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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軍國鬪爭之新局面戰國始末(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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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田所入歸公,私田所入歸私。此制度之最要意義,厥為田畝所有權之全屬於貴族封君。所謂「四封之內,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也。方方正正的一井九百畝,此為一種標準的敘述。制度皆有活變,記載則不能盡詳。其實一井盡可為七百畝、八百畝或一千畝。一井之內,主要者為公田。依理言之,正因助耕公田,始得享有其私田之收穫。此乃為一種雇傭性質,如近代為富家看守墳墓而得耕食其墓地田也。其時貴族特置農稷之官,頒曆明時,辨土壤,擇穀種,教稼恤農,巡野督耕。如周官大司徒、司稼、草人、庶氏、剪氏、赤友氏、蟈氏、壺涿氏諸官,可覘其消息。呂氏春秋有任地、辨土、審時諸篇,即古代農稷之官之農學也。蓋正因視四封之內皆其私物,故勤懇教督。而農民智昧力弱,失卻貴族之指導扶助,亦無以善其私田。若叛離此封疆邱邑之外,則茫茫禹迹,夷狄禽獸,縱橫交徧,更非家人夫婦生活之區。因此貴族、農民在此制度下相安於一時。

其次,則為「履畝而稅」。

履畝而稅者,廢公田,轉就私田徵稅,視其田畝之實收而抽收額定之比率。周禮地官司稼所謂「巡野觀稼,以一年之上下出斂法」也。此相當於盂子所謂「徹」。至「貢」法,則只就數年中數立一稅額,較更簡單。論語:「魯哀公問: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曰:曷徹乎?哀公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其時魯已用田賦,賦與稅為二。有若欲哀公因歲饑薄斂,故曰:「民不足,君孰與足?」孟子言貢、助、征三制,皆非憑空私造;惟附會之夏、商、周三代,則誤。蓋貴族階級田畝日廣,則生活日奢淫,志行日懶惰,不肯再理農事。而農民階級則智慧日開,能力日強,於是各自盡力於私田,而公田收成轉惡。此亦公羊說。至是乃廢去公田,履畝而稅。如是則不必方里而井,亦不必嚴格還受。雖便於大數量之徵收,而已為井田制度破棄之先聲矣。春秋宣十五年,「初稅畝」,此即履畝而稅也?魯國如此,各國先後可推。云「初」稅畝,則其先不然,故知應為公田而助矣。

履畝而稅,則可以只認田,不認人,於是民田得自由買賣,而土地所有權,無形中轉移,成為耕者所自有,而兼并亦隨之而起。或謂:助法時期,公田外之土地,為村落所公有,及至履畝而稅,則田土盡歸公有。然履畝而稅,則耕者可以活動。八家共一井,則死徒不出鄉,同井相助,耕者無活動餘地。又公田為助之制度下,田里不鬻,一家百畝。履畝而稅,則耕者各自獨力經營,可以超過百畝之上。故履畝而稅,確為自由私產形成之先聲也。

第三則為農民軍隊之興起。

封建時代,貴族為采邑之大地主,同時亦卽成一武裝集團。

春秋時代軍隊之組織,即本族制。城濮之戰,晉有「中軍公族」;鄢陵之戰,楚有「中軍王族」。楚若敖氏有「六卒」,晉「樂、范以其族夾公行」,可見一軍隊即一宗族也。「宗」指同一廟宇下祭祀,「族」指同一旗幟下作戰。

軍器製造,如車、如甲,及戰馬之養育等,皆為貴族保持地位之一種事業,平民無力參與。

鄭莊公伐許,「授兵於太宮」。衛懿公禦狄,「使國人即城圈子中人,皆貴族也。受甲」。鄭子產「授兵登陴」。楚武王「授師子焉以伐隨」。事在莊四年,為楚用兵車之始。考工記:「兵車弋、殳、戟、矛四等。」吳子圖國篇:「長戟二丈四尺,短戟一丈二尺。」此皆甲仗兵器不在民間之證。僖十五年,「晉作州兵」;昭四年,「鄭作邱賦」;成元年,「魯作邱甲」,皆是一種額外增賦,以造甲兵。然仍是貴族別使專匠造之,非民間自造也。

農民耕田納稅,遇戰事征車、非戰車。牛,捉夫力,非甲士。謂之「賦」。農民只為軍隊中之附隨,並無正式編配入軍隊之權利與資格。

隨武子云:楚國「荊尸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此農不為軍也。城濮之戰有「輿人」,左襄公三十年有「輿尉」,淮南兵略訓云:「吏卒辨,兵甲治,正行伍,連什佰,明鼓旗,此尉之官也。收藏於後,遷舍不離,無淫輿,無遺輜,此輿之官也。」輿尉者,輿人之尉。僅稱「尉」,則軍尉。輿人即隨軍之輜重與夫力也。

貴族階級漸次奢侈安逸,國際戰爭漸次擴大劇烈,農民軍隊之編制,遂成一種新需要。車戰漸進而為步戰,卽為貴族軍隊與農民軍隊交替之一種表記。

左傳所載諸大戰役,如秦、晉「韓」之戰,晉、楚「城濮」、「邲」、「鄢陵」之戰,晉、齊「鞍」之戰等,皆當時貴族式的戰爭,可說為一種藝術化的戰爭。即商禮的戰爭,楚子玉告晉文公,謂:「請與君之士戲,君憑軾而觀之,得臣與預目焉。」交戰如遊戲,眞可道出此中情況。惟晉為禦狄,已有步兵。僖二十八年,「晉侯作三行以禦狄」是也。昭元年,「晉中行穆子敗無終及羣狄於太原」,亦以步卒。「魏舒請毀車為行,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見車、徒有貴賤之分。鄭亦步兵,見隱四年、襄元年、昭十二年。至戰國則全以農民步兵為主。亦有騎兵,車戰遂變成不重要之地位。至是始有眞賭生命之劇烈戰爭也。

三晉與田氏以大夫篡位,舊貴族失其地位,漸次設立以軍功得官之制度。

左哀二年,趙簡子誓眾:「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遂者得進仕,免者去廝役,此即商鞅「尚首功」之先聲。是役公孫尨以徒五百人宵攻鄭師。「徒」即平民軍隊也。蘇秦說齊:「三軍之良,五家之兵,進如鋒矢,戰如雷霆,解如風雨。」又荀子議兵篇:「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賜贖錙金,無本賞矣。」注:「斬首,雖戰敗亦賞,不斬首,雖戰勝亦不賞,故曰無本賞。」是齊亦尚首功。五家之兵,疑猶秦之一甲首而隸五家。

吳起在楚,商鞅在秦,亦嚴行以軍功代貴族之新法。

起相楚,使封君三世,而收其爵祿,以撫養戰鬪之士。商頓相秦,所定二十級爵,即以代古者貴族五等封爵之制。此皆欲以戰士為新貴族也。

以前是貴族任戰士,現在是戰士為貴族。農民軍隊之配練與井田制之廢棄,為新軍國圖謀富強之兩要端,而卽以促進宗法封建費族之崩潰。

第四是工商業大都市之發展。

春秋時,工商皆世襲食於官,蓋為貴族御用,非民間之自由營業。

左昭十六年,鄭子產告晉韓宣子:「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相保至今。」晉語:「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皁隸食職,官宰食加。」昭二十二年,王室亂,「單子盟百工於平宮。百工叛,伐單氏之宮,敗焉。反伐之東圉。」杜注:「百工所在。洛陽東南有圉鄉。」故知工商皆居國中,世襲,食於官,僅去貴族一等也。

封建貴族漸漸崩漬,而自由經商者乃漸漸興起。

子貢「不受命而貨殖」,即自由經商也。其後如范蠡、段干木、白圭諸人,類皆賴藉政府上之地位,惟非貴族。而幹商販之新事業。

舊貴族沒落,「商賈」與「軍人」二者代之而興。而商業大都市亦陸續興起。

自春秋以迄戰國中期,歷時三、四百年,人口繁殖,耕地日辟,遊牧之戎狄漸次同化,或消滅,或避去,此疆彼界之封建,已變為壤地相連的幾個大國,此皆當時商業都市驟盛之原因也。舉其著者,如臨淄、邯鄲、大樑、郢、陶等。其間惟陶因交通關係,特殊發展,餘皆各國之首都。是中國古代封建制度漸崩潰,而商業都市乃漸興起,非由商業都市興起而封建制度崩潰也。

大抵東方各國,漸從商業資本轉入文學遊仕,始終獎勵農戰的國家惟有秦。秦以地勢關係,可以閉關不與東方通貿易。

因此竟以并吞東方。

第五是山澤禁地之解放。

與商業發展有相互關係者,尚有禁地解放一層,亦為當時一種極重要之變遷。

封建時代之貴族采邑,除井地外,一應山林藪澤,大概全列為禁地,農民惟有耕稼為生。

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又有迹人、圃人等。皆掌山澤之守禁。齊語亦謂:「山立三虞,澤立三衡」晏子春秋謂:「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此乃貴族封地之私產。孟子所稱「文王之政,澤梁無禁」,晏嬰謂「山林陂澤,不專其利」,則皆一種理論也。

農民漸漸游離耕地,侵入禁地,尋求新生業,貴族不能禁阻。

其先目之為盜賊,如鄭子大叔「興徒兵以攻萑苻之盜」是也。昭二十年。攻之不能止,乃不得已而加以一種徵收。故「征商」之征,即「征誅」之征,古人目工商業為姦利者由此。秦漢政府「大司農」與「少府」分職,大司農掌田租,為國家公入,少府掌山澤之稅,為王室私入,亦由此種禁地觀念演變而來。

新生業之分化,與民間工業之進步,亦為自由商業促進之一因。

如捕魚、煮鹽、燒炭、采鐵、鑄錢、伐木,種種新生產事業,皆由農民侵入禁地而始有。

第六是貨幣之使用。

因商業發展而貨幣之使用遂興,亦為戰國一新形態。

左傳所所記列國君臣相饋贈、賄遺、贖罪、納懼,大抵為車馬錦璧鐘鼎寶玩,乃至女妾樂師而止,絕無以黃金貨幣相投報者;有之,皆自戰國始。六國表秦惠文王二年「始行錢」,距春秋末已一百五十五年。蓋其時東方諸國已先有錢貨,齊、燕刀幣,三晉布幣,楚鬼臉錢,近代出土極多。而秦踵行之也。

總之春秋以至戰國,為中國史上一個變動最激劇的時期。政治方面,是由許多宗法封建的小國家,變成幾個中央政權統一的新軍國。社會方面,則自貴族御用工商及貴族私有的井田制下,變成後代農、工、商、兵的自由業。而更重要的,則為民間自由學術之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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