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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上)在西晉及南朝(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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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黃巾之亂。獻董卓之亂。以來,海內荒殘,人戶所存,十無一、二。分別言之,如:

洛陽 董卓西遷,悉軀餘民數百萬口至長安。盡燒宗廟、官府、居家,二百里內,室屋蕩盡,無複雞犬。後獻帝還洛,百官披荊棘,依牆壁間。百僚饑乏,尚書郎以下自出采穭,或饑死牆壁間,或為兵士所殺。吳志一注引江表傳:「舊京空虛,數百里中無煙火。」庚峻謁蘇林,林曰:「鄢陵舊五、六萬戶,聞今裁有數百。」

長安 董卓初死,三輔民尚數十萬戶。李、郭相鬪,放兵劫略,加以饑饉,獻帝脫逃,長安城空四十餘日。強者四散,贏者相食,二、三年間,關中無複人迹。

徐州 徐方百姓殷盛,流民多歸之。曹操父嵩避難琅琊,為陶謙別將所殺。初平四年,操攻謙,凡殺男女數十萬人,泗水為之不流,五縣、彭城、博陽、取慮(下邳)、睢陵、夏邱(沛)。無行迹。三輔遭李傕亂,流依謙者皆殲。曹操亦自謂:「舊土人民死喪略盡,國中終日行,不見所識,使吾悽愴傷懷。」建安七年軍譙令。

荊州 劉表在荊州,關西、兗、豫學士歸者千數;表沒,亦遭殘破。

壽春 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民多相食,州裡蕭條。

其他如山東,為黃巾所殘。河北,為黑山賊所殘。又有劉虞、公孫瓚、袁紹父於相繼屠戮。孟達薦王雄曰:「涿郡領戶三千,孤寡之家,參居其半。」(魏志崔林傳注)甘隴,為馬騰、韓遂所殘,蘇則云:「金城郡為韓遂屠剝,戶不滿五百,到官撫鳩,見戶千餘。」(魏志蘇則傳注)靡不凋殘。

以赤壁之戰言,三方大較不到三十萬人。

曹操合中國卽北方人,共十五、六萬。及劉表眾七、八萬。共二十餘萬。號稱水步八十萬。孫權遣周瑜,謂「五萬眾難卒合,已選三萬人」。諸葛亮自稱有「關羽水軍萬人,劉琦江夏戰士亦萬人」。以戰國、楚漢之際,及王莽末年,及至黃巾初亂時幾次戰爭相比。可見當時壯丁之缺乏。

陳羣謂:「喪亂後人民比漢文、景時不過一大郡」,殆非虛語。杜恕亦謂:「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計其戶口,不如往昔一州。」

附:三國季年戶口數

就全史而言,戶口莫少於是時。大體當盛漢南陽、汝南兩郡之數。既備載後宮、將士、吏諸項,其數大約可靠。

三國晚季如此,其大亂方熾時可想。

農民在大動亂中,地方政權隨著中央政權而解體,他們無所托命,不得不依存於當地或附近的強宗豪族。強宗豪族把他們武裝起來,成為一種自衛的集團,他們便成為強宗豪族的「部曲」。

如李典居乘氏,有宗族部曲三千餘家,萬三千餘口。袁、曹相拒官渡,李典輸谷帛供曹軍,後遂全部徙居鄴。李典之眾自有武裝,故稱「部曲」。亦有避地較僻,不需武裝,而以政令約束相安者,如田疇率宗族避難無終山,百姓歸之,數年間至五千餘家。袁氏亡,疇將其家族宗人三百餘家居鄴。亦有相聚而為寇盜者,如李通拜汝南太守時,賊張赤等五千餘家聚桃山,通攻破之。此等例不勝舉。

如是則農民由國家的公民,編戶籍,納租稅。一變而為豪族的私屬。納質任,稱部曲。「質任」卽抵押,凡為部曲,必納其親屬子女為抵押品,以表誠信。實在是農民身分之降低。

局勢逐漸澄淸,各地的強宗豪族,逐漸消并其勢力於幾個大勢力之下,再建政府,這便是三國。當時最嚴重的問題,是只有兵隊而無農民。吳、蜀臨亡時,兵籍均占全人口十分乃至九分之一。婦女去其半,老弱去其半,大體仍是有夫皆兵也。曹操得冀州,按籍自喜得兵三十萬,亦指全冀丁壯言。

兵隊無終歲之計,饑則寇掠,飽則棄餘。農民非加入軍隊,無以自全。其後則兵隊非仍轉為農民,亦不能存活。袁紹在河比,軍人仰食椹棗。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

暫時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便是屯田制度。尤著者如曹操之屯田許下。

獻帝建安元年,曹操用棗祗、韓浩議建屯田,募民屯田許下。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穀。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能兼并羣雄。

鄧艾之屯田淮南、北。

齊王芳正始四年,鄧艾建議屯田淮南、北:「淮北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卽五萬兵隊中常有四萬兵輪番田種,以十分之二卽一萬兵專任防禦也。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阡陌相屬。其他如劉馥之在揚州,賈逵之在豫州,均興屯田水利。吳、蜀亦然。

兵隊代替農民做了國家的基本公民,管督屯田的典農中郎將,暫時便等於地方行政長官。

魏末咸熙元年,始正式罷屯田官,以典農為太守,都尉為令長。至晉初泰始二年,又詔罷農官為郡縣。但以後複有農官。當時要把軍政的變態,轉移到民政的常態,頗非易易。

這是一個「複兵於農」的偉大運動。在中央首都許。的附近,乃至中國的腹地,淮南、北。都施行起屯田來。從整個政治問題而論,不得不說是一個絕路逢生的好辦法。但專從農民身分而論,卻又是一個大低落。

兩漢以來的農民,以公民資格自耕其地,而向政府納租。田地為農民所有,故農民得自由買賣。其出賣田地而變為私家佃戶者,此暫不論。現在是政府將無主荒田指派兵隊耕種,無形中,農田的所有權,又從農民手裡轉移到政府去。

這一個轉變最顯著的影響,便是農民的租稅加重。

漢代租額,通常是十五稅一,乃至三十稅一。魏、晉的租額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此據傅玄奏疏,及封裕諫慕容皝語。這便是王莽所謂「豪民劫假,收什五之稅」。現在是政府自做豪民。鄧艾疏:「四萬人且田且守,除眾費,歲完五百萬斛」,是屯田全入於官,而一人責百二十斛矣。其中歲課六十斛,就鄧之初計則正是什五之稅。咸寧三年杜預上疏:「乞分種牛付兗、豫二州將吏士庶,穀登之後,頭責三百斛」,其額重如此。

經過長期的大騷亂,農民本已失去耕地,現在他們是以國家兵隊的身分把屯田來代替吃餉。直到西晉統一,軍事狀態告終,這個情形實現到制度上來,便成西晉初年之「戶調」。

同時商業亦徹底破壞。

魏文帝黃初二年罷五銖錢,此是漢武以來社會通行的標準幣。命百姓以穀、帛為市。曹操時戶賦已只納絹綿,不納錢幣。可證明當時商業之不振。

商業不振之主因,在於長期兵爭之過分破壞。

楚、漢之際,商人乘機漁利,可證其時社會經濟動搖不如三國、五胡諸紛亂為甚。

而因商人階級之消失,更顯明的形成農民與貴族世家之對立。此後南方商業較盛,北朝殆至魏孝文遷洛陽後始有起色。史稱梁初「揚、荊、郢、江、湘、梁、益七州用錢;交、廣用金銀;余州雜以穀帛交易」。魏初民間皆不用線,髙袓太和十九年,始鑄太和五銖線。

晉武帝平吳後,置「戶調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綿三斤;按:此亦如魏制,輸絹綿,不納錢幣。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男子一人占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這是戶調式的條文。

「調」本是調發之義,故戶調仍沿三國以來兵士屯田之舊規。

「戶調」二字始見於魏志趙儼傳。對懷附者收其綿絹,此為袁紹在河北所行之制度。此與「部曲」之納「質任」,乃同樣為中央政府解體下一種亂世之臨時辦法也。曹操得河北,令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他不得擅興發;則「戶調」與「田租」尚分兩項。晉制於戶調下兼田租,則時漸平康,由兵屯變為農民,故戶必帶田矣。

男子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合一百畝,卽古者一夫百畝之制。云「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者,並非占地百畝之外別給七十畝,乃是在其佔地百畝之內以七十畝為課田。「課」是課其租收。云「其外」,乃承上文輸絹、輸綿而來,謂輸絹、輸綿之外,再課田租。換辭言之,卽是課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泰始四年,傅玄上疏:「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可見晉室當時本有十七收租之制,傅玄雖有建議,晉室未能聽受。戶調製仍依私牛及無牛例收租,故百畝課七十畝也。

與戶調製相附並行者,尚有「官品占田」制。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依次減五頃,至九品十頃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此。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與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笫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

按:「蔭」者皆私屬,無公家課役。即是國家允許將此一部分民眾田地劃歸私有;同時國家對百官亦不更班祿,其制甚似古代之封建。史稱:「自晉至梁、陳,都畿民皆為王公貴人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佃穀與大家量分。」既役其力,又食其租。可見此等皆不屬政府。是雖有官品占田制明令相限,未必切實有效。直至南渡後情況猶然也。

這一個制度的用意,並不是授與強宗豪族以私占的特權,乃是要把當時強宗豪族先已私占的戶口及田畝括歸公有,而許他們一個最高限度的私占額。

在當時的政治狀況下,此事難能辦到。惟自農民言之,則大體上一樣是二八收租、三七收租,在公在私,無所別擇。

晉武帝泰始元年詔複百姓繇役,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質任」乃部曲對其私主所呈之抵押信物,大抵以子女為之。咸寧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質任。此均在頒行戶調製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將強宗豪族的私民眾奪歸公家。然晉武以開國之君,對民眾絕無絲亳善意與德政,戶調稅收,依然與屯田兵一律,只想憑王室威嚴,向其下強奪豪取,豈能有成?晉室不永,只此等處可見。

東晉南渡,一輩士族,又大批的結集著宗親、部曲流徙南來。

祖逖傳:「逖,范陽人,率親黨數百家避地淮泗,推逖為行主。達泗口,元帝逆用為徐州刺史,又以為豫州。逖將本流徙部曲百餘家渡江。」又如林、黃、陳、鄭四姓之入閩,見陳振書錄解題。明何喬遠閩書,謂林、黃、陳、鄭、詹、丘、何、胡八族。

他們在南方未經墾辟的園地上,著手做他們殖民侵略的工作。「擅割林池,專利山海。」任昉語。「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宋書羊玄保傳。「貴勢之流,亭池第宅,競趨高華。至於山澤之人,不敢采飲其水草。」南齊書顧歡傳。活是一幅古代封建貴族的摹本畫。

尤著者如宋書孔季恭傳:「其弟靈符於永興立墅,周回三十三裡,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為有司所糾,詔原之。」

雖王室頗思裁抑,然力量不夠,頹勢難挽。

晉壬辰成帝時。詔書:「占山護澤,以強盜律論」,然並不能禁。占山封水,漸染複滋。羊玄保傳。百姓薪采漁釣,皆責稅直,宋武帝又禁斷之,見南史本紀。然仍不絕。梁高帝、齊廢帝郁林王、梁武帝,又屢詔及之。

相應於此種情勢下之賦稅制度,則自度田收稅轉成口稅。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稅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此蓋豪右田多,特為優饒。稅田則富多貧少,稅口則富少貧多也。馬端臨云:「晉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畝,以畝收三升計,當口稅一斛一斗;今除度田收租之令,而口稅二斛增至五石,則賦頗重矣。豈所謂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受田之百姓歟?待考。」今按:晉初戶調,一家丁男丁婦田租六十斛,馬氏亦以畝收三升說之,誤也。口稅五石,並有無田者,此制自不為輕。然較之兩晉戶調,亦未見特重。馬氏疑口稅只及王公貴人,則更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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