时召集的“小会议”)的仍具有重要的咨询决策功能。为了巩固君权,福特斯鸠将目光投射到这一机构上。

在福特斯鸠看来,君主要安邦治国,必须消除“御前会议”紊乱、松散的状态,使之成为一个高效而保密的统治中枢机构。为此,君主应按新的方式进行组建,在各地挑选最忠诚、明智的教俗贵族各12人参加,辅佐君王。同时,还需从他们中挑选出教俗贵族各4人,负责每年的“会议”。由国王再从这8人中挑选1人作为“首席朝臣(Capitalissiliarius)",让他“根据国王的喜好”来履行职责。重组后的“御前会议”在诸多要政上需向君主承担咨议任务,更要参与议会的立法过程并在其中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君主需加强控制,因此应由中书令、国库长等要臣负责召集会议,君主则作为主席,“拥有对整个会议的至高无上的支配权”。

福特斯鸠的“有限君权”学说在英国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阐发自己的政治理想时,福氏突破了基督教神权政治传统的禁锢,摈弃了“王权神授”的陈旧信条,而以世俗的“人”的眼光来考量王权的属性与功能,将君主统治的神圣性与合法性寄寓在君权的运作中。此外,福特斯鸠将君主制划分为“唯有王家的统治”和“政治的与君主的统治”这两类,以代表公共权益的“君权”来突显后者的公共政治权威,在此基础上不仅强调法律对君主的观念限制,而且提出了议会对君主的制度限制。这些主张,为17世纪近代宪政思想的酝酿提供了思想营养。

但总的来说,15世纪的英国君主政治,并没有告别传统的统治模式,这决定了福特斯鸠不可能用新的思维与话语方式来进行思考。作为一个正统的中世纪政治思想家,福特斯鸠一方面对“王在法下”、“法大于王”之传统十分向往,因此他强调法律对君主的限制,并将其引申为议会对君主的限制。另一方面,作为亲身经历了血腥内战和王朝变革的王国大臣,福特斯鸠也深刻体会君权孱弱所引发的动荡纷争与严重后果,这使他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同时,也看到了维护君主权威的必要性。他提出在经济上开源节流,以削弱大贵族的实力,巩固君权的物质基础,对此有史家认定,福氏在这里阐述了一个“基本的原理”,即“财政上的优势是国王权力的基础”。大贵族的财政实力大于国王将会让“他们拥有反叛的欲望和手段”,而福氏这一主张就是“告诉国王怎样去做”。在政治层面,福特斯鸠力倡重组“御前会议”,希望通过君主对这一中枢机构的控制来有效地处理要政,并为议会准备议案,以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对此,也有史家作出这样的分析,“如果被实施的话,福特斯鸠改革方案中最重要的部分将使英国的宪政发展陷入衰退”。这样看来,他所描绘的“有限君权”的政治图景,其主旨其实并不在于限制君权,而是聚焦在这个目的上,那就是,促使君权走出内战困境,确保王国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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