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罗马皇帝与行省(2 / 2)
上述可见,作为帝国的最高调控者和统治者,皇帝出巡不列颠的主要动力来自军事需要,维护治安是皇权在行省政治合法性中的重要体现。不过应当看到,自哈德良起,罗马皇帝有越来越多的时间逗留在罗马和意大利以外的行省,不仅料理当地的军务,还在那里负责帝国的日常管理。塞维鲁前往不列颠时就把整个宫廷带了过去。所以,动乱一旦由军队平定,秩序就要由法律来维持。
罗马征服给不列颠带来罗马法,罗马不列颠从此是一个由书面的法律条文主宰的社会了。罗马法基本遵循因“群”而异的原则;换言之,对罗马公民施行罗马法,对异邦人(peregrini)则按地方习俗管理,在不列颠就是继续奉行克尔特的习惯和风俗。但是,不列颠的罗马人和非罗马人交往,必然引起不同司法体系之间的碰撞与冲突,所以这条原则难以一成不变。事实上,正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生活以提高行政效率,这条原则变得越来越灵活,在此基础上渐渐发生了广泛的混合。随着《安东尼谕令》于212年颁布,帝国境内的自由人都获得了罗马公民权,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就被大大拓展了。在此过程中,皇帝发挥了一种日益重要的作用。
这种作用体现为在元首制时期,“皇帝谕令”(stitutiones principum)成为法的源头。在整个元首制期间,罗马法的多元渊源状况渐趋消失;共和国时期,“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和百人团民众会议(itia turiata)通过的“法律”(lex)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源头,“元老院决议”(senatus sultum)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长官法”(ius honorarium,一译“荣誉法”)和“法学家的解答”(responsa prudentium)具有“法律”的效力。但进入元首制后,各民众会议的立法活动到公元1世纪末2世纪初便停止了;元老院虽然取得正式的立法权,但它只是简单地接受皇帝的建议,一般不会对其否决。长官法同样由于长官们对皇帝的依附而磨灭了。法学家之间的分歧最终也由皇帝定夺:哈德良就裁定,如果法学家意见一致,他们的意见就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相互分歧,审判员可遵循他所同意的意见。然而,在这些法的渊源逐步消失的同时,表现为皇帝谕令的皇帝的直接立法权却逐步得以确立,到塞维鲁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quod principi pcuit legis habet vigorem)。”与此相对应的是乌尔比安的另一原则:“皇帝不受法律的约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us est)。”目前仅存的一件关于皇帝权力的法律残本是公元69年的《关于韦伯芗治权的法律》(lex de imperio Vespasiani),这份以“元老院决议”形式做出的文本表明,从理论上以及皇帝所欲树立的形象上看,皇帝须受法律的约束,亦即“法律超越于皇帝之上(leges super principem)",这与乌尔比安确立的原则正好相反。这说明乌尔比安确立的原则是渐进发展的结果。到戴克里先实行专制统治,罗马人在法的渊源问题上的多元性终于消失了,因为“法律”(lex)已被用来指皇帝的谕令。
所谓“谕令”不是指一种特定的立法形式,不是皇帝意图创造法律的行为,而仅仅是由皇帝提出,并通过大量不同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在谕令的诸种形式中,“批复”(rescriptum)最常见,数量也最多。批复是皇帝针对官吏或私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所作的答复,它采取书信的形式(故批复又称“书信”[epistu]),皇帝往往在原来的呈书上直接批注(subscriptio)。在帝制初期,批复的数量十分有限,但到哈德良时,批复作为一种复杂而有组织的体系已然出现,大量咨询问题和请求——上至死刑判决下至遗产继承从行省涌向皇帝。此类问题往往来自疑难案件,意味着法律规范可能出现了漏洞,而皇帝提出的解决方法对于今后审理类似问题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先例。故皇帝往往不厌其烦地予以答复,哈德良便留下了上百份批复。批复由此成为联系皇帝和行省的又一重要纽带,使皇帝无须出巡行省亦可了解行省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
现存的可以确定与不列颠有直接关联的批复共有三条,皆为皇帝对不列颠总督的答复,其中有两条属于元首制时期。第一条是哈德良写给法尔科的,内容与如何处置一位自杀的正规军士兵的财产有关。皇帝的批复如下:
如果他是因为意识到自己犯了军事罪而自杀,那么他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因为他厌倦了生活或处于痛苦之中,遗嘱应当是有效的;如果他死时没有留下遗嘱,他的[财产]应转给他的亲属;如果没有亲属的话,就转给他所服役的军团。第二条是塞维鲁写给卢普斯的,如前所述,此人是除掉阿尔比努斯之后被派到不列颠的第一个总督,内容也与遗产继承问题有关:
一个人必须先为自己指定继承人,再为他的儿子找个代替者,文件上的顺序不能颠倒;尤利安认为他应当先指定自己的继承人,再为儿子指定;但如果他在为自己指定好之前就为他的儿子指定好了,那么遗嘱无效。我们的皇帝在给不列颠总督维里乌斯·卢普斯的一份批复中就许可了这个观点。
令人感到有点意外的是:无论是法尔科还是卢普斯,当时都肩负着繁重的平定叛乱任务,但即使在如此戎马倥偬的就任期间,他们居然仍就如此琐碎的民事问题向皇帝咨询,而皇帝也愿意就这类事务做出指示。
这几条批复之外,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哈德良长城附近的雯都兰达(Chesterholm),考古学家陆续发现了许多用墨水书写的木牍文书,它们是当地罗马驻军留下的。其中有一封2世纪初的诉状,它为今人理解批复及其在行省中的运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帮助。保存在现有法律文献中的批复都是皇帝对诉状的批注,而没有保存原来的呈书,但这一份却是一个私人递交给哈德良的原呈的片段:
……[他打我打得?]更甚……货物……或倒进[排水沟?]。作为一个诚实的人,我恳请陛下(tuam maiestatem imploro)不要让我这个清白无辜者被棒打。大人(domine),我无法向长官控诉,因为他疾病缠身,有鉴于此,我已向长官的办事员(beneficiario)……他(指打人者——译注)所在单位的百夫长们控诉了,[但劳而无功。?]我恳请你宽大仁慈,不要让我这个跨海而来之人(homirasmarinum)和清白无辜者——你可以调查我的诚信——被棍棒打得见血,就好像我真的犯了罪一样。
这封诉状写在一份供应军队小麦的单据的背面,两者笔迹相同,系出自一人之手,说明此状从未送出。木牍整理者鲍曼(An Bowman)和托马斯(David Thomas)认为,全文语气说明作者是平民:他为了强调自己并非当地人而自称“跨海而来之人”(homo trasmarinus),就有力支持了这一点;而将文中提到的“货物”与诉状背面的小麦单据联系起来,说明作者极可能是商人,他被军营中的人打得鲜血淋漓。此简行文蹀躞萦回,让人感受到作者满腔委屈、情难自禁。他投诉无门,遂向当时正在长城附近的哈德良申诉,希望能讨回公道。尽管哈德良未曾收到,但它表明,即使一个身居帝国边陲的普通平民也能向、并愿意向皇帝申诉。
哈德良在出巡日耳曼或不列颠时,还收到亚细亚行省总督的一封信,内容是请示皇帝如何处置基督徒,哈德良批复的希腊文译文保存在尤西比乌斯的《教会史》中。这条批复的有趣之处在于可以和约十年前图拉真皇帝对小普林尼类似的批复进行对比,图拉真的批复认可了小普林尼的做法:对于那些以前是或被怀疑是基督徒的人,只要他能通过膜拜皇帝的塑像或诅咒耶稣基督来证明自己不是基督徒,应宽宏大量;对于那些坚定的基督徒,应严加惩罚;此外,不接受匿名揭发。哈德良的批复基本上沿袭了这些原则,他坚持按照通常的方法起诉基督徒,并要求严惩恶意中伤。但哈德良的批复有一处新发展——他要求处罚之前对指控进行调查,以确定犯了什么罪。这意味着无法再像以前那样,只要背上“基督徒”之名,就可以当作有罪。不过,由于这条批复保留在基督教文献中,很难保证它没有被窜改过。其他证据表明图拉真定下的政策并未发生变化。与上引雯都兰达木牍文书相关的是,处置基督教的批复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即使皇帝在出巡行省的时候,来自帝国各地的信件仍源源不断地递给他。
应该看到,皇帝针对来自不列颠的谕令屈指可数,其实整个帝国西部的情况皆是如此。这与无数针对帝国东部的谕令形成鲜明对比。但从所处理的问题看,针对东西两部的谕令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又一次反映了希腊语地区对拉丁语地区的文化优势。更重要的是,皇帝把亲自参与这些谕令的制定当作自己的天职,他在帝国司法体系中的主要意义恐怕既不在于清洗政敌,也不在于褫夺富人之财富,而正在于处理这些琐碎繁杂的例行公务,因为这些公务的微不足道恰恰反映出在臣民心中以及在皇帝的自我定位中,一位皇帝理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究其实质而言,皇帝在他与臣民的关系中所担当的职责,就是倾听诸种要求、审理诸种纠纷,所以臣民与皇帝的关系可以用“诉状―反应”这一模式来概括。这种模式及其内涵无疑具有普遍意义,同样适用于罗马不列颠。
但它在何等程度上适用呢?罗马社会向来是等级分明的社会,在司法领域内,罗马法的因“群”而异原则确保了罗马公民比异邦人享有更多特权,譬如异邦人不受罗马民法的保护,所以上述皇帝关于遗产继承的批复都是针对不列颠的罗马公民的。但是,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因为获得罗马公民权的人越来越多,到212年,随着帝国全境的自由人都有了罗马公民权,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区别彻底消失了。因此,司法领域内的等级就不能靠是否拥有罗马公民权来维持了。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政治领域内的等级划分就会影响到司法领域内新的等级划分标准。
罗马国家从不掩饰其统治基础是富人,一如元老、骑士的财产资格限制所显示的那样。而新标准也是建立在出生、财富之上的。这个新标准早在2世纪初哈德良统治时期的法律文献中就已正式出现,它把帝国的居民分为“上等人”(hoiores)和“下等人”(humiliores),前者包括元老、骑士、市元老(decuriones)和退伍军人,其他的自由人都属于后者。在新标准下,法律天平明显向上等人倾斜,这在刑法领域内表现得尤其明显:譬如,同样为盗窃,上等人比下等人受到的惩罚要轻得多;再如,鞭刑以前是对小过失的非常普遍的惩罚,免受鞭刑一度是罗马公民才有的特权,但现在只有上等人才有此特权。在上等人中,市元老作为特权等级的出现尤其值得留意,因为与其他上等人不同,他们不一定拥有罗马公民权,这表明行省中的贵族和平民在中央统治者眼中有了泾渭分明的区分,换言之,非罗马公民也能凭借财富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哈德良就规定,除非犯有弑父罪和叛逆罪,不能判处市元老死刑,也不能罚他们去采矿(采矿的艰苦相当于间接判处死刑),一般情况下,对他们的最高量刑是流放。相形之下,罗马公民被判死刑后只保留向皇帝上诉的权利。到2世纪末,针对上等人和下等人的这种双重量刑标准已在法律中得到明文规定,地方精英的地位由此得到进一步巩固和上升,而普通罗马公民的地位则进一步下降。
212年以后,随着罗马公民权的普及,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区别完全被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区别取代了。所以,像维护富人的政治特权那样维护他们的法律特权,是罗马统治思想的真实写照。早在公元100年左右,小普林尼在写给西班牙总督的信上就告诫后者,在执法时要偏袒地方贵族,“要维护等级和尊严的区分,一旦这种区分被混淆或破坏,没有什么比因此产生的平等更加不平等的了”。同样,“诉状―反应”这一模式也是基于这种偏袒之上的,从而局限于皇帝与行省上层社会的交往,它为行省中的上等人与中央政府进行沟通营造了一条重要的渠道。但对下等人而言,这条渠道虽说并非不可能,却听起来是一种神话,就如普通人也能当上美国总统那样。在罗马的政治文化中,这可能有其重要之处,但在现实生活的层面上,皇帝权力在他们那里更多地体现为帝王崇拜。
公元2世纪的希腊作家阿提米道鲁斯在其《释梦录》中认为,神和统治者之间有某种契合,并引用了一句古老的谚语——“统治就意味着具有神的权力。”统治者具有的这种非凡品质被马克斯·韦伯称为“魅力”(charisma),其拥有者被视为天分过人,“具有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的,或者特别非凡的、任何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罗马的皇帝制度决定了罗马皇帝特别需要有这种魅力。
在罗马,皇帝至少在名义上不是普天之下唯我独尊的“天子”,而是公民。奥古斯都为了避免重蹈凯撒被人刺杀的覆辙,在内战结束后刻意营造一种共和的假象,宣称自己已把国务交还给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了,但事实上仍牢牢掌握着两种实权:“大代行执政官的治权”(imperium prosure maius)和终身“护民官的权力”(tribunicia potestas)。前者使他无须担任执政官而终生享有执政官的治权,后者使他可以终身否决一切立法。可见,罗马皇帝身兼二任:既是公民又是国王,虽实权独揽却又要假装是国家负责任的公仆,这种两面性正是罗马帝制的本质,却又是它的矛盾所在。为了掩盖这点,奥古斯都在其功德碑第34节中明确说,他只是在“威名”(auctoritas,亦可译成“权威”“影响”)上超过了所有人。这种非凡的威名,或者说魅力,既然构成皇帝权力合法性的正式表述,那么就不能光说说而已,必须化为能为寻常百姓感知的存在。对皇帝的崇拜正是这种魅力的具体体现。帝王崇拜不仅遍及各个行省,而且得到皇帝本人的鼓励,从这两个角度看,它是独一无二的,其兴起与发展是罗马宗教在帝制前期的主要特征。
帝王崇拜最初的动力一般认为来自帝国东部,这里自亚历山大大帝东征之后便形成了崇拜统治者的传统,西塞罗在东部行省任总督时就拒绝过这样的崇拜,奥古斯都成为内战的最后胜利者后,这里的人为了尽快摆脱内战时错投安东尼的阴影而纷纷建造奥古斯都的神庙。由此可见,把臣民的效忠集中在皇帝身上从一开始就是帝王崇拜最重要的功能。
然而,在缺乏统治者崇拜的帝国西部,实现这个功能难以依靠臣民的自发,更要靠中央政权的鼓励。早在公元前12年,奥古斯都的继子德鲁苏斯(Drusus)就在高卢部落不服罗马人管理之际,在里昂(Lugdunum)建立供奉罗马女神和奥古斯都的祭坛,此举被视为皇帝在西部推行帝王崇拜之滥觞。类似的祭坛不久又在日耳曼境内的科隆(Oppidum Ubiorum)建立起来。
克劳狄征服不列颠后不久,也在科尔切斯特建立祭坛,供奉罗马女神和他自己的“numen”(神性),在他死后成“divus”(神)之后,又在此基础上建造了一座专门用来崇拜克劳狄的神庙。今天,这座神庙的遗址上矗立着诺曼人建造的庞大城堡的主楼,诺曼人使用的一些罗马时期的瓦片至今可见,主楼内设有博物馆,展品中就包括克劳狄神庙的遗迹。需要看到“神性”与“神”之间的微妙差别,“神性”是题献给在位皇帝的,它与皇帝死后由元老院封的“神”不同。在罗马世界,“神”都具有“神性”,但人们祭神时都把祭品献给神本身,而不是献给神的“神性”。因此,崇拜皇帝的“神性”表明在位的皇帝具有类似于神一样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皇帝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神”。由此可见,皇帝在生前已经取得了一种神与人之间的地位。
帝王崇拜与其说是一套信仰体系,倒不如说是一套仪式。这与罗马宗教重仪式的实用主义取向是一脉相承的。这种取向有时会发展到仪式流传下来而神本身被遗忘的程度,譬如,芙瑞纳(Furrina)是古老的女神,其特性与功能到西塞罗时已被遗忘,完全靠猜测,但她的节日(Furrinalia)每年7月25日照样举行。帝王崇拜更是一套由国家组织的、体现了皇帝权力的仪式,而这套仪式在不同的地点和时代往往有不同的特色。
在不列颠,它由位于科尔切斯特的行省议会(cilium provinciae)负责操作,此议会的成员从各城市的贵族中选出,每年在克劳狄的神庙聚会一次,由一年一选的大祭司长(sacerdos)主持崇拜皇帝的仪式。此举显然是为了替代原有的督伊德僧侣所主持的部落代表大会,作为克尔特人的宗教领袖,督伊德僧侣每年在固定的日子集中开一次会,所有有争执的人从四处赶来,听候他们的裁决。行省议会的召开,无疑是为了改变这些人对原有地方权威的认同,转而效忠皇帝。此外,尽管行省议会几乎没有政治权力,但议事代表有权在总督离任后向皇帝表达他们对总督的评价:一个富裕的克里特人便曾扬言“他有权力决定治理克里特的长官能不能得到这个行省人民的感谢”。在非正式场合,他们可以交流各地区的新闻与各自的利益;在正式场合,他们可以代表整个行省说话,甚至可以指定罗马的权要人物来充当行省保护人,以使行省利益可以及时反映到皇帝那里。已知的“不列颠行省的保护人”(patronus provinciae Britanniae)有两位:一位是哈德良时期的维提乌斯·瓦伦斯(M.Vettius Valens);另一位是塞维鲁时期的尤利乌斯·阿斯佩尔(Gaius Julius Asper)。不列颠的行省议会和一个不列颠人曾树碑向他们表示感谢。所以,这套仪式从行政角度看,是疏导行省感情的一道阀门。
除了科尔切斯特的行省议会之外,帝王崇拜在各殖民市和自治市由当地的奥古斯都六人祭司团(seviri Augustales)负责推行,奥勒利乌斯·卢纳里斯(M.Aurelius Lunaris)留下的一条铭文表明他曾同时担任约克和林肯(Lindum)的六人祭司团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此六人往往从富有的释奴中甄选,他们不像市元老那样具有自由而高贵的出生,这就使帝王崇拜具有一项特别的社会功能,它为富裕的释奴上升到地方上流社会提供了途径,并使他们的孩子有可能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这种功能不仅能为地方上层社会补充新鲜血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流动性,也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使主持仪式的地方精英为其自身利益而自愿效忠皇帝,从而增进社会聚合力。
与科尔切斯特的大祭司一样,六人团的成员也要负担帝王崇拜仪式的所有费用,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相关仪式除了奉献牺牲之外,一般还包括各种各样的公众娱乐活动,如角斗等。在罗马统治初期,有资格担任这类职务的人不会很多,所以“势必要在宗教的借口之下大量消耗他们的财产”,但更多的人却因此感受到皇帝的“威名”。随着时间推移,不列颠的居民对罗马国家的福祉日益感同身受,单独题献给皇帝的“神性”或题献给皇帝和其他神祇的碑铭越来越多,有的碑铭还题献给皇室成员。例如,约克附近一座村庄的营造官(aedile)在2世纪40年代早期把新建的圆形剧场的舞台献给皇帝安东尼·庇护;在科尔切斯特,一位释奴把一块碑铭题献给皇帝和墨丘利神。奇切斯特(Noviomagus Regnorum)铁匠行会的成员为了皇室家庭的福祉,向海神和密涅瓦奉献了一座神庙。不应忘记的是,在罗马征服前,不列颠处于铁器时代,当地人虽善于制作金属制品,但由于书写文化尚未发展出来,他们没有在石头上刻字的习惯,也没有在各类私人器物上刻写主人姓名的习惯,所以,铭文本身就是罗马化的产物。帝王崇拜鼓励了不列颠人用罗马的方式向罗马皇帝示以敬意。
不仅如此,不列颠居民还通过为皇帝树立塑像来表达他们的忠诚,在萨福克郡内的爱德(Alde)河中就发现了克劳狄的巨大青铜头像,流经伦敦的泰晤士河中还发现了比真人略大的哈德良青铜头像,而这些头像都不像是来自崇拜皇帝的神庙。苏维托尼乌斯曾负责管理哈德良的公文信件(ab epistulis),很可能还跟随哈德良出巡不列颠,他报道不列颠有“大量提图斯的塑像和肖像以及刻写的铭文”。
这许多塑像,连同钱币上皇帝的头像和名字,仿佛古代世界的“大众传媒”,让人在日常生活中随时想起皇帝。研究表明,在行省中,皇帝的雕像往往是高度标准化的,也就是说,许多雕像几乎一模一样,没有什么区别,这也是罗马宗教实用主义倾向的一种反映。高度仪式化的罗马宗教既不关心神的个性和特征,也不关心对深刻动人的宗教信仰的培养;相反,它高度注重仪式进行中形式与细节的正确无误——念错祷告辞、老鼠的吱吱尖叫、祭司帽子的意外落地都能让整个仪式无效,而不得不从头开始。其实皇帝本人也不是不知道人变成神的荒诞性,韦伯芗临终之际曾以其一贯的幽默说道:“呜呼!我想我正在成神。”从实质上说,帝王崇拜作为官方宗教在皇帝看来具有一种类似于做买卖的契约性质:皇帝承担保卫国家的职责,但这需要正当的仪式来交换;若臣民不参加这个仪式,或者仪式本身偏离了原定的规章程序,就会妨碍并威胁到整个神圣契约的完满实现。所以,行省中随处可见的雕像象征了皇帝的权力,传达了罗马国家的意识形态,是皇帝魅力无处不在的直接反映。大同小异的标准雕像则象征了皇权的连续性,皇权并不会因为不同的皇帝而有所不同。
魅力的形成是双向的,皇帝取得类似于神的权力,不仅有赖于皇帝本人,也有赖于臣民的期待,因为正是他们把这种非凡品质赋予了皇帝。在帝国西部,由官方发起的帝王崇拜若不得到行省臣民的支持,就难以为继。与韦伯芗一样,古代的臣民也不会自欺欺人地相信皇帝是一个不死的神,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会耸耸肩膀,不屑一驳,而民众也不是轻易可以愚弄的。“证明这一点的关键论据,乃是没有一个还愿的祭品是献给皇帝的神位的:当百姓因为生孩子、冒险旅行或者疾病缠身而确实需要超自然的帮助之时,他们求助于一个真正的神。在私人信件中,开头语通常置于对某个神明的祈祷之下,但这个神明从来不是皇帝。”也就是说,罗马帝国的帝王崇拜从来都不是一种私人祭祀,因此,神化皇帝与其说是一种宗教信仰,不如说是把各种荣誉赋予皇帝从而使他具有神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一定是在虚情假意地崇拜皇帝,臣民之于帝王崇拜,就仿佛爱国者尊敬国旗,还有什么比爱国者对国旗的尊敬更真诚的呢?虽说爱国者对于国旗的热爱和臣民对于皇帝的崇拜都算不上是宗教情感,但这种情感本身是强烈的。它有助于对皇帝表示崇拜的异教徒把自己的命运解读成神之计划的一部分:如果遇到好皇帝,服从他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如果遇到恣意妄为的坏皇帝,那只是不可揣测的神意罢了。因此,对于信奉多神教的异教徒而言,狂热地崇拜统治者乃是他们认识世界和感知自身存在的一种方式,诚如剑桥大学教授霍普金斯所言,地位低下的臣民“因为常常无力改变现状,而希望证明现存秩序的合理性,或者说,他们实际上希望赞扬现存秩序的合理,从而固定他们在其中的地位。人民依附的未必是某个特定的国王,而是一个象征着世界稳定秩序的理想国王。当国王死去或被罢黜的时候,人民的忠诚就自然地转移到新国王的身上”。
罗马帝国的宗教多元化和政治一体化是相互矛盾的,但在基督教成为帝国国教之前,这对矛盾随着帝王崇拜的兴起被大大缓解了。帝王崇拜是整个帝国范围内多少得到普及的罗马宗教,它是皇帝鼓励和地方自发相结合的产物,皇帝通过它把臣民的效忠集中在自己身上,臣民通过它认可了皇帝权力的合法性。它不仅是整合地方文化的有力工具,还是维系行省与皇帝个人关系的忠贞之带,罗马帝国由此获得了宗教与政治的象征性统一。
罗马征服不列颠后,不列颠行省就处在一个以皇帝为核心的帝国政治体系中。面对幅员辽阔的帝国,如何协调中央和行省、国家与臣民、帝国意识形态和地方自我认同的关系,是皇帝所殚精竭虑的。为了使自己的权力在臣民眼中合法化,皇帝会在必要时出现在不列颠,一方面确保军队忠诚和督察地方官员之业绩,另一方面又通过兴修土木等形式满足臣民的要求。对不列颠人来讲,并入罗马帝国,意味着开始接受罗马法律的约束,尽管雯都兰达那份未能递出的诉状意味着这些法律实行起来也许效果不佳,但它的存在却表明,臣民开始依附于罗马的行政体系,他们需要皇帝给予裁决。在希腊、罗马文化中,人与神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不死的、强大的,但强大的皇帝和人们需要皇帝就很容易突破这条含糊的界限,把皇帝的地位从人上升到人与神之间——既是人、又是神,像神话中的赫拉克勒斯那样。亚历山大大帝生前就被称为“新赫拉克勒斯”(neos Herakles),这直接影响到一些罗马皇帝的自我呈现。康茂德和马克西米安就喜欢把自己装扮成赫丘利(等同于希腊神话中的赫拉克勒斯),赫丘利原本是会死的英雄,但在死时成了神,故最适合表达皇帝神圣地位的暧昧性。帝王崇拜广泛流行,集中体现了人们对皇帝权力合法性的认可。
尽管如此,皇帝在罗马帝国政治体系中是被动的,他无意制定诸种政策,而主要是对来自下层的压力和要求作出反应。帝王崇拜在这一时期成为罗马唯一的普及宗教,这决非偶然:在一个社会动员的资源手段还很缺乏的时代,鼓励帝王崇拜无疑有助于弥补皇帝统治的被动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不应忽视的是,罗马帝国幅员辽阔,使皇帝和行省间的沟通困难不小。犹地亚和不列颠之间约相隔4000公里,据推算,信息从罗马传到帝国东西这两端各需大约两个月,遇到意外时,需要的时间更长。卡里古拉皇帝因叙利亚总督不及时执行他的命令而以死亡进行威胁,但信使走海路(一般来说,这比走陆路快),却因风暴而延误了3个月,等到他把消息带到叙利亚时,卡里古拉被杀的消息已在27天前先行到达。这个事件表明,皇帝在帝国政治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固然重要,但罗马官员在行省实际生活中往往起更直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