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四封来信(1 / 2)
十一份刚过,通过考试和体检,肖恒已成为了一名意义上的犯医。
当然,如果这时说他是真正的犯医还谈不上,因为目前他顶多也只能算得上是个备胎的,何况还是处于初级学习阶断。而学犯医的时间最少也得三个月,其间不仅要学习各种药理护理知识,而且还要懂得犯医自身的一些行为准则。因此,这些对才刚入门的肖恒来说,无疑都成为了一个大难题。
教学地点设在监狱医院三楼,肖恒是抱着被子和日常用品一起过来的。而学习的时间一周仅为四天,其中两天由警医亲自授课,另外两天则根据医学教材自学,死记硬背一些药品名称,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跟医院里的老犯医去临床实习。
记得有一次,一个吸毒的犯人来医院打针,按说这并不是一件什么难事,可不巧的是,那带肖恒实习的老犯医却怎么也找不到毒犯的动脉,左扎右扎,一连在他两只手腕上扎了数十针,有的要么没扎中,有的要么扎中了,却因漏针而立时红肿起来。见老犯医医术如此之差,那毒犯便咧着一口黑得不能再黑的牙齿讥笑说:还说是犯医,看来还不如我这个吸毒打针的门外汉哩!说完,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假,他竟然一把夺过老犯医手里的针筒,看也不看自己的手腕一眼,闭着眼在手腕上摸了那么几下,就把一根细如麦尖的针嘴准确无误地扎进了他的动脉里,更令人叫绝的是,此时挂在他头顶上的药水瓶,仅仅才落下了一滴。
总的来说,当犯医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尤其是在监狱这种龙鱼混杂的地方,犯人中有些不仅有性病艾滋病以及各种稀奇古怪的病犯,而且大多数也有心理疾病。如果一旦用药不对或者针没打好,他就会恶口相向拳脚相对。至于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在这里就没必要在这里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另外,由于笔者的疏忽,我们还漏掉了肖恒在学医期间收到的四封信,这样对他而言,未免有失公允,往大一点的方面说,这样可能会影响到他的正常改造。在此,我们不妨把这四封信公示于众。
以下便是:
信件之一:芊麦写来的信
肖恒:
你在上次的来信中,曾提到了有关法律、正义和人权等有关的问题。为此,我也特意去阅览室里看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哲学书籍,现和你一起进行探讨。
在这之前,我不知道你看过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没有,他在书中提出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成为了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有利武器,并深深启迪了后世。
在该书的开篇,卢梭便一针见血地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卢梭认为,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就是公意的行使。那么,公意是什么呢?它不是全体个人意志的总和,因为它可能与许多人的立场冲突,而是代表着全体共同利益的公共意志。所以主权必须按公众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行事。它也只属于人民,只能由人民来决定它如何行使。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因为意志不能转让、不能分割、不能代表。所以卢梭反对议会制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他认为,真正属于主权的只有一项,即立法权,只有人民才有立法权,因而法律就体现了公共意志。法律对每个公民都是适用的,谁也逃脱不了它的制约。国家有权强迫个人服从法,因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个人才能免于侵犯和迫害。实际上,强迫个人服从法就是在保障他能拥有自己的自由。
而孟德斯鸠的理论却恰恰相反,他提出的最著名的理论莫过于分权制衡学说,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强调司法独立的原则,即三权相互制衡原理,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还把法律分为两种:即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人类尚处在平等状态,于是需要用人为法来加以约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平等。人为法律又分为各种不同的体系,有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有规定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有规定不同社会的其它一些法律,每个人都受到种种法律约束和支配的“三权分立”。
再比如英国哲学家洛克的《政府论》,在书中,洛克认为,国家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协议而产生的,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最初是处在自然状态下,那时人人平等,没有人享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有一种人人自愿遵守的自然法,理性在其中起着支配作用。但是,这个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也有它的一些缺点,如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于是,为了公共的幸福和安全,人们就相互协议,把各自多余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专门人员来行使,这样就行成了国家。
而著名哲学家普尔对于法律的正义的问题却是这样理解的,他认为,不管法律有没有尽到它最大的公平与正义,但服从它的判决应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人人都可以用自己心中的是非观去挑战法律,那么整个社会体系将要接受严峻的挑战。他甚至认为,既然法律判处了自己的死刑,自己就应该无条件地尊重法律的权威,否则就会违背自己的良知,而且还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不过肖恒,在我所看到的所有有关这方面的著述中,我最喜欢的还是英国杰出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写的《乌托邦》。首先,在经济制度上,乌托邦消灭了私有制,全部财富都归公所有,整个社会在经济上是一个统一体。在乌托邦,人人都必须参加劳动,按自己的能力与特长来进行合理分工,没有游手好闲的人;在乌托邦,一切产品按需分配;其次,在社会政治制度方面,乌托邦实行民主制度,全体官员均由选举产生。
另外,在乌托邦人看来,快乐分为两种:一种是虚假的快乐,如饱食终日,梳洗打扮,贪财恋宝等;一种是真正的快乐,它又分为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两类,这些快乐是与培养美德、陶治情操和追求高尚的生活相联系的。而且,乌托邦实行一夫一妻制,人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配偶结婚,也可自愿地离婚。总而言之,乌托邦不失为一部充满社会理想的超现实著作。
除上述著作外,还比如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形而上学》,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尼柯罗.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以及意大利文学巨匠诗人但丁的《神曲》,我都认为值得一看。
其中,尤其是《神曲》,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仅仅仅只是一首长篇叙事诗而已,甚至还不能称之为纯粹的哲学。但在我看来,其实并不如此。在该诗中,他认为,地狱共分九层,形似一个上宽下窄的漏斗直达地方。罪人的灵魂按生前罪恶的大小被发配到不同的狱层,然后接受不同的惩罚。而作者则假想他作为一名活人对冥府进行游历。特别是在其《炼狱》一节中,写一些罪人通过对自身罪恶的克服,最终净化灵魂而得到救赎的过程让我感触颇深。
顺便提一下,这里还有一本叫《论犯罪与刑罚》的书也写得相当不错,现在也一并介绍给你。
这本书是意大利一个叫贝卡里亚的人写的,在该书中,他把刑法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刑法哲学,它是根据哲学原理,探讨并解释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人为什么会犯罪,社会为什么需要刑法等刑法范畴的基本概念和问题。另一部分是刑事政策,它根据对基本刑罚概念和问题的哲学探讨和解释提出犯罪控制的法律政策。
在他看来,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选择。为此,他还特意解释了什么是犯罪。他说,“既然存在人们联合起来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和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级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底顺序排列。”犯罪阶梯的建立,为人们不同的犯罪采取相应不同的对策打下基础。从这一目标出发,就应当建立一个相应的、由最强烈到最弱的刑罚阶梯,由此实现刑罚与犯罪的对称(proporzione fra i delitti e le pene)即“罪行适应对称原则。”——罪行对称是贝卡里亚刑事政策的思想和核心。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人们最常说的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称;第二层含义是指特定的刑罚与犯下的犯罪对称,即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恰恰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的利益。
因此,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实际是一种痛苦。如果把制造苦难理解为一种“恶”的话,刑罚的目的就是以“恶”御“恶”。或者叫以“公恶”卸“私恶”。这里所说的卸是指抵御和威慑。他还认为,刑罚是一种由国家施加的痛苦,一种既折磨人的精神又折磨人的肉体的痛苦。这种痛苦如果使用得正确得当,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从于有效地遏制住人们犯罪的意念。然而,如果使用不当或被滥用,就可能会伤害无辜,造成社会的恐惧和动乱,成为同犯罪一样対社会自身安全的侵害。
所以,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犯下的罪行,他的根本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且规诫其他人不要再重蹈覆辙。
在最后,贝卡里亚还就刑罚的政治目的作了一个完整的阐述。他说,刑罚的政治目的无非是对其他人的威慑,他认为刑罚作为“一种感觉的痛苦”,虽然能改变人的意志,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但是,它却不可能洗涮“纯粹作为一种道德关系的耻辱。”如果要使人变得高尚并富有理性和拥有善良的道德,应当借助于广泛地传播知识,奖励美德,完善教育以及一改善社会环境的措施。基于此,他在该书结尾部分强调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为高明。