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议会君主制的形成(2 / 2)
1264年5月14日,在刘易斯(Lewes)一役中,贵族武装击败国王军队,俘获亨利三世与太子爱德华。5月25日,战争宣告结束。孟福尔发布了“刘易斯调解书”,一共七款,重申了《牛津条例》,并且任命了一个新的仲裁委员会,负责中央各大臣的任免,扣押王子爱德华作为人质,宣布赦免孟福尔等人。6月,按照《牛津条例》的原则重新任命地方郡守。在孟福尔的压力下,亨利三世被迫效法牛津“议会”的模式,在伦敦召开一次议会,各郡均派遣4名骑士代表出席。会上推举奇切斯特主教、孟福尔、格洛斯特伯爵3人组成了一个“推选团”,“陪同”国王共同处理王国事务。“推选团”负责任命一个九人委员会,国王应根据九人委员会的建议来管理国家事务,推选团有权更换九人委员会的成员,而贵族们则有权更换“推选团”的成员。此后,亨利三世大权旁落,孟福尔建立起了贵族寡头政体。
1265年1月20日——3月17日,孟福尔挟持国王主持召开了扩大的“议会”。国王向议会宣誓要捍卫新的统治方式,遵守《大宪章》和《牛津条例》,然后就人质等问题进行和谈。3月14日,亨利三世发布“时局声明”,签署最后和约。17日,之前曾经宣称解除效忠的人员重新向国王宣誓后,会议遂告结束。这就是英国历史上所谓的“西蒙议会”。
出席这次会议的人员有约克大主教、12名主教、4名教长、65名修道院院长、35名隐修院院长、5名伯爵与18名男爵。此外,这次议会打破先例,诏令除每个郡选出2名骑士代表外,还要求每座城市也选出2名市民代表出席议会,从而使社会地位比较低下、成分较为复杂的市民开始步入议会。因此,这既是市民代表参加国家政治性会议的肇始,也使“议会”在吸收地方等级代表方便更加完备。然而,这次“议会”并非是国王亲自召开的,而且在一个君权政治观念和君权政治体制上都有深厚积淀的国度,欲图在最高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排除君主,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这样的“议会”被不少贵族看作是非法,注定难以持续下去。
1265年8月,王子爱德华在伊夫舍姆(Evesham)战役中取胜,孟福尔战败被杀,贵族运动最终失败,王权重新恢复。1269年,亨利三世重申,没有国王的允准和召集,“议会”不得召开。也是在这一年,因国王生病,“议会”只得延期。在1265-1272年亨利三世去世后的7年中,“议会”都没有定期举行。
爱德华王子打败孟福尔后,很快代替其父掌握实权。1272年,他在亨利三世去世后继承王位,称爱德华一世(EdwardⅠ,1272-1307在位)。
爱德华一世即位后,为了恢复王国的封建统治秩序,拓展君主的司法权威,十分注重立法工作。他先后召开了50多次会议进行立法,是中世纪颁布法令最多的英国君主,被称之为英国的“查士丁尼”。
在爱德华一世之前,普通法虽然已在英国逐渐发展,但整个王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仍然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一是不成文的习惯法林林总总,流行于诸多的司法纠纷与审判之中,易受曲解和操纵,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其二是司法审判机构的多样性,也急需成文法来加以规范。当时,王室法庭、领主法庭、宗教法庭、自治市镇法庭以及形形色色的特许法庭等同时并存,均按照习惯法来作审判。而大贵族控制的领主私家法庭乃至地方法庭,常常因无法律条文的限制而武断乡曲,为所欲为。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王权统治秩序的重建。
早在爱德华一世即位之前,著名的王室法庭大法官约翰·布克莱顿(John Bra)就撰写了《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一著,在论述英国的法律体系时强调,王国的所有司法审判权源自于国王。这一法律准则,成为爱德华一世立法的根据,并在即位之初就开始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1274年,他派遣王室法庭法官到各地检查各类特许法庭建立的依据——国王颁发的特许令状,取消了一批擅自建立的特许法庭。1278年,他又颁布《格洛斯特法令》,规定不经国王司法权的允准,各类法庭不能行使司法权。这项法令旨在削弱领主的私家司法权,因而遭到大贵族的抵制。为对其安抚,他在1290年又颁布《特许令状法令》进一步解释说,因各种原因拿不出文字依据的贵族,只要证明自己在此前就拥有司法特权,即可以获得国王特许令状的正式批准。由此,将贵族的领主司法权与私家法庭都纳入国王权威的统一制约之下。
运用立法来整顿紊乱的封建土地关系、确保国家的兵员征调,也是爱德华一世立法的一大目标。自12世纪初期开始,受继承、再分封、没收、强夺、转让等因素的影响,英国的封建土地占有权呈现出分解的趋势,封建骑士领也随之割裂、碎化。此后,取代骑士军役的“盾牌钱”的征调与物价上涨导致军事费用的增加,也使骑士征召更不容易,领主对国王的封建军事义务难以兑现。到爱德华一世即位后,连“盾牌钱”的征调也不能完成。针对这种情况,爱德华一世在统治之初不仅曾派人调查教、俗贵族侵占土地、逃避封建军事义务的状况,而且在1279年颁布《永久管业法》,禁止教会人士、团体私自侵夺世俗封地。1285年,他又颁布《温切斯特法令》,宣布凡是拥有年收入达到15英镑以上的地产者,不论其地产来源如何,都必须为王国提供1名骑士所需的马匹和武器装备。这样就把原来的那种封臣向封君提供的军事义务,转化为拥有一定数量之地产者都必须向君主承担的义务。此外,该法令还力图维护地方社会秩序,规定百户区法庭必须在40日之内将本辖区的刑事罪犯捕获、审判,否则就处以罚金。1290年,他再颁布《威斯敏斯特三号法令》(又称《买地法令》)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分封的方式出卖、转移领地。如果乙从大领主甲处获得地产,并在甲的许可下降地产转赠或卖给了丙,则丙就须直接向甲履行土地出售以前所附带的封建义务和捐税等有关义务。这一法令,既遏止了土地占有关系上的紊乱状态,强化了作为最高封君的国王对大地产的控制,同时也促进了农民的分化,使自由农民的数量迅速增加。由此,国王的财政收入有了保障。
在进行立法活动的同时,爱德华一世借鉴以往的统治教训与经验,着手建构一个以君主为主导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即位不久,他就废除《牛津条例》,但为安抚人心,他重申《大宪章》的条款。鉴于连年战争,经费匮乏,爱德华一世决定借鉴“西蒙议会”,召开由有俗贵族与地方代表参加的议会,以更好地解决征税问题。1295年11月13日,爱德华一世特地按照孟福尔召集会议的方式召开了议会,该议会被19世纪宪政主义史学家斯塔布斯誉为“模范议会”。
共有400多人出席了“模范议会”,包括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修道院院长、7位伯爵、41位男爵,另外每一主教辖区有2位教士代表,每个郡有2位骑士代表(实际一共有63名骑士到会),每座城市有2位市民代表(一共172名市民代表到会)等。其中,各位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由国王特诏赴会,教士代表由主教决定,骑士与市民代表则由郡守主持选举产生。这届议会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召集了教俗贵族与国王臣僚,而且包括骑士、市民与低级教士的代表。
“模范议会”完整地囊括了中世纪英国议会的三个要素,即君主、大贵族、地方等级代表。君主是议会召开是否的决定者和议会的召集者,并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有史家认定:“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Noking,no parliament)。此外,地方等级代表的参与也是议会形成的标志。之前国王召集的大会议,固定出席者都是教、俗贵族,出席大会议的人员中没有经过选举产生的地方等级代表,而是由于贵族身份才具备与会资格,是一种典型的封君封臣性质的会议。1265年的西蒙议会尽管已经召集了地方代表,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1295年模范议会的样板,但当时国王被西蒙控制,所以不能被看作是真正的议会。
1295年模范议会在教俗贵族之外,将过去尝试的召集地方代表与会的做法确定下来,正式向各地颁发诏书,要求每郡选举2名骑士代表,每座城市选举2名市民代表。这样,从1295年起,封建贵族集体讨论国事的大会议,就因固定地召集选举产生的地方代表与会,便正式转变成具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了。国王与出席大会议的教俗贵族之间可以说是领主与附庸的私人关系,而有地方代表出席的议会,则更多的具有国家公共权威的性质了。其实爱德华一世时期的立法也反映了封君封臣性质的大会议向各阶层广泛参与的议会转变的趋势,梅特兰说当时的立法“为反封建的精神所浸淫……力图将所有阶层都与国王和议会直接建立联系”。而“到1295年时,可以确定地说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议会,大的轮廓已一劳永逸地划定了”。因此可以说,模范议会的召开,标志着中世纪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开端,地方代表进入议会后,代议制成分成为后来议会广为接受的标准。所以说,"1295年后,议会的代议制成分变得频繁。正是这频繁与定期使议会赢得广泛的认同与权力。幸运的是,14世纪的政治军事形势使得召集具有代议制因素的议会成为常事。”英国议会开始步入其权力增长的“伟大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